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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和發展

發布時間:2020-12-25 01:57:19

A. 農村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實行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是從1992年10月開始的。而視同繳費年限是指: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作用: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對於公民的一種普惠制的社會福利,他能夠給予公民最基本的退休生活和醫療健康方面的保障。

1、繳費基數:下線: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1680),上線: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12603);
2、繳費比例:公司承擔20% 個人承擔8% (8% 進入個人帳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①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②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養老金的由哪幾部分組成:
①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5、影響養老金的主要因素:退休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工齡、各年實際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存儲額、繳費年限。
參考資料: http://hi..com/tshengwei/blog/item/e8210a53fcbd1b110df3e3f3.html

B. 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農保和社保屬於國家社保制度的兩種不同類型,主要區別在於針對的群體不一樣。農保主要針對農民,繳費少,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也少;社保主要針對城鎮就業人員,繳費多,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也多。

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區別主要如下:

一、是保障對象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的參保對象主要是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含農村戶口人員);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的參保對象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

二、是繳費標准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是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和基數進行繳費,繳費相對較高;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准按照國家規定,目前設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自願選擇繳費檔次,繳費較低。

三、是籌資結構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主要籌資方是用人單位,雖然個人也繳費,但用人單位繳的是主要部分;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給了現在的老年人基礎養老金,同時對中年人的繳費予以補助。

四、是待遇標准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待遇計發辦法是按照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待遇標准相對較高;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較低,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目前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2)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和發展擴展閱讀

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的待遇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網路—農村養老保險



C. 現在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如何

農民鼠目寸光,都不願意交養老保險。

D. 養老保險在農村的發展過程求!

根據國家「七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關於建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指示精神,民政部針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後原有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狀況,於1986年開始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制。

在開展社區型養老保險試點的同時,1988年,民政部先後在大連市甘井子區、安徽省淮北市進行了縣級養老保險試點。其要點是(1)縣人均收入700元以上為參加保險的基本條件:(2)縣級為基金核算單位;(3)保費由個人、集體共同負擔;(4)務工、務農人員一體化;(5)基金委託金融機構代為運作,增值要求比照銀行利率和商業保險公司養老保險給付標准確定。但就是在這個初步試點基礎上,人們有一種新的啟發:就是要在一種新的思想的指導下,吸納國內外社會保險改革的經驗,從整體上進行重新設計,以建立起一個適合我國國情和我國農村實際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大興縣和左雲縣的試點
1989年,民政部成立了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課題組,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理論進行研究和實踐探索。課題組在兩年多的工作中,進行了大量的社會調查和數據收集,並選擇北京市大興縣和山西省左雲縣作為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縣,設計了試點方案,形成了較豐富的研究成果。這次研究活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踐和發展做了十分有益的嘗試。

大興縣和左雲縣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主要做法是:(1)指導思想: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遵循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和有利於穩定社會、發展生產為目標,建立以自我保障為主、輔之以集體、國家必要支持的社會保險與家庭保障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2)基本原則:堅持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合理負擔,以個人自我保障為主;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等各業人員一體化;堅持統一政策與分散管理結合;堅持量力而行、循序漸進、逐步發展。(3)保險對象:23或25歲以上的農業人口。(4)保險費交納標准:在個人交費比例不低於總交費額50%的前提下,大興縣的月交費標准分別是6.9元、11.4元、14.9元、19.9元四個檔次。左雲縣的月交費標准分別是4元、12元、20元三個檔次;這些檔次的設立依據,一是當時當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指標;二是農民對未來所期望的保障目標;三是農民的經濟條件和經濟承受能力。(5)養老金給付標准;啟領年齡為60周歲,按月領取,直至身亡。被保險者在領取後十年內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至滿十年。(6)為了避免保險費及養老金因物價上漲而貶值,保障未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按照年平均6%的生活費用指數,對保險費繳納標准及養老金給付標准進行調整。繳費標准每五年調整一次,給付標准每年調整一次。(7)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實行縣、鄉(鎮)、村三級管理,被保險者監督的制度。縣管理機構建立檔案和保險基金收支總賬;鄉(鎮)建立分檔案和保險基金收支分賬;村建立保費收繳及給付明細賬。(8)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實行縣級集體統一管理,通過銀行存款、購買有價證券、專業銀行存款、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融能、委託銀行貸款等渠道,對基金實行保值增值。(9)機構設置;縣設事業性質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站,鄉(鎮)設事務所,村設代辦員。(10)立法與監督: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當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由縣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大興與左雲縣的設計方案,同「農村基層社會保障探索」時期相比,其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已有了本質的不同,這就是強調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承擔社會保險的責任。時至今日,這種思想作為社會保險改革的基本思想,才被大家普遍認識。在養老保險的方法設計方面,大興與左雲的方案同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相比,已勾勒出了雛形,而且後者對前者也有許多方面的承繼。因此,從這點來說,這次研究活動,對後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試點與擴大試點
山東試點和煙台會議
根據國務院1990年7月第111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和1991年6月國務院《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民政部於1991年開始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初選定山東省的牟平縣、龍口市、招運縣、榮成市、乳山縣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首批試點縣(市)。為搞好試點工作,民政部於同年在山東省泰安市召開了部分省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座談會。會議介紹了試點的進展情況,交流了部分地區開展社區型養老保險的經驗與教訓,初步確定了下一步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堅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借鑒我國城市和國外養老保險的經驗教訓,堅持以農民的自我保障為主,社會互濟為輔,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在工作上,從點到面,滾動式發展,逐步形成全面制度。經過與會者充分研究與商討,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做法是:(1)投保年齡與領取年齡。投保年齡一般為20周歲,領取年齡為60周歲。(2)資金籌集。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少量補助。(3)交納標准和支付標准。原則上為多檔次,以保障農民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自助為主、互濟為輔。(4)工作規程。以村為單位統一收費,以鄉、(鎮)為單位統一將保費交入銀行專用帳戶。按人立戶建檔,村、鄉、縣三級管理。逐步建立個人保險號碼系統,實行計算機管理。(5)資金管理。原則上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資金保值增值的主要手段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

