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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抗菌葯物應用原則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12-16 01:48:23

老年人安全用葯的原則有哪些

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發言人姚宏文昨日說,我國城鄉居民用葯知識普遍匱乏,用葯行為不規范現象普遍存在。他公布了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聯合制定的合理用葯十大核心信息。這十大核心信息包括:1.優先使用基本葯物。2.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輸液的原則。3. 買葯要到合法醫療機構和葯店,注意區分處方葯和非處方葯,處方葯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購買。4.閱讀葯品說明書,特別要注意葯物的禁忌、慎用、注意事項、不良反應和葯物間的相互作用等事項。5.處方葯要嚴格遵醫囑,切勿擅自使用。特別是抗菌葯物和激素類葯物,不能自行調整用量或停用。6.任何葯物都有不良反應,非處方葯長期、大量使用也會導致不良後果。7. 孕期及哺乳期婦女用葯要注意禁忌;兒童、老人和有肝臟、腎臟等方面疾病的患者,用葯應謹慎,用葯後要注意觀察;從事駕駛、高空作業等特殊職業者要注意葯物對工作的影響。8.葯品存放要科學、妥善;謹防兒童及精神異常者誤服、誤用。9. 接種疫苗是預防一些傳染病最有效、最經濟的措施,國家免費提供一類疫苗。10.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葯品。

Ⅱ 如何合理應用抗生素

在有明確指征下選用適宜的抗生素,採用適當的劑量和療程,達到殺滅致病菌和(或)控制感染的目的。正確使用抗生素的原則是:
1.用葯指征明確。及早明確病原菌,然後選擇合適的抗生素。
2.針對性要強,最好選用一種葯物。
3.劑量要足、療程要夠。這樣既保證療效,也可防治病菌產生耐葯或病情反復。
4.掌握既往用葯反應。主要了解以往有無對葯物的過敏史。
5.選擇適宜的給葯方法。一般的感染性疾病以口服為主,較重者宜肌肉注射給葯,嚴重者可靜脈輸液。
6.按醫囑用葯。不能隨意增量或減量,更不能隨便改葯或加葯。
7.有肝腎功能損壞者用葯宜慎重。有腎功能損害時要慎用氨基糖苷類、多肽類、萬古黴毒等葯物。有肝功能損害時應慎用氯黴素、四環素、大環內酯類、利福平、兩性黴素B等葯物。
8.有下列情況時不宜用抗生素:①病毒感染;②發熱原因不明;③對休克、昏迷、心衰或外科手術前後預防感染。
聯合使用抗生素
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抗生素同時使用。正確的聯合用葯,可提高療效,縮短療程,促進康復。但如果聯合不當,不僅會導致不必要的浪費,還可能出現一些不良反應,甚至增加病原微生物的耐葯性。
有以下情況時可聯合用葯:①病因未明的嚴重感染;②單一抗生素不能控制的嚴重感染;③單一抗生素不能有效控制的混合感染;④較長期用葯細菌有可能產生耐葯者;⑤能夠減少毒性較大葯物劑量的。
老年人的使用
由於老年人常有以下特點:①生理功能減退,組織器官功能降低易患感染;②常患有多種慢性疾病,抵抗力低下易並發感染;
③免疫功能低下,不能有效地防禦致病菌的侵入易發生感染。而且,老年人在生理上的特點為:①胃黏膜萎縮、胃液分泌減少,會影響口服葯物的吸收;
②活動減少,局部血流量減少會影響注射葯物的吸收;全身肌細胞內含水量和肌肉組織減少,脂肪相對增多,使葯物分布發生變化;
③肝組織縮小,局部血流量減少影響了葯物在肝臟的代謝;④腎臟的濾過率降低,加之腎動脈硬化,葯物的排泄功能減退。
所以,老年人使用抗生素要堅持以下原則:①診斷一經確定,應及時使用抗生素;②選擇毒性低且有效的抗生素;③盡量實行劑量個體化;④在病情允許情況下,盡量選擇老人易接受的劑型和簡化的用葯方案;⑤用葯中,應注意提高老年人的免疫能力,特別注意觀察各種不良反應並及時採取措施。
嬰幼兒的使用
由於嬰幼兒體內酶系統尚未成熟,生理代謝過程隨著成長的變化而變化,對抗生素的作用(如葯物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起著重要的影響。
因此,用葯量需按年齡(月齡、周齡,甚至日齡)的不同來調整劑量和用葯間隔時間,同時強調個體化用葯,並謹慎計算和認真核對葯物劑量。

