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社會化怎麼轉移
社會化養老對老年人的贍養方式由家庭向社會的轉化過程及所產生的結果。內容包括:勞動就業和收入保障,醫療保健和生活服務,以及社會參與和生存意義創造等多個側面。
解決措施
一是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政策,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選擇的養老機構格局,滿足不同需求的老人入住。
二是在加強硬體設施建設的同時,加強隊伍、服務的軟體設施建設,發揮鎮(街)、村(居)養老機構作用,加強養老服務人員的規范化管理,為老人提供專業化服務。
三是舉全區之力做好老齡工作,由區老齡辦牽頭,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認真落實成員單位責任制和聯席會議制度,扎實做好老年文化、衛生、服務等體系建設。
四是健全完善基層老年協會建設,探索老年人志願者隊伍建設,實現「以老助老」,更好地為老年人服務,豐富老年的生活。
五是加大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社會尊老愛老敬老的良好社會氛圍,增加社會的責任感,共同推動老年事業蓬勃發展。
⑵ 簡述加快發展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的思路
養老服務產業是各類服務主體圍繞老年人所開展的各類服務的集合,產業發展中存在財政扶持壓力大、產品供給不足等突出問題,必須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融合發展為手段,努力挖掘人口老齡化給國家發展帶來的活力和機遇,充分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推動養老服務產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養老服務產業;發展 中圖分類號:D669.6;F7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853(2016)12-0190-01 引言 養老服務業是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個人等服務主體圍繞老年人所開展的各類服務的集合,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養老服務業包括圍繞老年人的吃、穿、住、醫、行、娛樂、保險等所有相關產業;狹義養老服務業專指為老年人生活保障和生活照料所開展的服務業,通常指民政部門所開辦或監督管理的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等。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目前,我國 60 歲以上的老年人已達到 2.22 億,占總人口的比重是 16.1%。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深,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養老的消費需求將持續快速增長,養老需求逐漸放大,養老服務業特別是與養老產業相關產業的經濟效益凸顯,在改善民生、拉動消費、促進消費升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愈發重要。 2000-2050 年中國人口及老齡化人口比重預測 1 養老服務業發展現狀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養老產業發展,不斷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的政策支持力度,先後制定出台了《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和金融、用地、稅費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逐年加大財政支付力度,積極推進養老服務業制度、標准、設施、人才隊伍建設,為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初步建立了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養老服務業對 GDP 的貢獻可圈可點,老齡產業市場總額已超過 4 萬億元人民幣,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 8%。縱觀產業發展現狀,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嚴重製約產業發展,滯後老齡化社會發展需求。 2 養老服務業發展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1)資金來源形式單一。資金來源主要為公共財政支出和彩票公益金,其中,公共財政用於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支出主要包括養老機構建設、高齡津貼養老服務補貼和護理補貼等,在吸引民間資金和金融工具利用方面相對薄弱。隨著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加大,財政用於養老服務方面投入勢必放緩。(2)養老服務產品供給不足。一是養老機構供需矛盾突出。護理型和醫養結合型等養老機構一床難求與大多數民辦養老機構床位閑置現象並存。2015 年,山東省共有 340 萬名失能老人,其中完全失能 100 多萬,護理型養老床位僅 5 萬張。二是產品鏈條不夠完整。現有養老產業所提供的產品僅能滿足老人的醫、食、住、醫、購物、保健、家政服務等基本需求,休閑娛樂、養生旅遊、精神慰藉等個性化服務需求需要支撐。(3)產業集群效應差。一是行業發展缺乏合力。養老服務行業整體處於探索發展階段,缺乏領軍企業和人才,行業之間缺乏關聯。二是市場准入和監管機制不夠健全。老年保健品、理療等行業存在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者等管理混亂現象。(4)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的積極性不高。一是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氛圍不濃。由於政策制定滯後、宣傳不到位,加上養兒防老等傳統養老觀念影響,造成支持產業發展的總體氛圍不濃,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社會認同度低。二是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業的內在動力不足。社會組織力量薄弱、資金短缺,極大地影響了自身發展及參與養老服務業的積極性。 3 加快養老服務產業發展的對策 (1)強化政策供給。一是強化規劃引領。結合老年人口的規模和養老服務需求規模,科學制定養老產業發展規劃,明確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為產業發展提供保障。二是強化土地供應。各級結合社區建設規劃設置社區養老設施,新建小區按標准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做到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優化閑置社會資源轉換為養老服務設施的審批程序,優先安排專項用地指標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三是強化資金扶持。安排專項資金對各類養老機構實施同等扶持政策,免徵營業稅、耕地佔用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免繳征地管理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等行政性收費;完善養老服務企業融資擔保機制,鼓勵銀行加大信貸支持。(2)強化宣傳引導。一是拓寬形式,廣泛宣傳養老服務產業優惠政策,提高全社會認知程度。二是培樹典型,引領帶動產業發展,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積極參與產業發展的濃厚氛圍。