1991年10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煙台市召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主要內容是總結山東試點經驗,討論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方案,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會議對試點情況進行了總結。從1991年3月到同年9月,首批試點的牟平縣等五縣(市)共有30個鄉鎮281個村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投保人數近8萬人,收取保險費485萬元,平均投保率為92.5%。其中個人交費占保險費總額的比例為66.3%。整個試點經歷了調查、制定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和制定有關章程、啟動運轉四個階段。試點單位根據民政部擬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草案),分別制定了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和鄉、村實施細則,對投保對象、投保年齡、投保標准、集體補貼的方式和比例、養老保險金的領取作了具體規定,形成了地方性法規。
會議認為,民政部擬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草案)通過五個縣(市)的試點,得到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其基本思想符合農村實際,保險模式的選擇和具體辦法,已同過去仿城的做法、社區型養老保險的做法,有了本質的不同,具有思想和方法上的先進性。
關於要不要搞和能不能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我國農村人口比例大,農村問題、農民問題一直是關系我國政治經濟全局的重大問題,也是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能否落實的關鍵問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有利於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有利於促進農村社會文明和社會進步,有利於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會議認為,經過十年改革,農村經濟和生活水平穩步提高,相當地區具備了開展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廣大農民對此有強烈的要求和願望。在這些地區開展社會養老保險,條件與時機均已成熟。為此民政部門要以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來認識這項工作。
關於理順關系問題。由於當時對社會保險的認識水平的局限及對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界限與關系認識不甚清楚,人們對由政府部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感到不理解,有些地方出現了商業保險公司壟斷農村養老保險市場的情況(對農民個人而言,社會保險是基本保險,商業保險是補充保險,兩者是主從關系。在市場上,兩者本不存在壟斷的問題。但從當時我國農民的經濟條件和保險意識來看,其能力只夠參加一種保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商業保險先入為主,就已形成了市場上和事實上的壟斷。)。理順關系在當時以至後來的二三年中,一直是困擾基層民政部門能不能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首要問題。會議指出,國務院決定民政部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這一分工是根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民政部的職責和任務確定的,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的決定,逐步理順關系。
關於工作機構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開展工作的縣(市)必須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所屬鄉鎮要有專職人員。開展工作面較大的地、市和省,要集中一定的力量,組成工作班子加強領導,逐步建立專門機構。專門機構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任務是經辦養老保險資金支付、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等具體業務。
這次工作會議對指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但給各地的試點工作提供了指導思想和方法,也使與會者樹立了信心。