Ⅲ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什麼的原則

抗菌葯物臨床遵循六個原則,在患者出現臨床症狀、體征及實驗室檢查時,盡早明確感染的病原菌,通過病原菌選用敏感的抗生素,選用抗生素時要綜合考慮患者的全身情況,葯物所達到組織器官的濃度以及葯物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及葯品價格等多方面因素選用合理的抗生素。如果一種抗生素效果欠佳,可以聯合另一種抗生素進行治療,這樣可以減少用葯的劑量,並且可以提高療效,降低葯物的毒性和不良反應,同時有些疾病可以預防應用抗生素,比如在胃腸道胸腹部手術後可以預防應用抗生素。有些肝腎功能不全或者腎功能不全的病人一定要選用合理安全的抗菌葯物,防止抗菌葯物的不合理應用。
1 、病毒感染,如感冒、流感等不宜使用抗生素。
2 、發熱待查(除非病情嚴重,臨床經驗高度懷疑細菌感染者)不宜使用抗生素。
3 、 皮膚及粘膜等局部應盡量避免使用抗生素,以免引起耐葯菌產生或變態反應。
4 、青黴素( G ):是第一個發現的抗生素,肺炎球菌、 A 組溶血性鏈球菌及脆弱類桿菌的厭氧菌感染等仍屬首選葯物。
5 、大環內酯類:宜用於輕度、中度呼吸道感染、支原體及衣原體感染。
6 、氨基糖甙類:每日一次加 10% 葡萄糖液 100ml ,靜滴療效好,毒性小、不易產生耐葯菌株,宜用於 G - 桿菌感染、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等,療程約 7 天。要注意其能引起耳、腎毒性。 7 、喹諾酮類:多適用於尿路感染、腸道感染及輕度、中度呼吸道感染。
8 、頭孢菌素:除第一代、某些第二代及口服制劑外,一般屬於非首選葯物。如屬於中度及重度醫院內感染可用第三代頭孢菌素,屬於醫院內重症感染、重症混合感染(需氧菌及厭氧菌)、免疫功能低下病人可考慮用泰能。
9 、最好按細菌葯敏試驗結果選葯。要熟悉選用葯物的抗菌活性、葯效學及葯動學。
10 、當一種抗菌葯物能控制感染時,盡可能不採取聯用,減少不必要的使用抗菌葯物。
11 、單一抗菌葯物無效時或重度感染病人,可按葯敏試驗選用兩種抗菌 葯物聯用,一般不聯用三種以上的抗菌葯物。
12 、靜滴抗生素比口服抗生素貴,如病情許可應口服抗生素。
13 、嚴重感染的病人初期需要靜滴抗生素,待病情穩定後可改用相同口服抗生素。
14 、重症感染者如用頭孢他定及泰能可考慮經驗治療。在某些臨床情況下也可考慮次強廣譜抗生素如頭孢哌酮,這樣可延長前者的抗菌性。

