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等16個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海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對《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等16個規章的修改決定和關於對《海南省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等7個規章的廢止決定,其中《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有關罰款的規定需要經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已經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審議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等16個規章根據修改決定作相應修正,由省法制局重新匯編印製,向社會發行。
省長阮崇武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警告或並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一)拒絕勞動衛生監督、監測的;
(二)招收新職工不進行預防性體檢或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職工不進行定期體檢,無《健康證》而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三)不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的;
(四)不按規定報告監測結果或謊報監測結果的;
(五)無《崗位衛生培訓合格證》而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六)未按規定建立勞動衛生檔案和接觸有毒有害作業職工健康檔案的。」
圓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一)發生急性職業病中毒或職業性傳染病流行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作業環境條件惡劣並連續兩年慢性職業病發病率超過2/100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審查,竣工未經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驗收,或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而投產的。
企業的前款違法行為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工業勞動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刪除《海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非法刻制的社會團體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收繳。非法刻制印章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給予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其後條文順序依次順延。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對超過期限拒不執行前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對喪主處以1000元罰款,追回已發放的喪葬費,並再限期繼續執行;對再超過期限仍拒不執行的,將其所葬墳墓強制平毀,費用由喪主承擔。」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挖掘、損毀受保護墳墓或公墓的,每挖掘、損毀一個墳墓,由民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並責令恢復原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合法證明,私自經營基地,或違法出租、轉讓、買賣、變相買賣墓地、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輕重,由土地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法佔用耕地作墓地,或將遷出、平毀的墳墓返遷或重建,或違法佔地土葬等行為的,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個墓穴以1000元罰款;對逾期拒不改正的,將其所葬墳墓強制平毀,費橋則用由喪主承擔。」
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利用喪葬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在非指定場所進行敏腔棚宗教喪葬活動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或由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宗教事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別對喪主和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罰款;違反治安、環衛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環衛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冒領養老金的,應當如數追回,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海南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將《海南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會同其他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未經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私自經營文物購銷活動的;
(三)污損、刻劃文物或者擅自移動、損毀文物保護標志、文物單位保護范圍界樁的;
(四)私自復制、拓印文物並出售復制、拓印品的;
(五)在文物保護范圍和建築控制地帶內排放超標準的廢氣、廢水、廢
㈡ 死亡冒領待遇追繳什麼意思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有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存在著其親屬繼續冒領已故人員養老金現象,其行為已觸犯法律、部分人員已涉嫌犯罪,我中心正在進行核實追繳,請其法定繼承人盡快前來我中心辦理相關業務。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相關要求
