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群眾思慮重,參保意願弱。一是部分年輕人剛從學校畢業,其職業身份未定,擔心此時參保,未來會面臨職業身份轉換或居住地變化而帶來的制度銜接問題。二是部分年輕人常年在外務工收入較高,對新農保政策認識不足,認為新農保養老金領取金額偏低,不足以支撐養老而不願意參保。三是大多數群眾注重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而新農保實施時間短,收益周期長,部分群眾仍持觀望態度,認為村裡多數老人壽命低於60周歲難以享受養老待遇,要麼等到將近60周歲再一次性補繳所有參保金額參保領取基本待遇。
(二)投保檔次低,保障水平差。目前,右江區規定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個檔次,政府對100元至800元繳費檔次分別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進行補貼,900元以上統一按80元補貼計算,繳費越高政府補貼增幅越小,待遇領取與最低檔的差別並不明顯。以連續繳費15年繳費最高的2000元和最低的100元為例,最高的是最低的20倍,但養老金領取卻只有最低(90元)的3倍,比例嚴重不協調,導致大部分群眾投保最低檔,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三)參保程序繁,工作任務重。一是右江區新農保繳費長期依靠鄉、村幹部入戶動員,群眾主動到社保中心繳費參保較少,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也不能解決外出務工人員的繳費問題。二是右江區新農保參保第一年參保需參保人簽訂協議、提供銀行賬號,通過銀行扣款繳納參保金;續保繳費也需要通過銀行扣款,不支持現金參保,群眾習慣現金用於日常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給收繳新農保工作人員增加了難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Ⅱ 養老保險問題及對策
我國目前老年人的基本養老現狀是:一、居家養老,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以家庭為中心,靠子女親屬養老;二、社會養老,城鎮和農村均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養老(指各級民政部門開辦的敬老院、福利院,屬於國家出資);社區居委會、街道辦開辦的養老機構、托老所等(屬於自收自支性質);三、民間養老,一些民營企業投資開辦的養老院等,有養老意願的個人進行選擇。一般這樣的養老院收費較高。
對國家養老現狀的建議:
一、建議國家財政能夠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各地的養老設施的建設上。比如,多建公立養老院,擴充養老院服務人員,提高養老服務水平等。
二、允許更多的民營資本和外資投入養老設施的建設上。但是應該給予他們減稅或者扶持的政策。且在審批的各類環節予以保障其暢通、便捷和快速辦理手續。
三、鼓勵更多的各類商業保險公司(包括國內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開展養老險業務,鼓勵公民個人除基本社保外,在經濟能力允許的情況下辦理商業養老保險,並將繳納的保險費在交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四、建議全國居民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已基本養老為基礎,根據不同的職業,不同的工作年限,發放不同比例的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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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為促進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老有所養,提高基金使用績效。近年來,審計署、省審計廳、市縣審計局高度重視養老保險基金審計,不斷加大審計力度。筆者結合養老保險基金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同時提出幾點建議。
一、審計監督取得成效
(一)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進一步落實。審計機關重點關注了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現狀、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執行、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業務管理等方面,從制度上揭示了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了問題產生的原因,發現了現行管理制度存在的薄弱環節。
(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計重點對死亡冒領養老保險待遇、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同時領取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與失業保險金、基金賬務處理不規范,養老保險基金少計利息收入,審核機制執行不到位,內部稽核未充分發揮作用,業務數據、基礎信息不準確、信息系統分割、不共享等問題進行了反映。從加強管理角度對基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議,促進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健全內控制度和審核機制,推動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
(三)改善民生能力進一步增強。審計重點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低、存在重復參保繳費、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等問題進行了反映,推動出台和落實了相關制度、促進了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規范服務,有效維護了基金安全。
(四)成果運用水平進一步提升。針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突出性問題,形成審計專報被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批示,推動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經辦風險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當前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基礎數據質量較差。由於部分業務經辦人員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與思想素質有待提升,導致記錄、上傳的數據不完整、不及時、不準確,財務數據與業務數據不一致,業務數據、基礎信息不準確,身份信息錯誤混亂,不利於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部門的日常管理,大大降低了大數據審計的質量和效率,加大了查深查透部分問題的難度。
(二)共享機制未建立。一是部門之間信息不共享。由於社保機構信息系統均未與醫療保險、公安、法院、民政、稅務、工商、房管及住房公積金等外部數據建立信息交換及共享機制,社保機構相互之間也未建立信息交換及共享;部門之間信息孤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及時獲取死亡人員信息,導致繼續給死亡人員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未及時清退已死亡人員賬戶余額。二是各地區信息不共享。由於目前全國全省養老保險系統相互獨立,信息不共享,無法全面查實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金待遇、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金待遇等問題。
(三)養老保險政策宣傳不到位。部分參保人員對養老保險政策不了解,如在戶籍地繳納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又同時在務工所在地單位繳納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導致出現重復參保繳費的問題,經抽查發現,這種現象較為普遍。
(四)監管審核機制未完善。養老保險基金政策性強、資金量大、覆蓋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監管難度相對較大,基金監管工作任務繁重、矛盾相對突出。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人員居住分散在全國各地,調查難度增加,准確率不高。制度執行力度不夠,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未按照相關法規及內控制度要求對在職死亡退費、待遇支付、在職轉退休等實行事前、事中監督管理,加之經辦機構人手較少,平時極少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只對違規發放、死亡冒領等疑點數據進行核實,事後核查追回。
三、原因分析
一是部門之間缺乏溝通交流,工作銜接不到位,各自為政,存在各自打掃「門前雪」的思想,相關部門信息未共享及交換,缺少一個牽頭單位,缺乏一個必要的工作連接機制,社保、居保、法院、檢察院、人社、就業等各相關部門數據未及時關聯比對,導致重復參保繳費、重復領取、死亡冒領、服刑人員違規領取等問題的發生。