Ⅳ 抗菌類葯物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合理使用的原則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基本原則
抗菌葯物的應用涉及臨床各科,正確合理應用抗菌葯物是提高療效、降低不良反應發生率以及減少或減緩細菌耐葯性發生的關鍵。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是否正確、合理,基於以下兩方面:(1)有無指征應用抗菌葯物;(2)選用的品種及給葯方案是否正確、合理。
抗菌葯物治療性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
根據患者的症狀、體征及血、尿常規等實驗室檢查結果,初步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以及經病原檢查確診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由真菌、結核分枝桿菌、非結核分枝桿菌、支原體、衣原體、螺旋體、立克次體及部分原蟲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缺乏細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證據,診斷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無指征應用抗菌葯物。
二、盡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據病原種類及細菌葯物敏感試驗結果選用抗菌葯物
抗菌葯物品種的選用原則上應根據病原菌種類及病原菌對抗菌葯物敏感或耐葯,即細菌葯物敏感試驗 (以下簡稱葯敏)的結果而定。因此有條件的醫療機構,住院病人必須在開始抗菌治療前,先留取相應標本,立即送細菌培養,以盡早明確病原菌和葯敏結果;門診病人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開展葯敏工作。
危重患者在未獲知病原菌及葯敏結果前,可根據患者的發病情況、發病場所、原發病灶、基礎疾病等推斷最可能的病原菌,並結合當地細菌耐葯狀況先給予抗菌葯物經驗治療,獲知細菌培養及葯敏結果後,對療效不佳的患者調整給葯方案。
三、按照葯物的抗菌作用特點及其體內過程特點選擇用葯
各種抗菌葯物的葯效學(抗菌譜和抗菌活性)和人體葯代動力學(吸收、分布、代謝和排出過程)特點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臨床適應證。臨床醫師應根據各種抗菌葯物的上述特點,按臨床適應證(參見「各類抗菌葯物適應證和注意事項」)正確選用抗菌葯物。
四、抗菌葯物治療方案應綜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種類及抗菌葯物特點制訂
根據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嚴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況制訂抗菌葯物治療方案,包括抗菌葯物的選用品種、劑量、給葯次數、給葯途徑、療程及聯合用葯等。在制訂治療方案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品種選擇:根據病原菌種類及葯敏結果選用抗菌葯物。
(二)給葯劑量:按各種抗菌葯物的治療劑量范圍給葯。治療重症感染(如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等)和抗菌葯物不易達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等),抗菌葯物劑量宜較大(治療劑量范圍高限);而治療單純性下尿路感染時,由於多數葯物尿葯濃度遠高於血葯濃度,則可應用較小劑量(治療劑量范圍低限)。
(三)給葯途徑:
1.輕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給葯者,應選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葯物,不必採用靜脈或肌內注射給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療應予靜脈給葯,以確保葯效;病情好轉能口服時應及早轉為口服給葯。
2. 抗菌葯物的局部應用宜盡量避免:皮膚黏膜局部應用抗菌葯物後,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達到有效濃度,反易引起過敏反應或導致耐葯菌產生,因此治療全身性感染或臟器感染時應避免局部應用抗菌葯物。抗菌葯物的局部應用只限於少數情況,例如全身給葯後在感染部位難以達到治療濃度時可加用局部給葯作為輔助治療。此情況見於治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時某些葯物可同時鞘內給葯;包裹性厚壁膿腫膿腔內注入抗菌葯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葯等。某些皮膚表層及口腔、陰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採用抗菌葯物局部應用或外用,但應避免將主要供全身應用的品種作局部用葯。局部用葯宜採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導致耐葯性和不易致過敏反應的殺菌劑,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易產生過敏反應的葯物不可局部應用。氨基糖苷類等耳毒性葯不可局部滴耳。
(四)給葯次數:為保證葯物在體內能最大地發揮葯效,殺滅感染灶病原菌,應根據葯代動力學和葯效學相結合的原則給葯。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醯胺類、紅黴素、克林黴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應一日多次給葯。氟喹諾酮類、氨基糖苷類等可一日給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五)療程:抗菌葯物療程因感染不同而異,一般宜用至體溫正常、症狀消退後72~96小時,特殊情況,妥善處理。但是,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布魯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鏈球菌咽炎和扁桃體炎、深部真菌病、結核病等需較長的療程方能徹底治癒,並防止復發。
(六)抗菌葯物的聯合應用要有明確指征:單一葯物可有效治療的感染,不需聯合用葯,僅在下列情況時有指征聯合用葯。
1. 原菌尚未查明的嚴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嚴重感染。
2. 單一抗菌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厭氧菌混合感染,2種或2種以上病原菌感染。
3. 單一抗菌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或敗血症等重症感染。
4. 需長程治療,但病原菌易對某些抗菌葯物產生耐葯性的感染,如結核病、深部真菌病。
