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保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文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第一條關於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問題規定:
1、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2、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申請辦理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需要提交的資料:
1、職工本人身份證
2、職工個人檔案(個人檔案由當地公共就業部門保管的人員,由審批機構自行調取)
3、職工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審批表
❷ 視同繳費從哪一年算,比如必須從1992年算嗎
首先,先了解一下「視同繳費」的概念。「視同繳費」,顧名思義,沒有實際繳費而等同於實際繳費了!
廣義上來說,只是等同於實際繳費!等同於並不等於概念相同。
狹義上來說,等同於,但是,兩者在計算養老金上不等同。
具體體現在集體企業、國有企業、事業編制單位中,分為「老人」、「中人」而不包括「新人」!
「老人」是指,退休前,職工檔案里全部體現在「視同繳費年限」,沒有實際繳費年限!
「中人」是指,職工檔案里既有「視同繳費年限」,也有實際繳費年限即社保個人賬戶。
「新人」是指,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只有實際繳費年限即社保個人賬戶。
具體怎樣核算視同繳費年限呢?
原則上是指國家1991年發布《關於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7年國家才全面統一實施個人賬戶養老金制度。也就是國發(1997)26號即《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以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為依據。決定是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了解了視同繳費年限的概念和國家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文件,我們進入命題主題。
視同繳費年限是從哪年開始計算呢?
參加工作有「實際參加工作時間」,有「視同參加工作時間」。
「實際參加工作時間」——職工檔案里記載的最早的職工登記表填寫的時間。
「視同參加工作的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上山下鄉起始時間,即上山下鄉知青登記表填寫的時間;
2、參軍起始時間,即參軍入伍登記表填寫的時間;
3、參加事業單位的文藝團體、 體育 組織的帶薪人員,即入職登記表填寫的時間;
4、參加國有企業單位帶薪委培的技校生,即以技校入學登記表填寫的時間。
除了正式參加工作即職工登記表、幹部登記表(國家機關、事業編制單位)為實際參加工作時間即視同繳費的起始時間以外。
山上下鄉、入伍、入職、入學時間的起始時間為「視同參加工作時間」,即視同繳費起始時間。
截止時間是指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節點時間為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的截止時間。
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是指視同繳費的起始時間到國家或者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節點及截止時間。
那麼,我國企業實現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間是不一致的。
從1992年10月開始試點,即在北京、東北三省等市地開始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這些地方的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是1992年10月。
其他地方根據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的時間為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
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1992年10月到1996年1月1日基本完成,個別地區延續到1997年,是個案。
所以說,企業單位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截止時間不一定是1992年。地區不同,截止時間不同。
機關事業單位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統一為2014年10月。
國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是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1995年12月計算的。
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從1986年10月起,企業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固定工身份的,1992年1月至1995年15年企業與固定工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5年1月1日起簽訂勞動合同。
視同繳費從哪一年算,比如必須從1992年算嗎?下面談談筆者對此問題的分析與解讀,歡迎讀者和網友朋友們互動切磋,參與研討,取得共識。
我認為,視同繳費年限從哪一年算,存在從哪一年何月何日開始,再到哪一年何月何日截止,這樣兩個實際時間界限問題,需要我們釐清楚、弄明白。視同繳費年限從哪一年開始,這是一個沒法准確回答,是應該而且必然會有無數個答案的簡單問題。但是,對於計算與核定退休中人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到何年何月何日止,卻是有明確的時間規定的,也就是有明確的時間節點與標准答案的,以上就是題主所提出咨詢的,我們必須直面,並應給出准確答案的兩個實際時間概念之所在。
應該看到,關於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問題,這純粹是一個政策性問題,這自然而然與各省、市、自治區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時點,是密切關聯的。由於全國各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時間有先有後,不盡一致。這樣,從全國范圍來說,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時點,壓根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統一的、一刀切的,計算與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是不可能存在的。
總之,視同繳費年限從哪一年開始計算,這是應該而且必然會有統一的標准和共同答案的,也可以說,全國的政策標准無疑是完全一致的,這就是參保人員參加工作的具體時間,也就是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的開始時間。與此同時,對於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也就是參保人員所在省、市、自治區,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時點,而這個改革啟動時間,全國各地是有早有晚,不盡一致的。這就是筆者對題主提出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問題的分析與解讀。
感謝閱讀,請點關注!歡迎廣大讀者和網友朋友們批評指正。
沒有固定時間,因為各地區建立個人賬戶起始時間不一致,所以統帳結合前的視同繳費起始時間也不一致
為什麼這么說?