(3)強化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政府發揮主導作用,使居家和社區養老成為下一步政策重點。居家養老方面,通過降低登記門檻、購買服務、培育孵化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發展,為老年人提供專業化服務;建設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為老年人建立檔案和配備遠程終端設備,打造線上線下相結合的 OTO 服務模式,打造沒有圍牆的養老院。社區養老方面,採取規劃約束、資金扶持、社會參與等方式,加強城市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等社區日間照料設施建設。機構養老方面,採取資金扶持、補貼運營、公建民營、公建民助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和運營養老機構。(4)強化產業融合發展。對接醫療、家政、保險、教育、健身、旅遊資源,加快推動養老服務與等其他領域融合發展。一是「養老+互聯網」。結合養老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完善政府行業管理、公共服務和宣傳推介功能,納入更多線下企業和社會組織。二是「養老+旅遊」。通過建設休閑健康養生養老綜合體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大力發展候鳥式旅遊養老。三是「養老+醫療」。鼓勵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聯合設立內設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託管養老機構和閑置醫療資源轉型為護理院、康復醫院,推進醫養結合進程。 4 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對養老服務產業發展進行詳細分析,希望能夠為滿足老齡社會發展需要,從而豐富養老服務產業供給。
⑶ 社會化養老是機構養老嗎
http://ke..com/view/2557294.htm
http://ke..com/view/2970550.htm
http://cache..com/c?m=464b94&p=8539c54ad6c20bc31fbe9b794d40&user=&fm=sc&query=%BB%FA%B9%B9%D1%F8%C0%CF&qid=dbaf785807fbcc78&p1=6
⑷ 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什麼意思
一、基本養老金抄社會化發襲放的概念:
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指職工個人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也從職工所在單位轉向社會,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通過銀行、郵局以及依託社區和其他中介機構向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形式:
1、通過銀行發放;
2、通過郵局發放;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
三、職工離退休後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的,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方法:
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規定,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基本養老金可以委託親屬或他人代領。在國內異地居住的,也可以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郵局、銀行寄匯給本人;出國定居的,若國內無親屬或他人代領,本人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款寄匯至國外的,匯費由其個人負擔。
⑸ 安徽省養老保險是從哪年哪月實施的有具體的文件號嗎
關於印發《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頒布時間:1995-8-18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所確定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國發[1995]6號文件,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和意義,不斷提高職工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卓有成效地將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向一個新的階段。
二、各級政府要根據「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摸底測算和科學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地的具體實施意見。各行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實施意見,經省勞動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抄送省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同時,要認真做好業務培訓工作,以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
三、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由省勞動廳負責指導、監督,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勞動廳負責推動。省體改委積極參與,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積極協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於保持我省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並將情況及時報告省勞動廳。
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膛步做到
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確定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水平。
(二)社會互濟和自我保障相結合。改革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和企業包下來的辦法,樹立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在自我保障的基礎上發揮社會互濟的作用。
(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單位之間的養老保險水平和費用的負擔既要大體公平,又要體現勞動者勞動貢獻的差別,以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四)統一政策,依法保障。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方向由國家集中決策。全省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統一,管理要法制化。要健全法律、法規,強化執法監督檢查,依法運作,依法保障。
