㈠ 孩子結婚後,父母房產怎麼過戶給自己孩子一個人繼承
父母的房產過戶給子女方式:
1、以買賣形式過戶:其實父母可以用買賣的方式把房產過戶給子女,但必須攜帶好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結婚證以及子女的身份證,然後再去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2、以贈與形式過戶:父母用贈與的形式把房產過戶給子女的話,就要根據相關的規定先去公證處做合同公證,然後再攜帶房產證和公證書去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3、繼承過戶:在辦理繼承過戶的時候要先去被繼承人戶籍地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一個死亡證明,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的話就要去市區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了。
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父母的房產過戶給子女方式有三種,以買賣形式過戶,以贈與形式過戶和繼承過戶。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㈡ 父母名下的房子怎麼過戶給子女
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父母名下的房子可以過戶給子女,房產過戶至孩子名下的需要當事人帶齊房屋所有權證(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兩份)、雙方的身份證件等材料到房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