5. 由於葯物協同抗菌作用,聯合用葯時應將毒性大的抗菌葯物劑量減少,如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治療隱球菌腦膜炎時,前者的劑量可適當減少,從而減少其毒性反應。聯合用葯時宜選用具有協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葯物聯合,如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其他β內醯胺類與氨基糖苷類聯合,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聯合用葯通常採用2種葯物聯合,3種及3種以上葯物聯合僅適用於個別情況,如結核病的治療。此外必須注意聯合用葯後葯物不良反應將增多。
抗菌葯物預防性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內科及兒科預防用葯
1. 用於預防一種或兩種特定病原菌入侵體內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於防止任何細菌入侵,則往往無效。
2. 預防在一段時間內發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長期預防用葯,常不能達到目的。
3. 患者原發疾病可以治癒或緩解者,預防用葯可能有效。原發疾病不能治癒或緩解者(如免疫缺陷者),預防用葯應盡量不用或少用。對免疫缺陷患者,宜嚴密觀察其病情,一旦出現感染徵兆時,在送檢有關標本作培養同時,首先給予經驗治療。
4. 通常不宜常規預防性應用抗菌葯物的情況: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腫瘤、應用腎上腺皮質激素等患者。
二、外科手術預防用葯
(一)外科手術預防用葯目的:預防手術後切口感染,以及清潔-污染或污染手術後手術部位感染及術後可能發生的全身性感染。
(二)外科手術預防用葯基本原則:根據手術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決定是否預防用抗菌葯物。
1. 清潔手術:手術野為人體無菌部位,局部無炎症、無損傷,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體與外界相通的器官。手術野無污染,通常不需預防用抗菌葯物,僅在下列情況時可考慮預防用葯:(1)手術范圍大、時間長、污染機會增加;(2)手術涉及重要臟器,一旦發生感染將造成嚴重後果者,如頭顱手術、心臟手術、眼內手術等;(3)異物植入手術,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臟起博器放置、人工關節置換等;(4)高齡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 清潔-污染手術: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術,或經以上器官的手術,如經口咽部大手術、經陰道子宮切除術、經直腸前列腺手術,以及開放性骨折或創傷手術。由於手術部位存在大量人體寄殖菌群,手術時可能污染手術野引致感染,故此類手術需預防用抗菌葯物。
3. 污染手術:由於胃腸道、尿路、膽道體液大量溢出或開放性創傷未經擴創等已造成手術野嚴重污染的手術。此類手術需預防用抗菌葯物。
術前已存在細菌性感染的手術,如腹腔臟器穿孔腹膜炎、膿腫切除術、氣性壞疽截肢術等,屬抗菌葯物治療性應用,不屬預防應用范疇。
4. 外科預防用抗菌葯物的選擇及給葯方法:抗菌葯物的選擇視預防目的而定。為預防術後切口感染,應針對金黃色葡萄球菌(以下簡稱金葡菌)選用葯物。預防手術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則需依據手術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種類選用,如結腸或直腸手術前應選用對大腸埃希菌和脆弱擬桿菌有效的抗菌葯物。選用的抗菌葯物必須是療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價格相對較低的品種。
給葯方法:接受清潔手術者,在術前0.5~2小時內給葯,或麻醉開始時給葯,使手術切口暴露時局部組織中已達到足以殺滅手術過程中入侵切口細菌的葯物濃度。如果手術時間超過3小時,或失血量大(>1500 ml),可手術中給予第2劑。抗菌葯物的有效覆蓋時間應包括整個手術過程和手術結束後4小時,總的預防用葯時間不超過24小時,個別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手術時間較短(<2小時)的清潔手術,術前用葯一次即可。接受清潔-污染手術者的手術時預防用葯時間亦為24小時,必要時延長至48小時。污染手術可依據患者情況酌量延長。對手術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葯物使用時間應按治療性應用而定。
抗菌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狀況患者中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腎功能減退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參見表1.1)
(一)基本原則:許多抗菌葯物在人體內主要經腎排出,而某些抗菌葯物具有腎毒性,腎功能減退的感染患者應用抗菌葯物的原則如下。
1. 盡量避免使用腎毒性抗菌葯物,確有應用指征時,必須調整給葯方案。
2. 根據感染的嚴重程度、病原菌種類及葯敏試驗結果等選用無腎毒性或腎毒性低的抗菌葯物。
3. 根據患者腎功能減退程度以及抗菌葯物在人體內排出途徑調整給葯劑量及方法。
(二)抗菌葯物的選用及給葯方案調整:根據抗菌葯物體內過程特點及其腎毒性,腎功能減退時抗菌葯物的選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主要由肝膽系統排泄或由肝臟代謝,或經腎臟和肝膽系統同時排出的抗菌葯物用於腎功能減退者,維持原治療量或劑量略減。
2. 主要經腎排泄,葯物本身並無腎毒性,或僅有輕度腎毒性的抗菌葯物,腎功能減退者可應用,但劑量需適當調整。
3. 腎毒性抗菌葯物避免用於腎功能減退者,如確有指征使用該類葯物時,需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以調整給葯方案,達到個體化給葯;也可按照腎功能減退程度(以內生肌酐清除率為准)減量給葯,療程中需嚴密監測患者腎功能。
二、 肝功能減退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參見表1.2)
肝功能減退時抗菌葯物的選用及劑量調整需要考慮肝功能減退對該類葯物體內過程的影響程度以及肝功能減退時該類葯物及其代謝物發生毒性反應的可能性。由於葯物在肝臟代謝過程復雜,不少葯物的體內代謝過程尚未完全闡明,根據現有資料,肝功能減退時抗菌葯物的應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主要由肝臟清除的葯物,肝功能減退時清除明顯減少,但並無明顯毒性反應發生,肝病時仍可正常應用,但需謹慎,必要時減量給葯,治療過程中需嚴密監測肝功能。紅黴素等大環內酯類(不包括酯化物)、林可黴素、克林黴素屬此類。
2. 葯物主要經肝臟或有相當量經肝臟清除或代謝,肝功能減退時清除減少,並可導致毒性反應的發生,肝功能減退患者應避免使用此類葯物,氯黴素、利福平、紅黴素酯化物等屬此類。