(五)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一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六)管理服務社會化。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是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的方向。目前由企業承擔的養老保險方面的服務工作將逐步轉向社會化,要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二、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
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除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的企業外)、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全部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及其僱工、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均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
(一)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繳納,以後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而逐步提高,最終達到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掃國家統計局規定,不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其他收入,不計為繳費工資基數。
(二)企業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沒有實行省級統籌前,具體繳納比例由地、市、縣本著「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測定。
企業及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會計[1995]004號文件關於「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付雙方無須事先簽訂經濟合同,可以根據收款人提交的特約委託收款憑證直接辦理劃款」的規定,由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對不繳、少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依法強制執行,並按日加收所欠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以全省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當地政府規定的企業繳費比例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到達法定的退休年齡時止。
職工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四、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險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
1.職工個人繳納的人武部養老保險費。起步時按職工繳費工資的3%,逐步提高到8%。
2.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劃轉記入的部分。起步時按職工繳費工資的7%,逐步降低到2%。
上述兩項之和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0%的比例保持不變。
3.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三)個人帳戶中儲存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范圍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五)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職工本人退休後按月支付的養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五、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繳費年限(本方案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0年及以上的人員,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均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職工基本養老金按社會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計發。即:
月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社會性養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
1.凡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將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並與社會性養老金合並計算月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2.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三年內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人員,在按改革前原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同時(職工基本工資封定在改革的前一年),再按繳費期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按改革前原辦法計發的月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增發比例
確定增發比例的原則,是使同一工資水平的職工,後離退休的養老金比先離退休的略有增加。具體增發比例為:職工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繳費期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1.8%增發;滿15年不滿20年的,增發2%;滿20年不滿25年的,增發2.2%;滿25年不滿30年的,增發2.4%;滿30年不滿35年4
,增發2.6%;滿35年以上的,增發2.8%。
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一律增發1.8%。
3.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三年後達到法定離退體年齡離退休的人員,以職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期間的儲存額,再除以120,計算出個人帳戶養老金,並與社會性養老金合並計算月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系數÷120
系數是根據職工改革前的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制定,目的是為了推算出職工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以合理調整過渡期不同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使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金水平趨於合理。
