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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企業養老金2016年調整細則

發布時間:2023-03-07 16:06:48

Ⅰ 汕頭原行政性公司退休金如何計發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按照繳費年限發放。汕頭原行政性公司退休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金計算方法。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有獨生子女證的,增加養老金總額的5%。

Ⅱ 汕頭市潮南區退休工資增資什麼時候可以領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已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目前,廣東省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調整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但都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

Ⅲ 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

今天,政府報告提出了2016年繼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事宜。具體如下:
3月6日電(記者韓潔、徐博)政府工作報告提出,2016年將繼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提交審查的預算報告寫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Ⅳ 汕頭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徵收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簡稱共濟基金)的徵收范圍:凡在汕頭經濟特區范圍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街道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統稱企業、單位)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均屬共濟基金的納費人,應按本辦法規定交納共濟基金。第三條共濟基金的徵收依據和標准。企業、單位繳納共濟基金按生產、經營營業額為計征依據,其計費依據和標准如下:
(一)工業按產品銷售收入額徵收千分之二;
(二)商業按商品零售營業額徵收千分之二;商業批發按批發營業額徵收千分之一;
(三)飲食服務、修理修配、交通運輸、文化娛樂、公用事業等按營業收入額徵收千分之二;
(四)對外貿易按出口營業額徵收千分之二;
(五)「三來一補」按工繳費收入額徵收千分之二;
(六)建築安裝、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按營業收入額徵收千分之二;
(七)銀行、金融事業按應納營業稅營業額,人民保險按保險費收入額徵收千分之二;
(八)其他行業按營業額徵收千分之二。第四條共濟基金的徵收期限:實行按季或按月徵收。按季徵收的在季度終後十五日前申報交納;按月徵收的在次月的十日前申報交納。實行按季還是按月徵收由市科務局決定。第五條共濟基金的實施時間從1993年5月1日(經營所屬時間)開始,個體工商業戶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六條共濟基金委託稅務部門負責代征,統一使用市保險事業局印製的專用繳款書,徵收後解交社會保險事業局,專項用於社會養老保險。第七條企業、單位繳納的共濟基金,列入營業外「勞動保險費」支出,允許在徵收所得稅前列支。第八條代征單位有權對納費單位的財務、會計和其他有關涉及納費的情況進行檢查,納費人必須據實報告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第九條納費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交納共濟基金,逾期不交者,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費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處理。對拒不繳納的,由代征單位開出扣繳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從其帳戶中強制扣交入庫,或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條企業、單位因不能發放職工標准工資(或本市區社會最低工資標准),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按期繳納共濟基金確有困難,需緩交共濟基金的,由企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緩交申請表,經稅務主管分局審核批准緩交,並報市稅務局備案。第十一條稅務部門可以從負責徵收的共濟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徵收手續費。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稅務部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Ⅳ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特區范圍內所有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全體職工。第三條特區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與社會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四條政府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監督和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第五條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主管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稅務、勞動、工商、銀行、審計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徵集第六條養老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共濟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滯納金;
(五)異地轉入的基金;
(六)單位解散、撤銷、破產、拍賣(出售)時清償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七)地方財政撥款;
(八)社會捐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收入。第七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月繳費工資基數。用人單位全部職工月繳費工資總和作為單位繳費工資總額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主要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共同所有;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全部計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八條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具體徵集比例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單位職工月繳費工資總額的16%繳納。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的4%繳納,1999年7月調整為按5%繳納,以後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二)共濟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銷售營業額的1.4‰繳納,其中經營商業批發的按批發銷售額的0.7‰繳納。第九條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免徵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征養老保險費。其中,工商登記注冊為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職工(包括業主和從業人員,下同)個人月繳費工資可在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范圍內選擇申報。第十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第十一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稅務部門徵收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徵收。具體徵收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共濟養老保險費委託稅務部門按月(季)向用人單位徵收,並按月(季)解入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設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具體徵收辦法仍按《汕頭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徵收試行辦法》執行。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減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共濟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照特區最低工資標准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提出繳費計劃,並提供財務報表和其他證明材料。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在接到緩繳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緩繳的決定。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後,用人單位可以緩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最長一年。緩繳期內,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規定繼續撥付養老金。
緩繳期滿,用人單位仍沒有能力按其繳費計劃補繳的,可將其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緩繳。

