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勞動能力弱如何認定
由本市級勞動能力鑒定逗叢委員會按照《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准》鑒定。父母勞動能力弱認定是由本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准》鑒定。父母勞動能力是否喪失,是由本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准逗頃》鑒定,這個鑒定委員山指櫻會不僅負責工傷等級的鑒定,還負責因病勞動能力鑒定。
2. 請問 在繼承法裡面什麼情況可以認定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
您好。首念豎先,「缺乏勞動能力」指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繼承人不具備勞動能力或者還沒有具備完全的勞動能力,無法通過技術、腦力、體力等方式工作獲取報酬以維持自己的生活。一般能夠通過日常的經驗就能確定的,無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特殊情況下,是可以通過法院委託鑒定的方式確定其勞動能力。
「沒有生活來源」是指繼承人不具有獨立維持個人最低物質生活水平的經濟條件。其可以通過是否有固定的收入、是否有社會醫療保險、是否有固定住處、以及自身和家庭的身體經濟狀況等多方面綜合考慮。
《民法典》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對於同時滿足「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兩個條件的繼承人,如果遺囑沒有為其保留必要的份額,處理遺產前是要先分割這一部分以後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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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仔巧大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3. 無勞動能力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一、無勞動能力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1、無勞動能力的界定標準是: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3)雙手或雙足癱,肌力2級以下;
(4)完全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包括由於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動障礙,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2、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謹扒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申報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材料
1、填寫《勞動能力鑒祥局昌定申請表》,表上貼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單位負責則壓照片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需提供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單位聯系人姓名及電話,並且當場通知單位聯系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3、攜帶被鑒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復印病臘指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後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鑒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並復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並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4. 無勞動能力的界定標准
法律分析:無勞動能力的認定是:
1、肝、膽、胰腺、食道等惡性程度高的腫瘤,經確診即可定為無勞動能力。
2、肺癌除原位癌外。
3、消化道、乳腺、泌尿、婦科、五官科等系統的惡性腫瘤分期為二期以上的。
4、甲狀腺癌、皮膚基底細胞癌以及腫瘤分期不能確定的其他惡性腫瘤有轉移或復發的。
5、對心血管疾病和冠心病患者而言,將以治療後是否遺留症狀、是否完全重建和是否發生再狹窄作為判定基準。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慎清譽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並可以進行質證。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正團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寬段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5. 無勞動能力的界定標准
法律分析:
(1)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即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的被扶養人原則上可以獲賠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有退休工資者除外;(2)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即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的被扶養人原則上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但「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者除外:「喪失勞動能力」的界定: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者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證明為依據;「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界定:以被扶養人所在地的村委會皮塵、居委會、街道辦、政府等出具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為依據。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伏胡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缺握攔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6. 無勞動能力的最新認定標准
無勞動能力的最新認定標准為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勞動能力是指高於(低於) 法定勞動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16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殘、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能力是人進行生產活動的能力,包括體力和腦力兩個方面,是體力和腦力的總和;是勞動者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同社會進行價值交換的能力,是個人的謀生能力,即法律上所指的勞動行為能力。沒有勞動能力是指個人因為自身的原因而導致體力或腦力缺乏有目的的做事的能力。
原認定辦法對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標准:收入總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法律依據: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芹陵拆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嫌棗、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第七條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准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汪談門制定,並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7. 多大年齡屬於無勞動能力的人
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勞動能力是指高於(低於)法定勞動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16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殘、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無勞動能力殘疾是指依據國家殘疾人評定標准評定的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肢體一、二級殘疾。
下列人員均可持,依照有關法律享受救助,但已享受農村五保的農村無勞動能力殘疾人不再進行救助。
(一)年滿18周歲、無勞動能力、無個人收入來源的殘疾人;
(二)18周歲以下的殘疾孤兒;
(三)父母離異或其他原因導致隨他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殘疾人。
8. 無勞動能力的界定標准
無勞動能力認定標准:(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猜鬥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有如下情形可鑒定為無勞動能力: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如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3、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4、難治癒的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者。5、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6、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7、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8、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並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腦、肺、腎、肝等一個以念啟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並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9、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11、精神病。12、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1一4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穗高磨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並可以進行質證。
9. 請問父母沒有勞動能力是
等到你父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視為無勞空姿動能力;在此之前除非斗帶絕經行握過勞動部門鑒定才能確認有無勞動能力。
滿意請按採納
10. 無勞動能力的界定標准
無勞動能力的界定標準是: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念彎;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能力的喪失可分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無勞動能力是指高於法定勞動年齡即男60歲,女55歲以上,16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殘、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絕高仔,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第十條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並汪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