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鄉鎮敬老院老人長期不服從管理可不可以解除供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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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某療養院
乙方(委任):
性別:出生:國家:教育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聯系電話:
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
就業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試用期??一個月,期滿續約,需要提前兩周。
二,工作性質和勞動報酬
乙方,同意崗位工作,完成各項任務,承擔甲方療養院工作的需要的位置。的B
基本工資每月在受雇期間700元(小寫:700)的獎金看黨的獎金制度。
五,權利和義務,黨
(一)甲方的權利
1。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黨的行使管理權,考核權和獎懲權的規則和規定。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甲方乙方有權調整工作。
3。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試用期內,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的疾病,延長產假,醫療和全職學習或從事生產和管理服務的各項活動,為他人和親屬;
(3)嚴重
(4)乙方嚴重失職瀆職,欺詐事業重大損害黨的利益;
(5)乙方應追究刑事責任違反黨的問責或黨的規章制度;依法處理;
(6)乙方II連續三個月的評估,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7)無法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
4。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應是30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而不是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黨的工作安排;
(2)乙方是不稱職的,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輸入
(3)顯著的變化,在僱傭合約到按照客觀,使原來的就業合同不能履行,由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4)甲方養老院確實遇到了嚴重的困難,在生產和管理,需要減少工作人員。
5。乙方在就業過程中,由於違反了法律,紀律處分或其他不當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甲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尊重員工的權屬狀況,創造一個有利的工作環境,為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
2。負責教育和培訓的第二大黨的政治思想,道德,合規和監管。
6,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
(A)的權利,乙方
1。在合同期內,乙方有權參與管理養老院的民主,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的權利。
2。 ,有權申請延長的醫療期內的需要,由於對疾病的治療。
3。其中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終止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工作;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支付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
(二)甲方的義務乙
1。必須在時間,質量和數量,完成約定任務或工作指標,並接受黨的評估。
2。自覺維護黨的形象和利益的言行的實施不得損害黨的形象和利益。
3。必須進行業務代表的黨的工作人員,服從黨的統一管理。
4。乙方因其他原因而單方面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合同的違約責任。合同已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默認的情況下,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一萬元(小寫:10000);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的補償。
2。乙方在就業,資助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或乙方支付甲方和乙方約定的年齡,服務年期,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或終止本合同,黨是一個人才的引進方補償引進收取的費用補償,標准為每服務1月遞減支付培訓費20%的費用總額介紹。
3。經濟損失及經濟補償金的違規行為,並終止合同,實行現有的國家規定。到黨,一次性支付甲方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4。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合同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程序
九,終止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同意,下面的過程是公平和合理的。
1。提交的書面通知;
2。填寫「雇員離職通知書。
歸還甲方乙方持有的各種文件,資料,勞動工具,房屋,生活用品和對方當事人財物損失,損害應予賠償的案件。<BR / 3,轉讓工作;
4。支付罰款和賠償;
5。甲方發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
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一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解除。然而,由於乙方原因未能及時按照清關的程序,處理時間可以延長,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自負
如系甲方的這種延遲的原因,甲方向乙方應完成的手續,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0,合約事宜,根據法律,法規規則和政策的實施,
第十一合同一式兩份,由當事人各執1對應。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乙方(簽章):
的日期
2. 桐梓縣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辦並負責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大資金投入,實現符合五保條件的五保對象全部入院集中供養的目標。鼓勵有條件的村興辦敬老院,提倡社會力量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民政部門是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業務工作的指導。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敬老院供養經費。民政、財政、物價、監察、審計部門負責敬老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入院與供養
第五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優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對象入院供養和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入院供養、寄養。
第六條五保對象入院供養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議。自費代養對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養對象或代養對象監護人簽訂自費代養協議,並提交體檢證明。?
第七條五保對象入院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村組應承擔的責任,供養對象財產處置辦法,敬老院和供養對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寄養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入院條件,收費標准,入院後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醫葯費處理辦法,喪葬事宜,違約責任等。
第八條五保對象入院後,村組應配合敬老院繼續做好有關服務工作;供養對象去世,應實行火化,村組應協助敬老院,從簡料理後事。
第九條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需要代管的,不動產由村組代管,動產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協議中有財產處理條款的,按入院協議處理。
第十條敬老院供養對象的實際生活,應不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章膳食管理
第十一條敬老院應注重供養對象的飲食營養,嚴格按照食品衛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譜,並盡量滿足特殊供養對象的飲食要求。
第十二條每周食譜應根據供養對象的意見和要求進行調整。應吸收供養對象代表參與膳食物資的采購和驗收,伙食賬目要按月向供養對象公布。?
