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細則
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保障問題關繫到國計民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顯滯後。我國應盡快出台統一的政策法規,提高統籌層次,「做實」個人賬戶,建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大力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對策,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年代,成型於1978年。當時國務院下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基本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其內容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和撫恤善後等。1986年,國務院下發《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1993年,國務院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退休金的計發基數、比例標准做了詳細規定。1994年開始,雲南、江蘇、福建等地先後發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有關文件,並開展試點工作。據原人事部有關資料顯示,截至1997年,全國28個省(區、市)的1700多個地市、縣開展了試點,其中19個省(區、市)政府出台省級方案,全國參保人數超過1000萬人,約占機關、事業單位人數的1/3,但是各地試點適用范圍差別較大,實施細節也各不相同。
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所屬10個國家局管理的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原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改革了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化、企業化管理,這些轉制的科研機構實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0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規定,公務員和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部分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辦法在調查研究和試點基礎上分別制定,要求已進行改革試點的地區繼續完善和規范。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其中對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作了規定。
2006年,原人事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70%—90%計發(退職人員按50%—70%計發)。
2009年,為推動事業發展,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約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事業單位分三步走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在職職工領取績效工資,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因此,目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的基本退休費;二是屬地化的生活補貼,即替代績效工資的部分。
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2009年1月,國務院要求5個試點省份正式啟動此項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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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改革前後待遇如何銜接?
不同人群都是如何改革的?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此次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
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
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由於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為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為更好地保證中人待遇的平穩銜接,這次改革設定了十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即新辦法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標准補齊;
新辦法高於老辦法的,對高出的部分進行限制。這樣可以保證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過渡。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如何完善?
為體現再分配過程中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國家將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同步調整,從而避免因待遇調整機制不同導致互相攀比。
因此,我省明確,按照國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政策規定,結合全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物價變動、基金支撐能力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統籌層次和基金管理
我省自1992年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以來,全省各地均實行的是市(地)、縣(市)分級統籌,統籌層次低、政策多樣、情況復雜,在沒有實現市(地)級統籌前,我省暫不具備省級統籌條件。
對此,我省規定,在改革起步階段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仍實行市(地)、縣(市)層級統籌,逐步向省級統籌過渡,並明確各級政府是基金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主體。同時要求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確保基金安全。
特別說明
國家規定,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主要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大多由財政資金支付,單獨建賬管理基金有利於明確各級財政的責任,避免兩項基金混用,導致社會上的猜疑。
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同一統籌地區、跨統籌地區
按照國家規定,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處理方式分為兩種情況: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
但無論哪種轉移,參保人員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不能使其利益受損。
職業年金
什麼是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保證職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種強制性養老保障政策措施。
按照國家規定,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如何繳費?
職業年金由單位繳費8%和個人繳費4%兩部分構成,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待參保人員退休時與基本養老金一並發放,這有利於優化養老金結構,實現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穩銜接,保證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
目前,我省的《職業年金辦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徵求意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還有待國家出台相應的指導意見後研究制定。
經辦管理工作
各市(地)、縣(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駐我省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直接管理。全省實行統一的業務經辦規程,按規程開展經辦管理工作;
全省建立統一的信息專管系統,數據實行省級集中管理。目前,我省的《經辦規程》已經起草完成,正在徵求意見。
改革如何實施?
按照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先將符合新政策范圍的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及其編制內人員納入新制度;
再按照本輪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所確定的機構性質,嚴格對照新政策規定的改革范圍,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編制、財政部門界定後,按照釐清一戶、納入一戶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人員納入新制度。
參加原試點的單位和人員如何規范?