擴大試點
1992年,以鄧小平同志南巡談話為標志的中國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落實小平南巡談話精神、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成為當時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主流。 這種社會環境也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與發展帶來了積極影響。首先,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認識得到了提高,認清了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之間相輔相成的關系,認識到農村問題、農民問題,從來就是我們黨和國家制定政策的首要問題,只有農村穩定,才有全國的穩定,只有農村的發展,才會促進全國的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不僅對於農村實現第二步戰略目標,深化農村改革,穩定農村社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深遠的意義,而且對於保障全國的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也具有重大意義。其次,這種社會環境促進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煙台會議之後,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就在29個省、(自治區、市)的700多個縣(市、區)展開,其中近200個縣(市、區)政府頒布了暫行辦法,建立了機構,開始收取保險費。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達530多萬人,投保金額近3億元。特別是武漢市,到1992年6月,全市的所有縣、市、區全面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逐步得到地方黨政領導的重視與支持,先後有近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相繼下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文件,現順了關系,為民政部門做好這項工作創造了較好的外部環境。

1992年7月,民政部在湖北省武漢市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驗交流會」,總結推廣了武漢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加大推進力度、加快發展步伐的經驗,提出了「學武漢,趕山東,養老保險更上新台階」的奮斗目標。武漢等地的經驗,推動了全國各地試點工作的迅速發展。繼山東、武漢後,江蘇省依靠本省獨特的經濟發展優勢,在比較短的時間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全省全面鋪開。到1992年底,試點工作在全國950多個縣(市、區)展開,160多個縣(市、區)基本建立起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參加保險人數有2600多萬,收繳保險金8億元。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蘇張家港市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全面總結了兩年來近600個縣(市)組織大規模試點的經驗,提出了「積極引導,穩步推進」的工作方針,要求各地把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宣傳、管好用好保險基金、加強隊伍建設、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立法工作等,作為今後工作的重點。國務委員陳俊生給大會寄來了書面發言,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這一「好事辦好」。張家港會議的召開,促進了農地社會養老保險在全國的逐步發展。

三、《基本方案》的出台

在總結山東五縣市的基本做法和經驗,徵求有關專家、學者及國家體改委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出台《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其基本原則的確定與方法選擇,主要基於以下思想:

強調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從我國農村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這主要考慮到,其一,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與城市不是同步的,其生活需求也與城市不同。因此,不宜按城市職工退休生活標准來確定農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其二,我國人口壽命延長後,農村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仍可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勞動,增加一些收入,因此養老保險不是其唯一的生活來源;其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只是基本保障制度,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還可根據自身條件,加入其它形式的養老保險,作為補充;其四,要吸取一些國家由於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加速削弱家庭保障功能的教訓,從我國實際出發,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的保障功能。因此,從總體上講,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是一個低標準的保障制度,屬於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范疇。它應與集體的補充養老保障、個人儲蓄性保險、繼續創造財富及家庭的保障與照顧相結合,共同承擔農村人口的養老任務。
強調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通過購買國家債券來解決。從當時的情況看,我國尚未形成規范的金融投資市場,投資風險很大。為了確保保險基金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購買較高利率的國債,是比較安全和容易操作的投資方法。
《基本方案》的出台,是對民政部門多年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探索與實踐的總結,它創造性地借鑒了商業保險中人壽保險的一些做法,汲取了民政部門歷次探索經驗中的精華,又大膽地舍棄了其中不符合農村實際、不甚科學的部分。其基本原則和方法,保險模式的選擇,都十分突出地強調了符合農村實際、適應性和可操作性強的思想。經過幾年實踐,《基本方案》所確定的原則與方法,仍能作為今天的指導思想,表明其具有思想先進性,一定的前瞻性。

穩步發展時期
打基礎、促發展
張家港會議後,各地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認識有了很大提高, 工作在全國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全面推開。雖然在1993年部分省市由於政策界限不清,把養老保險工作視同為農民負擔,使工作的正常進展受到一定影響,但各級民政部門通過大量細致的宣傳工作,進一步宣傳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及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迫切性與必要性,從而使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更加了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障的關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農村其它政策的內在聯系,增加了各部門之間的相互理解、相互協調和配合。從1994年開始,政策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基金積累初具規模。到1995年底,全國已有28個省、市、自治區的1500多個縣(市、區)開展工作,有4900萬農村人口(含鄉鎮企業職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積累保險基金46億元。山東、江蘇、浙江、上海、福建、湖南、江西、安徽、湖北、四川、山西等11個省、市保險基金的積累規模超過億元,其中山東省突破15億,江蘇省達8.5億元。

在此期間,各級管理部門積極開展基礎性工作,為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穩步發展,起了決定性作用。

