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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失土保转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8-18 05:46:09

1. 失土农民保险可以转社保吗

可以的。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这一项重要政策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农村养老保险(现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了,统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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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土农民保险可以转社保吗

失土农民保险可以转社保。社保一般指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1、生育保险的好处:可以报销生育相关的费用。如生育检查费、手术费用、生产住院费用等;
2、医疗保险的好处:平时感冒发烧,可以去药店买药。生病住院了,可以由医疗保险报销大部分费用;
3、工伤保险的好处: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让企业承担相依的责任;
4、养老保险的好处:人到年老时,劳动力会丧失,等缴费至满60周岁,并且累计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5、失业保险的好处:失业保险满1年,失业期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去医院就诊,可申请报销70%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 失土保险转社保划算吗

不划算,因为失土保险是国家为发展经济、推动民生项目等征地后解决那些因此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险种,此险种只是暂时的一种解决方式,长远还会逐步与养老保险接轨。失土保险是以被动失去土地为投保原则,社会保险是以工作年限、年龄为原则发起,所以,超过一定年龄的人,是不能购买的。
拓展资料:
1、 失地保险怎么办理
①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②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③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④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2、 失地保险每月领多少钱
①达到领取年龄的失地农民:个人未缴费的农民,每月可领取80元;个人缴费3600元的农民,每月可领取120元;个人缴费6600元的农民,每月可领取160元。
②纳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失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实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
3、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冲突吗
不冲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并不冲突。社保所保障的包括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就是对应于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只是这两者之间缴费资金来源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的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是可以同时拥有的,但是只能享受一份保险待遇。用户可以选择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进行合并,合并之后将会对个人的养老金有较大的提升。
4、 失地保险一次性缴费吗
是的。年满16周岁以上应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不同年龄段实施基本养老保险。
5、 失地保险与户口有关系吗
有关系,农村失地保险的参保人必须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并且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当地的市政规划或者其他用途而被征用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到失地农民保险待遇。