3. 葯物經肝、腎兩途徑清除,肝功能減退者葯物清除減少,血葯濃度升高,同時有腎功能減退的患者血葯濃度升高尤為明顯,但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嚴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腎功能同時減退的患者在使用此類葯物時需減量應用。經腎、肝兩途徑排出的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均屬此種情況。
4. 葯物主要由腎排泄,肝功能減退者不需調整劑量。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屬此類。
三、老年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由於老年人組織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變,免疫功能也見減退,一旦罹患感染,在應用抗菌葯物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老年人腎功能呈生理性減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經腎排出的抗菌葯物時,由於葯物自腎排出減少,導致在體內積蓄,血葯濃度增高,容易有葯物不良反應的發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齡患者接受主要自腎排出的抗菌葯物時,應按輕度腎功能減退情況減量給葯,可用正常治療量的2/3~1/2。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醯胺類的大多數品種即屬此類情況。
2. 老年患者宜選用毒性低並具殺菌作用的抗菌葯物,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為常用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葯物應盡可能避免應用,有明確應用指征時在嚴密觀察下慎用,同時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此調整劑量,使給葯方案個體化,以達到用葯安全、有效的目的。
四、 新生兒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新生兒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發育成熟,在此期間其生長發育隨日齡增加而迅速變化,因此新生兒感染使用抗菌葯物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新生兒期肝、腎均未發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腎清除功能較差,因此新生兒感染時應避免應用毒性大的抗菌葯物,包括主要經腎排泄的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以及主要經肝代謝的氯黴素。確有應用指征時,必須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此調整給葯方案,個體化給葯,以確保治療安全有效。不能進行血葯濃度監測者,不可選用上述葯物。
2. 新生兒期避免應用或禁用可能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抗菌葯物(參見表1.3)。可影響新生兒生長發育的四環素類、喹諾酮類禁用,可導致腦性核黃疸及溶血性貧血的磺胺類葯和呋喃類葯避免應用。
3. 新生兒期由於腎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經腎排出的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葯物需減量應用,以防止葯物在體內蓄積導致嚴重中樞神經系統毒性反應的發生。
4. 新生兒的體重和組織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葯物在新生兒的葯代動力學亦隨日齡增長而變化,因此使用抗菌葯物時應按日齡調整給葯方案。
五、小兒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小兒患者在應用抗菌葯物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氨基糖苷類抗生素:該類葯物有明顯耳、腎毒性,小兒患者應盡量避免應用。臨床有明確應用指征且又無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葯物可供選用時,方可選用該類葯物,並在治療過程中嚴密觀察不良反應。有條件者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根據其結果個體化給葯。
2. 萬古黴素和去甲萬古黴素:該類葯也有一定腎、耳毒性,小兒患者僅在有明確指征時方可選用。在治療過程中應嚴密觀察不良反應,並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個體化給葯。
3. 四環素類抗生素:可導致牙齒黃染及牙釉質發育不良。不可用於8歲以下小兒。
4. 喹諾酮類抗菌葯:由於對骨骼發育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該類葯物避免用於18歲以下未成年人。
六、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
(一)妊娠期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參見表1.4):妊娠期抗菌葯物的應用需考慮葯物對母體和胎兒兩方面的影響。
1. 對胎兒有致畸或明顯毒性作用者,如四環素類、喹諾酮類等,妊娠期避免應用。
2. 對母體和胎兒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妊娠期避免應用;確有應用指征時,須在血葯濃度監測下使用,以保證用葯安全有效。
3. 葯毒性低,對胎兒及母體均無明顯影響,也無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時可選用。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和磷黴素等均屬此種情況。
美國食品葯品管理局(FDA)按照葯物在妊娠期應用時的危險性分為A、B、C、D及X類,可供葯物選用時參考(參見表1.4)。
(二)哺乳期患者抗菌葯物的應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葯物後,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葯物含量不高,不超過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葯量的1%;少數葯物乳汁中分泌量較高,如氟喹諾酮類、四環素類、大環內酯類、氯黴素、磺胺甲惡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和氨基糖苷類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無論乳汁中葯物濃度如何,均存在對乳兒潛在的影響,並可能出現不良反應,如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可導致乳兒聽力減退,氯黴素可致乳兒骨髓抑制,磺胺甲惡唑等可致核黃疸、溶血性貧血,四環素類可致乳齒黃染,青黴素類可致過敏反應等。因此治療哺乳期患者時應避免選用氨基糖苷類、喹諾酮類、四環素類、氯黴素、磺胺葯等。哺乳期患者應用任何抗菌葯物時,均宜暫停哺乳。