少數離退休人員按第3條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於按第2條計發的金額,可按第2條計發標准補齊。
(二)繳費年限不滿1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兩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本方案實施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金。
(四)本方案實施後,職工的離退休年齡和離退休後的其他待遇,暫不作變動。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離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方案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方案實施後,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對本方案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六)因工(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關工作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職工離退休前死亡或離退休後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沒有領完而死亡,可將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續人;由企業繳納劃轉記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部門,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房儲存額已領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養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九)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的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六、建立基本養老金調節機制
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按照全省職工工資增長或物價指數情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逐步建立起我省基本養老金調節機制。
七、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國家提倡和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並在政策上給予指導。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後,可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方式、標准等由企業確定,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八、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隊一部分記入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用以支付原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實施方案中的社會性養老金、改革時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離退休後的部分養老金、壽命長和收入低的離退體人員的部分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正常調節制度所需的資金。
(二)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國家有規定的除外)。為應付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造成少數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嚴重不足的困難,須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辦法另行制定。
(三)養老保險基金是全體職工的共同財產,必須堅持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於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具體的提取比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實行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雙重審計制度。省、地(市)、縣三級均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加強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九、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
各地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強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的職能,加快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的步伐。當前應做好養老保險費用的差額繳撥向全額繳撥的過渡工作,逐步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發放。技術條件和基礎工作較好的,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代發養老金。暫不具備條件的,也要爭取在短期內做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養老金。
逐步建立以社會化管理服務為主要形式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體系,實現離退休人員主要由企業管理轉為主要依託社區進行管理,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
十、其它
(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准。
(二)各行署、省轄市政論可根據本方案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本方案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四)本方案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⑹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單位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工資怎麼辦
根據《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
