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土地承包權如何轉給子女
法律分析:父母土地承包權轉給子女需要以下情況: 1、父母和子女沒有分戶。這種情況下,一般家庭內部協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權,父母要將屬於自渣棚己的承包權讓,需要徵求其子女的同意。 2、父母跟哥哥一戶,自己分昌梁團戶了。這種情況下家裡土地承包權是父母與大哥的共同財產,父母想將土地承包權讓出,需要徵求老大的同意,耐橘並且需要到村集體理相關手續; 3、所有子女都分戶了。這種情況下,父母在經村集體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之後可以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㈡ 土地確權在父母名下還能改嗎
土地確權在父母名下還能改。因為只要符合變更條件,且其他家庭成員沒有異議就可以變更戶名。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農村土地確權後,如果土地面積發生變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戶主、代表人發生改變,是可以到登記機構申請進行變更登記的。換句話說,農村土地確權後,土地歸屬人是可以變更的。但是有要求是變更後的這個人必須是本村集體內部成員,像遷戶口出去了的是不符跡掘合土地權屬變更條件的。改變土地權屬的需要辦理敬州廳的手續如下:
1、向村委會提出轉讓申亮隱請、填寫相關書面資料;
2、村委會對轉讓土地及轉讓對象進行審查;
3、村委會對轉讓土地發出公告;
4、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
5、收取相關的費用;
6、記載於登記簿;
7、攜帶轉讓合同、身份證明、村委會同意轉讓的證明到當地的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證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㈢ 國有土地使用證父母過戶給子女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去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應當先辦理繼承公證,再去土管局持公證書過戶。辦理公證需要當事人提供財產證明、家庭、繼承人情況證明,所在單位、村委會可以出具書面證明材料。還需要熟悉家庭情況的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㈣ 土地確權在父母名下怎樣變更
法律分析:
應該准備所屬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去當地土地確權機關進行反映,一般是土地管理部門,也可以向當地政府進行反映。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如果土地未登記發證,當事人應先向政府申請對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處理,再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復議前置);如果土地已登記發證,當事人可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可向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復議,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登記,可提起民事確權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土氏裂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纖燃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毀核虛。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衍生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但是我國法律並沒有全面禁止土地抵押,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進行抵押的。以家庭承包的方式獲得的耕地、草地、林地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廣大農戶的生存保障,農民在遇到經濟困難時將土地抵押,一旦不能清償,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有可能被拍賣,這樣就會造成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條件,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非常不利。所以,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但是我國法律並沒有全面禁止土地抵押,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進行抵押的。
㈤ 父母土地承包權如何轉給子女
法律分析:父母土地承包權如何轉給子女,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確權的,如果父母和子女都是農村戶口,並且是同一個戶口冊,即為一戶,父母是戶主,子女是家庭成員,土地確權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同時要登記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就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問題。如果子女已經和父母分戶,分屬在不同的戶口之中,但是仍然在村集體中,《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所有,村集體成員才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非村集體成員是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的,如果子女戶口已經遷出村集體,從遷出之日起就不再是村集體成員的身份,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子女戶口沒有已經遷出村集體,根據《土地承包法》,經發包方同意,父母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子女,由子女和發包方建立新的承包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條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㈥ 父母的土地證怎樣過戶給孩子
法律分析:
土地過戶需由買賣雙方當事人攜帶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的復印件以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村委會證明及村委對現土地使用者的資格審查意見等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
1、簽訂土地合同,買方辦好房權證後,還要和原土地證使用者簽訂土地過戶合同,之後帶身份證、房產證(復印件)、原土地證、合同、房屋過戶的契稅發票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士管部門下設的測繪公司申請測繪。2、測繪公司,測繪公司受理後,帶著上述材料現場查勘,計算數據,出具新的測繪圖,繳納測繪費3、評估公司,帶著上述材料到評估公司請評估;評估公司受理後查勘現場,查勘所評估棕地的級別,所剩使用年限,出具評估報告,繳納評估費4、土管部門受理,帶著上述材料:土地過戶合同、身份證、房產證(復印件)、原土地證、房屋過戶的契稅發票、測繪圖、評估報告,到土管部門受理窗口申請過戶5、繳納稅費後領取土地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肆禪》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叢雹告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滲明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衍生問題:
土地使用條件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條件包括: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2、符合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及《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其他用地等;3、取得規劃選址和土地審查意見;4、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5、經計劃部門批准立項;6、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㈦ 父母過戶土地使用證給子女的手續是什麼
1、去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
2、應當先辦理繼承公證,再去土管局持公證書過戶。
3、辦理公證需要當事人提供財產證明、家庭、繼承人情況證明,所在單位、村委會可以出具書面證明材料。還需要熟悉家庭情況的證人證言。如果能夠提供房地產權屬來源證明,就可以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等到登記機構受理後,可能需要在當地主要報紙或當地房地資源網上公告,公告六個月期滿無異頃鄭議的,當事人可以辦理登記申請土地證。土地證父親更名給兒子需要什麼材料
二、按房屋產權贈與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1、父母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父子關系證明》和子女帶拿知《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一同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房屋產權贈與合同》公證,然後再帶上述手續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產權過戶到子女名下即可。
2、過戶費用
(1)公證費;按房價2%繳納
(2)評估費:按房價0.5%繳納。
(3)契稅;按房價3%繳納。
(4)土地增值稅;按房價1%繳納。
(5)所得稅;按房價1%繳納。
(6)房屋產權登記費:80.00元。
變更登記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復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復印件(第二代雙面復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雀敏頌(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二)房屋坐落變更的;(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