4. 失土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补偿

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将有近亿农民实现身份的转变。而通过土地征用来实现城市的扩张发展已成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城乡一体化战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妥善解决集中出现失地农民的问题。既要保证社会稳定和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又要保证失地农民劳动力“失地不失业”,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而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要老有所养。这既涉及对征地的当下补偿,又涉及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此课题对失地农民安置途径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补偿: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货币补偿总的来看,货币安置存在以下几个弊端: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农转非”人员对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再重新就业尚无把握的前景,“农转非”人员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产生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社会保险安置只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我国经济较发达、入地关系较紧张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体现了一种大的趋势。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又称开发性安置,是通过开发性项目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创新。该方式将农民置换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开发性项目投资通过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使征地“农转非”人员通过与生产性物质资本结合实现再就业。具体操作是按%的开发性安置土地指标实行。就业:从招工安置到引导型就业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有比例地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这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加大。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用工方式逐渐为市场主导的就业形式所替代,国家已经不再包揽“农转非”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也越来越少,采取货币化安置成为各地普遍的选择。再就业的培训成本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使其适应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就业岗位,必须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目前,一个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一个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两者差距为.年。也就是说,平均一个失地农民大约需要再接受.年左右的教育培训,其劳动就业能力方可以等同于一个城市劳动者。这年的教育培训费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间接的支出。但是,如果这年的成本全部由国家和用地者承担补偿是不可能实现的。成都市经验四川省成都市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安排上,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成都市近郊各区、乡把通过腾岗、买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洁、厨工等岗位无歧视地向失地失业农民开放,相继为多人解决了就业。除了区、乡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还成立了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中心,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岗前培训。中心制定了个性化订单式培训计划,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学历状况,聘请师资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证书培训、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等,提高失地农民技能,增强其谋生能力。住房:从货币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设住房安置政策虽然政策上鼓励货币安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难度很大。首先是农民自建房或重新购买商品房的成本远远高于拆迁房得到的补偿,在大城市的房地产大盘开发热潮中,失地农民难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农民因无法进入较为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区,而只能找到一些临时性的简易住所的话,他们又面临着二次拆迁的风险,从而无法安定下来;其次,农民的理财能力和经验很可能导致坐吃山空,而无法达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终还是要找政府来解决。基于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时,最终还是倾向于采用集中规划,集中修建农民新居的办法。农民新居建设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安居问题,将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和农民拆迁户集中在一起,建立一个近郊民居集中点。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不少农房原有的生产性功能消失,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二是大量有时是两干多户同质性很强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在一个地方,容易造成就业的困难。事实上,我们调研中发现,农民新居中,不少劳动力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状态,很多农户靠出租房子维持生活。中心村建设中心村建设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农民,二是通过中心村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中心村既是失地农民的居住区和创业区,又是城乡交融的新社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对中心村进行日常管理。结合中心村建设,在政策允许、政府支持、程序合法、手续完全的前提下,将部分集体土地转变为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修建商业铺面与专业市场,吸引本地农民进场从事商业经营,大量吸收本地农民从事第三产业,鼓励农民走自我就业、自立创业之道路(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要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要在商业用地的指标上给予支持。政策建议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第一,逐步核准,提高用地补偿标准。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将城镇土地划分成若干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第二,商业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应该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也不能侵占农民利益,尤其是应该区分出公益性用地中商业性用地的项目,对商业性项目要区别对待。第三,引入市场机制,从而促进土地价格的合理定价,这是提高土地补偿的科学依据,也是建立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依据,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利益补偿问题的重要前提。农地征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通过法制来解农民征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应是一个基本原则。一是尽快出台完善的《农地征用法》或相关的法律文以便依法规范征地制度。二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该认真调研,总结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各种模式,开展试点,宣传推广典型经验,逐步使征地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国当前的农地征用制度改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过渡性质的,即在现行法律框架做出适当的调整,严格区分公共目的征用和其他的征用,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第二步是着手修订现有法律有关征地的条款,将土地征用权严格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在城市规划控制下,允许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给农民年以上稳定的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要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房地产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要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特别是地处城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普遍推行这一制度。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政府应针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列出专门培训经费和使用方法;积极鼓励用地企业就地工;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要参照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同时要考虑建立专项扶持基金,对自办实业而资金有困难者,提供专项小额贷款给予帮助扶持。此外,还应把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同对城郊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结合起来,让潜在的失地农民先提高素质,逐步脱离对土地和农业的依赖。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农村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未建立的情况下,必须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险费用筹集机制。政府应规范明确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由专门机构管理。同时,按失地农民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别切出一块,支持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看看我几点回答的问题哦真诚的祝福你在生活路上:一帆风顺,开心快乐,永远幸福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农村失地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如下:
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3、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 关于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我们村有50多户农民因为良田被用来盖厂房,而失去了属于自己的田,成为了失土农民。回2008年政府实行失土农答民养老保险,本以为可以顺利参加保险,却被告知我们这些农民不能参保,理由是我们头上还有0.3亩田,我们去村里咨询,村里干部说田是没有的,但写却要写的。这样盼了三年,今年终于听到消息说可以参加保险了,可高兴了没几天,村里传来这样一个消息,说只有其中15户农户可以参加这个保险,这让我们其余35余多农户(家里根本就没有规定的平均每人占0.3亩土地)觉得很不理解,我们为什么不能参加保险。国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希望有关人士帮忙。让我们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知道相关规定,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7. 浙江失土农民养老保险

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可以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合二为一,虽然每个省市自治区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具体来说,主要部分处理办法基本相同。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照浙江省的标准就是,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按规定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6年,大病医疗统筹折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0年)。
2.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确定养老保障待遇:如果两者相加满15年的,可以按企业退休,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两种处理方式:(1)选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是将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折算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办理手续领取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手续时,可以同时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医保年限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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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浙江失土保转社保政策

摘要 我们失地保可以转社保,也可以合并,社保是城镇居民参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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