第十三條供養對象和工作人員不得在院內自設爐灶生火做飯。工作人員在院內就餐的,應與供養對象同灶,並按規定交納伙食費。
第四章服務與護理
第十四條敬老院應合理安排供養對象住房。對已入院的患傳染病的供養對象要進行衛生隔離。
第十五條敬老院應為供養對象提供熱情周到的日常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養對象提供必要的特殊護理。
第十六條敬老院要強調親情服務,給予供養對象精神上的慰藉,組織供養對象開展學習和健身娛樂活動,落實供養對象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十七條供養對象應團結互助,講究衛生,愛護公物,服從管理,盡量做到自主服務;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院內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和其他集體活動。
第五章醫療保健
第十八條敬老院應設醫務室或診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醫護人員,備有常用葯品和基本的診療設備。
第十九條敬老院醫務室或診所應為供養對象建立健康檔案。依託當地醫療機構,每年為供養對象體檢一次,對患病供養對象要及時治療。
第二十條鄉鎮財政要設立專項資金,專項用於集中供養對象醫療費用的開支。敬老院也可從其他渠道籌集醫療專項資金。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全部納入農村合作醫療,對患病住院的供養對象,其醫療費用經合作醫療機構報銷後仍有困難的,可由民政部門及鄉鎮共同承擔解決。
第六章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對敬老院建設進行科學規劃,並按照建設部《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建設管理等部門應對敬老院的建設提供便利條件,並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敬老院應選擇居住環境較好且通電、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設。要充分利用國有、集體閑置資產,可以採取改建、擴建、新建等多種建設方式。
第二十四條敬老院應合理分區布局。生活區、文化娛樂區、生產經營區的劃分應科學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五條敬老院內外出入口及供養對象生活、活動場所應為老年人提供方便設施,並進行防滑處理。
第二十六條供養對象居室應有良好朝向、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居室人平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小於6平方米。居室應配備必要的傢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條敬老院應合理設置衛生間、浴室和公用洗衣間等公共衛生場所。平房的公用衛生間應做到每棟一處,樓房的公用衛生間應做到每層一處,有條件的地方應盡可能在居室內設衛生間。
第二十八條敬老院要設立公共文娛、健身等活動場所。有條件的敬老院應配置適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九條敬老院廚房應能滿足供養對象供餐需要,保持衛生整潔。應有滿足供養對象進餐的餐廳並配齊桌椅,配備餐具消毒設施和食品保鮮設備。
第七章資金來源
第三十條敬老院資金來源包括:財政轉移支付的集中供養五保資金、鄉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社會捐贈收入、院辦經濟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縣財政按敬老院實際供養人數按月撥付五保資金,作為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生活費用,並設置專戶管理。
第三十二條鄉鎮財政應將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建設經費及維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財政及有關部門適當給予補助。
第八章生產經營
第三十三條敬老院應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要有能滿足供養對象生活需要的種養基地。組織有勞動能力的供養對象自願參加生產勞動,並適當給予獎勵。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民辦函〔2001〕9號)減免稅費。
第三十四條敬老院應對生產經營進行成本核算,並將生產經營情況定期向供養對象公布。
第三十五條敬老院生產經營收入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再生產的投入,補充供養對象生活費用和醫療經費,補充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建設經費及維修經費的不足,經鄉鎮人民政府審定的生產經營獎勵開支。
第九章財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敬老院資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隨意處置。敬老院資產中如有國有資產,其資產處置方案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才能執行。
第三十七條敬老院財務原則上由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代管,會計核算與管理、各種憑證的取得、填制,賬務的處理,報表,均應符合《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敬老院的大額開支應經院務管理委員會討論,必要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九條敬老院財務收支情況應按季度向供養對象公布,並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章組織建設
第四十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敬老院根據工作需要,設膳食管理、服務護理、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生產經營等若干小組,各小組人員由工作人員和身體健康、有一定特長的供養對象組成,並確定一名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院務管理委員會人數為5—7人,由全體院民和工作人員選舉產生,院務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院務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討論、通過敬老院的重大事項、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院長、工作人員和供養對象執行;討論審核並監督院內財務、重大維修和基建項目開支;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組織對院長和工作人員進行信任度測評;調解供養對象內部矛盾和糾紛;對敬老院的建設與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院長、護理人員、保衛人員、財務人員、醫護人員、炊事人員等組成。工作人員可以專職,也可以兼職。
第四十四條敬老院工作人員應做到少而精。工作人員原則上按1∶10的比例安排,並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明確每個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第四十五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聘用或任命,但應徵求縣民政部門的意見。待遇應不低於社會同等崗位。