二是管理機制不完善,內控年審制度有待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多面廣,年審工作由鄉鎮勞動保障所負責,由於每年鄉鎮業務人員在年審時沒有逐一認真核實,造成死亡冒領數據較多,涉及金額較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於現行制度未進行年審,退休後人員分布范圍廣,退休金由社保局發放,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由人社局審批,財政局按原渠道發放至退休人員原工作單位,導致火葬、特別是土葬人員死亡冒領現象存在。
三是徵收力度不力,未做到應保盡保,還存在選擇性參保問題;部分幹部業務素質不高,能力有待提升,工作人員未履職盡責,年審走了過場,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年審,年年有冒領問題。
四是養老保險政策宣傳不到位,廣大人民群眾社會保障意識不強,老百姓只要認為錢進了自已「腰包」,不管合不合法,違規與否,主觀上不願退還,財經紀律法規意識欠缺。
四、解決當前現實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針對以上問題,建議由養老保險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該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確保問題及時整改到位,並舉一反三,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二)建議部門之間加強工作銜接,確保信息互通共享。建議由人社部門牽頭制定相應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與醫保、民政、法院、公安、檢察院、殯儀館、工商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配合力度,定期核對有關數據,堵塞工作上的漏洞。
(三)建議政府及時籌集資金,歸墊擠占拖欠的養老保險資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加大社保領域違紀違規問題責任追究力度,將責任追究結果納入年度政府目標考核,切實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
(四)建議加強內控管理,完善審核機制。建議社保經辦機構加強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度,進一步加強對養老保險補繳參保、在職轉退休的內控管理,同時強化事前事中的內部審計稽核,而不是事後追繳追責,從源頭上、經辦過程中規避風險。社保經辦機構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生存認證管理,特別是死亡後土葬人員的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年審制度的執行力度,勿讓年審工作流於形式,走過場。
(五)建議社保、居保、稅務等部門加強政策宣傳,促進社會保障意識的普遍建立,會同工商、統計等部門組織一次全縣清查,摸清應參保企業和職工人數,對至今未參保的企業應動員其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強化執法檢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企業實際執行效果的檢查,確保企業員工參加養老保險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從而讓社會保障資金良性循環。
Ⅳ 養老保險政策問題與對策研究
1、積極的財政政策與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的調控功能及效果分析
2、我國銀行業個人理財業務發展前景研究
3、我國銀行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4、經濟全球化條件下中國保險監管制度創新
5、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問題研究
6、我國農民養老保險體系的研究
7、河南省小額信貸業務開展情況調查分析
8、中國的金融開放與金融危機傳導的防範
9、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10、論我國外匯儲備高速增長的危害和對策
11、小額農貸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12、不完全對稱信息條件下小額貸款需求者的行為選擇問題研究
13、保險銷售誤導現象研究
14、論保險業與銀行業的滲透、競爭與合作
15、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分析及對策
16、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化解研究
17、基於次貸危機啟示的我國金融風險防範機制研究
18、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問題研究
19、積極財政政策與擴大內需的關系探討
20、積極財政政策的國內外比較研究
21、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配合規律研究
22、關於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思考
23、利率市場化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
24、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25、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與成因分析
26、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思考
27、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思考
28、論轉軌時期中國貨幣政策的特點
29、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30、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31、我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結構研究
32、大小非解禁對我國股票市場影響的實證分析
33、我國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模式及運作分析
34、金融危機下我國中小企業的應對策略
35、股指期貨交易制度對中國股票市場的影響研究
36、新農村建設下河南省小額信貸的發展問題研究
37、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基於某一地區的實際調查與分析
38、金融全球化對中國金融發展的影響與對策
39、全球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及對策
40、中國的金融開放與金融危機傳導的防範
41、家族企業融資的制度變遷與路徑依賴
42、關於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關系的探討
43、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金融政策研究
44、寬松的貨幣政策對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影響分析
45、我國信用卡業務發展趨勢分析
46、我國中小銀行競爭力探討--以××銀行為例
47、銀行並購與中國銀行業的應對策略
48、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初探
49、我國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問題研究
50、中國風險投資業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51、開放經濟條件下金融風險傳導機制研究
52、美國金融危機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和啟示
53、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研究
54、汽車保險欺詐及其防範對策研究
55、我國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競爭特點及對策
56、保險欺詐行為的博弈分析
57、綜合經營趨勢下我國銀行保險的創新發展
58、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與理性選擇
59、中國證券市場監管問題研究
60、中小企業融資機制研究
61、新時期農村金融業發展策略研究
62、創新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研究
63、美國次貸危機對中國的影響與啟示
64、論通貨膨脹的危害與治理對策
65、金融危機下我國貨幣政策轉變的效應研究
66、我國股票市場大幅波動的成因及對策
67、關於完善農村信用社體系改革和強化管理的思考
68、我國保險市場發展趨勢研究
69、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70、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與資本市場的發展
71、中國上市公司過度擴張問題研究
72、保險資金運用問題研究
73、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及成因分析
74、混業經營的風險分析
75、跨國公司戰略聯盟的跨文化風險及對策
76、新形勢下我國外匯儲備規模的探討
77、跨國公司投資對我國產業結構的影響
78、巴菲特投資管理策略研究
79、我國票據市場的現狀及完善措施
80、企業並購的風險及防範
81、金融市場的內在經濟特徵與金融危機
82、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創新與發展
