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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經辦意見

發布時間:2023-04-13 07:56:52

① 五部委 養老保險 經辦意見

嚴格來講,宗教單位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自然也不是強制性要求繳納社保(也就是五險一金)的,宗教單位繳納社保總體還是以自願繳納為前提的。但是可以繳納新農合社保。
根據2010年國家宗教局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頒布的《關於進一步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
三、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喊培員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不具備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專職工作人員可按規定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按規定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歲且未按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宗教教職人員,可知滲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鄭猛唯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
(三)宗教教職人員申請辦理養老保險可採取郵寄材料或家人代為申請的方式,基本養老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代理直接發放到人。
四、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問題
相關部門在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時,要充分尊重各宗教習俗,不得捆綁、強制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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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規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聯合印發《規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規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行為,維護養老保險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領取人合法權益。

明確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處理辦法。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保留一項待遇,清退其他待遇;重復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領取地的待遇,清退其他領取地的待遇;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居民基納高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保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清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定期撫恤待遇的,由當事人自主選擇保留一份待遇,清退其他待遇;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定期撫恤待遇的,保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清退定期撫恤待遇;重復領取參保人員死亡後的一次性待遇的,由當事人自主選擇其中一項制度規定的待遇,清退其他待遇。

明確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處理辦法。因死亡(含因失蹤、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犯罪服刑等原因喪失待遇領取資格的,自喪失待遇領取資格的次月起停止(或暫停)領取待遇。經排查確屬違規一次性補繳企業養老保險並領取待遇的,其因違規補繳領取的待遇應予清退。

明確應清退養老保險待遇資哪升金追回抵扣辦法。應清退養老保險待遇的,當事人應一次性退還。當事人拒不退還的,從應返還的洞緩尺繳費、應發放的待遇中抵扣。

該意見自2022年12月31日起實施。

③ 北京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

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保發〔2014〕26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暨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177號)及《關於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203號)等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京人社居發〔2012〕44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繳費

(一)一次性多繳

選擇一次性多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在達到領取年齡一個月前,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已存入足額保險費的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一次性多繳手續,填寫《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認表》(以下簡稱《繳費確認表》),《繳費確認表》備注欄中註明「多繳」,多繳金額在上年度最低繳費標准金額至上年度最高繳費標准乘以其差額繳費年限的金額之間自願選擇,多繳部分不享受繳費補貼。

社保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參保人多繳資格、差額年限及多繳金額審核、多繳信息錄入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預繳費模塊、將《繳費確認表》報送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等相關工作。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每月與正常扣款文件一起發送銀行進行扣款。

(二)延期繳費

參保人在達到領取年齡時,需延期並逐年繳費至滿足按月領取條件的,可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請辦理延期繳費。

社保所審核相關材料並通過信息系統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延期繳費申請表》(附表1),經參保人簽字確認後,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為其在信息系統中加註延期繳費標識,參保人按照原繳費方式繼續繳費,直至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

二、個人賬戶管理

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應按國家規定計息,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1月1日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若中國人民銀行在年內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標准不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各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按3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執行優惠利率。

三、注銷登記及結算

參保人或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領取人員(以下簡稱「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老年保障待遇,並進行注銷登記。

(一)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一個月內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老年保障待遇)注銷登記及結算審批表》(以下簡稱《注銷表》,附表2),並提供以下材料:

1.醫院出具的人員死亡證明或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戶籍注銷證明;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3.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無法通過原銀行賬戶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還需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其他賬戶信息。

(二)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出國(境)定居並喪失國籍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出國(境)定居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三)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領取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四)村(居)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社保所。社保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參保人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並將材料上報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結算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或將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按照《關於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203號)及《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京民殯發〔2009〕107 號)規定,符合喪葬補助領取條件的,應同時計算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的喪葬補助金額。其中,參保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有繳費或同時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應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領喪葬補助金。

經辦機構業務崗核定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後,按月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表3)轉財務崗,財務崗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款項,次月,通過金融機構將支付款項撥至參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專用存摺。支付成功後,經辦機構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在《注銷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並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

待遇領取人員重復領取的養老金和死亡後被冒領的養老金應按照規定追回,追回後,經辦機構方可為參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等支付業務。

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由村(居)委會在一個月內向社保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並按規定提供人員死亡證明材料。社保所和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及喪葬補助金支付手續,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轉入本市

