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險是如何產生與發展的
養老保險制度是人類社會發展與進步的重要標志和成果,從它產生到現在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
在18世紀歐洲實現了工業革命以後,生產轉變為工業化、城市化和社會化,人口相對向城市集中,占統治地位的家庭養老保障開始瓦解。同時,生產的社會化還加深了勞動者之間的社會聯系,對社會的依賴程度增強,從而產生了養老保險的社會基礎。生產的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使社會財富大量增加。這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
有了社會和物質基礎,養老保險仍然不會自發產生,可以說階級斗爭是養老保險由可能變為現實的決定性因素。工人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基本生存權利,進行了長期的斗爭。資產階級政府迫於壓力,為了緩和階級矛盾,不得不做出一些讓步。一步步、一點點地被迫實行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如被稱為「鐵血宰相」的德國宰相俾斯麥,推行鐵血政策,鎮壓工人運動,同時他又意識到鎮壓不是唯一的途徑,還應同時積極改進工人的福利,改革社會弊端。他也因此成為社會保險的創始人。德國成為世界上最早實行社會保險的國家,在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先後頒布了《疾病社會保險法》、《工傷事故保險法》和《老年和殘障社會保險法》。這三項社會保險法的頒布,標志著世界上第一套最完整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
進入20世紀,資本主義國家危機四伏,生產下降,經濟停滯。為了克服重重困難,其他歐洲國家紛紛效仿德國,實行社會保險制度。1908年奧地利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1908年和1911年英國建立了老年保險和失業、疾病保險制度,法國和瑞典也先後於1910年和1913年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
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席捲了包括美國在內的資本主義國家,1935年,作為「羅斯福新政」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也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頒布了《社會保障法》。
1944年,國際勞工組織在美國費城召開26屆國際勞工大會,發表了《費城宣言》,將擴大社會保險措施確定為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從而大大推動了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世界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與繁榮,社會保險在世界較大的范圍內實現了向國家化、全民化和福利化方面的轉變。曾任英國倫敦學院院長和勞工介紹所所長的貝弗里奇受英國政府委託起草了《社會保險和有關福利問題》的報告。報告主張:享受社會保障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受保者應按統一標准繳款,按統一標准領取津貼和救濟;發放的津貼或救濟,應足以維持正常生活而不再需要其他資助;享受救濟或津貼的時間以需要為准,不受其他限制;保障的范圍包括生活必需的各個方面。在貝弗里奇報告的基礎上,英國頒布了一系列的社會保障法案,在1948年,英國宣布建成了世界第一個「福利國家」。此後,歐洲的許多國家紛紛參照英國的做法,實行了全面的福利計劃。
進入20世紀的70年代,由於經濟出現滯脹現象,社會保險也陷入困境,西歐發生「福利國家危機」,美國出現「福利困境 」,日本的年金制度將要「崩潰」。這些國家實行的所謂「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計劃受到嚴重的挑戰,國家感到福利費開支不堪重負,難以為繼。因此,世界各國現在都在為養老保險今後的發展尋找出路。
⑵ 我國養老保險的發展趨勢
我國很多方面的發展趨勢都很正常,都很平穩,慢慢的會發展的更好,更穩健的各個方面都在健全
⑶ 養老保險的歷史沿革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採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共識。第一支柱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整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礎。基本保險的資金來源於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國家立法或通過行政手段要求企業必須強制參保,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以保證勞動者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企業年金是其中的一個層次。企業年金是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或是完全由企業負擔,是企業按照其經營效益自願參加的,政府給予參保企業以一定的優惠政策,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年金是企業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之後的附加保險,它主要是企業根據其自身經營情況為職工出資投保的旨在解決企業職工退休後在基本養老保障外取得的養老金。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由個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自願投保,保險費由投保人全部負擔。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2009年1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⑷ 中國養老保險未來的發展趨勢如何
這個問題太大,在這里你肯定找不到答案.