83、我國壟斷性行業暴利的來源、影響及治理對策
84、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風險研究
85、銀行並購後的整合問題探析
86、農村信用社風險的形成及防範措施
87、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
88、利率市場化後企業投融資策略的調整
89、如何看待我國資本項目的開放與管制
90、對我國人民幣匯率制度變動的認識
91、論農村信用社制度創新
92、銀行業並購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93、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思考
94、人民幣匯率的歷史回顧與現狀分析
95、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96、論我國貨幣政策最終目標與財政政策目標的協調
97、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成因及防範
98、試論我國外匯儲備規模的合理限度及其完善對策
99、論我國信託投資業的問題與改革對策
100、對企業重組後的支撐體系——社會保障制度問題的研究
以上是一些金融專業的畢業論文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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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求專業高手幫忙翻譯論文題目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分析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一、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功能
《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保障。並指出,發展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補充。其中,社會保險是核心,社會救助屬於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最高層次,優撫安置起著安定特定階層的生活的功能。這是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全面而具體的闡述。
社會保障制度在現代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被譽為社會的。穩定器」、經濟運行的。減震器」、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相應地。社會保障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保障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調節經濟運行,促進經濟發展;實現社會的公平。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特點及缺失
(一)社會保障費用的增長速度向低於經濟發展速度轉變
社會保障費用的增速度應低於經濟的增長速度,兩者保持一種適當的比例,這樣才有利於經濟持續增長與社會穩定。由於我國原有社會保障嚴重滯後於經濟發展,社會保障費用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是以超過經濟增長的速度發展。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生產力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它應逐漸轉為低於經濟發展速度。
(二)社會保障水平地區發展不平衡
我國經濟發展呈東、中、西梯度發展態勢,東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明顯高於中西部地區。社會保障的地區發展亦極不平衡。發達地區人均全年離退休金比欠發達地區高161.5%。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的城鄉社會保障水平差距也是前者遠比後者高。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與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內在聯系,說明要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必須大力發展經濟,提高經濟效益。但是在短期內這種地區發展的極不平衡性還不會有很大的改變.而且還可能擴大,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的社會保障水平高於西北、西南邊遠區仍然是大趨勢。
(三)二元經濟結構決定我國社會保障的二元化格局
我國近60%人口在農村,但農業所創造的國民收入僅占國民收入總額的30%。而近40%的城市人口卻創造國民收人的70%。發達的城市經濟與欠發達的農村經濟同時並存,現代工業與傳統農業同時並存。這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這種二元經濟結構決定,我國過大的城鄉差別制約著社會保障總體水平的提高。城鄉社會保障發展水平的客觀差距,具有深刻的經濟和社會背景,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無法改變。因此,城鄉社會保障的改革和建設還應從實際出發,分別發展與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模式。在解決了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問題,使農業人口按照現代化的國家標志降到30%以下時,我國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才可能實現。
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伴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特別是在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日益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成為我國經濟改革的目標模式以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著一些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尚未理順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中長期存在的問題之一就是管理體制不順。主要是行政管理政出多門,社會保障項目之間協調困難。在養老保險制度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由於長期分屬國家勞動部、人事部管理,離退休人員待遇差別過大。因此要適時分步地建立起覆蓋所有城鎮職工的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管理透明執行。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保險界定不清,發生按所有制性質分部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的現象要逐步理清,實現和諧、公正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社會保障部分項目改革滯後
社會保障的國家單一保障模式改革滯後。在這種情況下,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除改革原國家保障項目外,還必須建立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在社會保障中對於仍應完全由國家財政負擔的社會救濟等項目來說,基本不存在多層次保障的問題,而對養老、醫療保險則必須盡快建立多層次的保障制度。
(三)社會保障覆蓋范圍不全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覆蓋國有企業,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也仍然是在國有企業進行。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只適用於國有企業,醫療保險改革試點實際上也局限在國有企業,要提高非正規部門就業人口和靈活就業人口的參保比率,在制度上為他們增加參保的機會。因此實行擁有良好「便攜性」和統籌水平較高的個人賬戶制度,既可以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消除企業、部門和地區之間的障礙,為建立全國范圍的統一大市場開辟了道路,擴大養老保險參保率和覆蓋面。
(四)社會保障統籌層次偏低,屬地原則未能落實
完全由政府負擔的保障項目和國家強制的社會保險項目,統籌的層次高,抵禦風險的能力強,而目前我國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都不同程度地偏低。基本養老保險以市縣級統籌為主,保障的共濟性受到制約。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社會福利等一直是按屬地進行管理的。屬地管理問題突出表現在養老、醫療保險項目方面。從「企業自保」向社會保障轉變的過程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行業統籌與地方統籌分割。易貧富不均,削弱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共濟作用。因此,要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更好地保持社會長治久安,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就必須堅持實行屬地原則。