外埠戶籍人員進京並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申請將原戶籍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

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到轉入地經辦機構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表》,附表4)。

經辦機構受理轉入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以下手續:

1.審核《轉入表》及相關材料;

2.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附表5);

3.將《接收函》原件及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復印件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寄出。

經辦機構在收到轉出地列印並寄回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附表6),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以下手續:

1.核對《轉入表》、《審批表》及相關材料信息;

2.錄入轉移相關信息,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憑證》(附表7)轉財務記賬;

3.將辦理情況告知參保人。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轉入表》、《接收函》、《審批表》及轉移相關材料歸檔。

(二)轉出本市

戶籍轉出本市的參保人,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應向新參保地即轉入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

經辦機構收到轉入地社保機構提供的《接收函》原件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後,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對不符合轉出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轉入地社保機構,退回相關材料並做好台賬登記。對符合轉出條件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1.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為參保人進行結算等轉出處理,列印《審批表》寄送轉入地社保機構。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憑證》(以下簡稱《轉出憑證》,附表8)轉財務崗。

2.業務崗按月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轉財務崗,由財務崗向財政部門申請轉出款項。

3.次月,財務崗依據《轉出憑證》,通過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接收函》、《審批表》及相關轉移材料歸檔。

五、公示及舉報受理

經辦機構應指導社保所和村(居)委會,每年第一季度對參保人上年度領取待遇情況進行公示(附表9),公示期不少於10天。經辦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

附件:

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延期繳費申請表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老年保障待遇)注銷登記及結算審批表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

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

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

7.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憑證

8.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憑證

9.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情況公示(式樣)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2月15日