工作關系進一步理順,外部環境得到改善。為穩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民政部多次向國務院匯報有關情況,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取得了預期效果。1993年,國務院批准了民政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明確了民政部主管農村(含鄉鎮企業)養老保險的職能。1994年5月,李鵬總理在第十次全國民政工作會議上,重申了勞動、人事、民政分管城鄉社會保險的體制。同年9月,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意見,民政部與勞動部、人事部共同下發《關於保持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穩定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民政部主管部門農村包括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職能和任務,穩定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各省、市、自治區也把統一思想、理順關系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先後有26個省(市、自治區)政府下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文件,明確了民政部門的主管職能,基本理順了工作關系。
業務操作逐步規范,規章制度不斷完善。根據《基本方案》確定的原則,民政部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先後制定下發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編號辦法》、《繳費階段標准單證和操作流程》、《發放階段的標准單證和操作流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和規定,組織編寫了農村養老保險業務培訓教材,組織開發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計算機個人賬戶管理系統(1.0版)」,進行了使用試點。以上規定和政策,初步規范了操作程序,加強了業務、財務、基金和檔案管理。
管理機構逐步建立,幹部素質明顯提高。經過幾年的努力,各級管理機構逐步建立、初步形成中央、省(市、自治區)、地(市)、縣(市、區)鄉(鎮)管理服務體系。1993年民政部成立了「農村社會保險司」,1995年又組建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健全了中央級管理機構。山東、江蘇、海南、山西、福建等20個省、市、自治區相繼建立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處,1100多個開展工作的縣(市、區)建立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性管理機構。各級管理部門積極落實人員編制,配備27000多名幹部,工作隊伍逐步建立起來。為培育專業化幹部隊伍,各級管理部門進行了大規模的基礎性專業培訓,為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行了較充分的技術准備。
1995年10月,民政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會議總結了幾年來的工作,分析了面臨的形勢,交流了各地經驗,明確了今後的指導思想,提出了「強化管理、穩步發展」的工作方針,部署了今後的工作任務。會議指出,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穩步拓展范圍,完善各項配套政策和措施;擴大基金積累規模,建立健全管理和監督機制,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管理機構,提高專業隊伍素質,改進管理和服務方法,逐步建立與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經濟發達地區,要加大推進力度,嚴格各項管理,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規,基本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中等經濟水平地區,要鞏固已有成果,積極穩妥地推進、完善各項管理,逐步建立制度;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要搞好富裕縣(市、區)和鄉(鎮)的養老保險,積累經驗,逐步發展。到本世紀末,實現全國有1.2億農村人口參加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總額超過150億元的發展目標。1995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走過五年發展歷程,這是一個艱苦的開創性歷程。各級民政部門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初步總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承擔主體明確,權益關系明晰,機制方法靈活,透明度較高,適應性和可操作性較強,符合我國農村實際。如果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主要就是選擇了一個好辦法。李鵬、朱鎔基、李鐵映、李貴鮮等國務院領導多次肯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稱這個辦法的機制好。為了逐步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理論,民政部於1995年初,組織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央財政金融學院、中國科學院、國務院研究室、勞動部社會保險研究所等單位的專家學者,組成專家論證組,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及其實施情況進行了為期10個月的論證。論證組的成員有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曾毅教授,社會學系王思斌教授,北大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林毅夫教授、餘明德博士,中科院金融研究中心房漢庭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侯文若教授等。論證組分專題對《基本方案》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系列方針、政策、辦法,從社會學、人口學、金融學、保險學、經濟學的角度進行了全面深入研究,形成了一批頗有理論與學術價值的研究成果。

專家們一致認為,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解決農村「老有所養」問題的現實選擇,《基本方案》確定的原則和方法是社會保險改革的突破,是制度創新,順應了國際社會保險改革的潮流和發展方向。在技術上,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建立個人帳戶」、以個人積累確定領取標準的做法,充分體現了經濟學的效率原則,技術上十分先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運行機制和組織體系的成功運轉,有效地解決了許多國家束手無策的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基金籌集成本過高的問題,這對全球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也是一種貢獻,具有積極意義。