對參加原試點的單位和人員,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性質和人員編制來確定改革范圍。應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要轉移到新制度中來,重新進行參保登記。
原試點的單位已轉企改制到位和其它應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范圍的,應轉移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原試點單位及人員因單位性質或人員編制身份尚未確定,既沒有納入到新制度、也沒有轉移到企業的,繼續執行原試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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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甘肅省退休職工年度增加基本養老金,自2016年元月1日其執行,在2016年9月30日前補發到位。
甘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甘肅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甘人社通〔2016〕297號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15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並領取養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以下簡稱「五七工、家屬工」)。
二、調整時間
從2016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
1、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
企業退休人員,全部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企業退休人員、「五七工、家屬工」,以2015年12月份本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84%。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15年同類人員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3.66%。
(三)傾斜調整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屬工」中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齡計算以退休時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元。
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375元的,調整到2375元。
四、資金列支渠道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發放退休費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後,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可先組織原單位代調,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後再統一結算。
五、做好發放落實工作
本次調整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經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原單位負責發放落實,確保在9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起本地區退休人員信息資料,對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化要及時補充調整,確保信息資料完整、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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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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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唐山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件》和河北省人事廳冀人福[1995]23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的范圍和對象為:
(一)市直黨政機關以及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二)市直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
(三)上述單位已離退休的人員。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統一組織,強制實行。每單位和每個工作人員都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機關和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以後逐開展。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工作人員按規定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工作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收入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第五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按本單位全部人員工資總額的22%繳納養老保險費。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單位列入財政預算支付;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列入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支付;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自有資金支付。納稅單位在稅前列支。第六條工作人員暫按個人工資總額的3%繳費(單位補貼2%),以後隨著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離退休人員不繳費。第七條本暫行辦法中的工資總額,是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第八條本暫行辦法下發後,列入范圍的單位均應向人事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在新錄、聘、調用工作人員時,應自錄、聘、調用之起三十日內,向人事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單位發生撤並、分立以及單位與工作人員解除關系(包括辭職、辭退、開除等)時,應在三十日內向人事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個人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第九條單位和工作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人事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款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決定基金的其它用途。
銀行對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條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工作人員工資總額16%的費率記入,本暫行辦法實施的第一年,包括如下內容:
(一) 本人按工資總額的3%繳費部分;
(二) 按工作人員本人工資總額的8%從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入部分;
(三) 按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上年的月平均工資總額的5%從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入部分。
上述(一)和(二)合計為11%,以後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單位劃轉記入部分的比例相應降低。第十二條工作人員個人帳戶的積累儲存額按不低於銀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計息,當年繳納記入的部分減半計息。
人事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帳戶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含利息),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結算清單,由單位負責與個人核實。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支付養老金,不能移作它用。第十四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後剩餘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原已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金;退休人員死亡的撫恤金、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本辦法實施後退休人員壽命超過社會平均壽命的養老金;根據在職工作人員工資增長調整養老金待遇所需的資金。
⑤ 江蘇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職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職後,在到達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未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如具有戶籍,可申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後並延長繳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申請辦理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上述人員延長繳費滿5年或年滿70周歲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或實際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可以申請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
三、符合本意見第二條一次性繳費的,補足的年限以申請延長繳費時間為准,以向前推移填空的方式確定具體補繳年份,按對應年份適用的職工平均工資、20%的繳費比例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率計算補繳額。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計算,按照《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勞社險〔2007〕24號)第十八條補繳費的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辦法執行。
四、本意見中實際繳費年限包含本人參加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統籌繳費的年限。
五、機關事業單位離職人員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意見所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經縣(區)以上人力資源(原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收錄用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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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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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納入養老保險改革的范圍:
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⑦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寧波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集體事業單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和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的人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第四條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寧波市人事局所屬的寧波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社保辦)為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機關。市本級(包括市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下同)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在甬的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由市社保辦直接管理;各縣(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由各縣(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管理,並接受市社保辦的指導。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第六條凡屬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均應向當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單位和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有關手續。
單位成立、分立、合並、撤銷;人員錄用、聘用、調用或解除行政、工資關系(包括辭退、辭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等)時,均應在30日內向當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第七條個人按其核定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上年工資基數的,由單位根據本人實際工資確定繳費基數)。改革起步階段為4%,其中單位補貼2%,今後隨著在職人員工資收入的增加,個人繳費比例將每兩年調整一次,最終為8%。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按月在個人工資中代為扣繳。已離退休人員和經批准延長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超過市本級或本縣(市)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為基數計繳,高於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低於60%的,按60%為基數計繳。第八條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第九條單位按本單位在職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市本級范圍內的單位繳費率暫定為21%;各縣(市)按收支相抵略有結余的原則,在低於21%的幅度內進行具體測算,提出各縣(市)的繳費率,報市社保辦核准。第十條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全額列入預算;差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按比例分別列入預算和在單位費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全額在單位費用中列支。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由各級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委託開戶銀行向單位托收。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第十三條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基本養老金發生支付困難時,同級財政予以支持。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第十四條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確定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下稱個人帳戶),同時發給相應的手冊,記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事項,作為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記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按個人繳費基數從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的劃轉部分(改革起步階段為5%);
(三)按市本級或本縣(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從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的劃轉部分(改革起步階段為7%);
(四)按規定應記入的利息。
第(二)、(三)項規定的劃轉比例,以後將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和基本養老金收支情況作合理的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社保辦公布。第十五條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按不低於銀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計息,當年繳納的部分減半計息。每年的計息利率由市社保辦公布。
對個人帳戶中的累計儲存額(含利息)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每年結算一次,向所在單位出具結算清單,由單位負責與個人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