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家屬工養老保險如何發放
關於請求解決二都,山口,龍湖等采育場小集體家屬工社保,醫保問題的申請報告:
申請事項:請求上級領導部門督促邵武市林委下屬的采育場為申請人依法繳納社保和醫保(若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我們不能再繳納社保,醫保,則由采育場將依法應為我們繳納的社保,醫保,以貨幣的形式補償給申請人,具體該補償的金額參照邵武市社會保險公司的繳費辦法,並按申請人所實際工作的年限予以計算)。
申請人(以下稱我們)是福建省邵武市林委下屬各單位采育場小集體家屬工,上世紀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為了響應當時國家提出的建設山區,以林業,以場為家的口號,跟著我們的丈夫(當時我們的丈夫均是采育場的職工),一起投身到林業生產的大軍中,同我們的丈夫一起上山植樹造林。後來到了四清以後成立了家屬生產大隊,即由我們這些家屬組成植樹造林隊伍。在那些年,我們植樹,造林,撫育,每天早出晚歸,冷水配饅頭,汗水灑遍每個山頭。應該說當時我們在這些家屬小集體工所從事的事情與我們的丈夫不相上下。也正是由於這一點,我們所工作的單位既采育場也均有給我們這些家屬工發放工資,並且我們這些人當時采育場給我們發放工資時,對於工資部分里的三金既集體公積金,公益金等三金均予以扣除了,這更加說明了當時采育場是將我們作為采育場的員工來對待。
上世紀90年代,根據我國社會保險相關政策規定,作為企業的職工,該企業必須為其繳納相關的社保及醫保,但是當我們這些當年為了采育場的建設而辛苦工作幾十年的家屬工,向我們的企業既采育場提出要求,希望依法為我們這些家屬工繳納相應的社保和醫保時,采育場卻以各種的借口予以推脫,致使我們的社保和醫保問題至今還未能解決。
我們認為,采育場不給我們解決社保和醫保的問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我們雖然是采育場的家屬工,但是我們為采育場工作已經二三十年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同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只要形成勞動關系,既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所以,我們雖然未與采育場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我們事實上已為采育場工作了二三十年,那麼我們即當然地成為采育場法律上的職員之一。
二,如前所述,我們與采育場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即在法律上講,我們系屬於采育場的職工。那麼根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保保險費:」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基本醫療保險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3,〈〈福建省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九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社會保險政策,法規,並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上述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均明確規定了作為企業單位無論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還是私營企業,都必須依法為本單位的職工按相應的比例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費用。
三,所以,我們系采育場的法律上的職工,並且根據前述法律,法規之相應規定,作為企業的職工,該企業必須為職工繳納相應的社保和醫保。
四,正是基於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相應規定,我們才要求我們所在的企業,即采育場為我們繳納相應的社保,醫保,並且和我們性質相同所屬富文,邵武市保修廠,貯木廠的集體工,她們的廠里均為她們繳納了相應的社保和醫保,而同樣屬於家屬工的我們卻沒有能夠享受到這種待遇,所以基於這一點也說明,造成我們至今不能享受社保,醫保的根本原因是由於我們所在的企業采育場未嚴格執行我們國家法律法規關於企業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和醫保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我們作為采育場的職工,采育場必須為我們繳納相應的社保,醫保,若按現在的社保政策,我們不能繳納,則采育場必須將相應的社保,醫保費用補償給我們。但是,現在采育場既未給我們繳納社保,醫保,也未給我們進行任何的補償,而我們這些當年為采育場貢獻了自己畢生青春和年華的人,現在已是年邁古稀,可是因為我們沒有相應的社保和醫保,使我們連基本的生活保障都不能得以解決。我們並不奢望太多的給予,只是想得到一個基本生活的權利保證。現在我們國家正提倡努力構建和諧社會,我們想作為一個和諧社會,應該是讓象我們這樣的老人都能夠老有所養,而不至於老無所保。所以懇請上級政府部門能夠將我們所反映的切實問題,予以妥善解決,也讓我們這些當年辛勤工作的老人,年老了也可以過一個祥和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