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系,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轉制單位中任屆未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政協常委以上職務的人員,少數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員和相當這一職稱以上的高級專家,轉制時需留任的院所廳(局)級以上黨政一把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其中,轉制前到達退休年齡,轉制後辦理退休的,執行事業單位退休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轉制過渡期內到達退休年齡,延緩辦理退休的,按企業的辦法和到達退休年齡當年的過渡期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並按企業的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參考資料:網路-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⑺ 求北京市95年發布《關於加快建立社會保險服務體系、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的原文
沒有原文只有爭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自1986年市政府發出《北京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京政發[1986]117號)建立北京市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制度並同步開始城鎮失業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以來,經過12年的發展,北京市的社會保險制度已逐步由國有經濟擴展到集體經濟、合作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和個體經濟的全部經濟形式,涵蓋全部城鎮勞動者和涉及養老、失業、大病醫療費用統籌等三大保險的社會保險基金統籌體系的基礎上開展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有力的保證了保險對象的基本生活,保證了首都的社會穩定。為保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全面推進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1995年4月市勞動局發出了《關於加快建立社會保險服務體系、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京勞社保發字[1995]115號),在全市范圍部署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一、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發展狀況
經過三年的努力,全市18區縣和城近郊8區及門頭溝區的101人個街道已全部建立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現有管理人員470人。已實現了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退休人員、城鎮臨時工中的退休人員、破產企業中的退休人員等七類退休人員和全部城鎮失業人員共兩萬多人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廣泛開展了支付養老金、失業救濟金、報銷(補助)醫療費,在保證基本生活的同時組織退休人員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5260次、參加活動45萬人,還為17.6萬人提供了社會保險政策咨詢。
同時,為搞好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吸收安置就業困難的企業下崗職工和社會失業人員,進行了與社區服務緊密結合的社會化服務實體的試點工作。至98年6月底,全市已創辦社會化服務實體63家,為社會保險對象提供各種服務49萬人次;並通過社會化服務實體創造就業崗位,開展服務項目,分流企業下崗職工和城鎮失業人員2680人次。
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開展的時間較短且僅由市勞動局的名義發文,力度不夠。因此,在推進過程中,還存著許多僅靠勞動局一家很難克服的困難。主要是:
1、街道一級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管理體制不順。按市編制管理體制的規定,街道一級的工作機構設置由區縣編委和街工辦決定。市勞動局根據此規定、確定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街道一級的工作部門的設置由區縣勞動局與街道研究提出意見、商區縣編委和街工辦決定。經過三年的實踐,街道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部門出現了三種情況:一是建於街道勞動部門,二是建於街道經濟發展總公司,三是在街道獨立設置;從今後的管理服務工作量來看,管理服務體制不順,不大適應五險合一的工作要求。
2、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管理服務人員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不落實。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是1992年制定的,當時還未提出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因此,在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中缺少相應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的列支科目;致使工作開展了三年多,但從事此項工作管理人員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仍未落實。
3、社會上部分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義認識不足,對社會化管理服務有若干顧慮,尤其是企業離退休人員,眷戀企業、樂於與企業同甘共苦,不願意轉為社會化的管理服務。
三、今後的險種服務模式及主要管理服務內容:
(一)擬採取的險種服務模式。
1、養老保險:本市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由原單位管理服務的離退休人員通過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建立退管委(中心)、試點條塊結合的方法、在市勞動行政部門的部屬和規劃下,經過3—5年的時間,由目前的原單位管理服務為主逐步向社會化管理服務為主過渡,最終於2003年末基本實現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達到60%)。
十一個行業統籌單位駐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據保險處提供的數據:目前約8800人)的管理服務工作,其養老基金參加北京市統籌後,擬由駐京牽頭單位與市社保中心銜接、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金後,管理服務工作暫由原單位繼續負責,在市勞動行政部門的規劃安排下,三年內實現社會化的管理服務。
目前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地退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因其數量不大(目前約3000多人),可由民政轉入後直接進入其戶口所在地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實行社會化的管理服務。
農村養老保險對象的管理服務工作在目前數量不大的條件下,擬委託負責收繳其保險費用的原保險經辦機構或鄉鎮一級的農村信用社代為發放。隨著該保險享受人數數量的逐步增加,再逐步建立鄉鎮一級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機構。