第四十六條敬老院院長同時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內供養對象的信任度測評。年度考核不稱職的,鄉鎮政府應當進行調整或解聘。院長離任前,應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七條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由敬老院聘任。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聘任堅持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十八條聘用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簽訂聘用協議書。
第四十九條院長及其他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由基本工資和生產經營獎金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在任命(聘用)時確定,生產經營獎金根據敬老院生產經營狀況而定,在聘用時明確考核計算辦法。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敬老院供養對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者,由院長或院務管理委員會或上級管理機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敬老院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供養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虛報供養人數,冒領五保資金、醫療救助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
(三)擠占、貪污、挪用敬老院資金及侵佔、違規處置敬老院資產的;
(四)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適應鄉鎮敬老院。村辦敬老院參照執行。社會力量興辦敬老院,按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十三條敬老院可依據本辦法制定請銷假制度、衛生制度、考勤制度、膳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務室管理制度、供養對象守則等規章制度。
3. 有子女的老人進敬老院是不是叫寄養,怎樣寫寄養協議
因乙方年老生活困難,需生活護理照顧,自願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進入甲方院內住養,甲方經家訪後同意乙方入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經甲、乙、丙三方自願協商明確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系自費入住甲方院內的養老人員,丙方自願為乙方提供連帶責任的擔保並承擔付費義務。丙方保證按時支付乙方在甲方住養院內期間所需要的一切費用。
二、乙方入院住養 生活護理區,確定護理等級為 護理。
三、乙方入院按收費標准承擔如下費用:
1、月床位費 元。
2、月護理費(生活護理) 元。
3、月伙食費 元。
4、預收醫葯費 元。(出院結賬時多退少補,不計利息)。
5、乙方接到入院通知後,兩日內辦理入院手續,並交入院費用。
6、凡當月入住或離院結算者所交生活護理費、床位費入院時間不足半月的(即不超過15天)應以半月計算,超過半月的(即超過15天),按全月計算。(計算方式:以當月一日至十五日為前半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為後半月)。
7、以上各類費用均按先付後用原則由甲方收取。
8、甲方是非贏利性福利機構,乙方(或丙方)應按時交費。乙方若不按時交費的,則甲方按3%以天計算加收滯納金。
9、甲方的收費標准今後如經崑山市物價局批復調整的,則在批復生效前一個月通知乙方或丙方,自動調整本協議第三條款的相關數額。
四、甲、乙、丙三方責任:
1、甲方按約定向乙方提供相應的護理服務,不承擔監護人之法定義務。
2、甲方根據乙方的身體狀況和自理能力確定和變更護理等級並按規定向乙方(或丙方)收取費用。
3、甲方根據乙方剛入院時的身體狀況、處理能力等情況確定護理等級。若乙方(或丙方)提出異議,甲方可在一至三個月內,由醫務人員觀察測定後,再確定其護理級別。在觀察期內,如甲方發現乙方不適宜,或隱瞞疾病[例精神分裂、老年痴呆(影響他人)、心臟病(如不穩定性心絞痛、腫痛、嚴重皮膚病等)]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4、變更護理等級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或丙方。
5、甲方按不同的等級提供不同的服務內容,負責做好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護理工作。但由於護理范圍之外所發生的事故,甲方概不承擔責任。
6、乙方身體不適時應主動向護理人員陳
4. 農村敬老院管理細則
加大硬體投入,強化軟體建設,達到班子革命化、管理規范化、經濟多元化、環境園林化、生活多樣化、服務優質化,把敬老院辦成頤養天年的樂園。整理了農村敬老院管理細則,歡迎閱讀參考。
農村敬老院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縣農村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維護農村五保對象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民政部《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敬老院是社會福利事業機構,服務對象是農村老年、殘疾或未滿16周歲的村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五保對象。縣級中心敬老院、區域敬老院,由縣民政局主辦並負責管理,鄉鎮敬老院、村安置點,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辦並負責管理。
第三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縣民政局是全縣農村敬老院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業務工作的檢查、指導及管理。縣財政局負責落實敬老院供養經費及工作經費。民政、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負責敬老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
第二章 敬老院組織建設
第五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謹殲敬老院根據工作需要,內部設服務護理、膳食管理、環境衛生、安全保衛、文化娛樂、生產經營等若干小組,由身體健康、有一定特長的供養對象組成,並確定一名負責人。
第六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院務管理委員會人數為5-7人,由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七條 院務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討論、審議院內重大事項、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監督院長、工作人員對院內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審核並監督院內財務、重大修善和購置項目的開支;監督敬老院工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組織對院長和工作人員進行信任度測評;調解供養對象內部矛盾和糾紛;對敬老院的建設和今後的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三章 敬老院人事管理