(五)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及管理尚不到位
在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障基金籌資困難。社會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企業、勞動者和政府三方。其中。企業擔負著籌資的大部分責任。然而,目前大部分企業尤其是在社會保險統籌中佔主體地位的國有企業經營很不景氣。在收繳比例相對較高的情況下,企業無法按時足額繳納其所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出現了實繳率逐年下降而拒繳率或欠繳率逐年上升的現象。同時據審計和財政、勞動部檢查的情況表明,擠占、挪用基金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投資房地產血本無歸;有的超標准提取和濫支管理費揮霍浪費;有的對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截留利息;有的公款私存、化公為私,甚至失業保險基金也出現被挪用的現象。對此要加強保險繳費與未來給付之間的聯系,以較高的透明度重塑和強化勞動的激勵機制。設立專項保管賬戶。杜絕擠占挪用現象。
(六)社會保障社會化服務發展緩慢
在社會主義社會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職工與企業關系是一種勞動契約關系,企業與職工雙向選擇,通過勞動合同實現就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企業沒有任何義務再承擔他們與生產經營無關的生活事務。只有這樣,國有企業才能從企業辦社會的事務中解脫出來,與其它經濟類型的企業平等競爭。從總體上看,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方面的社會化程度相比,社會保障事務管理的社會化進程更為緩慢。
將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基礎性工作進一步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城市拓展社區平台職能,為居民的參保登記、繳費、就醫管理提供基礎性服務。
(七)社會保障亟待加強立法
社會保障立法是關系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根本性問題。只有完善立法,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規范化,並覆蓋到全社會。現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主要是靠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行政規章以及地方行政規章推行。我國近年來社會保障各項目標進展情況差異較大。有的比較成熟,有的尚在探索階段。目前我國要進行總體社會保障立法還比較困難。因此。現在應當根據社會保障制度中各個具體項目的難易程度和實際進展情況先分別制定法規。在制定單項法規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完整的社會保障立法。
四、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一)改革和完善現行管理體制
首先,立足現狀走社會化管理模式。社會保障應實行集中統一的社會化管理,由中央政府的社會保障職能部門統一制定社會保障基本制度,並由各級政府的社會
保障專管機構統一管理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保障對象。其次,打破部門分割,實現集中管理。由政府的職能機構對社會保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只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才能站在社會保障事業的全局乃至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保證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有效地運行,發揮其「安全網」和「減震器」的作用,保持社會穩定。
(二)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
要認清當前城鄉社會保障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正確估量未來發展的戰略前景,把握住改革大潮帶來的新機遇,大膽探索,逐步建立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管理體制,要提高非正規部門就業人口和靈活就業人口的參保比率,在制度上為他們增加參保的機會,實行擁有良好「便攜性」和統籌水平較高的個人賬戶制度,可以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消除企業、部門和地區之間的障礙,為建立全國范圍的統一社會保障大市場開辟道路,擴大養老保險參保率和覆蓋面。
(三)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
社會保險具有社會性、互濟性、長久性和自我保障性的本質特徵,要求社會保險基金必須是全社會統籌,不能條塊分割.畫地為牢,搞行業自我保險、部門自我保險或企業自我保險。在進行社會保險基金的社會化統籌時。也要依據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逐步實施。提高社會統籌的層次將有助於發揮社會保險的共濟性,擴大社會保險的社會性,使社會保險更具長久性,降低社會保險自身的風險,提高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
(四)加強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要擴大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渠道,建立穩定可靠的資金籌措機制。要繼續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覆蓋面和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率,相關的社會成員都必須
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以較高的透明度重塑和強化勞動的激勵機制。設立專項保管賬戶,杜絕擠占挪用現象;提高社會保障費用在國家財政支出中所佔的比重,提高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障事業的支持力度;要採取各種有效的措施來補充社會保障基金,如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發行社會保障債券、發行福利彩票等等。
(五)發展社區化的社會保障服務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把社會保險的服務功能從政府和企業分離出來,使其走向社區載體,真正實現社會保障以家庭為基礎的社區化。將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基礎性工作迸一步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城市拓展社區平台職能,為居民的參保登記、繳費、就醫管理提供基礎性服務。
(六)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應將社會保障立法作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應在制定《社會保障法》的同時,注意配套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與其他法律部門相結合,建立強有力的制約機制,保證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的有效實施。
(七)發揮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職能作用
要求政府提高決策人員職業道德修養,完善人才結構,提升業務透明度。充分尊重多數人的利益需求、吸納群眾意見和建議,實現聽證制。依照《社會保障法》、《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投資實施監督管理,以解決「外部性」、「信息不對稱」、「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市場失效問題,減少並消除行政非效率以及「腐敗」、「尋租」行為,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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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張亞梅(雲南財貿學院成教學院,雲南昆明650101)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對策摘要:我國廣大農村生產力水平仍然較低,普遍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條件也不具備,轉變農村養老保險模式應從個人,集體,國家三方面入手建立農村各類人員都參加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圖分類號:咫40.67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1009—3753(200204—0113—02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四個部分組成.