Ⅵ 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有方案了嗎

企業退休人員年養老金調整方案建議細則 在《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中建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機制和調整機制都需要全面深化的改革,養老金調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能是建立在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上。 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均等分配調整 以其作為計算和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依據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進行均等分配,可以達到「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的。而不是工資收入的「多繳多得」、身份的級別、年齡的新中老人、物價水平的高低、城鄉之間的差別等,分清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國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建立對參加社會勞動時間長的勞動者給以補貼的激勵機制。將目前的基本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進行分離、整合,將基本養老金改稱為叫「基本養老保險金」。整合基本養老保險金分為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和個人儲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繳費年限(精確到月)一個標准確定。 二、《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建議的《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a.調整原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作為計算和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依據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進行均等分配。 b.調整范圍:建國以來從企業、事業、機關、部隊、院校等單位到社會上的所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c.調整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為目標,以公平合理為要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目的。 d.調整養老金計算公式:個人養老金數額=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個人儲老金 月老年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齡補貼率×(個人年齡-65)+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勞動退休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個人儲老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76-個人實際退休年齡)÷12 註: ①上述計算方法同《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僅對參數作了修改(研究調整一下數據的相關關系和連續性,因為孤立的數據是沒有意義的)。 老年養老金的年齡補貼率0.25%(例,逐年降低的年齡補貼率可以用於調整視同繳費年限和繳費年限的關系及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有無個人繳存的過渡性養老金問題)。勞動補貼率等於勞動退休金百分率50%(例)。 勞動退休金的多少是看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的多少。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可以取1.0%或1.2%或1.4%值(例),其中取1.0%值為大部分退休人員降低目前養老金水平,取1.4%值為大部分退休人員提高目前養老金水平。但是其結果是公平的,要多大家都多,要少大家都少,要適合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可以有效的控制養老金缺口的大小。 個人儲老金的多少是看個人繳存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多少,個人賬戶儲存額是個人繳存部分,如同銀行儲蓄。由於個人繳存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才有的,以前沒有的可以通過年齡補貼率進行調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例)為增加值。 公式中:65為老年年齡;76為人口預期壽命;12為一年十二個月。 ②原個人養老金數值小於計算值,按計算值計發個人養老金數額;原個人養老金數值大於計算值,按計算值+(原個人養老金數值-計算值)/2的數值計發個人養老金數額作為目前狀況的一種「提低控高」方法,長遠目的是加快基本養老保險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 ③月老年養老金與年齡和工齡有關;勞動退休金是參加社會勞動時間長,勞動退休金就多,參加社會勞動時間短,勞動退休金就少;個人儲老金是「多繳多得」,「少繳少得」。 三、《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的步驟 步驟1.試點省市2015年9月底之前完成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的核實,包括「文化大革命」之前的高中生、中專生、大專生、大學生……以上學歷的人員在校期間為視同繳費年限;還有核實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非試點省市在2015年底之前完成。在實行「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之前「在校期間為視同繳費年限」的政策是最好的時機。 步驟2.2015年10月1日在試點省市按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調整養老金,獲得經驗。試點省市例如:天津(直轄市)、遼寧(北)、青海(西)、浙江(東)、廣東(南)。 步驟3.2016年1月1日開始在全國按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調整養老金。 四、後續工作 完成《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後,按《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進行以下工作: 1.2016年7月1日按下列月勞動退休金公式開始在全國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 月勞動退休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繳費年限補貼率 繳費年限補貼率是勞動者個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標准社會勞動年限的補貼,每超過1年補貼2年(例)。標准社會勞動年限為34.2年(人口預期壽命的45%)。 2.2017 年開始進行個人統籌比的核定、制定領取勞動退休金期限並個人核准、精細規劃提前退休制定提前退休年限、按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和約束的審核、……、社會優撫制度的改革。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機制、計發機制、調整機制、激勵機制、約束機制、退出機制等等,制定、完善一項內容就改革一項工作。 按月勞動退休金公式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月勞動退休金=∑當地勞動工資水平×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勞動退休金百分率+推遲退休補貼)×個人統籌比+當地勞動工資水平×繳費年限補貼×(勞動退休金百分率+推遲退休補貼)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修正案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通過,對建國以來於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法律、法規做相應的整理、修改和廢止,到2020年前,完成構建社會保險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主要任務。

Ⅶ 汕頭經濟特區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范圍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
單位的全部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農民輪換工,部隊無軍籍的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
勞務輸出人員也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及臨時工在省未作出新規定之前,按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省政府頒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特區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制度、統一基金、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辦法。市社會保險委員會統一指導、協調全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檢查本辦法的貫徹執行。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管理全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市轄區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本區的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執行本辦法。各街道(鄉鎮)設立社會保險管理所,受區社會保險機構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雙重領導,所需經費由區社會保險事業局核發。各級社會保險事業局歸口上級社會保險事業局業務管理和指導。第四條單位和職工均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政府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給付,遇有特殊情況,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財政給予補貼。
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與社會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第五條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月繳納養老保險金。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工共同所有;職工個人繳納部分,全部計入個人養老保險專戶。第六條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部分積累的原則,從二條渠道徵集。按單位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單位銷售營業額的一定比列提取作為社會共濟基金。
(一)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全部職工人數,以上年度本市區企業職工月人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三繳納,根據保證待遇支付和必要積累的需要進行調整。
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三繳納,由單位從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中統一扣繳,由社會保險機構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專戶。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年根據職工實際工資水平提高和個人專戶積累需要進行調整。
(二)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標准按銷售營業額千分之二繳納,其中商業批發按千分之一繳納。第七條養老保險基金繳納辦法:
(一)市直全民、集體單位和中央、省、部隊駐市區單位及其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委託各單位的開戶銀行通過「專項委託收款」結算辦法向單位收取。
(二)各市轄區屬全民、集體單位和街道(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及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區社會保險機構按月委託各單位的開戶銀行通過「專項委託收款」結算辦法或直接向單位收取。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稅收管理歸屬分別由市、區社會保險機構按上述辦法向單位收取。
(四)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委託市、區稅務部門按月(或季)向單位收取,並按月(或季)解入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具體收取辦法另行制訂。第八條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在稅前提取,營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在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第九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財政擔保。市、區財政部門按上年度財政收入的百分之一,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作為社會養老保險補充基金,分別撥給市、區社會保險事業局。第三章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第十條按本辦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去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由醫院診斷證明,經市或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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