④ 養老保險經辦服務標准化

標准化是提高社會保險公共服務能力的有效方法
作者: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邸妍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發布時間:2009-4-2
社會保險公共服務是國家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當前建設服務型政府以及逐步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主要內容。那麼,如何加強社會保險公共服務,進而推進社會保險領域的公共服務均等化呢?我認為,除了當前要解決制度缺失外,另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通過採用標准化方法,加強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科學管理和不斷提高公共服務能力。
一、標准化的內涵
標准化屬於科學管理的范疇。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標准化實質就是一個建立規范的過程,其主要活動包括編制、發布和實施標准。標准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通過修訂標准,使對象事物不斷循環、螺旋上升、持續改進。這本身就與科學發展觀的可持續發展是相一致的。
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開展標准化實踐,可以充分體現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因為,通過開展標准化活動,對社會保險經辦工作中需要統一協調的事項進行規范,可以加強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科學管理;通過對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和優化、,並制定工作標准,可以促進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能力的提升;通過對經辦服務人員的行為舉止進行要求,可以促進服務質量的改進。此外,通過開展標准化,還可以促進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可持續長效機制的建立,最終的受益者是廣大老百姓。
因此,標准化是加強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科學管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二、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標准化的主要內容
標准化活動的主要內容就是制定標准。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標准:一是基礎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的基礎事項,如標準的編寫格式、術語、標志等內容制定的標准;二是技術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准,如相關信息技術、社會保障號碼等;三是管理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管理事項所制定的標准,如人財物資源管理、內部稽核、風險控制等;四是工作標准(業務標准),即為實現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整個工作過程的協調,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對工作崗位的工作內容、工作職責和許可權,本崗位與組織內部其他崗位縱向和橫向的聯系、本崗位與外部的聯系,服務人員的能力和資格要求等內容制定的標准;五是服務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的服務活動,包括服務人員的儀表、語言、態度和行為,服務設施、安全、衛生,服務質量等內容而制定的標准。
三、各地公共服務標准化的實踐經驗
近幾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黨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要求以來,各地都在陸續探索通過標准化的方法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一是從其他領域來看,北京市朝陽區以標准化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運用現代財政管理的標准化思想,在建設公共財政體系中,以標准化為切入點,對政府基本支出實行標准化管理,堅持部門基本事權可測量,「財隨事走」,力求使每個老百姓都可以享受到同質的基本公共服務;上海市建立了以提供標准化公共人事服務產品為紐帶的覆蓋全市的公共服務和管理網路體系;海南省制定的質量興省服務標准化工作方案中,把公共管理、公共服務標准放到了第一位,圍繞老百姓最需要、最關心、最現實的服務需求,開展社會需求型服務標准化建設;江蘇省無錫市行政服務中心已經通過ISO9000認證;山東省新泰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立了工作標准、管理標准和服務質量標准三大體系等。
二是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內來看,原人事部成立了全國人才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原勞動部成立了全國定員定額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各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6年頒布的《關於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10號)「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要求,陸續開展了以改善和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能力為重點的「完善和規范業務流程、建設標准化經辦服務中心、優化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提高人員業務素質、改善服務工作質量」的實踐探索:(1)陝西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率先在全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模式下開展了標准化工作的探索,圍繞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的管理事項和工作流程等建立了包括基礎標准、管理標准和技術標准等內容在內標准體系;(2)江蘇省淮安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將ISO9000管理標准體系引入社會保險服務領域,率先通過了ISO9001管理質量標准認證;(3)江蘇省無錫市為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能力,以改變傳統服務模式不適應社會需求的狀況,正在探索進行管理機制創新,重新梳理業務流程,建立包括基礎標准、技術標准、管理標准、工作標准和服務標准在內的標准體系;(4)吉林省積極推進業務基礎管理規范達標活動,通過明確服務標准、規范服務程序,達到全省養老和失業保險業務經辦的規范統一,並積極開展標准化經辦服務大廳、標准化檔案管理中心、標准化社區服務窗口的創建工作等。
上述情況證明,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採用標准化方法是可行性,並且這些實踐都為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的標准化提供了非常寶貴的經驗。
四、對今後開展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標准化工作的建議
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標准化」中的「標准」有其法定含義,與一般意義上的「標准」有所不同。其中,顯著的區別是「標准化」中的標准對象具有「重復性」的特徵,也即同一事物反復多次出現的性質。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開展標准化活動,首先就需要在分析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現狀並預測今後一段時期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確定本領域應該標准化的對象事物。
針對當前各地在經辦服務機構名稱和設置上差異較大的現實狀況,即有些地區是按社會保險險種「分散」設立,有些則是「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將部分險種集中設立其他分散設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已經實現「五險合一」等,建議當前在社會保險公共服務領域開展標准化可以採取「國家統一」和「地方差異」相結合的方式逐步推進。
一是國家可以考慮研究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基礎標准、技術標准和服務標准。主要包括:對於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名稱、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所使用的術語以及標志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基礎標准;對於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涉及未來提高統籌層次目標中社會保險關系可轉移、可接續的相關信息技術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技術標准;對於涉及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活動的服務人員儀表、語言、態度和行為,服務設施、安全、衛生,以及服務質量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服務標准。
二是各地可以結合具體的工作實際探索制定管理標准和工作標准。由於各地的管理體制和經辦服務機構設置存在較大差異,而這些情況又決定著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業務管理和工作流程,對這部分內容目前還不適宜制定全國統一的標准,但國家應該指導並鼓勵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經辦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管理事項、業務流程中的關鍵環節和服務人員的資格能力等內容探索制定管理標准和工作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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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全文,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參保登記

一、參保登記

第一條 年滿16周歲、具有當地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由本人到其戶籍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參加城鄉居保申請,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辦理城鄉居保參保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特殊參保群體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於當月20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第三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參保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並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四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計生、殘聯等部門及有關社保機構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復核無誤後,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二、 變更登記

第五條 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於當月20日前,攜帶身份證和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將需要變更的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後,在《變更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變更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三 、終止登記

第六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城鄉居保關系,並進行終止登記。

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終止登記申請,填寫《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終止登記表》(附表三,以下簡稱《終止登記表》)。辦理城鄉居保終止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參保人員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三)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xx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七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在《終止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於當月20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街道(鄉鎮)服務所初審無誤後,將終止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終止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終止登記信息進行確認,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劃入指定銀行,通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憑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領取,支付成功後,終止其城鄉居保關系,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個人繳費

一、 個人繳費

第一條 參加城鄉居保的城鄉居民應當按年度繳費,城鄉居保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繳費年度內,參保人員可選擇集中繳費、銀行代扣、到銀行直接繳費等繳費方式,按照選定的繳費檔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規定集中繳費期。

第二條 在集中繳費期內,街道(鄉鎮)服務所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情況表》,交協辦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

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二條 本著自願的原則,參保人員可以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城鄉居保養老保險費。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保費的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摺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託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變更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的人員制發《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以下簡稱「銀行存摺」)。

