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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職工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3-02-14 04:20:20

⑴ 江蘇過渡性養老金政策

江蘇省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與上面的公司大不同。根據2022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江蘇省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推算儲存額÷120
推算儲存額=1995年省和參保人員所在設區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數×參保人員繳費工資指數×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12% 1996年以後的利息。
從推算儲存額的公式中,主要有四個影響因素,下面分別進行說明:
江蘇省職工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與其他省市差別很大
1、1995年省和參保人員所在設區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數
這個數據可以從當地的社保局資料庫或者有關統計部門查詢,由於數據年代比較久遠,加上1995年之前網路不發達,很多數據在公共網路上無法查詢,退休個人想知道數據的具體情況,只能藉助有關部門查詢,比如,個人退休時,可以要求社保局提供相關數據。
2、參保人員繳費工資指數
這是計算推算儲存額的關鍵,主要分成兩個部分:
①1992年至1995年的繳費工資指數計算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繳費工資指數計算的規定,逐年計算每一年的繳費工資指數。
②1991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
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按照1計算。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低於1的,1991年底前各年繳費工資指數按照1計算;大於1的,1985年7月1日後至1991年底各年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
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退休人員計算出來的繳費工資指數不是太低。
舉個例子,假如張三1992年到1995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0.6789,因為小於1,張三1991年底前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照1計算,當然就包含了1985年6月底之前的繳費工資指數。
如果張三1992年到1995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1.1234,因為大於1,張三1985年7月1日後到1991年底各年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照1.1234計算,1985年6月底之前的,按照1計算。
③綜合①②的計算,計算出1995年各年的工資指數後,然後相加,除以1995年底前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的合計數,即為用於計算推算儲存額的參保人員繳費工資指數。
3、1995年底前的繳費年限
如果從1981年開始上班,1995年底的繳費年限就是15年。
4、1996年以後的利息
推算出1995年之前虛擬的個人賬戶存儲額後,就可以按照推算結果,根據江蘇省對個人賬戶利息的計算規定,推算虛擬金額的利息。經查閱資料,江蘇省1996年以後推算儲存額計息利率從4.68%-12%不等,各年平均後,大概為7%。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算方法
按照普調的前兩項計算,每人至少增加85元,再加上第三項,以及對養老金水平低
的人員托底因素,江蘇省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最低增加100元以上。
同時,普調的第二項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長的可再多加一些。本次企業退
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如果繳費年限達40年,此項增加的養老金可達120元,比繳費
年限20年的多60元。
普調的第三項按本人基本養老金的4%計算。繳費基數高且繳費年限長者養老金水平相對較高,此項增加的養老金也就高。如果基本養老金為2500元,此項增加養老金100元;如果基本養老金為2000元,此項增加80元,比前者少20元。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⑵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三)靈活就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後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並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准。

參保人員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養老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包括離退休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徵收憑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⑶ 江蘇省2021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您好,江蘇省2021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主要取決於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職工的收入情況。根據《江蘇省職工養老保險條例》,企業應按照職工月工資的8%,最低繳費基數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最高繳費基數為當地最高工資標準的3倍,繳費基數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也不得高於當地最高工資標準的3倍。江蘇省2021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最低為每月3000元,最高為每月4500元。

⑷ 2021年江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交費工資基數

題主是否想詢問「2021年江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7974元。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為7974元,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為82344元(6862元/月)。

⑸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維護勞動者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相應待遇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建立本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基金全省統收統支,基金缺口分級負擔,政策全省統一制定,基金預算全省統一編制,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運行。第四條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鼓勵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支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對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主體責任,並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組織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對確保本地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工作責任,並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財政監督;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實施財政監督。

省稅務機關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的管理;設區的市、縣(市)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規范和指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具體經辦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設區的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權益有關事項進行監督。第七條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建設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信息共享機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第二章參保范圍和征繳管理第八條本省行政區域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編制外人員;

(四)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僱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依照國家和本省其他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取得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在注冊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後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就業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的新增、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第十條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每年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公布。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具體檔次劃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確定並發布。

⑹ 2022年江蘇省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江蘇調整2022年度社保繳費基數
明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工資基數下限
按4250元執行
繳費工資基數上限
暫按21821元執行;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
按照上述標准執行
具體執行時間由各設區市確定
全文如下
↓↓↓
各設區市、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醫療保障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文件精神,現就2022年度社會保險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按4250元執行,繳費工資基數上限暫按21821元執行。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按照上述標准執行,具體執行時間由各設區市確定。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政策,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凡擅自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認定為管理性缺口並予以問責。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1年11月26日
基數調整將有何影響?
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上限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下限的,按下限作為繳費工資基數。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
由此可見,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的調整並不是對所有參保人員都造成影響,對於自身的工資收入在上下限范圍內的人群,上下限標準的調整並不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即便是按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繳費的人群,下限標準的提高對繳費金額的影響也是有限的。我們對2021年和2022年按下限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群做了對比,具體見下表:
2022年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
為何按此確定?
以往江蘇實行社會保險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根據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要求,江蘇已不再實行社會保險年度,而採取與全國絕大部分省份一樣的自然年度做法,這也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做法相一致。
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准正常應當在省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全省相關工資數據後再公布。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原因,2020年度全國各省份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均未作調整,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要求,從今年起各省份原則上應分兩年將繳費工資基數下限過渡到正常標准。考慮實際情況,江蘇分三年過渡:即2021年度繳費工資基數下限標准按3800元執行(實際應執行數為4100多元),2022年度繳費基數下限按4250元執行(實際應執行數預計在4500元左右),2023年將過渡到國家規定的標准。此外,由於江蘇省統計部門尚未公布2021年全省相關工資數據,明年的繳費工資基數上限暫參照往年增幅先行調整為21821元,待相關數據明確後再正式發布。

⑺ 江蘇養老保險退休後每月可以領多少

一、江蘇退休工資計算方法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養老金按以下方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退休金計算方法: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有獨生子女證的,增加養老金總額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另有過渡性養老金。
二、江蘇職工退休工資標准1、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每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的基準數,按照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參保人員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低於基準數60%的,按照基準數的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范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於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2、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參保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戶主為其繳納12個百分點。
用人單位的繳費(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僱工的繳費)在稅前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的繳費按照法規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除。

⑻ 2020年江蘇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2020年江蘇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7602元,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為77341元。從2020年1月1日起,將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基數適用期調整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當年計發基數公布前,新退休人員暫按上年計發基數預發基本養老金,待計發基數公布後再重新計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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