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辦私人老年公寓需要什麼手續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1)老年公寓服務技術操作規范擴展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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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請問怎麼提高農村養老院服務質量
客運企業主要運用的信息技術主要是兩大塊,一個是GPS,這個關乎調度和遠程監控。另一個是ERP,就是根據實時的信息匯總得出決策的結論。服務:運用GPS可以知道客車在路上的運行狀況,因此方便調度。要是能給等車的乘客知道下班車已在什麼地方,知道還要等多久,他們就不容易煩躁,這是服務提升。隨時監控車內狀況保證司機對乘客的服務。安全管理:控制客車的載員,遠程監控車輛行使情況,防止超載、車速過快、司機疲勞駕駛等。
㈢ 哈市老年公寓辦理營業執照需要什麼手續幾上那個部門辦理,政府對個營辦理老年公寓有什麼優惠政策
《哈爾濱市民政局關於印發社會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第四條 社會辦養老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依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動員社會力量加快發展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哈政綜〔2008〕55號)和《哈爾濱市動員社會力量加快發展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意見的實施細則》(哈民政發〔2009〕77號),老年公寓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政策。
對社區養老服務點的優惠政策由各區、縣(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九條 養老服務連鎖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各成員單位在自願前提下聯合;
(二)連鎖機構的管理者為注冊登記的老年公寓;
(三)連鎖機構的管理者擁有必要的資金,按照連鎖機構的床位數計算,資金不少於2000元/床;
(四)連鎖機構的管理者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完備的連鎖機構管理制度;
(五)統一名稱、統一標識、統一管理模式和服務規范;
(六)每個成員單位服務場所的房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設置的床位數不超過20張;
(七)各成員單位的服務場所及消防、衛生等條件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第十四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老年公寓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三)擬辦老年公寓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
(四)擬辦老年公寓使用場所的證明材料;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籌辦的老年公寓具備開業條件,應向區、縣(市)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黑龍江省社會福利機構審批表》;
(三)服務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
(四)機構章程和規章制度;
(五)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護理人員的名單、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和服務護理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六)若開設醫療護理、康復訓練等服務項目,而本老年公寓無醫療執業資格,需提供與醫療機構簽訂的長期合作協議;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㈣ 養老院開辦條件
具體如下
1、有符合相關登記規定的規范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舉辦者是單位的,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3、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
4、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
5、提供集中居住的養老床位數在10張以上;
6、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體開辦養老院需要的條件:
1、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2、如果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批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3、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依法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
開一家養老院,首先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以及室外活動場地。還應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可以向所在地的相關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㈤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管理
4.1.1提供《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和法人資格證書,並懸掛在醒目的地方。
4.1.2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名稱,必須根據收養對象的健康狀況和機構的業務性質,標明養老院、老年公寓、護老院、護養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務中心等。由國家和集體舉辦的,應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縣級市、市轄區)、鄉(鎮)行政區劃名稱,但不再另起字型大小;由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的應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4.2.1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主要領導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所從事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專業技能。
4.2.2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應有1名大專學歷以上、社會工作類專業畢業的專職的社會工作人員和專職康復人員。為介護老人服務的機構有1名醫生和相應數量的護士。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數量以能滿足服務對象需要並能提供本規范所規定的服務項目為原則。
4.2.3主要領導應接受社會工作類專業知識的培訓。各專業工作人員應具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無專業技術職務的護理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經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培訓考核後持證上崗。 4.3.1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的適合實際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
4.3.2有與入院老年人或其親屬、單位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協議書。
4.3.3有簡單介紹本機構最新情況的書面圖文資料。其中須說明服務宗旨、目標、對象、項目、收費及服務使用者申請加入和退出服務的辦法與發表意見的途徑、本機構處理所提意見和投訴的承諾等。這類資料應滿足服務對象使用。
4.3.4有可供相關人員查閱和向有關部門匯報的長中短期工作計劃、定期統計資料、年度總結和評估報告。
4.3.5建立入院老人檔案,包括入院協議書、申請書、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老人照片及記錄後事處理聯系人等與老人有關的資料並長期保存。
4.3.6有全部工作人員、管理機構和決策機構的職責說明、工作流程及組織結構圖。
4.3.7有工作人員工作細則和選聘、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的相關管理制度。
4.3.8嚴格執行有關外事、財務、人事、捐贈等方面規定。
4.3.9各部門、各層級應簽訂預防事故的責任書,確保安全,做到全年無重大責任事故。
4.3.10護理人員確保各項治療、護理、康復措施的落實,嚴禁發生事故。
4.3.11服務項目的收費按照當地物價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收費項目既要逐項分計,又要適當合計。收費標准應當公開和便於查閱。
4.3.12有工作人員和入院老人花名冊。入院老人的個人資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員查閱外應予以保密。
4.3.13嚴防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走失。為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寫有姓名和聯系方式的卡片,或採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老人走失後的查找工作。
4.3.14對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穩定的老人有約束保護措施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措施。
4.3.15有老人參與機構管理的管理委員會。
4.3.16長期住院的「三無」老人的個人財產應予以登記,並辦理有關代保管服務的手續。
4.3.17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須佩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