這四個部分既相互獨立,相互分工,又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共同構成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而社會保障的最主要內容是社會保險,對於我國這樣一個農村人口為主體的國家,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險顯得尤為重要.一,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和問題20世紀70年代中葉開始起步的中國人口老齡化到21世紀進入了高速化階段.2000年,我國60歲及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1.3億,占總人口的10%以上,我國將整體進入老齡社會.到 21世紀中葉,老年人口的數量將達到4億左右,占總人口的比重將達到25%左右.老齡化速度非常迅速.1999年末,雲南省6歲及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 419.09萬人,占總人口的10.00%;0—14歲人口1153.50萬人,占總人口的27.51%;年齡中位數27.80歲.按國際通用的年齡劃分標准,雲南省的人口類型仍屬成年型晚期向老年型的過渡階段.據預測,2008年,雲南省的老年人口將達477萬人,比重達10.47%,少兒比重 23.05%,年齡中位數30.36歲.此時,雲南人口全面進入老年型.2050年,雲南省老年人口將達1268萬人,占總人口的27.13%.雲南省的老齡化進程迅猛且老年人群規模較大,並且,未來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將超過城市,農村養老問題亟待解決.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已實施. 農村養老一直遵循以家庭保障為主體,輔之以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的原則,使農村老年人口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開始實行以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形成了家庭分散經營的農業生產基本格局,原依附於集體經濟的社會保障已逐步趨於解體.農村人口社會保障的經濟來源有集體和家庭兩個部分,但都十分薄弱.首先,集體保障部分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完全取決於集體經濟的主體——鄉鎮企業經濟效益的好壞.近年來各地鄉鎮企業普遍不景氣,企業虧損十分普遍,相當部分的企業倒閉,即使少量企業勉強支撐,也僅能維持自身的生存,農村人口社會保障的集體保障部分幾乎沒有經濟來源,特別是在那些沒有鄉鎮企業或鄉鎮企業很少的地區,集體保障部分更無任何經濟來源.農村人口社會保障的家庭保障部分不容樂觀.1999年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1437.63元,同期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每年可支配收人為6178.68元,農民家庭經濟基礎十分薄弱,能用於社會保障的資金微乎其微.在農村養老保險的社會和家庭的物質基礎日益匱乏,而老齡化步伐日益加快,農村養老問題益突出之際,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新中國成立以來就一直推行的以家庭養老為主體,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為輔助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為農村老年人口獲得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家庭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是子女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農村,家庭養老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形式,其具體形式為:老年人靠自己的勞動和以往收入的積累來自養,子女供養,配偶供養和其他親屬供養,除家庭供養外,農村基層組織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三無"老人實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我國農村家庭養老長期存在有其深厚的社會和經濟基礎.主要表現在:一,傳統文化仍然發揮著重收稿日期:2002—02— 20作者簡介:張亞梅(1957一),女,山西人,講師,主要從事會計學教學與研究.一?4?&;1.16..4大影響.中國民眾受儒家思想的長期熏陶,"孝"觀念較深,以孝道為榮,從倫理道德方面講,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責任.家庭養老仍是傳統美德.二,家庭養老得到法律保障.《憲法》第49 條,《婚姻法》第5條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對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做了明確規定,家庭養老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確認.三,家庭的特殊職能發揮著重要作用.家庭職能具有對成員的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等重要功能.家庭養老不僅能夠使老年人得到經濟的供養,生活的照顧,而且能夠使老年人享受到天倫之樂,免除其孤獨寂寞,這是其它組織或機構所不能替代的.四,保障體系的缺失.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未覆蓋農村地區,農村老年人口還未享受退休金和各種生活補貼以及免費醫療,社會未能承擔起農村老年人養老的任務.五,經濟來源匱乏.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生產力水平仍然較低,普遍推行養老制度的條件還不具備,農村老年人口在生活上還無法脫離子女的直接供養,尤其是在他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之後.六,農村生產方式所起的作用.我國農村佔主導地位的是農業經濟,而且基本上是手工勞動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式,決定了農村人口進入老年後的經濟負擔主要來自家庭.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家庭作為生產單位,老年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前仍然繼續勞作以補貼家用,同時可將生產技術和經驗傳授給後代.由於深厚的社會和經濟因素,農村家庭養老仍是我國,包括我省農村養老的占絕對主導的方式,據估計, 目前家庭養老占整個農村養老保障的90%以上.除家庭養老外,農村養老還以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作為輔助.主要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三無"老人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採取兩種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養,進入敬老院的老人,由所在村社根據規定交給敬老院一定的費用,包括糧,油,蔬菜等,鄉鎮企業收入,鄉村提留和當地財政劃撥部分經費給予補貼;另一種是分散供養,由村社組織負責,由鄰里照顧.有的實行承包供養,村社組織提供給承包戶一定的供養費用,或通過給承包戶多分責任田的辦法,幫助"五保"老人
Ⅶ 高分咨詢關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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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政策是各級政府制定的關於社會工作的基本方針和行動准則,它的功能是通過社會工作解決和預防社會問題,保障及改善人民生活,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在21世紀上半葉,中國將面臨人口老齡化迅速發展的趨勢,如何搞好未來中國幾億老年人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保障他們的基本需求,對於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促進社會穩定,實現可持續發展,將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本文試圖立足當前,面向未來,具體探討進一步完善中國城鎮養老保險和老年醫療保險的若干社會政策,供政府部門決策參考。
一、城鎮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改革及其面臨的挑戰
(一)80年代中期以來的主要改革
從本世紀80年代中期起,中國對城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開始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主要採取了以下幾項改革措施:
1.在保險體繫上,將原來單一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改為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體系: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儲蓄性保險或商業保險。
2.在基本保險的覆蓋面上,將原來主要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及職工改為城鎮所有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及職工,以至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
