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具體請參考:《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以下簡稱《通知》),
未參保人員參保問題和已參保人員補繳問題均可得到解決《通知》的主要適用范圍為:現為廣東省戶籍,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含農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費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通知》同時明確,已參保但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與單位(不含現工作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
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注銷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發生注銷登記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填寫《長春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一?1)並提供相關文件和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為其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收回《登記證》。
參保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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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社會養老保險補交通知
國家出台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人員及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為各類人員補繳以前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了政策依據。
■補繳范圍:
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告悶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徵收。
◎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於用人單位原因部分人員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原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時間、判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但補繳的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上條規定的最早補繳時間補繳(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整體未參保單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尚未參保繳費的各類企業和職工。
整體未參保單位參保補繳,應全員參保補繳。單位全員補繳後,由原單位負擔養老保險費用的退休人員,從全部補繳資金到賬後的下月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納入統籌時原單位負擔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2007年底的實際發放額加2008年以後調待全省平均增加額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養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單位實際發放退休人員養老金襪察彎時,應核實2007年1-12月實際發放額,取月平均數。下同)。
曾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職工,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已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中斷或雖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現自己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將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應補繳的時間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准進行補繳。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至以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沒弊參保前未繳費的時間,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進行補繳。
原國有、集體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自實行個人繳費起一直未參保繳費,現企業已經滅失,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人自願,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從2007年開始向前補繳或向後繼續繳費。男繳至滿60周歲、女繳至滿55周歲,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繳費滿15年以上,辦理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手續。原在企業工作時間,符合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視同繳費年限。勞動合同制職工補繳1993年1月前養老保險費,應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准進行補繳。一直是臨時工,且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現企業已經滅失,不允許補繳。上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規定計算,從補繳完成的下月起計發,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前不補調、不補發。
因終止勞動合同,按國家和省規定一次性結清有關保險待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或重新繳費滿15年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一次性結清待遇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現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也可按此辦法補繳。
■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
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兩個階段:
一是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5年底以前(建立個人賬戶前)的,按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的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時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為中斷當年繳費比例。
二是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個人賬戶前)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均按20%比例補繳。
■滯納金和補繳利息
對於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可適當減收滯納金,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只收取利息。超過補繳優惠期限,即便是主動補繳,也不再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經法院判決或勞動仲裁裁決由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以及經審計、稽核、監察、舉報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嚴格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不得減收滯納金。
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2%部分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單位繳費部分應繳滯納金比例確定收取滯納金標准,8%部分按規定收取利息。但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的起始時間不早於1993年1月。
整體未參保單位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於2009年6月底前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分期補繳協議,協議補繳期限最遲不晚於2010年底。補繳協議期內分期補繳完成的,可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
■繳費時間
對於不同群體確定了不同的補繳時限。單位已經參保,但有部分人員未參保的企業職工,原固定工最早可從1993年1月補繳;原臨時工1994年12月以前轉招為勞動合同制的,最早可從1990年3月補繳;原臨時工1995年1月以後轉招為勞動合同制的,最早可從1986年10月補繳;一直是臨時工的最早可從1986年10月補繳。
■特別規定
未在企事業單位工作過或在企事業單位參保繳費不足10年的,從1993年1月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的女參保人員,必須滿55周歲後,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養老保險需要繳納費用滿15年,方可在退休時享受養老保障。那麼,如果由於某種原因造成養老保險繳納中斷該怎麼辦呢?對此,國家實施了養老保險補繳政策以解決這一問題。
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通知明確,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按規定參保補繳後,其已辦理退休手續由單位負擔其養老保險費用的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
未全員參保續保和整體參保單位在進行社保登記後,可補繳至本文下發前,以後應按規定正常繳費。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現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原始證明材料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可對原在企業工作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進行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其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可視同繳費年限。
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不允許補繳。未參保人員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允許其參保繳費,從參保之月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滿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的,可按本文規定補繳。
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
未參保繳費的單位或人員和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可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其中,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的,以1990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單位和個人按當年繳費比例補繳。
滯納金和補繳利息
通知明確,補繳單位繳費部分加收滯納金,補繳個人繳費部分補繳利息。補繳的1995年底以前單位繳費部分和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單位繳費部分,按11%賬戶規模將本息劃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連同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其中,補繳單位繳費部分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中斷6個月以內的時間,不收取滯納金,超過6個月的時間按日加收滯納金。
應參保未參保企業整體參保和因生產經營困難中斷繳費的單位整體續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根據其現經營情況,可適當減收滯納金。
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由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按規定補繳的滯納金,不得減收。經審計、稽核、監察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不得減收。
需補繳的利息不得減免。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建立個人賬戶後歷年公布的記賬利率的平均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個人補繳的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的建立個人賬戶後的利息記入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共同補繳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建立個人賬戶時間起,為個人建立個人賬戶。
我從2001年到現在上的養老保險,但是中間06到08斷了不到兩年,請問可以補交嗎?怎麼補交,大概補交多少?有什麼其它需要補交的嗎?怎麼補交合適?