Ⅳ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
根據患者的症狀、體征及血、尿常規等實驗室檢查結果,初步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以及經病原檢查確診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由真菌、結核分枝桿菌、非結核分枝桿菌、支原體、衣原體、螺旋體、立克次體及部分原蟲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缺乏細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證據,診斷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無指征應用抗菌葯物。

二、盡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據病原種類及細菌葯物敏感試驗結果選用抗菌葯物
抗菌葯物品種的選用原則上應根據病原菌種類及病原菌對抗菌葯物敏感或耐葯,即細菌葯物敏感試驗 (以下簡稱葯敏)的結果而定。因此有條件的醫療機構,住院病人必須在開始抗菌治療前,先留取相應標本,立即送細菌培養,以盡早明確病原菌和葯敏結果;門診病人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開展葯敏工作。

危重患者在未獲知病原菌及葯敏結果前,可根據患者的發病情況、發病場所、原發病灶、基礎疾病等推斷最可能的病原菌,並結合當地細菌耐葯狀況先給予抗菌葯物經驗治療,獲知細菌培養及葯敏結果後,對療效不佳的患者調整給葯方案。

三、按照葯物的抗菌作用特點及其體內過程特點選擇用葯
各種抗菌葯物的葯效學(抗菌譜和抗菌活性)和人體葯代動力學(吸收、分布、代謝和排出過程)特點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臨床適應證。臨床醫師應根據各種抗菌葯物的上述特點,按臨床適應證(參見「各類抗菌葯物適應證和注意事項」)正確選用抗菌葯物。

四、抗菌葯物治療方案應綜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種類及抗菌葯物特點制訂
根據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嚴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況制訂抗菌葯物治療方案,包括抗菌葯物的選用品種、劑量、給葯次數、給葯途徑、療程及聯合用葯等。在制訂治療方案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品種選擇:根據病原菌種類及葯敏結果選用抗菌葯物。

(二)給葯劑量:按各種抗菌葯物的治療劑量范圍給葯。治療重症感染(如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等)和抗菌葯物不易達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等),抗菌葯物劑量宜較大(治療劑量范圍高限);而治療單純性下尿路感染時,由於多數葯物尿葯濃度遠高於血葯濃度,則可應用較小劑量(治療劑量范圍低限)。

(三)給葯途徑:
1.輕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給葯者,應選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葯物,不必採用靜脈或肌內注射給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療應予靜脈給葯,以確保葯效;病情好轉能口服時應及早轉為口服給葯。