第八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院長、護理人員、財務人員、醫護人員、炊事人員等組成。院長、財務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在在職工作人員中選配(財務人員可兼任)。
第九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的配備,設專職院長1人,炊事員每30個供養對象配備1名,護理人員每50個供養對象配備1名。
第十條 炊事員工資按每位院民30元計算,護理人員工資按每位院民15元計算。
第十一條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聘用堅持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聘用由鄉鎮人民政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縣民政局進行監督。聘用工作人員年齡男性不得超過50歲,女性不得超過40歲。
第十二條 敬老院院長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的雙重領導以及年度考核、院民的信任度測評。其他工作人員接受則卜院民的信任度測評。
第十三條 聘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簽定聘用協議並頒發聘書。
第四章 敬老院制度建設
第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及相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定院內各項規章制度、敬老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匯報工作;
(三)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和院民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時事政治,教育他們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服從管理、遵紀守法;
(四)堅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務管理委員會會議,徵求意見,接受監督;
(五)督促工作人員履行孫晌穗職責,依法維護院民合法權益;
(六)做好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七)遵守財經紀律,管理好敬老院資產;
(八)因地制宜發展院辦經濟,組織有勞動能力的院民開展健康性公益勞動。
第十五條 護理人員職責
(一)全心全意為院民服務,聽從指揮、服從分工,熱愛本職工作,熟練掌握專業技能;
(二)自覺遵守院內各項規章制度,不擅離職守,有事請假;
(三)認真做好護理工作。做到不怕臟、不怕累、對院民不耍態度、不說臟話,文明禮貌,熱情周到;
(四)協助院長及時調解院民中的矛盾糾紛,教育院民以院為家,做院民的知心人;
(五)負責院內清潔衛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潔美觀;
(六)協助院民搞好個人衛生,經常為院民洗曬衣被,督促並幫助院民洗澡、理發、梳頭、剪指甲,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促進院民身心健康;
(七)住院院民的護理;
(八)協助院長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九)積極參加院內農副業生產、搞好院內環境綠化美化。
第十六條 財會人員職責
(一)負責敬老院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
(二)負責往來賬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
(三)負責資產的清理和登記工作;
(四)按時報賬;
(五)按照《旬陽縣鄉(鎮)村敬老院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辦法》的要求,做好會計基礎工作。
第十七條 炊事人員職責
(一)熱情為院民服務;
(二)搞好食堂衛生。嚴格執行飲食和個人衛生制度,不帶病在廚房做飯,確保供養人員夏不吃餿、冬不吃冷,杜絕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發生;
(三)了解院民飲食習慣、身體狀況,科學制定食譜;
(四)熟練掌握烹飪技術,依據食譜,合理調配飯菜,做好飯菜供應,確保按時供給;
(五)協助搞好副業生產和院務管理;
(六)遵守院規院紀,自覺執行有關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醫護人員職責
(一)負責衛生知識宣傳工作;
(二)管理院民健康檔案;
(三)定期給院民檢查身體,負責院民疾病預防和初期治療;
(四)負責院內消毒防疫工作。
第五章 院民入院與供養
第十九條 院民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二十條 五保對象入院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村組、本人和敬老院簽訂入院協議,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落實喪葬事宜。未治癒的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入院。
第二十一條 供養對象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敬老院同意後按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應建立院民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申請書、個人財產備案登記表、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照片及後事處理聯系人等與院民有關的資料,並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 五保集中供養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組每人每年籌糧360斤,敬老院負責供給油、副食、日常用品等,滿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
(二)敬老院為院民配備必須的卧具及用品,每年為院民配發春、夏、秋、冬服裝,每三年更換一次床上用品;
(三)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院民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應給予照料;
(五)院民入院前敬老院與村組要落實好棺木,死亡後村組應協助敬老院做好喪葬工作;
(六)院民中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依法保障他們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六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飲食管理
(一)成立工作人員和院民代表參加的膳食管理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聽取院民建議、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提高飲食服務水平;
(二)講究飲食營養,每半月制定食譜並適時根據院民的意見和要求進行調整,做到營養合理,葷素搭配,粗糧細做;
(三)建立膳食物資采購驗收制度,購買各種食品、疏菜均由炊事人員和院民代表驗收簽字入庫;
(四)逐日登記伙食情況,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單據為准,經手人必須簽字蓋章,日清月結,伙食賬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五)院內工作人員不得單獨在食堂做飯,不得將食堂物品私自帶出;