3.在基本保險費用的承擔上,將原來全部由企業負擔改為個人也要負擔一部分。
4.在基本保險基金的構成上,將原來的勞動保險基金(存於企業工會銀行賬戶內)、勞動保險調劑金(存於省級工會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銀行賬戶內)、勞動保險總基金(存於全國總工會銀行賬戶內)相結合改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中國對城鎮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的這些改革,有利於相對減輕企業和政府的負擔,分散個人和企業在養老和醫療方面的風險,減緩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之間的代際矛盾,更好地保障城鎮退休人員在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方面的需求,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面臨的挑戰
1999年末,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26億,占總人口比例超過10%,進入了老年型社會。按照聯合國預測,2050年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增加到3.97億,占總人口26.2%(註:聯合國經濟信息與政策分析部:《世界人口預測(1996年)修訂》。)。面對21世紀上半葉中國人口老齡化如此迅速發展的態勢,這種挑戰仍然是非常嚴峻的,對企業、個人和政府的經濟壓力也將是十分沉重的。
首先,對企業來講,繳費種類繁多,不堪重負。按照國務院規定,企業要為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兩者相加相當於本企業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26%左右。如果再加上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估計至少需支出相當於本企業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1/3。何況在基本醫療保險負擔上,國務院還規定隨著經濟發展,企業繳費率還可作相應調整。在一些城市中,醫療費用除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自付外,企業還要負擔相當一部分。比如,按目前上海的規定,退休人員一次性住院醫療費在起付線(一級醫院為1500元,二級醫院為2,000元,三級醫院為2,500元)以下部分,退休前所在企業至少負擔96%;在起付線以上部分, 退休前所在企業至少負擔11. 25%;退休人員在家庭病床和門診部分項目(腫瘤化療、放療及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療)的醫療費用,退休前所在企業負擔25%;退休人員的一般門診和急診醫療費用,退休前所在企業負擔35%~45%。
其次,對個人來講,繳費日益增多,負擔沉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兩者相加相當於本人工資收入的10%。如果再加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估計在職職工至少需支出本人工資收入的11%。退休人員雖然不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而且在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上還給予適當照顧。但是由於年老多病,醫葯費用開支大,貴重葯品不能報銷,醫療統籌基金規定最高支付限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還未發展,使他們個人在醫療費用上的負擔仍然很重。
第三,對政府來講,承擔補貼責任,捉襟見肘。政府財政除了按照有關規定為國家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各種社會保障外,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還要予以支持。現在全國的大部分省、自治區,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抵支,甚至個人賬戶在完全「空賬」中運轉,要保證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壓力已相當大了;當人口老齡化高峰來臨時,這種壓力將更加巨大。據預測,到2033年,中國城鎮60歲及以上人口數占總人口數的比例將達到22.06%這一最高值, 屆時養老費用相當於工資總額的39.27%[1]。如果那時城鎮企業和在職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合計仍占職工工資收入28%,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沒有積余的話,政府財政將要支出相當於城鎮職工工資總額11.27 %的金額, 才能彌補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赤字」。
二、完善中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政策建議
(一)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擴大覆蓋面時,應包括在本城鎮中被聘用或領取私營、個體工商業營業執照的外來常住勞動適齡人員
按國務院文件規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人勞動者;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適用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其中所指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至於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然而對城鎮企業的職工是否包括聘用的外來農民合同工和臨時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中是否包括外來流動人員,卻未作明確規定。現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改革方案中,僅有少數地區把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城鎮企業聘用的外來農民合同工和臨時工及在本城鎮領取私營、個體工商業執照的外來流動人員,大部分地區則未把這些對象加進去。我們感到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各類勞動者平等競爭就業和各個企業平等競爭經營的條件和保障廣大外來民工切身利益的要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理應覆蓋到在本城鎮常住(指暫住半年以上)的廣大農民合同工和臨時工,以及常住本城鎮從事個體經濟活動並取得合法營業執照的外來農村人口。而且把覆蓋面擴大到這部分人群,也有利於增加繳費人數和擴大基金來源。因為即使按國務院規定,職工調動時,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可全部隨同轉移,當這些農民合同工和臨時工離開本城鎮時,聘用單位為他們繳納的大部分未劃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就會沉澱下來,繼續用於社會統籌;當作為私營企業主和個體經濟組織業主的外來農村人口離開本城鎮時,他們個人繳納的相當一部分未劃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也會沉澱下來,繼續用於社會統籌。同樣道理,把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面擴大到這部分人群,也有利於增加繳費人數和擴大基金來源,相對增強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本城鎮戶籍老年人口醫療費用的能力。
(二)各級地方財政不應在本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儲存額出現赤字時才開始補貼
對於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方案都承諾在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然而對怎樣才算基金發生困難需要財政支持卻未作明確規定。我們認為,不能等到某個統籌地區單位和個人累計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增值額用於支付當年基本養老金出現赤字時,也就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儲存額的平均空賬率(即一個地區全部個人賬戶中累計應記入的儲存額減去實際存在的累計儲存額,再除以累計應記入的儲存額)升到一定比例時,就開始注入地方財政的專項撥款。以上海為例,如不拓寬其他籌資渠道,從1999年起將會連續出現當年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付當年基本養老金的赤字, 而且當年收支相抵後的赤字還會愈來愈嚴重。但由於1993年實行新的城鎮養老保險改革方案至1997年期間積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較多,因此,預計要再過幾年才會出現基金累計儲存額的虧空。假使上海市在「十五」計劃期間不考慮注入一定的地方財政給予支持的話,就會大大加重「十五」計劃期間的地方財政負擔,嚴重影響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國務院並未像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那樣明確規定「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而是混在一起使用的。當社會統籌部分的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不夠時,便首先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彌補。因此,可以從一個地區個人賬戶累計應記入儲存額的平均空賬率的高低,考察該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的程度。根據現階段中國的實際情況,我們建議當某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地區內個人賬戶累計應記入儲存額的平均空賬率高於50%時,就應該亮「黃牌」予以警告;當個人賬戶累計應記入儲存額的平均空賬率達到70%時,同級地方財政就應該開始予以支持,使之至少不高於70%。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抓住下個世紀城鎮戶籍勞動適齡人口大幅度減少的時機,全面推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