這是因為所謂的視同繳費年限,是指當地實行社保制度之前,經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招錄的國營和集體正式職工,他們需要在社保制度實行之後才能退休,為了保證他們的利益不受損失,國家將他們的工齡(包括上山下鄉和參軍入伍的時間)視同為繳費年限,並按1.2到1.4的比例參與過渡養老金的計算。
而我國的社保制度是以個省,市,自治區為統籌單位,且各地的社保制度實行的時間也不盡相同。總體上講,全國企業養老制度改革的時間是1992年開始,在部分地區試點後,逐步推廣到全國。所以只能按照各地的統賬結合時間點為依據,比如,上海最早是1993年1月1號,北京市1998年7月1號,西藏最晚是2000年7月1號,凡是當地在這個時間點之前參加工作的正式工工齡(包括上山下鄉和參軍入伍的時間),國家就視同為繳費年限。
總之,由於全國實行社保制度改革的進度不一樣,所以只能以各地統賬結合的時間,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依據。也就是說,如果在社保制度實行之前參加工作的固定職工工齡,包括上山下鄉和參軍入伍的時間,國家視同為繳費年限。
具體點講:1992年是國家社保制度改革試點時間,而且我國的社保制度又是一個省市,自治區為統籌單位。所以個統籌單位的統賬結合時間不一樣,因此就形成了最早是上海1993年1月1號,一般都在1995到1998年之間,最晚是西藏2000年7月1號的視同繳費年限節點,即在此之前的工齡視同繳費,之後的就是實際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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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4年參加工作,那個時候保險已經社保買了
視同繳費開始算的時間是各人的開始工作的時間(必須符合規定的),截止是當地社保啟動時間,你問的正是這個。可肯定的是各地不同,同一省也可能不一樣。
正確年限是1996年之前有視同繳費年限,之後因為社保信息了,所以就沒有視同微費年限了。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每個省都不一樣,最早的92年開始,最晚的98年開始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視同繳費時間,全國統一從2014年9月30號止。
視同繳費年限,是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而產生,是一個 歷史 時期的產物。視同繳費年限只有中人才擁有,隨著中人退休完畢,視同繳費年限也就不存在了。
視同繳年限的起止時間
一,個人視同繳年限,是從本人最後一次參加工作與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的合法的連續工作年限(工齡)。為什麼說最後一次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才算視同繳費年限呢?舉例講,劉某曾經是某國有企業職工,但中間因故中斷了若干年後,又被招收進入企業成為正式職工,一直到養老保險改時,共有18年工齡。那麼劉某的是同繳費年限,只能計算後18年,中斷前面的不管有多少年都不能計算。
二,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全國各養老保險實行養老保險改革的時間是不一致的,所以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也有先後。有的養老保險統籌地先行單位是從國務院發出《關於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即1991年33文件後就開始實行建立個人賬戶養老保險繳費制度,那麼,這些企業(行業)單位職工的視同繳費年限就定格在1991年。多數企業在1992年陸續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個人賬戶,因此,多少地區視同繳費年限是從參加工作到1992年止。1995年3月,國務院又發了一個文件,《關於深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即國發(1995)6號文件,文件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做出了更規范具體的規定,有少數地區從1995年或者在1996年才開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樣,這些統籌地職工的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就應該在1995 1996年。
三,國有企業的用工制度從八十年代中就開始改革,不在招收固定工,而招收的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從參加工作時起,就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企業有補貼),有的又從集體固定工改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這類人的視同繳費年限應該是他們參加工作養老保險之前的工作年限。
四,養老保險統籌實行的時間不僅全國不統一,省內也有先後。因為,養老保險統籌開始有的是企業統籌,有的是行業或者是系統統籌,有的是 社會 統籌。而 社會 統籌最早是以縣為單位統籌,然後過度到地市統籌,省統籌的時間還沒有多少年,至今,還存在市、 省兩級統籌。這樣算起來,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一般在1991 1996年,具體要根據各省具體規定的時間為准。從全國來講應該是截止於1992年。
❸ 關於視同繳費年限這一條文的依據是什麼文件
關於視同繳費年限這一條文的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3)養老保險視同繳費文件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相關內容: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❹ 95年之前上班算視同繳費政府有這樣文件嗎
法律分析:95年之前上班算視同繳費政府有這樣的文件。職工連續有效工齡,視同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見人社部1997年116號文件附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❺ 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❻ 92年以前視同繳費的相關文件
法律分析:未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從實行費用統籌至1992年12月底,凡企業按規定參加統籌並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的,其職工的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核定為繳費年限,不繳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1993年後企業和職工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才能核定為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支付。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即在勞動者入職之日開始計算。
❼ 社保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文件
這種情況可參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企業為員工建立個人賬戶的原則。
一、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二、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以下兩點:
1、是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系在一起。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
2、是職工個人必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是非足額繳納,欠繳年限暫時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補齊欠繳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7)養老保險視同繳費文件擴展閱讀:
企業為員工建立個人賬戶的原則:
1、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個人賬戶的建立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基本養老保險辦理流程險經辦機構辦理,由工資發放單位向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個人的工資收入等基礎數據。
3、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公布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在公布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更改時,個人賬戶號碼不作變動。
4、個人賬戶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賬戶時開始;之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建立個人賬戶。
5、1998年1月1日後才建立個人賬戶的單位,個人賬戶儲存額除從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按個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外,對1996年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還應至少包括1996、1997兩年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對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應包括自參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6、個人賬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情況等(表式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同)。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8、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系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以上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9、個人賬戶計入比例為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
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1%,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目前各地個人賬戶記賬比例低於或高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向統一制度的並軌工作。
10、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賬利率"(以下簡稱"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賬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並每年公布一次。
❽ 視同繳費年限是什麼意思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國家實行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前,企業經過正式招工、錄用、用工個人檔案有所記載的工作經歷,也叫非實際繳費工作年限(工齡)。
93年國家實行個人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後,原勞動部門為企業職工做過實際繳費前的工齡審定,個人檔案會留存《企業職工連續工齡審定表》以確定個人在實際繳費前的工作年限接續實際繳費工作年限。
另一種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是正式參軍入伍的軍齡,轉業、復員後也是可以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明確了凡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8)養老保險視同繳費文件擴展閱讀:
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的區別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系在一起。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
二是職工個人必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是非足額繳納,欠繳年限暫時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補齊欠繳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中的視同繳費年限-人民網
❾ 社保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1、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依據是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
2、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3、職工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9)養老保險視同繳費文件擴展閱讀
1、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2、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3、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4、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與實際繳費年限的區別:
1、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系在一起。
2、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