2. 抗菌葯物的局部應用宜盡量避免:皮膚黏膜局部應用抗菌葯物後,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達到有效濃度,反易引起過敏反應或導致耐葯菌產生,因此治療全身性感染或臟器感染時應避免局部應用抗菌葯物。抗菌葯物的局部應用只限於少數情況,例如全身給葯後在感染部位難以達到治療濃度時可加用局部給葯作為輔助治療。此情況見於治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時某些葯物可同時鞘內給葯;包裹性厚壁膿腫膿腔內注入抗菌葯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葯等。某些皮膚表層及口腔、陰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採用抗菌葯物局部應用或外用,但應避免將主要供全身應用的品種作局部用葯。局部用葯宜採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導致耐葯性和不易致過敏反應的殺菌劑,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易產生過敏反應的葯物不可局部應用。氨基糖苷類等耳毒性葯不可局部滴耳。

(四)給葯次數:為保證葯物在體內能最大地發揮葯效,殺滅感染灶病原菌,應根據葯代動力學和葯效學相結合的原則給葯。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醯胺類、紅黴素、克林黴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應一日多次給葯。氟喹諾酮類、氨基糖苷類等可一日給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五)療程:抗菌葯物療程因感染不同而異,一般宜用至體溫正常、症狀消退後72~96小時,特殊情況,妥善處理。但是,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布魯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鏈球菌咽炎和扁桃體炎、深部真菌病、結核病等需較長的療程方能徹底治癒,並防止復發。

(六)抗菌葯物的聯合應用要有明確指征:單一葯物可有效治療的感染,不需聯合用葯,僅在下列情況時有指征聯合用葯。

1. 原菌尚未查明的嚴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嚴重感染。
2. 單一抗菌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厭氧菌混合感染,2種或2種以上病原菌感染。
3. 單一抗菌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或敗血症等重症感染。
4. 需長程治療,但病原菌易對某些抗菌葯物產生耐葯性的感染,如結核病、深部真菌病。
5. 由於葯物協同抗菌作用,聯合用葯時應將毒性大的抗菌葯物劑量減少,如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治療隱球菌腦膜炎時,前者的劑量可適當減少,從而減少其毒性反應。聯合用葯時宜選用具有協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葯物聯合,如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其他β內醯胺類與氨基糖苷類聯合,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聯合用葯通常採用2種葯物聯合,3種及3種以上葯物聯合僅適用於個別情況,如結核病的治療。此外必須注意聯合用葯後葯物不良反應將增多。

Ⅵ 使用抗菌葯物須遵循哪些原則

·嚴格掌握適應症 凡屬可用可不用者盡量不用,除考慮抗菌葯物的針對性外,必須掌握葯物的不良反應。 ·遵循由窄譜到廣譜、由低級到高級、由單用到聯用的原則。 · 據葯物敏感情況用葯 在病原菌及葯物敏感情況不明時,可憑經驗選用抗菌葯物進行治療,有條件的盡可能做病原學和葯物敏感試驗,一旦葯敏試驗出結果後,就應根據葯敏試驗選用抗菌葯物。 ·選擇用葯途徑按口服——肌肉注射——靜脈滴注順序。 ·遵醫囑按時服葯 如每日4次,即每6小時服1次;每日3次,即每8小時服1次,而不是指在每日三頓飯時服用。 ·用葯按處方規定,切忌用用停停 葯物用用停停非但不能有效殺滅體內致病菌,而且容易使殘留的致病菌產生耐葯性,給治療帶來困難,延長康復時間。 ·及時停葯 因細菌性感染導致發熱的,在經抗菌葯物治療後體溫正常、主要症狀消失後,要及時停止使用抗菌葯物。 ·嚴格控制預防性用葯范圍 一般情況下不預防性使用抗菌葯物,特別是廣譜抗菌葯物。 ·盡量避免外用 尤其是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及氨基糖甙類抗菌葯物。 ·病毒性感染的疾病不用抗菌葯物 如果發熱原因不明,且無可疑細菌感染徵象者,不亂使用抗菌葯物。 抗菌葯物的使用應以正確診斷為前提,熟悉所選用葯物的適應證、抗菌活性及不良反應等,結合患者(是否老年人、小孩、孕婦等)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選用,故應有醫師處方並在醫務人員指導下用葯,切不可盲目使用。