(六)按醫囑做病號飯,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飲食禁忌;
(七)院民伙食標准每人每月不得低於國家補助標准。
第二十五條 食堂衛生工作
(一)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安全法》,做好防蠅、防蟑螂、防鼠工作;
(二)保持食堂衛生、清潔。公用餐具用後及時消毒,廚房、操作間、餐廳堅持每天餐後及時清掃,每周一次大清掃,保持餐廳、廚房地面整潔,無油污;
(三)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開,放入冰櫃的熟食品要蓋好,無交叉污染;
(四)儲藏室整潔通風,無鼠。食品分類存放,防止受潮霉變;
(五)食堂工作人員須持有縣防疫部門檢查發給的健康證,方可上崗。具有勤洗澡、勤換衣、勤理發、勤剪指甲、工作衣帽穿戴整潔等良好的衛生習慣。每年定期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杜絕傳染性疾病。
第七章 醫療與護理
第二十六條 院民全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妥善解決院民的醫療問題。
第二十七條 敬老院與鄉鎮衛生醫療機構簽訂定向醫療服務協議,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診,院民患病時,做到隨叫隨到,妥善及時診治;每年為院民檢查身體一次,並建立院民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 敬老院設立醫務室,備有日常用葯和基本的診療設備。
第二十九條 敬老院要強調親情服務,根據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要求,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護理。對生活有自理能力的院民,工作人員應督促其完成日常護理內容;對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工作人員及有能力的院民幫助其完成日常護理並提供必要的特殊護理。
第三十條 院民患大病住院,需要護理時,敬老院要安排院民專門護理,住院的院民及護理人員按住院所在地生活標准發放生活補助。
第三十一條 敬老院文體活動
(一)根據院民身體狀況、興趣愛好,定期組織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豐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定期與院民交談,及時掌握每個院民的情緒變化;組織當地中小學校學生,定期不定期開展為院民送溫暖、送歡樂活動;
(三)敬老院要設立文化娛樂、健身等活動場所。娛樂室桌椅齊全,配有娛樂設施;有條件的敬老院應訂2種以上報刊雜志、配備適合院民使用的健身器材,經常組織院民開展健身娛樂活動。
第八章 喪葬管理
第三十二條 院民死亡安葬
(一)院民入院後,由所在村組落實棺木;
(二)院民死亡後,由敬老院安葬的,安葬費用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
(三)院民死亡後,由村組安葬的,敬老院負責支付村組2000元安葬費用;
(四)院民死亡購置衣物用品不得超過500元。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預防火災、觸電、媒氣中毒事故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落實到人,院長負總責;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火警隱患及時整改。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施並定期檢測,平時加強保管,確保完好;
(三)電器線路的鋪設、安裝,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禁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器;
(四)冬季取暖設取暖室,實行統一取暖;
(五)建立安全責任制。院長負責對院內設施、設備及安全隱患進行巡查,平時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報修。
第十章 生產經營
第三十四條 敬老院應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每個敬老院(安置點)鄉鎮人民政府要按每人不少於0.2畝標准協調和提供生產經營用地,無法提供用地的,敬老院可向當地群眾租地經營。
第三十五條 敬老院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發展適合本院的生產經營項目,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五保供養資金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敬老院鼓勵有勞動能力的院民自願參加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三十七條 敬老院應對生產經營進行成本核算,並將生產經營情況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三十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挪用敬老院生產經營收入。
第十一章 財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敬老院資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隨意處置。敬老院劃轉撤並時,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清算,其資產處置方案須報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執行。敬老院資產中如涉及民政投入國有資產,其資產處置方案需經縣民政局報請上級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四十條 五保對象入院後,其原有財產和承包土地、自留地歸敬老院所有,可由敬老院委託村組、親友代管經營,也可變賣收入歸敬老院所有。
第十二章 敬老院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敬老院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五保供養資金,省、市、縣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社會捐贈收入、院辦經濟收入、其他收入。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 縣財政應按敬老院實際供養人數按月撥付資金,保證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生活費用。鄉鎮財政對敬老院實行專戶管理,設立專帳集中管理,敬老院定期報賬。
第四十三條 縣財政將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第十三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對敬老院實行平時檢查與季度考評相結合的考核辦法。
第四十五條 每年對敬老院進行年度考核,按照《旬陽縣農村敬老院(安置點)星級評定標准》,設先進、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進行評定。其中每半年對敬老院工作人員考評一次。考評按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進行評定。