1.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已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應攜帶死者死亡證明材料於次月15日之前及時到各鄉(鎮)勞動保障所辦理注銷手續。
2.如死者法定繼承人未按時辦理注銷且存在冒領養老金的,其法定繼承人應攜帶死者死亡證明材料到各鄉(鎮)勞動保障所,從死亡的次月起,如數退還冒領養老金,並辦理注銷手續。
3.自本公告發布30日內拒不返還的,人社部門將與公安、法院等部門聯合行動,通過法律程序追繳冒領養老金,並予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達到一定數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8條、《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對拒不返還者,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4.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作出解釋,將騙取社保金列為詐騙公私財物行為。為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望廣大城鄉居民朋友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如有冒領行為的,請盡快自覺、主動足額退回冒領養老金。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冒領養老保險待遇行為,共同維護養老保險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㈢ 冒領養老金處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隱瞞不報,其親屬或他人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養老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退還冒領金額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㈣ 老人去世十年了,養老辦公室說養老金多領了要退還,這是誰的責任
根據社保法規定,退休職工死亡次月停發養老金,並向家屬發放喪葬撫恤金,具體喪葬撫恤標准各地區各險種有差別。家屬有義務告知社保機構退休職工死亡,如非惡意多領取了養老金,應該退還社保機構或在計算喪葬撫恤金時抵扣。惡意冒領養老金是違法行為,社保機構可以起訴。要想按時領取養老金,每年需要進行生存認證,超過一年未認證的,社保機構會暫停養老金。(社保機構是不是也不傻?)認證方式很多,社區、社保機構、app、微信認證等都可以,行動不便的家屬還可以去社區要求上門認證。一年沒有認證會暫停養老金,也就是說家屬最多冒領死者1年養老金,而很多時候喪葬撫恤金都會超過這個數。大數據時代,我們社保工作人員都不知道「上面」怎麼知道某些職工疑似死亡了,一個文件下來要我們去調查,一調查,很多人真的死了。所以,家屬還是老老實實申報死亡,准備好資料領喪葬撫恤金吧。真被追繳養老金讓鄰居、親戚知道了會很丟臉的。如果真追上門了,積極配合,否則法院一起訴,百分之百輸,到時退還養老金不說還要被處3左右倍罰款。
作者:狐狸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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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冒領養老金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冒領養老金形式,主要有三種:
1、是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親屬冒領。個別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未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其家人繼續領取已故者的養老金,這是冒領養老金的主要形式。
2、是弄虛作假,騙取待遇。主要是偽造、塗改個人檔案的年齡或工種,千方百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3、是鑽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參保人員數據還沒有完全實行聯網,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虛作假,重復參保。有的冒領者在工作地辦理退休手續,同時在外省或統籌范圍外的地方還有一份社會保險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㈥ 冒領養老金處理辦法最新
對於冒領農村養老金的應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其他首段騙取養老保險金的,會按照詐騙公司財物行為定罪處罰。詐騙數額較大達到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就應當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全國人民行敏姿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騙取社會保險金或檔絕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明確如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冒領養老金形式,主要有三種:
1、是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親屬冒領。個別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未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其家人繼續領取已故者的養老金,這是冒領養老金的主要形式。
2、是弄虛作假,騙取待遇。主要是偽造、塗改個人檔案的年齡或工種,千方百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3、是鑽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參保人員數據還沒有完全實行聯網,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虛作假,重復參保。有的冒領者在工作地辦理退休手續,同時在外省或統籌范圍外的地方還有一份社會保險養老金
從當地實際情況看,盡管採取了多種方法預防,當前冒領養老金的問題還很嚴重,每年拿亮稽核都發現存在有冒領現象。且冒領養老金的手段惡劣,在異地居住和因病不能自理的離退休人員群體中往往存在提供虛假照片、某照片,甚至冒名頂替,拖關系、走後門,開具虛假居住生存證明,豈圖矇混過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㈦ 冒領養老金處理辦法最新
法律分析:
第一條 為落實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加強中央財政實行特殊轉移支付機制資金監管,確保有關資金直達市縣基層、直接惠企利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實行特珠轉移支付機制資金(以下簡稱直達資金)包括並不限於2020年中央財政通過新增財政赤字1萬億元和抗疫特別國債1萬億元安排的預算資金。