2、失業保險:仍執行由失業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負責支付失業救濟金、補助理醫療費,按規定發放其他失業保險項目的作法。
3、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管理服務工作。考慮到目前的管理服務體制、按照方便工作、便於銜接的思路,擬在市社保中心的指導下,作為市社會化服務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由區縣社保中心根據管理服務量的多少、設立若干個分支經辦機構,直接與企業經辦部門或區縣社會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開展報銷及結算業務。
(二)各險種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1、養老保險: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製表委託銀行代發退休金,現金報銷醫療費,組織文體娛樂活動,保險政策咨詢,協助家屬處理後事,五種重點人(孤寡、殘疾、重病、老養、特困戶)的義務服務。
2、失業保險:支付失業救濟金,補助醫療費,其他失業保險費用的支付。
3、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按險種規定對報銷費用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給與報銷。
4、農村養老保險:由該保險的經辦機構或鄉鎮信用社根據承保協議書的約定代發保險費,不承擔其他的服務項目。
四、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年度人數預計及工作推進計劃:
97年底,參加北京市養老金社會統籌的全部職工人數為264萬人,離退休人員為78萬人。根據市統計局與市勞動局統計處的統計數據,全市城鎮職工總數為465萬人、離退休人員的數量為144萬人(含參加全市養老基金統籌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未參加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11行業統籌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等)。
按照對1988—1997年10年全市退休人員增長絕對值的分析,年增長率約為7%。以1997年全市城鎮離退休人員的絕對數量為基礎,據此推算:今後幾年全市離退休人員的數量預計如下:1998年約154萬,1999年約165萬,2000年約177萬,2001年約190萬,2002年約202萬,2003年約216萬,2004年約230萬人。
1、養老保險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進展:擬自99年起步試點,2000年開始推進,五年之內基本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建議安排如下:(2000—2004年)
見下表
2、失業保險人數預測:以市勞動局《關於報送〈實施再就業工程,分流安置下崗職工三年規劃(綱要)〉的報告》所提供的有關數據為基礎,依據國家對經濟形勢走勢的預計和勞動力市場狀況的分析,1999—2004年進入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城鎮失業人員數量預測如下:
見下表
3、醫療、工傷和女工生育保險的有關人數預測:按97年末全市城鎮職工總數465萬,參統率為80%計算約370萬人;退休人員200萬人,其中內含0.5%的因工負傷的離退休人員為基礎,預測如下:
見下表
五、社會保險社會化服務管理體系的設置:
根據市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社會保險政策,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基金收繳、管理、運行,社會化負責社會保險對象的管理服務工作的「三位一體」的思路;按照機構設置服從和服務工作需要先期建立,隨工作量的增加陸續補充管理服務人員,要與現行社保中心管理體系及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體系相銜接的原則,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的建立擬分兩步進行。即第一步在2000年前隨社保基金全額收繳和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採用充分發揮現有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的作用、著力做好已實行屬地管理服務的離退休人員和城鎮失業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具體工作模式見後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過渡模式示意圖》);第二步自2001年起,隨著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力度的加大和服務對象數量規模的增加,根據各區縣的管理服務對象的數量、在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分中心下逐步建立若干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全面開展管理服務工作(具體見《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模式示意圖》〈一〉)。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在社會保險對象基本全部進入社會化管理服務後,逐步按街道、鄉鎮建立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實現資金運行和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體系(具體見《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模式示意圖》〈二〉)。具體的設置建議是:
(一)市、區縣及區縣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組織的設置按照「資金管理兩條線」的原則,在「職責清晰、分工明確、利於管理、方便服務對象」的思想指導下,市設立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並列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統一規劃、組織、協調、管理全市的社會保險社會化服務工作;
各區縣設立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分中心,負責本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各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分中心按市勞動行政部門的規劃和部署建立若干個區縣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重點負責退休人員和城鎮失業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各區縣社保中心根據管理服務工作量的大小、設立若干個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女工生育保險的經辦機構,統一負責區域內參統單位和所屬街道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相關社會保險金的審核與支付工作
(二)市、區縣及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組織的工作職責:
1、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全市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編制、實施年度社會化管理服務經費預決算,指導區縣在市的統一安排下、開展區域內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已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市級大型活動的組織及與社會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按工作需要建立管理制度與報表制度等。
2、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負責轄區內各街道(鎮)管理服務機構的籌建和組織指導工作,負責區域內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社會保險對象各項保險待遇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工作,負責各街道(鎮)管理服務工作的檢查、監督、評比及人員培訓,負責區域內老年服務設施和活動站點的規劃、建設和組織管理,負責區縣大型活動的組織及與社會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等。
3、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按政策規定、編制與調整社會化管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支付表委託銀行代發,按規定審核,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按規定支付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審核補助醫療費,按社保基金管理規定及時做好財務登記及帳務處理工作,按時填報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報表,組織轄區內離退休人員開展自我管理服務和社會志願者義務服務活動,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文體娛樂活動和公益性互助活動,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和困難戶等重點對象的走訪、扶助工作,做好增長機制的調整和亡故人員喪事的協助工作等。
(三)市、區縣及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組織的人員配備:
1、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配置方案:
(1)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
(2)中心辦公室(7人):負責文秘、宣傳、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定及內部的事務性服務工作。
(3)事業管理部(6人):負責市、區縣及其分支機構及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服務經費預算的制定、實施及決算工作,負責計算機管理服務系統的設定、軟體開發與系統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4)待遇保障部(6人):負責落實已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保險對象各項保險待遇,負責與市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的銜接與協調工作,負責與社會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5)服務管理部(6人):負責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進度規劃、計劃的制定與實施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養老設施及活動站點的規劃、籌建與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化管理服務形式、內容的研究、論證及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區縣街道(鎮)管理服務機構各項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評比等工作。
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約需配備30名管理人員。
2、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配置方案:
(1)各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設主任1人,根據工作量的大小,配備4—8名工作人員分別負責相應的工作。
(2)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配置方案:
主要負責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的支付和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在將離退休人員組織起來、開展自我管理服務並有社會志願者義務服務的前提下,根據管理服務工作量的多少來決定機構的設置數量和管理人員的配備數量。具體配置建議是:按管理服務對象每5萬人設置1個管理服務組織,每2000名管理服務對象配備1名管理服務人員。
3、各區縣社保中心下設三險種經辦機構的設置和管理人員的配備也同樣按照管理服務對象工作量(以管理服務對象的數量為准,不以項次計算)的多少配備,具體的建議是:每10—15萬人設置1個經辦機構,每4000名管理服務對象配備1名管理服務人員。
4、遠近郊14區縣農村保險的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因沒有相關的數據,故未列入其內,需通過一段時間的調查研究,才能提出相應的意見。
六、城鎮職工五險種管理服務機構硬體投入及經費保障:
按目前預計:全市共需建立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1個,區縣分中心18個,區縣社保中心分支機構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若干個。每個機構需要一定的硬體投入和相應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才能保障其正常開展工作。
1、硬體投入:
(1)每個機構需平均配置計算機2台(2.4萬元),相印機2台(0.6萬元),電話2部(0.8萬元),復印機1台(1.7萬元),傳真機1台(0.1萬元),保險櫃2個(0.7萬元),每個管理服務機構各約需硬體投入6.3萬元。每個管理服務人員還需配備辦公桌、椅、文件櫃各1件,人均約需500元。
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需配備公務用車2—3輛,各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需各配備1輛公務用車。區縣社保中心分支經辦機構及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也需配備一定數量的服務性用車。
2、業務經費:按人均月250元包干,每個管理服務人員年約需3000元,含辦公用品、電話費、車輛耗費等。
在考慮大部分機構由主管單位解決辦公條件的前提下,部分機構需租用辦公用房,按40%租用率、平均租用60平米,年租金20萬元計算,也需准備一定的費用。
3、管理服務人員的人員經費:以97年的平均工資水平考慮,99年人均年需18000元,以後隨著全市工資水平的提高,管理服務人員的保障水平也應相應提高。99年數額中包含人員工資年11000元,各項保險費用與基金(養老19%、失業2%、大病醫療6%、住房基金7%)約3800元,門診醫療費1000元,工資增長系數8%約需900元,其他福利支出(取暖費、伙食補助、獨生子女補助等)約需1000元,不可預見費支出300元。
七、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建立後應考慮的其他投入:
1、活動設施:目前共有市級退休人員活動站一個、有毒有害工種療養院一個、區縣離退休人員活動站7個,還需按照養老基金的承受能力,陸續安排下列建設項目:
(1)市內建一座市級離退休人員活動中心,含健身娛樂項目,約需6000平方米,3000萬元。
(2)區縣一級活動中心,建設11個,每個1000平方米,500萬元,約需5500萬元。
(3)街道一級活動站,城近郊區每街道1—2個,共200個,每個50—100平方米,每個需20—40萬元,全市約需4000萬元。
(4)全市共需投入1.25億元。
2、活動經費:按照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仍需按目前的比例和人均數額,隨著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進度,逐級將管理服務經費撥付至相應的基層服務單位。
3、養老設施:考慮到離退休人員中有2%左右為鰥寡、孤獨人員,還有部分人員屬於家庭不具備養老條件。因此,需要逐步建立部分養老設施,收養上述人員,開展集中的管理服務工作。可採用租用現有養老設施,利用閑置中小學校托幼園所、不景氣企業廠房改建等方法,具體資金需要情況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與管理服務的需要來確定。
八、需要解決的若干問題:
1、為順利推進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引起各級領導的廣泛支持,建議以市政府的名義正式發文部署,在安排部署工作的同時,統一街道(鎮)一級的機構設置模式。必要的時候,也可通過市人大立法,全面推動此項工作。
2、為保證社會化管理服務隊伍的穩定,讓管理服務人員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之中,應及時解決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和相關設施投入的資金來源問題。
3、應通過社會宣傳媒體,廣泛宣傳社會保險對穩定社會,保障保險對象基本生活、促進和保證改革順利進行的重大意義,以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與理解,引起社會各界、各級領導和各階層的廣泛支持。
北京市勞動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⑻ 什麼是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向社版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基本權養老保險費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工作也從企業轉向社會。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通過銀行郵局以及依託社區和其它中介機構,向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
積極推進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逐步做到退休人員與企業事業單位相脫離,盡快實現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切實減輕企業社會事務負擔的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支付的重要手段和將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重要條件。
目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辦理了離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金按月納入社會保險支付范圍的人員,均實行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⑼ 什麼是社會化養老
對老年人的贍養方式由家庭向社會的轉化過程及所產生的結果。內容包括:勞動就業和收入保障,醫療保健和生活服務,以及社會參與和生存意義創造等多個側面。 社會化養老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產物。它以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和僱傭勞動制的出現為其經濟基礎。在以小生產為主的傳統農業社會,老年人的贍養主要靠家庭承擔。盡管當時也有一些救濟孤寡老人的機構和措施,但遠未形成制度化。隨著工業化、都市化和僱傭勞動制度的出現,生產的職能逐漸集中於現代化企業,家庭已不再是獨立的生產單位,因而老年人在家庭中也就不再具有生產的領導者或指導者的地位。同時,原有家庭教育的部分功能也被大規模、普及化的文化教育機構所取代,加之其他社會性服務機構(如托幼機構)的出現,使老年人在家庭中照管和教育晚輩的作用減弱。隨著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下降,家庭結構必然隨之而發生相應的變化,家庭的養老功能也隨之降低。僱傭勞動制度的出現,生產者的勞動首先和直接地體現為社會勞動,所創造的價值也成為社會價值,贍養老年人的責任自然就由家庭逐漸轉移到社會。生產力的高速發展,促使經濟日益繁榮,物產日趨豐富,服務性行業和部門日漸增多,這些也為老年人的贍養由家庭轉向社會創造了條件和可能。 社會化養老經歷了長期的發展過程。古代的瑞典就有「仁杖」制度,其中包含某些社會養老的因素。「仁杖」即在村鎮長者的監管下,將一根長約 3尺的方形木杖按戶傳遞。傳至誰家,誰家就有對鄰居的老弱貧病者給予扶助、照顧的義務。中國古代也有許多敬老的傳統和規定,其中包含一些社會養老的萌芽。在中世紀,隨著濟貧活動的發展,社會養老有所發展。最早的濟貧活動是由私人慈善機構舉辦的。但是此種辦法不足以解決貧窮和困苦的問題,以後就逐漸改為由法律和宗教來實行。例如,1601年英國的伊麗莎白濟貧法規定,教區負責向老人、病人和貧窮兒童提供救濟。17~18世紀,歐洲其他一些國家也仿效此法。但貧困老人得到的救濟甚少,教會的救濟也只限於其信徒。歐洲行會制盛行時期,參加行會的老人,多由行會給予贍養救助,這實際上是一種團體養老,仍然談不上養老社會化。19世紀末,英國統計學家C.布思在倫敦、B.S.郎特里在約克城,通過社會調查得出結論:貧窮與人口眾多、年老和失業有關,對這些人實行救助是社會的責任。這一理論適應了資本主義僱傭勞動制發展的需要,促進了社會救濟向社會養老的過渡,有力地推動了養老社會化的發展。 20世紀初,為了適應產業結構的變化,歐美各國相繼通過各種法案,用法律的形式保障社會養老事業。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這些法案得到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有些國家還專門制訂了有關老年人的法案,如美國1965年制訂了《美國老人法》,1975年制訂了《禁止歧視老人法》;日本1963年制訂了《老人福祉法》,1982年制訂了《老人保健法》。通過這些法律,老年人不僅可以得到收入和醫療的保障,而且可以在生活服務和參與社會等多方面得到良好的照顧。 在中華民國時期,社會養老已初步有所發展,如屬於慈善性的中國紅十字會所設立的養老機構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2月26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在中國城市推進養老社會化奠定了基礎。農業合作化以後,農村開始實行「五保」制度,這是中國農村實行的一種社會養老措施。《1956年到1967年農業發展綱要》規定,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於社內缺乏勞動力、生產沒有依靠的鰥、寡、孤、獨的社員,應當在生產上給以適當安排,使他們能夠參加力所能勝任的勞動,在生活上給以適當照顧,做到保吃、保穿、保燒(燃料)、保教(兒童和少年)、保葬,使他們的生養死葬都有保障。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有些比較富裕的農村,開始發放農民退休金或養老金,使農村社會養老開始有了新的發展。與此同時,作為社會養老設施的職工養老院和農村敬老院也在不斷增加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