第四十六條 凡敬老院工作人員在工作考評中評定為稱職以上者,可續簽合同;凡年度考核不稱職,或在院民信任度測評中信任率連續兩次以上達不到70%以上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敬老院院長予以調整,其他工作人員予以解聘。院長離任前,應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七條 在院民中開展爭創十佳優秀院民活動,十佳內容為:(1)服從管理;(2)公共衛生;(3)個人衛生;(4)居室衛生;(5)院民之間的團結;(6)院民之間互幫互助;(7)遵守院規院紀;(8)安全防範;(9)勤儉節約;(10)熱愛勞動。十佳院民評選活動每月評選一次,按每佳2元錢進行獎勵。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敬老院院民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者,由院長或院務管理委員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虛報供養人數,冒領五保資金、醫療救助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
(二)虐待、遺棄院民或者侵害院民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三)貪污、挪用、截留、私分五保供養款物及侵佔、違規處置敬老院資產,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院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條 各敬老院要結合實際健全各項普法制度。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 關於養老院建設養生養老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現行法案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皆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優浩律師事務所提示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2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3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4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5第五章 生產經營編輯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7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6. 江西日報2012年3月19日完整版農村敬老院招聘院長有關文件精神
2014年江西省招聘鄉鎮敬老院院長、會計公告
事業單位招聘網2014年5月24日訊為進一步強化全縣農村五保供養服務工作,切實落實省、市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關於加強農村敬老院機構建設實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關於印發《鄉鎮敬老院院長、會計考核聘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決定對全縣敬老院空缺的管理崗位工作人員進行公開招聘,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聘用的崗位及資格條件
1.聘用的崗位:
三江鎮敬老院院長1名(崗位代碼140101)、幽蘭鎮敬老院會計1名(崗位代碼140102)、南新鄉敬老院會計1名(崗位代碼140103)、塔城鄉敬老院會計1名(崗位代碼140104)。
2.聘用者需具備的資格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人品正派,有奉獻精神,對老人有愛心、孝心,熱愛敬老院事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無違法違紀行為,身體健康,五官端正。
(2)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戶籍必需在當地鄉鎮且長期在當地居住,年齡男性45周歲以下(1968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女性40周歲以下(1973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
(3)敬老院會計崗位應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且從事會計工作2年以上。
簡章發布地址:事業單位招聘網(http://www.shiyebian.net/)
二、考核聘用的程序
1.報名:
①報名時間: 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上班時間)
②報名地點:南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樓幹部科
③報名注意事項:報名時須攜帶本人學歷證、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均用A4紙復印,各1份)、1寸同底免冠彩照2張,報考會計崗位的還需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從事會計工作2年以上的證明。如實填寫《報名登記表》並繳納考試費50元。
2.考試:參加人社局組織的招聘統一考試,考試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知識、經濟管理、科學技術、公文寫作)。考試時間地點見准考證(報名成功的考生6月16日—6月19日到南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樓幹部科領取准考證)。
3.體檢、政審:按照考試成績排名,根據各職位招聘人數1:1確定體檢人數,體檢標准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執行。體檢合格人員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證明。體檢、政審不合格產生的空缺按成績排名依次遞補。
三、聘用
體檢合格擬聘人員名單進行不少於5各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後按相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並與縣民政局簽訂聘用合同,新招聘的人員第一次聘用合同為一年,一年後組織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進行續聘,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關系。
四、待遇及聘後管理
1、招聘的院長和會計實行編外管理,定編定崗不定人。被聘人員與縣民政局簽訂聘用合同,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年末由縣民政局進行目標責任考核。聘期內享受事業單位國家規定的同類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並繳納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承擔)。聘用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的社會養老保險由本人全部繳交。
2、被聘用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必須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後不再享受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按城鎮企業職工在社保局辦理退休,享受社保養老金待遇。