第三條 直達資金按照「中央切塊、省級細化、各案同意、快速直達」的原則分配。財政部主要接照因素法將資金切塊到省,省級財政部門統籌本地實際提出細化到市縣的分配方集報財政部各案,財政部審核提出意見反饋省級財畢肆鉛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進行相應調整後直接下達到市縣。
第四條建立資金監控系統,在對直達資金單獨下達、單獨標識的基礎上,通過系統動態監測,確保數據真實、賬日清晰、流向明確,資金直達基層、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條對受益對象實行實率制管理。市縣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摸排確定需要幫扶的雹槐因難企業和人員, 建立實名台賬, 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直接發放到受益對象,不得違規將資金轉至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然後再拔付到受益對象。
第六條 建立直達資金定期報告制度。 省級財政部門接月匯總本地區直達資金的分配、拔付、使用等情況,於每月1o日前報送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七條 推動直達資金信息公開。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以適當方式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直達資金分配、 潑付、使用等情況,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和預算公開要求,及時將有關分配情況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者。
第八條 各級_政部門要依託資金監控系統加強直達資金監督。
財政部動態跟蹤直達資金在地方逐級分配、 拔付和使用情況,督促省級財政部門將直達資金全部安排給市縣。
省級財政部門接「省負總責」的要求,建立常態化監督機制,加強直達資金在市縣分配、拔付和使用情況的監控分析,對分配遲緩、 截留挪用等問題進行處理。
市縣財政部門加強直達資金流向跟蹤監控, 確保資金用於最急需人群和市場主體。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市縣」時力狀況和工作需要,統籌做好直達資金分配工作,支持市縣落實「六保」任務,嚴禁截留挪用,嚴禁採取變通方式收回省級j時政。同時, 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進一步將財力下沉到基層,提高基層財政保障能力 。
第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科學合理分配直達資金,強化資金公共屬性, 確保精準用於保障困難辭眾基本生活和幫助企業、 個體工商戶解決實際困難。
(一)在養老醫療方面,要落實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 提高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准等政策,及時投付到社保基金.時政專戶,用於個入待遇發放。
(二)在城鄉低保方面,要落實好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失業和返鄉人員納入低保手好等政策, 及時足額將低保金發放到低保對象。
(三)在失業保障方面,要落實好將參保不足1年的農民工等失業人員納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 及時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
(四)在特困人員救助方面,要落實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及時足額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發放到特困人員個人或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集體賬戶 。
(五)在緩解企業、個體工商戶困難方面,要落實好減免房租補要言、創業擔保貸款_息等政策,將資金直接下達到困難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
第十一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加強對本地區直達資金分配、拔付和使用情況的監替管理,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當地財政部門, 並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地方財政部門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對整改不力的地區,地方上級J時政部門可收回相關資金並重新安排。省級財政部門要匯總本地區整改情況, 在定期報告時一並反映。
第十三條 嚴肅財經紀律,對直達資金分配、技付、使用中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御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部分直接惠及企業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納入資金監控系統管理,具體項目由財政部規定。
法律依據:
財政部56號《中央財政實行特殊轉移支付機制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加強中央財政實行特殊轉移支付機制資金監管,確保有關資金直達市縣基層、直接惠企利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實行特珠轉移支付機制資金(以下簡稱直達資金)包括並不限於2020年中央財政通過新增財政赤字1萬億元和抗疫特別國債1萬億元安排的預算資金。
第三條 直達資金按照「中央切塊、省級細化、各案同意、快速直達」的原則分配。財政部主要接照因素法將資金切塊到省,省級財政部門統籌本地實際提出細化到市縣的分配方集報財政部各案,財政部審核提出意見反饋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進行相應調整後直接下達到市縣。
第四條建立資金監控系統,在對直達資金單獨下達、單獨標識的基礎上,通過系統動態監測,確保數據真實、賬日清晰、流向明確,資金直達基層、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條對受益對象實行實率制管理。市縣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摸排確定需要幫扶的因難企業和人員, 建立實名台賬, 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直接發放到受益對象,不得違規將資金轉至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然後再拔付到受益對象。
