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養老保險 > 廣東省養老保險制度

廣東省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3-02-13 07:45:26

①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1997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訂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境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第三條 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管理局具體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管理局受同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歸口上級社會保險管理局業務管理和指導。市、縣社會保險管理局可根據需要在鎮(區)設立辦事處,建立服務咨詢網點。
省、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指導、協調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第四條 單位和職工均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部分積累方式,由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負擔。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水平提高相適應。第五條 政府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給付。遇有特殊情況,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財政給予補貼。第二章 保險基金徵集第六條 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財稅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工共同所有;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養老專戶。第七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統計口徑)的一定比例計征,具體比例由省、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根據保證待遇給付和不低於工資總額2%的積累率測定(各市測定的計征比例須經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審核),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按個人工資收入的2%計征,計征比例隨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水平提高和個人養老專戶積累的需要,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定期調整,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城鎮個體工商戶繳納養老保險費以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按單位和個人兩項費率之和計征(定額計征),分別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養老專戶。
職工個人月工資收入超過上年度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也不計算繳費工資。第八條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按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局按月開具的托收單以工資同等順序向單位扣繳,轉入社會保險管理局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單位不得拒付。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扣繳;勞務輸出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勞務輸出單位代扣繳;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第九條 當單位終止並進行清算時,清算人必須通知終止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管理局,養老保險費須首先清償。第三章 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第十條 按本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經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局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二)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0年以上。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積累計算,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或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規定實施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固定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二條 職工退休後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養老金、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第十三條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由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給付。
(一)基礎養老金:退休職工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計發,離休幹部按35%計發,職工社會平均基本生活費占工資收入比重發生較大變動時,由省統一調整。
(二)附加養老金按下列標准計發:
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滿1年計發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計發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附加養老金根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增長情況由市統一調整。
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需提前退休時,每提前一年,在附加養老金中相應減發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除外。
(三)個人專戶養老年金:儲存在個人養老專戶中的保險基金,在職工退休時,連同利息一並轉成養老年金,按月支取。
職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時,其個人專戶養老保險基金連同利息,退還給職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凡退休時個人養老專戶存儲額(連同利息)少於所在市上年度職工6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可一次性支取。

② 廣東過渡性養老金政策

廣東過渡性養老金不是沒人都有,對於發放對象有要求: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
具體包括三類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
1、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3、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③ 廣東省最新退休養老金的規定

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定額增加45元,在定額調整的基礎上,按照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與本人基本養老金和繳費年限分別實行掛鉤調整,另外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對退休的高齡人員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軍轉幹部分別實行傾斜調整增加。

④ 廣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此次政策變動最大的是個人繳費標准。現行的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標准分10個檔次,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⑤ 2019年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展和規范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廣東省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准。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確定繳費方式。

第七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准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最高標准不得超過本人繳費額。

第八條政府補貼

(一)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江門的恩平市、開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財政對開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補助標準的70%給予補助,下同)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最低標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有條件的地區對參保人選擇較高繳費標准繳費的,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所增加的資金自行負擔。

(二)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廣東省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廣東省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助27.5元)。其餘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由省財政補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三)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滿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繳費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所增加的資金自行負擔。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有關事項另行通知。

(四)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第九條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徵收機構應將參保人繳費情況定期告知參保人和村(居)委。

第三章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其辦理參保登記,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的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三條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的保留、遷移和繼承。

(一)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以後補繳的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二)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在原地領取養老待遇。

(三)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資金本息外的個人賬戶余額。

(四)參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本息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政府補貼本息劃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章待遇享受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終身支付。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參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執行。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後,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准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六條參保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當地實施原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二)參加了原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按照其原參加制度的規定年限繳費,年滿60周歲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參保人繳費累計達到15年,年滿60周歲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四)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五)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繼續逐年繳費或補繳至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七條參保人死亡的,可發放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第十八條已按規定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其直系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的1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要及時退回。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養老金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試點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管理,以後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實行市級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參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和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及收益情況。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隱匿、轉移、侵佔、挪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責令限期退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制度銜接

第三十條原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人員統一並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經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按照本辦法繼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做好本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等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三十二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七章組織管理服務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宣傳發動工作,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和標准制訂、審核匯總基金預決算草案、綜合協調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和撥付、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管理、對基金收支、管理的財政監督和基金預決算草案的審核等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戶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戶口遷移、注銷等情況。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復退軍人軍齡和低保人員身份的審核確定、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發展改革、審計、監察、殘聯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地應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體系,落實人員承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經辦業務。

