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補充養老保險保險是指,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方式,在約定的期限內,有規則的、定期的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保險,同樣是由被保險人的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但生存保險金的給付,通常採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給付一定金額的方式,因此稱為補充養老保險保險。
補充養老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投保人要在開始領取之前,交清所有保費,不能邊交保費,邊領補充養老保險。
2、補充養老保險保險可以有確定的期限,也可以沒有確定的期限,但均以補充養老保險保險的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支付條件。在補充養老保險受領者死亡時,保險人立即終止支付。
3、投保補充養老保險保險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經濟保障。人們在年輕時節約閑散資金繳納保費,年老之後就可以按期領取固定數額的保險金。
4、投保補充養老保險保險對於補充養老保險購買者來說是非常安全可靠的。因為,保險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提取責任准備金,而且保險公司之間的責任准備金儲備制度保證,即使投保客戶所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保險公司停業或破產,其餘保險公司仍會自動為購買者分擔補充養老保險給付。
Ⅱ 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補充養老保險是指在基本養老保險外,根據自身經濟實力,為企業職工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後,專門為其設立的附加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第二層次,是國家對企業職工實行的基本嫌族養老保險的補充和完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國構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法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 國家發芹帶弊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Ⅲ 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企業在滿足社會統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幫助企業員工建立的超出基本養老保險以上部分的一種養老形式。它屬於團體壽險的一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中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三層次中的核心部分。國家多年來通過多途徑多方面提出,鼓勵企業建立三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在建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的作用。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申領補充養老金的手續:
(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
(2)出國、出境定居並辦理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的;
(3)與本市用人單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戶籍遷出本市或非本市戶籍與本市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死亡的。
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應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分配方案辦理個人賬戶調整手續,確定個人的補充養老金。
Ⅳ 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補充養老保險的定義具體如下: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在國家統一制訂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履行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之後,專門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附加保險;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第二層次,是企業對國家為企業職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和完善。
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和個人均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為繳費基數;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過部分應繳的社會統籌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記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賬戶。按規定,只有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沒有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就應該按照個人的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且全部個人繳費都計入個人帳戶。
2022養老保險繳費時間
養老保險什麼時候交需要根據養老保險的類型來進行判斷,具體如下:
1、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繳納時間也存在區別。社會養老保險可以分為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新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三種;
2、其中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時間各個地區不同,基本在下半年完成繳費工作;新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時間則與參保時間相同,最多可以延遲繳納3個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納保費,繳費時間通常為每個月的月底。
繳納個人養老保險的流程具體如下:
1、個人社會養老保險:申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區的社保局辦理,因每個地區社會保險政策不同,繳費方式也有差異,具體詳情可咨詢社保局,電話12333;所需的具體資料如下:
本人身份證;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
保費;
申請書等即可。
(2)由參保人根據自己的勞動收入選擇檔次,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委託郵局按月徵收,參保人持開戶憑證和身份證到指定郵局開戶,繳費存摺並更換密碼;
(3)參保人應在每月25日前預存一定的養老保險費(可以預存一個季度,一年或更長時間的養老保險費,但至少不得低於一個月的應繳養老保險費);
(4)在每月5日前從參保人員繳費存摺中直接收取上月養老保險費。
2、商業養老保險:商業保險的購買,則是消費者根據自己的需求,通過確定保障額度、養老金領取方式以及領取年限的方式,來選購一款合適的養老保險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Ⅳ 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1、補充養老保險指的是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險。居民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並行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居民可以按照補充養老保險的檔次繳費,每一個檔次政府都會有補貼,居民繳費滿15年之後每個月可以領取到一定額度的養老金,這樣做能夠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
2、目前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偏低。2019年人均待遇為1494元,僅為脫貧標准指導線的41.5%,不足以兜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為此山西積極推行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並以立法形式明確,從制度上解決低收入人群的養老問題。
3、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在補充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待遇領取標准及程序方面,條例規定不同的繳費檔次繳納的費用不一樣,退休之後能夠領取到的養老金自然也會有差距,不過大家不要盲目的追求多繳費,根據自身情況來,量力而行即可。
Ⅵ 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什麼
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針對不同的群體建立的補充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
居民可以按照補充養老保險的檔次繳費,每一個檔次政府都會有補貼,居民繳費滿15年之後每個月可以領取到一定額度的養老金,這樣做能夠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
公平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國民的養老保障權益都能得以實現,以維護起點公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於參保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Ⅶ 什麼是補充養老金
說起補充 養老金 ,究竟什麼是補充養老金哪,在學術上,補充 養老保險 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政府以政策指導和政策優惠為導向,用工單位和員工共同出資,以資金積累和運作增值為主要特徵,以提高出資單位員工的養老待遇為主要特點的 社會保險 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俗的說補充養老保險就是不強迫繳納的,提高員工養老待遇的養老保險。 我們平時說的養老保險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其強制繳納是與補充養老保險的顯著的區別,包括繳納比例、方式都有嚴格限制。 補充養老保險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種必要補充。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職工離 退休 後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實行補充保險則可以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明顯地改善和提高職工離退休後的生活待遇。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構成了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Ⅷ 養老保險補充險是什麼意思
補充養老保險簡單來說就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與完善,屬於我國養老保險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大力推行補充養老保險不僅有利於減輕政府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壓力,保障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有利於提高參保人的養老保險待遇。現行我國補充養老保險主要范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商業補充養老保險兩大類。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其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其主要宗旨就是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其主要特點如下:1、採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2、一般是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3、繳費資金來源企業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4、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商業補充養老保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其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對象,在被保險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屆滿時,由保險公司按合同規定支付養老金。簡單來說就是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