第六條 建立直達資金定期報告制度。 省級財政部門接月匯總本地區直達資金的分配、拔付、使用等情況,於每月1o日前報送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七條 推動直達資金信息公開。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以適當方式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直達資金分配、 潑付、使用等情況,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和預算公開要求,及時將有關分配情況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者。
第八條 各級_政部門要依託資金監控系統加強直達資金監督。
財政部動態跟蹤直達資金在地方逐級分配、 拔付和使用情況,督促省級財政部門將直達資金全部安排給市縣。
省級財政部門接「省負總責」的要求,建立常態化監督機制,加強直達資金在市縣分配、拔付和使用情況的監控分析,對分配遲緩、 截留挪用等問題進行處理。
市縣財政部門加強直達資金流向跟蹤監控, 確保資金用於最急需人群和市場主體。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市縣」時力狀況和工作需要,統籌做好直達資金分配工作,支持市縣落實「六保」任務,嚴禁截留挪用,嚴禁採取變通方式收回省級j時政。同時, 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進一步將財力下沉到基層,提高基層財政保障能力 。
第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科學合理分配直達資金,強化資金公共屬性, 確保精準用於保障困難辭眾基本生活和幫助企業、 個體工商戶解決實際困難。
(一)在養老醫療方面,要落實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 提高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准等政策,及時投付到社保基金.時政專戶,用於個入待遇發放。
(二)在城鄉低保方面,要落實好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失業和返鄉人員納入低保等政策, 及時足額將低保金發放到低保對象。
(三)在失業保障方面,要落實好將參保不足1年的農民工等失業人員納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 及時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
(四)在特困人員救助方面,要落實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及時足額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發放到特困人員個人或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集體賬戶 。
(五)在緩解企業、個體工商戶困難方面,要落實好減免房租補要言、創業擔保貸款_息等政策,將資金直接下達到困難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
第十一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加強對本地區直達資金分配、拔付和使用情況的監替管理,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當地財政部門, 並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地方財政部門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對整改不力的地區,地方上級J時政部門可收回相關資金並重新安排。省級財政部門要匯總本地區整改情況, 在定期報告時一並反映。
第十三條 嚴肅財經紀律,對直達資金分配、技付、使用中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御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部分直接惠及企業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納入資金監控系統管理,具體項目由財政部規定。
㈧ 農村60歲老人養老金被別人領了怎麼辦
第一時間,就是報警,
第二就是找到冒領養老金的人,追回養老金
㈨ 社保多領的錢需要退嗎
我們購買了養老保險之後,在退休的時候就可以領取退休金了,有一些朋友可能會在領取退休金的時候出現了多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屢見不鮮的,那麼,多領取退休金需要退還嗎?多領取退休金需要退還嗎?快來看看以下的相關說法吧!
多磨族領取退休金屬於違規領取養老金,如果你有違規領取養老金的行為,比如故意隱瞞參保人去世的消息冒領養老金,或者鑽系統漏洞領取多份養老金等,都屬於騙取社保基金的行為,根據相關法規可知,不僅要原數退還多領的錢,還需承擔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會有牢獄之災。
當然,如果你出現了無心多領取了養老金的情況,應該要及時與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即可。可以通過如下操作來進行:1、選擇保留一份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2、清退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3、清退關系的養老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所以說,我們不能在已經領取了自己的一份退休金之後繼續再去領取一份退休金,這是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話,不僅要退還多領取的部分,還要進行罰款。如果發現自己多領取了一份退休金,應當立刻向相關部門說明情況,並返還多領取的退休金。(一)案件核實
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各相關部門比對或移交的可疑情況或數據後,立即停發待遇支付或者基金支出,並及時通過電話、郵件、去函或實地調查等多種途徑方式,對相關可疑情況或數據進行調查核實,確定是否存在待遇多發、錯發情況,明確退回主體。
(二)系統操作
社保經辦機構核對需追回的待遇金額,在系統進行撤銷操作。
(三)文書送達
社保待遇部門在完成調查核實和確認退回主體後,在五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的相應決定文書,向所確認的退回主體進行送達。
(五)退回方式
待遇退回主體應一次性退回多發、錯發待遇到指定銀行賬號,在通過存款或轉賬退回待遇時,應備注清楚「待遇領取對象+電腦號(如有)+退回XX保險XX分局」,以便及時確認銀行入賬款項。
(六)移交稽核
社保經辦機構發轎謹現待遇多發、錯發,在作出撤銷或變更決定並依法送達文書閉游基滿十個工作日,待遇退回主體仍未退回的,社保待遇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同級社保稽核部門進行追回,若在規定時限仍未追回的,移交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