註:2001年-2006年在以前單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據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補的,因為社保都是累積交滿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間差的這兩年,你自己決定,可以選擇補或者不補的,上面的各位老師都說要補,我有點暈暈了!!但是地區不同,所交費基數也是不同的,要跟當地的社保局咨詢,那樣得到的數據才最准確!
還有,如果你不是差這兩年就滿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話,我覺得這兩年你可以不補也沒關系的,當然了,這要根據你自己的情況而定,你自己決定!!!補交是肯定可以補交的,但不補也應該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異是很大的,能否補交,建議你直接咨詢當地社保中心,以確認相關政策及辦理手續。這是最穩妥的。
2、社保事務是相當繁瑣的,可以登陸當地社保官方網站了解了解相關政策、辦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問,也可直接咨詢當地社保中心,統一咨詢電話12333。
社會養老保險補交問題
社會養老保險補交問題失業補貼可以進行申請,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天內辦理。手續包括解除勞動合同書,失業證,交納失業保險證明,身份證,申請書等到當地社保局辦理即可。
退保申請養老保險退保申請請問社保退保申請怎樣辦理?退保後有多少現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兩種情況:1、外地戶籍的農村居民,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不在該市繼續就業、確實無法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可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並一次性申領本人
新勞動法養老保險的規定
我的父親一直在原單位上班,公司給辦理了養老保險金已經交了30多年了,但是前段時間我父親意外突發心臟病去世了,作為子女可以要求返還么?可以繼承么?1.不可以要求返還2.不可以繼承
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規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暫行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
個人是不能補交社保的,只能在單位幫你補交。
其實不補都可以的,影響不大,社保最低年限是15年,多交多給。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其中:繳費比例按照現行企業繳費比例執行,即28%,企業20%,個人8%。補繳系數起點為1.1,補繳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數增加0.1,逐年計算。
我所在的單位在我在職期間欠繳3年的養老保險。我現在已調離此單位,在調離過程中要求補齊但原單位未補交。現在原單位正轉產清算中我如何寫養老保險補繳的申請?
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出爐了!因各種原因欠繳養老保險費人員、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都可以在補繳保費後納入養老統籌,享受養老金待遇。日前,省人社廳、財政廳、地稅局出台了《關於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介紹,2011年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要承擔法律責任。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經充分研究論證我省出台了養老保險補繳的政策,對補繳范圍、補繳基數和比例、滯納金和利息的繳納以及養老金的領取做了明確的規定。
補繳范圍: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需為職工補繳在單位期間養老保險費
通知規定,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欠費,可以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以及職工參保後中斷繳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完成補繳後,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6月30日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補繳基數:無當年工資證明可按當年社平工資的100%或60%為補繳基數
關於補繳用人單位期間的繳費基數,規定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1990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養老保險費,如能提供原始職工工資收入的,應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補繳,但不低於補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不超過300%;如無法提供當年工資收入的,可選擇按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補繳。1995年及以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年以後按當年實際繳費比例補繳。
對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通知規定從達到退休年齡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1996年及以後年份,可選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或60%為基數補繳。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以補繳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繳費基數躉繳。繳費比例為20%。
滯納金:
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可免收2年滯納金
補繳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應收滯納金,個人繳費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已核定繳費基數,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費,補繳時,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單位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12%部分)加收滯納金: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5‰。通知還明確,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7月1日以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加收利息。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的平均值4.922%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計算。
養老金:
補費人員納入統籌,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通知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11%;2006年及以後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8%。