銀行存摺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負責通過街道(鄉鎮)服務所或協辦員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參保人員應於當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並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縣(市、區)居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摺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並在扣款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等反饋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金融機構扣款後,應將扣款結果傳至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由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將扣款金額計入個人賬戶。

第三條 參保人員也可以選擇到銀行直接繳費。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第四條 參保人員在城鄉居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於制度實施時,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的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及以上的,到齡當年可以繳納該年度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不繳納;45周歲以上、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該繳納到齡當年的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及時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名單反饋給協辦員,協辦員負責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第六條 當年12月31日止,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二、 財政代繳

第七條 每年集中繳費期間,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匯總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保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城鄉居保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繳資金,劃撥到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在財政代繳資金到賬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財政代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三、 集體補助

第八條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街道(鄉鎮)服務所審核認為符合規定的,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三份《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補助或資助方簽字確認後,在《集體補助申請表》上加蓋公章。補助或資助方、街道(鄉鎮)服務所和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集體補助申請表》。

街道(鄉鎮)服務所通知補助或資助方根據《集體補助申請表》及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補助或資助方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集體補助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四、 補繳

第九條 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准,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條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於當月20日前,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補繳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無誤後確認,根據參保人員的補繳意見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後,在《補繳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申請人根據《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補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補繳申請表》。

第十一條 每月月末,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列印《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與《補繳申請表》合並存檔,作為登記台賬、核對計劃和信息處理的依據,並從次月起開始記息。

待遇支付

一、 待遇申請與待遇確定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按月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交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同時提醒參保人員繳納當年保險費,應於年滿60周歲當月10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協辦員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提供的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後,應進行公示,並逐一通知當事人准備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第十三條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在到齡當月15日前,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於當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一並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參保繳費情況等待遇領取資格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後,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確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其個人賬戶進行年內計息結存,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單》,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單》)。

第十四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參保繳費人員滯後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的,從到齡次月起計發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填寫《參保登記表》。街道(鄉鎮)服務所在審核其參保資格的同時審核其待遇領取資格,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於次月起按標准發放養老金。

第十六條 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額有異議,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准重新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後,修改城鄉居保信息系統記錄,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有關文字材料存檔備查。

二、 待遇發放

第十七條 城鄉居保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日不遲於當月25日。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摺等指定賬戶,同時向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傳送支付回執,向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傳送回盤。

三、死亡待遇結算

第十八條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其親屬應及時報告給協辦員,協辦員在3日內報告給街道(鄉鎮)服務所,街道(鄉鎮)服務所應進行專項登記,並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

待遇領取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後30日內,填寫《終止登記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協辦員和街道(鄉鎮)服務所向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登記手續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收到相關資料並復核無誤後,列印《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在支付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同時,扣回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

四、領取資格認證

第十八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按年度對城鄉居保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定期向待遇領取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可採用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公示、數碼照片識別、指紋認證等多種方式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領取資格認證。可與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溝通,建立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及時掌握有關戶口注銷和死亡殯葬等信息。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後,從停發之日起補發並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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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河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河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河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搜集了相關的內容,歡迎閱讀!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七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當地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由本人到其戶籍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參加城鄉居保申請,填寫《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辦理城鄉居保參保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特殊參保群體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於當月20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居民本人也可攜帶相關材料直接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九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參保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並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十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計生、殘聯等部門及有關社保機構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復核無誤後,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登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合作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登記社會保障卡載入的銀行賬戶相關信息;如果登記人員未持有社會保障卡,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登記人員制發社會保障卡。暫不具備使用社會保障卡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使用城鄉居保銀行存摺或銀行卡(以下簡稱“銀行存摺(卡)”),用於繳納保險費或領取待遇。

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掛鉤調整。

1. 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0.5%計算增加。

2.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3.5%計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3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3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4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 按照本通知進行普遍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准增加養老金後,月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但增加後不得超過1000元。

3.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河南養老保險補繳

第二十六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准,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二十七條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於當月20日前,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補繳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無誤後確認,根據參保人員的補繳意見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附表八,以下簡稱《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後,在《補繳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申請人根據《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補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補繳申請表》。

第二十八條 每月月末,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列印《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表九),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與《補繳申請表》合並存檔,作為登記台賬、核對計劃和信息處理的依據,並從次月起開始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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