可以這么說,未來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目前發展很不健康
⑸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
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根據國家現行的社保養老制度,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是由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指退休後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是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余額除以120。過渡性養老金則需要根據每個人不同情況單獨計算,比較復雜,費用也比較少,此處忽略不計。
這里有幾個數字需要先加以說明,從2006年1月1日起,養老金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因此,再計算用其工資乘以8%,就是其個人每月繳納的養老費用。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過節費、旅遊費、交通費、洗理費、書報費、伙食補助、住房、租房補貼以及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住房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房水電費等。
⑹ 我國養老保險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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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程開始啟動,到目版前大致經歷了三權個階段。第一階段:1991年-1996年,傳統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向社會保險體制逐步轉變;第二階段:1997年-2000年,統一的全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形成;第三階段:2001年開始,統一養老保險體制進一步調整。
⑺ 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
補充養老保險是在強制性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外,國家通過一定的政策引導、支持和規范發展的,以自願性、市場化運作為基本原則的養老保險體系。我國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初步形成了包括企業年金、享受國家政策支持的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及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在內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體系。(一)第一階段:「補充養老保險」的首次提出及初期發展(1991—1999年)。作為國有企業改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於1991年在《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中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將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重要組成部分。
1995年《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明確了補充養老保險性質和經辦方式,推動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進入實踐階段,1995—1999年間,中央及地方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紛紛根據自身情況建立了不同層次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商業保險公司及部分有實力的企業機構利用自保機制涉足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領域。
這一期間,國家允許地方根據自身財力狀況,給予補充養老保險不超過上年工資總額4—15%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使得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獲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形成了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發展歷程中的小高峰。(二)第二階段:企業年金一支獨大發展時期(2000—2006年)。由於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屬於新生事物,經驗不足,業務發展中出現了多頭經營、監管真空及部分職工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等諸多問題。1999年底,國務院對補充養老保險市場進行了清理整頓,將包括石油、煤炭等11個部門和單位經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其他行業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歸屬商業保險,由中國保監會監管。
此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了「企業年金」的經辦模式。隨後,聯合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各有關部門出台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年金管理指引》等若干規范性文件,逐漸形成了企業年金的政策框架,並在社會保障系統內部發文明確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唯一形式。
這一期間,社會保障部門受託管理的11個部門和單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均轉制為企業年金,超百億元的託管資金規模使得企業年金成為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絕對主體,導致社會普遍認為企業年金是唯一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商業保險領域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則難以享受各地給予企業年金繳費不超過上年職工工資總額4—8.33%部分准予稅前扣除的政策優惠。(三)第三階段:商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回歸補充養老保險體系(2007年至今)。為推動商業保險領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發展,爭取其與企業年金同等發展地位,中國保監會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確企業團體養老保險屬於補充養老保險,指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模式包括企業年金和企業團體養老保險。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經辦模式」。
二是印發《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第4號),解決養老保險行業的規范問題,使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具有顯著的養老特色,具備了與企業年金等同的功能。
三是積極爭取中央和地方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扶持政策,先後在天津濱海新區試點享受財政獎勵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在上海試行稅延型個人補充養老保險業務。
上述舉措的實施,逐漸推動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回歸補充養老保險體系,獲得與企業年金等同的政策扶持,補充養老保險逐漸呈現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共同發展的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2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給予團體投保企業保費支出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從國家稅收政策層面統一了包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在內補充養老保險業務享有的優惠權利,為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領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進一步發展開拓了空間。
⑻ 養老保險的發展趨勢是什麼
2019年10月6日 - 社會保險在未來的發展趨勢會怎麼樣呢?我個人認為社會保險在未來的發展... 因為除了職工養老保險之外,還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那麼這個城鄉居民養...
⑼ 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的
1997年。
20世紀80年代,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中國著手對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經過10多年的探索,於1997年正式確立了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為特徵的混合型養老保險模式,該模式中社會統籌部分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由企業繳費形成,個人賬戶部分為個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企業負擔3%,個人負擔8%。
在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9)養老保險的發展擴展閱讀
基本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