補費人員達到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06〕77號文件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補繳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繳費指數按「1」取值;補繳的1993年1月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部分,繳費指數按「1.200」取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部分,按照實際補費基數計算實際指數。
補繳流程:
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欠費
通知規定,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在單位工作應保未保或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並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審定後辦理補繳手續。未全員參保單位為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在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補繳的,由用人單位(含原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經審定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補費的,由設區市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後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定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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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關於2019年對按省有關規定補繳參保人員調整養老金的通知
尊敬的網路用戶你好!現在會議披露並沒有官方發布,所以信息比較混雜,基本上都是大家猜想,不過在2015年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已經下發,您可以進行查看。
魯人社發〔2015〕2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養老金保險省直管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一、調整范圍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按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11〕6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下同).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的調整系數乘以170元計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業)調整系數(見附件1)根據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養老金替代率和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二部分按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4.8%計算增加。
(二)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1.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220元、130和240元。
同時具備上述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復享受。
3.企業退休的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包括按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足平均水平。
(三)退職人員的調整辦法。對符合條件的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同時,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年齡條件的退職人員,參照該項的規定執行。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三、資金列支渠道
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四、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范圍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養老金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角,角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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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補繳社保情況說明怎麼寫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單位補繳社保申請書一:
我單位職工xx性別:x家庭住址為:北京市順義區xxxxxxxxxx戶口性質為:xxxx身份證號碼為:xxxx。於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單位從事xx工作,是我單位職工。
由於xxxxxxxxxxxxxxxxxxxx原因,我單位沒有為其繳納xx年xx月至xx年xx月的養老保險,現及時發現,特此申請為該職工補繳xx年xx月至xx年xx月共計xx月的養老保險。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
單位經辦人:xxxxxxx
聯顫塵系電話:xxxxxxx
單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單位補繳社保申請瞎余書二:
我單位職工:xx性別:男
戶口性質為:農村身份證號碼:3411xxxxxxx
於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在我單位從事工作,是我單位職工。由於xx原因,我單位沒有為其繳納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的養老保險,現及時發現,特此申請為該職工補繳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共計x月的養老保險。
組織機構代碼:
單位經辦人:聯系電話:
單位(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單位補繳社保申請書三:
我單位職工**性別:*家庭住址為:北京市順義區**********戶口性質為:****身份證號碼為:****。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單位從事**工作,是我單位職工。
由於********************原因,我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年**月至**年**月的養老保險,現及時發現,特此申請為該職工補繳**年**月至**年**月共計**月磨洞滾的養老保險。
組織機構代碼:
單位經辦人:聯系電話
單位(公章)
**年**月**日
『伍』 關於補繳養老保險的申請書範文
關於養老保險申請書範文:
申請書範文(1)
敬愛的公司領導:
我於年月到貴公司工作,我非常看好公司的發展前景和本職工作,我決心認真學習,努力工作,為公司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勞動法》關於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特向領導申請為我辦理養老保險的參保手續並履行繳費義務。
現申請自願加入貴公司統一辦理的社會養老保險,遵守《規定》中的各項條款。
特此申請,懇請批准!