Ⅶ 合理使用抗菌葯物的原則是什麼

為達到最佳療效,不良反應最小,減少或延緩耐葯性的產生,應遵循以下原則合理應用抗菌葯物:
(1)嚴格掌握適應證。
(2)掌握葯物動力學特徵,制定合理的給葯方案。
(3)避免耐葯性的產生。
(4)防止葯物的不良反應。
(5)抗菌葯物的聯合應用:
①必須明確抗菌葯物聯合用葯的目的聯合用葯的目的主要在於擴大抗菌譜、增強療效、減少用量、降低或避免毒副作用、減少或延緩耐葯菌株的產生。②聯合用葯必須有明確的指征單一葯物難以控制的嚴重感染或混合感染;病因未明而又嚴重危及生命的嚴重感染,先進行聯合用葯,待確診後,再調整用葯;單一或長期用葯易產生耐葯性的細菌感染;葯物不易滲入的部位感染;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疾病,為防止耐葯菌株的出現,可考慮聯合用葯。

Ⅷ 抗菌類葯物合理應用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抗菌類葯物應用的基本原則:

1. 及早確立感染性疾病的病原學診斷。
2. 熟悉選用葯物的適應症、抗菌活性、葯動學和不良反應。
3. 按照患者的生理、病理和免疫等狀態而合理用葯。
4. 常用抗菌素的合理使用。
5. 選用適當的給葯方案、劑量和療程。
6. 下列情況抗菌素的應用要嚴加控制或盡量避免:預防用葯、皮膚、粘膜的局部用葯;病毒感染或發熱原因不明者;聯合採有抗菌葯物。
7. 強調綜合性治療措施的重要性

Ⅸ 老年人選擇用葯的原則有哪些

老年人用葯基本原則:
一、選用合適葯物。診斷一經確立,首先權衡治療葯物的利弊,不僅要考慮到即時的治療效果,也要考慮持續用葯可能帶來的不安全因素。此外,在多葯合用時,更應想到可能會發生葯物有害的相互作用。
二、掌握最佳的用葯劑量。一般要求是:從50歲開始,每增加1歲應減少成人用量的1%;60歲以上,用成人劑量的1/3; 70歲以上,用1/4; 80歲以上,用1/5。從小劑量開始,逐步增加到最佳劑量,加強血葯濃度監測。
三、避免不適用葯物。老年人由於機體功能衰退,抗病與承受葯物的能力俱下降,故在使用葯物時,應當非常慎重,努力避免不適用葯物。

四、警惕合用葯物的不良反應。頸肩腰腿痛病人常用的非甾體葯與解熱鎮痛葯,若合用會引起不少反應。如阿司匹林與香豆素類口服抗凝葯合用,可使抗凝作用增強,引起潰瘍出血;阿司匹林與皮質類固醇合用,更會致潰瘍出血;阿司匹林與氨甲蝶呤合用,可使後者的骨髓抑製作用加重;阿司匹林與口服降糖葯合用≯可加劇低血糖反應等。由於老人慢性病多,合用多種葯物的現象較為普遍,因而必須警惕合用葯物的不良反應。
五、控制特別慎用的葯物。一些頸肩腰腿痛老人,常伴肝血流量減少,且有不同程度的腎功能減退,因而在用葯後可使某些葯物的排泄延緩,清除率下降,造成葯物在血中的濃度升高,進而使葯物在體內積蓄中毒。因此,在對腰腿痛伴中樞神經系統或心血管疾病的患者用葯時,應特別謹慎。
男性老人還多患有前列腺增生症,如使用了抗膽鹼能葯物,如阿托品、山莨菪鹼等,就會使已有的排尿不暢更加重。利尿劑常可導致老年人低血容量、低血鉀、低血壓和血管栓塞。過強的利尿作用,也可使前列腺增生的老年腰腿痛病人產生尿瀦留。老年人免疫功能減退,當合並嚴重感染時,即使致病菌體外葯敏試驗敏感,也有可能出現抗菌葯物治療失敗的情況,此時,有必要並用兩種抗菌葯,以增強抗菌能力。還有安眠葯、抗焦慮抑鬱葯和補品等,均應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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