1995年12月,民政部與《經濟日報》社在人民大會堂舉辦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專家論證報告會。吳敬璉、袁方、王慧炯、俞自由等著名專家參加會議,並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雷潔瓊出席會議,民政部副部長范寶俊、《經濟日報》社總編輯楊尚德到會並講話。
近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發展思路和管理方式方面逐步進行了調整。一是加強了基金管理工作。在分析近幾年基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基金管理的政策性意見,草擬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基金運作行為,明確了有關管理政策。根據國內金融形勢和銀行對存款利率的調整,民政部於1997年先後兩次調整了基金增值要求、責任金核算標准,進一步強化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動態給付機制。開展了全國基金財務大檢查,對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進行全面調查,摸清了各地基金積累的底數和投資狀況,加強了基金管理和財務監督。二是為了加大工作力度,民政部下發了《關於積極組織鄉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通知》,指導各地因地制宜地做好鄉鎮(村)企業職工、鄉村幹部、民辦教師和個體工商戶等有穩定收入人員的投保工作,進一步擴大了覆蓋面,增加了積累規模。三是為了貫徹落實抓好管理,促發展的方針,各級管理部門推進規范化管理工作,全力抓好機構、業務、檔案、財會、基金、統計與稽核的全流程規范工作。民政部於1997年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程(試行)》,部署各地做好試點工作,經過2�3年的努力,全面實行規范化操作。在對200個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計算機個人帳戶管理系統(1.0版)」試運行情況進行全面總結的基礎上,民政部組織技術力量,結合目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要求,吸收全國同類軟體的優點,對1.0版本進行了升級工作,研製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計算機個人帳戶管理系統(2.0版)」,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打下了基礎。四是為了逐步完善現行管理體制,解決由於體制不健全、政策不配套而給管理工作帶來的一些問題,民政部組織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課題組,就體制改革進行可行性研究,形成了研究報告。五是為了提高幹部素質和專業知識水平,民政部有計劃地對省級管理機構領導幹部進行專業化培訓,提高了省級領導層次的專業化水平。以上措施的實施,確保管理工作上了一個新台階,保證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朝著繳付有序、管理有方、運轉有效的方向健康發展。

1997年10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煙台市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會議以鄧小平理論為指針,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全面總結了幾年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的經驗,擴大了煙台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經驗,表彰了一批以煙台為代表的管理工作先進單位,部署了今後一個時期「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內外監督」的任務。會上,范寶俊副部長作了「加強內部管理,健全監督機制,促進全國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主題報告,多吉才讓部長針對當前工作中存在的理論和認識問題作了重要講話。

會議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隨著事業的發展不斷得到加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在工作初期,結合試點時期的要求,管理工作主要圍繞微觀操作展開,從而保證了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在穩步發展時期,管理工作的重點主要是加強宏觀指導、制定基本政策、簡化操作程序、統一操作辦法,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險的資金籌集形式得以鞏固,給付機制和基金運營方式逐步完善起來;1995年杭州會議提出「強化管理、穩步發展「的工作方針以來,管理工作在內容和范圍方面均得到擴展,主要是完善基本方案、籌資模式與個人帳戶理論,研究基金投資方向和市場操作技術,制定了業務管理規范和標准,提出「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內外監督」的指導方針。這是貫徹「強化管理、穩步發展」方針的重要舉措。

E.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1998年。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

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中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

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5)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和發展擴展閱讀:

保險對象的權益有:

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長壽 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3)保險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

4)投保人招公、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F. 農村養老保險和社保是一樣嗎

農村養老保險和社保是不一樣的。

1、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2、社保: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6)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和發展擴展閱讀:

一、農村養老保險具有的特徵:

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二、農村社保具有的特徵: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社會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G. 我國農村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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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與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發展歷程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中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年3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年6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年4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年,全國11個省市3547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年3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等。

H.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大力拓展企業年金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保障計劃,提高員工保障水平,探索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拓寬商業養老保險服務領域。
2、據《2013-2017年中國養老保險行業市場需求預測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當前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60歲以上的老年人佔全國人口10%左右,人口老齡化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到2050年,中國老年人口的比例將超過30%,養老問題將對中國人民生活構成前所未有的挑戰。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家庭結構小型化、城鎮化進程加速、人口紅利消失,老齡化進程與經濟社會轉型期的矛盾相交織,社會養老保障和養老服務的需求急劇增加。未來20年,中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老齡事業發展任重道遠。
3、如今中國壽險整體處於低谷期,2011年其增長模式遭遇到瓶頸,在投資收益沒有實質性改觀之前,壽險行業缺乏亮點。養老領域將成為壽險公司的重點方向,養老險將成為壽險行業未來結構調整的突破點,另外保險公司投資養老社區、醫療機構對壽險產業鏈的拓展和延伸,都將成為未來壽險業發展的主要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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