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關死者生前債務如何償還的法律規定,誰知道
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遺產為限承擔還款義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專償被繼承人依法屬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⑵ 法院有權扣留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償還死者生前的債務嗎
沒有權利
法院執行局只能對活人進行執行
或者只能對被執行人的遺產進行執行
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償不屬於被執行人的遺產
所以法院沒有權利扣留
⑶ 死者生前名下無任何財產,如何處理其個人債務其父母是否有替死者(成年子女)償還債務的義務
1、按照《民法通則》第213條規定:「作為被執行的公民死亡後,以其遺產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在債務人死亡之後,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
2、根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應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這條法律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就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反之,則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二是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在償還債務時,以遺產價值為限,債務超出遺產價值的,子女沒有義務償還。
我國繼承法對於特定條件下死者生前債務的清償問題,雖未作出明文規定,但根據一般的繼承法理論和司法實踐,應當認為,死者生前為繼承人的需要所欠債務和繼承人應盡扶養義務而未履行義務所欠債務,不應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即應以自己的固有財產進行清償。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在遺產范圍內的死者生前債務概由繼承人承受。也就是說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成為新的債務人,並且其所負債務僅以其所繼承的遺產范圍為限。因為種種原因,第三人與繼承人、債權人間仍可能達成債務承擔協議。若是一般的債務承擔按照相應規定處理即可解決。
⑷ 死亡賠償金能否用來償還死者生前債務
死亡賠償金能用來償還死者生前債務。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用途可以由近親屬支配,可以用來償還死者生前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27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⑸ 借款人去世了,欠款怎麼辦
1、可以向死者的配來偶源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間存在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2、遺產中償還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麼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清償死者債務。
⑹ 能用死亡賠償金清償死者生前債務嗎
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內是死者容近親屬而非死者,故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用於償還死者生前債務。死亡賠償金的獲得者是死者近親屬,死者近親屬可以用其份額內的死亡賠償金來償還個人債務。本案中,方紅作為死者的配偶,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屬於其夫妻共同債務,其有義務償還,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方紅作為死者的近親屬之一,有權獲得因死者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在未分割之前,屬於死者所有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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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和其它共有人共有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分割後,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分割後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共有人怠於分割該共有財產,債權人可以代為提起析產訴訟進行分割共有財產。
⑺ 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可以償還死者債務嗎
當然可以。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是給死者家屬的,這不錯,但它是由通過內死者獲得,本質上屬容於死者,所以可以用來償還死者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⑻ 法院是否可以用公務員死亡撫恤金執行償還死者生前債務
不可以。都進法院,開除黨籍和職務了,應該就沒有死亡撫恤金了。
望採納
⑼ 死亡賠償金法院是否可以凍結用來償還死者身前老婆不知道的債務.
債權人是不得凍結死亡賠償金的。死亡賠償金應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協商分配。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