20世紀50年代中國曾規定城鎮職工退休並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為男職工60歲,女職員55歲,女工人50歲。在90年代進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雖然城鎮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比50年代提高了很多,從職工健康狀況來看完全可以全面推遲退休年齡,但考慮到現階段城鎮失業和下崗待工問題相當嚴重,因此在國務院及全國各地的改革方案中對城鎮職工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均未作新的規定。我們認為,盡管21世紀上半葉中國15歲~59歲的勞動適齡人口數還將比現在增加很多,按聯合國預測,2000年為8.31億,2010年為9.27億,2020年為9.34億,2030年為8.88億,2040年為8.65億,2050年為8.36億(註:聯合國經濟信息與政策分析部:《世界人口預測(1996年修訂)》。),然而據復旦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社會科學院三個單位的人口研究所分別作的預測,在2010至2020年間上海市16歲~男59歲、女54歲的戶籍人口數將減少131~160萬,同期男60歲、女55歲及以上的戶籍人口數將增加120~150萬[2];北京的學者在預測1996至2025 年北京市常住人口發展趨勢時,也顯示在2010至2020年間北京市15~59歲人口數將減少94萬,同期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數將增加121 萬(註:劉寶成主編:《迎接人口老齡化挑戰的戰略構想》。)。為此,我們感到像上海、北京等特大城市存在著從2010年開始全面推遲城鎮職工退休年齡的契機。如果在那時開始用5年時間逐步推遲城鎮職工的退休年齡,把男職工推遲到65 歲退休、女職工推遲到60歲退休,那麼就能使這些城市在不過多地增加當時城鎮戶籍社會富餘勞動力與失業人口壓力的情況下,推遲城鎮職工的退休高峰,延長在職職工及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縮短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限,從而大大減少這些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赤字。當然,在21世紀上半葉每一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地區的城鎮人口年齡結構變化情況不完全一樣,需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捕捉各個地區全面推遲城鎮退休年齡的最佳時機。到那時,中國城鎮的外來流動人口仍然會有相當數量,關鍵是要妥善處理好適度吸納外地流入勞動力與推遲城鎮戶籍職工退休年齡的關系。不要一出現城鎮勞動力供需的缺口就簡單沿襲常規,讓外來流入勞動力彌補。
(四)改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只能支付醫療費用的規定,劃出一小部分預防疾病
按國務院文件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只能支付繳費單位職工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不能用於包括健康檢查在內的預防開支。我們感到現階段和21世紀上半葉老年人口的疾病譜與本世紀五六十年代相比已發生很大變化,表現為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率高,並以高血壓、冠心病、慢性支氣管炎、關節炎等為主。其中的許多慢性病與抽煙、酗酒、高鹽、高糖、不合理的營養及生活方式有關。因此,為了切實推進健康老齡化,使老年期常見病、多發病的隱患「早發現、早預防、早治療」,增強自我保健意識,提高健康水平,節省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內的醫療資源,建議除加強終身健康教育和終身保健外,城鎮職工從45歲起直至去世(包括已退休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主要檢查一些與年老後發病率較密切相關的項目。經費擬採取各級地方財政撥一點,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一點,單位與個人出一點的方式來籌集。有條件的單位還可自籌經費,在上述基本檢查項目以外再增加若干檢查項目,如心電圖檢查、B&nbs p;超檢查等。這樣做雖然會增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一部分開支,但從長遠來講可降低慢性病的發病率或減輕慢性病的發病程度,大大節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於醫療費用的開支。同時,也有利於大大提高城鎮職工、特別是退休人員的生命質量,減輕個人及其家庭的醫療費用負擔和親屬照顧的壓力。
(五)改變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相當部分由其退休前所在單位承擔的規定,盡快建立單位補貼醫療費用調劑基金
現在有些城市為了減輕城鎮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個人醫療費用負擔,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改革方案中規定,除醫療統籌基金支付以外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大部分,個人負擔小部分。這種規定對於退休人員來說,無疑是指其退休前所在單位,這樣就加重了那些退休人員數量多、甚至超過在職職工人數的企業(主要是老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街道集體企業)的醫療費用負擔,同時還使現有的城鎮單位怕背過多負擔醫療費用的包袱而不願招收年齡較大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不利於妥善解決這部分人員的再就業問題。我們認為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方面如果要繼續實施所在單位除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外還應負擔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一部分醫療費用的話,建議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地區范圍內設立單位補貼醫療費用調劑基金,讓每個單位按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如0.5%~1.0%)交納補貼醫療費用調劑金,以利於分散單位承擔的補貼醫療保險風險,改變各個單位在補貼醫療保險費用上畸重畸輕的狀況,把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補貼由每個所在單位或退休前所在單位「統包」變為由所有單位合理分擔。
(六)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使用統籌基金「封頂」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鼓勵補充保險的發展
按照國務院文件規定,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應確定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按照東方文化傳統,中國的許多老年人都希望在自己離開人間時給後代留下一些遺產,而不願讓後代為自己背債。因此往往在自己退休前和退休後省吃儉用儲存一筆錢,以備支付年老後萬一患疑難雜症或長期卧床不起時的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鑒於目前60歲以上老人的患病率較高,醫療費、特別是葯費和檢查費用的價格又比較貴,一般商業醫療保險機構往往不願承擔60歲以上老年人的補充醫療保險或對60歲以上老年人收取很高的投保費用,現在中國城鎮中許多接近退休的在職職工和已退休人員最擔心的問題是當自己身患重病、醫療費用超過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後怎麼辦。盡管目前有些城市在基本醫療保險方案中已經或將要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的醫療費用合理分擔辦法,但看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不「封頂」是不可能的,最多對「老人」的「封頂」標准適當提高。在這種情況下,迫切需要抓緊研究切實可行的分散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後的風險辦法。上海市職工保障互助會是由市總工會主管、經市民政局審核批準的社團法人機構。自1994年12月成立至1999年4月, 該互助會的基層會員單位已涉及全市106個區、縣、局(產業)工會組織下屬的1.1萬多家,參加的個人會員為198.4萬,佔全市職工總數的44%; 會員繳納的互助補充保障基金為10億元,加上四年多的基金增值,總資產已達11.4億元。從1998年7月起,該互助會在市政府醫療保險局的支持下, 推出了「特種重病團體互助醫療保障計劃」,參加的個人會員每年只須繳納20元,連續繳三年(或一次性繳納60元),當發生尿毒症、惡性腫瘤、重型肝炎、心臟瓣膜或心臟冠狀動脈血管旁路手術時,可得到8,000 ~10,000元的互助醫療保障金。這種互助會的特點是以基層工會為單位集體參加,個人繳費少,互助醫療保障金比較多,使特種重病的補償風險分散到所有入會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身上,體現代際互助互濟精神,因而受到廣大群眾歡迎。我們認為,只要申辦手續合法,加強基金管理,這種互助會值得在其他城市推廣。同時,建議政府還應該對單位和個人參加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給予減免稅收的優惠,對開辦這項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給予減稅的優惠待遇,鼓勵更多的城鎮居民、特別是退休人員參加商業補充醫療保險。