3、聘用人員的工資和繳納社保費(除個人承擔部分)由縣財政承擔,其它福利待遇由鄉鎮按同類工作人員核發,並由所在鄉鎮財政承擔。被聘人員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管理。
五、其他
1、招聘工作接受縣紀委第三紀工委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監督電話為:0791-85731370(第三紀工委)、0791-85712813(人社局)。
2、招聘工作各階段具體安排均在南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www.ncxrenshi.gov.cn)公告,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參考人員因未看到公告而影響錄用等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3、本公告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咨詢電話: 85712813)。
4、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鄉鎮敬老院院長、會計招聘報名登記表》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7. 敬老院贍養協議書
協議總則 一、為滿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實際需要,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各方經平等協商,簽訂本協議。 二、各方簽約表明: 1、丙方經實地考察甲方,自願安排乙方入住甲方,接受甲方提供的養老服務,並願意向甲方支付相應費用; 2、丙方同意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條款的責任承擔人; 3、乙方指定丙方在緊急情況下為自己的 代理 人,代理處理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相關事務,丙方對此表示同意。 第一條: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條件及程序 1、入住條件:乙方無精神病、無傳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丙方及乙方應向甲方如實提供包括乙方的脾氣秉性、既往病史情況、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狀況、自理能力等內容。 第二條 服務地點 甲方提供養老服務的地點為: 第三條 服務對象自理能力 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健康狀況口述以及對乙方的身體狀況進行綜合測評,確定乙方為 (在以下三種情況中選擇一種): ①生活自理的老人 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第四條 收費 養老服務費用 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綜合評測的自理情況,乙方入住養老院的養老服務費標准為每月 元,所有相關費用由丙方支付。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權根據乙方所需服務項目的變化情況調整乙方入住的房間; 2、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現緊急情況時,有權在通知丙方的同時采 取緊急措施。 二、甲方的義務: 1、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 2、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量滿足乙方調整居住房間的要求; 3、當乙方發生緊急情況時及時通知丙方或其他約定的聯系人; 4、允許丙方及經乙方許可的親屬和其他人員探視乙方並提供方便; 5、接受乙方和丙方對甲方的合理建議和監督。 第六條 特別約定 1、出現疾病或事故等緊急事件的處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身體傷害事故,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同時盡自身所能立即採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時聯系120。甲方對乙方在醫院期間的治療及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及丙方共同負擔且丙方承擔相關責任。 2、特殊情形責任的負擔 (1)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不聽甲方勸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務,食用在外自購食品或探視親友送來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損害或傷亡,由乙方、丙方承擔。遇上述情況,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因自身身體原因患病的,甲方應在所提供服務和自身能力的范圍內積極救治,但對乙方患病、意外摔倒或乙方因疾病、摔倒導致去世所產生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傷害,後果由乙、丙方承擔。 (4)按照本合同約定,丙方自願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間發生的全部 債務承擔 責任。 3、本合同關於乙、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並不免除對乙方有法定 贍養 義務的其他人員的法定責任。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 1、如果乙方無故拖欠各項費用超過兩個月,經甲方催告後十日內仍不交納的,甲方有權 解除合同 ,書面通知乙方搬出所在的養老服務機構。如果乙方在甲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7日內仍不搬出所在的養老服務機構,甲方有權提起 訴訟 ,請求法院確認 合同解除 。此種情況下解除合同,乙方及丙方除應支付拖欠的服務費用、訴訟期間的養老服務費用外,還應負擔由此產生的 訴訟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 訴訟費 、甲方聘請 律師 的實際支出等;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發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產等情況,合同自行終止; 4、乙方因疾病住院治療,甲方應當主動詢問乙方是否與甲方解除合同,此種情況下,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無需承擔提前解除合同的 違約責任 。如果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間的,應照常向甲方交納相關費用; 5、因甲方提出調整養老服務項目和(或)收費的方案,三方無法達成一致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乙方不適應居住或管理環境,提前十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及丙方應在十日內結清應付款項。 第八條合同期限 經協商,確定本合同期限從 年 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九條 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我已認真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自願為乙方支付相關費用並承擔責任。 丙方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