申請人:
申請時間:
申請書範文(2)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身為XX公司的一名員工感到很自豪!自加盟公司以來,在您的讓拆領導和同事們的幫助下,學到了好多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有公司親如家的感覺,找到了自己的用武之地,願在今後的工作中與公司同呼吸共命運,揚長避短,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為解除我的後顧之憂,請求公司幫助給我解決社保問題。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月日
申請書範文(3)
社會勞動保險局領導:
本人,性別,生於年月日。屬杭州城鎮居民,備滑巧由於年老體弱、無固定經濟收入,養老問題一直沒有保障,雖然目前已超過參保年齡,但我參保繳費的願望很迫切,仍想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依照相關政策規定,本個自願申請延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退休)時間,從年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待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後辦理相關手續,望貴仿鍵局領導批准為盼。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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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太原補繳養老保險文件
並企養[2009]53號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條件的參保人員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的業務操作辦法
各縣(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為做好補繳續繳養老保險費工作,按照《關於轉發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關於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續繳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結合業務工作實際,制訂以下補繳和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
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
(一)補繳申報
參保單位對符合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且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人員,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一式三份)、攜帶人事檔案等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進行審核。
中斷繳費且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由所在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一式三份)、攜帶《太原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等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進行審核。
未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人員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城鎮個體工商戶還應攜帶城鎮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寫《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窗口在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一樓大廳18—19號窗口)。
(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根據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對申報補繳人員基本情況進行認真審核,並核實補繳年限和金額。《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經參保登記崗位審核人和分管主任簽字後,報送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批准。
(三)辦理參保和補繳
參保單位填寫《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並攜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綜合科申報——綜合科審核後建立信息並在《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蓋章——企業到信息科復核並列印核對表核對——信息科復核後在《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簽字(章)——企業承辦人核對無誤後在《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簽字——企業承辦人攜帶《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等材料到征繳科辦理補繳業務——《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由綜合科和征繳科按檔案管理歸檔;《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綜合科按檔案管理歸檔。
未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人員填報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審核匯總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批准——參保登記崗位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建立信息——信息科復核——參保登記崗位出具參保登記證明(一式兩份)——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登記證明到征繳科(一樓大廳17號窗口)辦理繳費手續——征繳崗位根據參保登記證明和《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辦理補繳業務。《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綜合科和征繳科按檔案管理歸檔。
參保單位或社會中介機構對中斷繳費且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單位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填報《太原市參保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帳戶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攜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原件和復印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綜合科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後,到征繳科辦理補繳業務。《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征繳科按檔案管理歸檔;《太原市參保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帳戶變更登記申請表》由綜合科按檔案管理歸檔。
(四)補繳基數和比例
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人員,均以補繳時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單位人員單位按20%、個人按8%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公式:單位年補繳費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個人年補繳費為1050元〕。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上述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總額為月補繳費用乘以實際補繳月數。單位和個人補繳部分應一次性全部繳清,不再徵收滯納金和利息。單位和個人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
(五)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
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前三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按8%的規模為職工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今後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統一認定為0.6,並在其個人帳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六)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問題
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執行以下規定。
1、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2年1月起補繳;1992年1月之後參加工作的,可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2、原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即從城鎮招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從正式錄用為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月起補繳。
3、城鎮企業的原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5年1月起補繳;1995年1月後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4、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1998年7月之前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的,從1998年7月起補繳;1998年7月之後的,按實際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之月起補繳。但一次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
上述後三類人員的繳費年限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得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
根據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對已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自願,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於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前三十日,向所在的社會中介機構提出自願繼續繳費的書面申請,由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科長和分管主任核准後從次月起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和書面報告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崗位按檔案管理歸檔,另一份《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存入本人檔案。
(二)企業或單位職工應於男年滿60周歲、女管理崗位年滿55周歲、女生產崗位年滿50周歲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提出自願繼續繳費的書面申請。如單位同意,由參保單位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科長和分管主任核准後,可以繼續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未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繼續按企業職工的繳費辦法繳費;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將申請人檔案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並轉移至社會中介機構,由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科長和分管主任核准後,由申請人從次月起按全省統一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辦法和標准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和書面報告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崗位按檔案管理歸檔,另一份《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存入本人檔案。