(七)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應適當下移,對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給予減免稅優惠
按照目前中國規定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個人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以上的大部分人都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這樣就很難通過減免個人所得稅的辦法來鼓勵城鎮在職職工積極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 保險,鼓勵退休的再就業人員積極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將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下移到超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收入部分,並且將個人收入在新舊起征點中間的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比率適當降低。同時,對個人投保參加各種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人員規定減免個人所得稅的比率,以及每年享受減免稅的最高投保限額。
(八)盡快建立更具民間色彩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增強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的安全性及可持續性
在國務院的文件中,都規定了要健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在有關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更明確提出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前一時期,中國的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都逐步加強了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然而許多地方至今尚未設立社會監督組織。這不僅不利於確保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營和有效增值,特別是不利於抵制來自上級或同級黨政負責人做出的有關這些基金不合理運行的決定。比如,各地的改革方案對正常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都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的領導卻單純從減緩城鎮失業問題考慮,允許許多職工提前退休,而且也未相應地規定提前退休需減發的基本養老金比例,結果使這些提前退休的人員及其單位少繳了幾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又多領了幾年的基本養老金,加劇了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正常運行的困難。又如,中央有關部門明確規定了城鎮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每年4 月按上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60%,調整平均基本養老金,如果不按這個規定要求增發過多的基本養老金,也會影響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因此,我們建議,應盡快在各個統籌地區建立更具有民間色彩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在內的城鎮社會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機構,讓更多的投保單位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使城鎮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更科學、更規范、更有效。
【參考文獻】
[1]李鐵映.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A〕.中國社會保障全書〔M〕.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1998.9.
[2]桂世勛.上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持續運作〔J〕.上海綜合經濟,1998,(11):30—31.
我在一個私營合夥企業工作,單位里給我們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當然有一部分是自己出的,可是我們工資條上卻有一欄142.62元的養老和醫保費用。問一下朋友、也打電話社保局問過得知單位里交養老保險只交70元, 另外的都是單位里交的,所以我們多交的70多元是醫療保險的費用到柯城社保局的網站上去查確實這樣: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私營合夥企業 21% 個人 8%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 私營合夥企業 5% 個人 0 。那醫保是單位交的現在都變成我們員工自己交了,這樣我們能舉報嗎?
Ⅷ 如何解決農村衛生院職工養老保險現狀的調查
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以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養老保險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承擔,然而最近我省榆次區修文鎮等衛生院的職工向我們反映,他們那裡由於單位沒錢,單位要求職工全部承擔養老保險的費用,拒不交費的職工將以臨時工對待。
事情的來龍去脈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根據記者的了解,由於種種原因,多年來榆次區的10個衛生院的幾百名職工一直未辦理養老保險,今年2月區政府召集區衛生局、勞動局等單位召開關於區衛生院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會議,為了減輕單位和職工的負擔,會議決定鄉鎮衛生院人員參照企業的方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就是按社會平均工資60%的最低標准參保,用人單位負擔基數的25%,個人負擔7%,單位和個人一次性補交1992年7月到現在的養老保險,可以說這個決議是充分考慮了單位和個人實際情況的,廣大職工也十分支持,然而在後來的具體操作中卻出現了問題。
11月16日,修文衛生院傳達了區委的精神,要求職工全部承擔,11月21日前交齊費用,修文鎮衛生院是一所一級甲等醫院,有正式職工37人,全年總收入20多萬元,上級每年撥款僅4萬多元,每年支付工資需18萬多元,再加上日常辦公支出,一年下來確實所剩無幾,要它一下子支付職工30多萬元的保險費用確實存在困難,如果只交個人承擔的部分,職工只需交1000多元,全部承擔的話就要交1萬元左右。
醫院沒錢交,那麼醫院職工的經濟狀況又如何呢?根據記者的調查了解,修文鎮衛生院職工工資的多少是視醫院的收入情況而定的,情況好的時候職工也只能拿到四、五百元,有時只能拿到二、三百元,顯然讓他們支付這筆錢他們也有困難。田貴壽是醫院的老職工,夫妻二人都在衛生院上班,他們一共要交近兩萬元的保險費,但由於妻子得癌症剛做了手術,使本就不富裕的家更陷入了困境。
根據區里的規定,如果衛生院確因財力有限無法承擔的可在職工自願的前提下調整比例,而不能強行調整。更有甚者,修文衛生院還規定到期不交費者將按臨時工處理,這種簡單粗暴的做法讓職工們無法接受,修文鎮衛生院的上級主管部門榆次區衛生局又是什麼態度呢?(同期略)
可以說榆次區衛生局為全區衛生院廣大職工辦理拖欠達十年之久的養老保險,其出發點和目的都是好的,一些衛生院目前經營狀況不好也是現實,但有關部門和單位也應該為廣大職工的實際情況著想,不能強行要求職工交納本不屬於他們交納的那部分費用,更不能以此為借口對職工以臨時工對待,這也是與《勞動法》相對的,希望有關部門能認真調查研究,制定出一個切實可行的辦法,把好事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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