第三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為城鄉居民提供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為參保人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條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擇能夠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務的金融機構代辦繳費、待遇發放等業務。

第三十八條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等。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實施。《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09〕124號)和《印發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1〕127號)同時廢止。

⑥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所列均應依法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所在地原則上為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所所在地。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參加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
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被保險人,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農民輪換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和從業人員、勞務輸出人員、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中內地戶籍員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籍員工,均應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按本實施細則參加企業的養老保險統籌。
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另行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需要在鎮(鄉)、街道、行業、大型企業設立辦事處或代辦點。第四條單位要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及帳號、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名冊、社會保障號等。
新開辦的單位,要在批准開辦或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從單位開辦之月起計繳養老保險費。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終止,要在15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第五條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工資。職工的繳費工資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如實申報,單位的繳費工資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申報。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工資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工資經社會保險部門核定後全年不變。第六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測定,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搞赤字預算。養老保險測算期為3年。第七條單位和被保險人均應逐月按規定的繳費工資和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第八條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原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被保險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餘不足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劃入比例相應降低。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規定。
條例實施前的個人帳戶,與條例實施後的個人帳戶合並計算。被保險人中斷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時,其個人帳戶繼續保留並計息,與重新參加後的個人帳戶合並計算。個人帳戶基金只用於本人養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資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個人帳戶記帳利率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統一規定及調整。第九條下崗職工、勞務輸出人員、掛靠在人才交流機構的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勞務輸出管理機構、人才交流機構代扣代繳,或由本人直接繳納。第十條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從事過井下、高溫、低溫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被保險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2%。
(二)調節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計發。

⑦ 廣東2022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廣東2022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如下:

1、定額調整。按照養老保險的繳費情況進行定額調整。

2、養老金掛鉤調整2.1%。雖然廣東省2022年養老金定額調整下降了,但是養老金掛鉤調整的比例大幅提升了。2022年養老金掛鉤調整比例為2.1%,2021年養老金掛鉤比例是1.8%,足足上漲了0.3個百分點。

3、繳費年限掛鉤調整。廣東今年繳費年限掛鉤調整也有新的變化,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超過20年的部分每滿1年再增加。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增加額少於限額的,按限額發放。

4、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為2021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及2021年12月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以2021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基數計發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其中,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

⑧ 廣東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廣東省政府近日正式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全面啟動新農保試點。年滿16周歲,具有廣東省戶籍且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學生),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個人繳費標准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參保人繳費方式設定靈活,可以按月繳費,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繳費。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其中,基礎養老金基本標准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林應武說,目前廣東全省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達到244.3萬人,其中71萬人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但除了珠三角幾個市基本建立農保制度外,全省大多數地區尚未啟動農保試點。全省有農村居民約5000萬人,其中16歲以上的適齡人口有3850萬人,僅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就有585萬人,目前全省農民參保率僅為6.3%,大部分農民尚未納入社會養老保障范圍。據介紹,廣東省新農保制度的亮點包括:財政投入大,「入口」「出口」兩頭補,並且建立基礎養老金,彰顯制度公平性。林應武解釋說,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後,本人不用繳費就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55元。制度實施時45歲以上的農民,只要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也可以按月領取待遇。他說,全面啟動新農保試點,建立新農保制度,可使每個有60歲以上老年人的農村家庭一年至少增加收入660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閱讀全文

與廣東省養老保險制度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天津民政局招標養老院 瀏覽:355
軍人父母養老保險怎麼交 瀏覽:996
九九重陽節意義 瀏覽:503
退休金怎麼變少了 瀏覽:933
進養老院工作應該學什麼專業 瀏覽:531
吉林百歲老人多少歲 瀏覽:197
孝順對父母 瀏覽:997
海口父母的房如何給子女 瀏覽:553
心臟病能長壽嗎 瀏覽:119
2018退休金最高上限 瀏覽:897
石家莊藕王養生湯加盟多少錢 瀏覽:51
鐵養生鍋多少錢一台 瀏覽:56
老年養老金加工資怎麼算 瀏覽:987
孝順鎮公交長度 瀏覽:183
老人血壓高能吃什麼鈣 瀏覽:315
為什麼養生壺燒水只到98度 瀏覽:366
養老保險交錢地址 瀏覽:102
如何拒絕父母學車 瀏覽:321
雲南農村赤腳醫生養老待遇 瀏覽:815
養老一金交五百國家補貼多少 瀏覽: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