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1年的新政策,異地父母可以投靠南京兒媳嗎
可以。
中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1)子女異地如何贍養老人擴展閱讀: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律責任?
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❷ 贍養方式有幾種
贍養方式的確定,一方面應該有利於被贍養人的生活以及身心健康,但是另一方面也應該考慮贍養人的贍養能力。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個方面。
贍養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子女將老人安置在家中,自己照料。
3、老人住在家中,有子女、保姆或社區服務者共同照料。
(2)子女異地如何贍養老人擴展閱讀:
贍養人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幾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❸ 當今社會獨生子女越來越多,對於老人的贍養問題該咋解決
當今社會獨生子女越來越多,並且年輕人遠離家鄉外出工作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這不得不讓我們擔心將來老人的贍養問題應該怎麼解決。老人與子女身居異地,子女也組建了自己的家庭,背負著沉重的生活負擔。若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就要肩負四位老人的養老責任,那麼都有哪些贍養老人的解決辦法呢?首先,有一部分年輕人為了贍養老人選擇留在家鄉工作,這樣即使自己組建了家庭也可以因為離得近方便照顧老人;其次,有一部分年輕人通過努力把父母接到自己工作的城市生活,這樣不僅方便照顧父母,父母也可以幫自己照看小孩;最後,有一部分老人會選擇去養老院養老,他們不願給子女增添負擔。
三、送父母去養老院養老
有一些老人為了不給子女增添負擔會選擇去養老院養老,甚至還自己准備了住養老院的錢。如果是老人主動提出想住養老院,子女也可以考慮考慮,但要慎重做出選擇。畢竟現在養老院的資質參差不齊,千萬不能讓老人去養老院受委屈。比較周到、舒適的養老院收費也不低,對於經濟能力也是一種考驗。
你覺得獨生子女贍養老人問題還能通過哪些方式來解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