(三)按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第(一)、(二)款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後,參保單位或社會中介機構負責辦理停止繳費、退休審批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從次月起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均按本人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辦法和參數執行。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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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養老保險補繳證明範文
依照《關於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的通知》中規定:參保單位、單位負責人評先或其他部門要求對本單位提供參保繳費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須審核原因和理由,認為可提供證明時,給予辦理單位繳費的證明手續。
要求出具繳納養老保險的證明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有關單位要求提供參保繳費證明的資料和理由及書面申請;
2、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證明表(一式兩份)。
具體辦事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填寫《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表》。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養老保險繳費正常的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有欠費的單位,參保單位補繳欠費以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給予辦理養老保險繳費證明。辦理時間:繳費正常的,當天辦理。有欠費的,補繳欠費以後的當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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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補繳養老保險申請書怎麼寫
每個人都會變老,都會漸漸年邁,這是人的正常生長過程,每個人都是不可避免的,很多人會選擇買養老保險,對自己晚年生活提供一個保障。那麼,補繳養老保險申請書是什麼樣子的呢?補繳養老保險申請報告一:個人基敏段汪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18位):戶口性質:...想要了解更多關於補繳養老保險申請書怎麼寫的知識,跟著我一起看看吧。『玖』 追繳養老保險書面通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為了規范企業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行為,解決因企業和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而影響職工退休待遇水平問題,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鼓勵未參保企業參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企業必須嚴格按照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企業繳納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在企業內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將企業每月申報額和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包括代扣代繳情況)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內,職工對企業繳費和代扣代繳情況有異議的,應即時向企業提出質疑,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按《河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定期列印發放《個人賬戶對賬單》、填寫《養老保險手冊》、通過新聞媒體公告或將個人賬戶列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進行對賬。單位、職工對企業繳費和個人賬戶記錄情況有異議的,應自接到對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確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載、列印錯誤的,應即時糾正;屬於企業和個人欠繳、少繳等原因影響個人賬戶儲存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企業和個人補繳。補繳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予以補記,並書面通知企業和職工本人。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參保的企業和職工按規定應繳而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分別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業和個人按照欠費當年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加收滯納金;也可以按照補繳時的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繳費基數低於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按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作基數補繳。按後一種辦法補繳的,可不加收滯納金。凡未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應按照後一種辦法補繳。補繳後,職工個人賬戶的處理按冀勞〔1998〕66號文件規定執行。
跨年度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補繳月數計入補繳當年繳費基數並相應增加繳費月數,補繳當年繳費基數不受300%封頂限制。補繳後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原欠繳年份指數不變,不再按中斷繳費計算。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之前欠費的,補繳後只計繳費基數和繳費月數,不計個人賬戶。
四、對本通知下發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企業和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參保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可採取以下辦法補繳欠費:勞動合同制職工只補繳從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及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臨時工只補繳從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及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職工只補繳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從1996年1月起至補繳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之日,企業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的11%補繳欠費及利息,其中,個人欠費部分及利息由職工個人補繳,其餘部分由單位補繳。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1996以後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補繳上述欠費時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以欠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按上述規定補繳後,未實行個人繳費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以上參保單位在未參保期間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和已退休人員,按上述辦法補繳後,從補繳後的次月起,將退休人員納入統籌范圍。超過本通知規定時限後再參保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如補繳以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辦法處理。
五、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有欠費的,應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補繳欠費。不予補繳的,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按《〈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冀勞〔1998〕4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與原企業解除了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尚未再就業期間自願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或者已經再就業按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辦理的,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原則上可一次性補繳欠費,屬於沒有解除勞動關系期間欠費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辦理;屬於解除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期間欠費的,可按照補繳時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本人自願不補繳的,相應扣減其繳費年限,以後不再補繳。
六、企業原招用的臨時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招轉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招轉前最後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期間的工作年限,凡未按冀政〔1986〕148號文件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屬於1990年3月1日以後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應從從事臨時工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屬於1990年2月底以前從事臨時工的時間,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視同繳費年限。
1990年2月底以前被企業招用並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臨時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補繳至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不願補繳的,按冀勞〔1998〕47號文件規定,一次性結清有關待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七、自謀職業、自由職業和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三條和第五條規定補繳欠費後,未實行個人繳費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八、1995年底以前企業長期病休人員、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勞〔1988〕5號和原省勞動人事廳冀勞人計〔1988〕156號文件規定實行子女頂替的退養人員及原失業人員,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范圍。
被勞教、判刑人員,不允許補繳勞教、服刑期間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九、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以上關於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僅適用於本通知下發前至2004年12月底欠費人員的補繳,2005年1月1日後仍欠費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國務院令第259號?規定辦理。本通知下發前已經按國家和我省及當地有關規定處理的不再變動。過去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拾』 要單位為我補繳養老保險申請書怎麼寫求範本!
某某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用工之日起30天內為職工辦理社保保險登記及費用繳納手續。自入職以來,貴公司一直未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嚴重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現本人鄭重提醒公司,務必在10天內為本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費用繳納,否則,本人保留進一步追究貴公司法律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