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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勞人局公益性崗位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3-01-24 09:39:46

① 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怎麼交

公益性崗位的養老保險由政府財政給繳納的部分是不可以退的,自己繳納的部分才可以退。
公益性崗位是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單位負擔繳費基數的20%,個人負擔8%,按照現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即可享受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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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益性崗位的養老保險

交費基數*8%,就是你每個月進入個人帳戶的錢

每個月就是1257*8%了,然後累計起內來,再根據規定計算計容息

個人繳納就是你6個月一共交了多少的錢

單位交的是交費基數*20%,這個是不進入個人帳戶里的,是進入社保的統籌帳戶,由於社保支付應支付的費用,所以單位劃轉是0

③ 公益性崗位交社保嗎

法律分析:公益性崗位本身並不屬於所在單位用工,而是由當地就業部門統一使用的人員,有的地方這種用工是勞動用工,需要參加養老保險,也有的地方是勞務用工,而勞務用工不適用勞動法,所以不需要參加養老保險。聘用公益性崗位會要求簽訂用工合同的,合同樣本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查詢,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聘用單位會向當地社保局上報,要經社保部門審批後個人繳的部分從個人工資里扣除,連同單位繳納部分轉賬繳入社保賬戶,個人可用身份證去查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④ 2o22年政府公益性崗位有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有。2022年政府公益性崗位屬於正規編制,一般都有五險一金的,「五險」即社會保險,又稱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⑤ 公益性崗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多少

法律分析:公益性崗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20%繳費,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職工養老保險累積繳費滿15年,退休後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⑥ 公益性崗位交養老保險

公益性崗位本身並不屬於所在單位用工,而是由當地就業部門統一使用的人員,有的地方這種用工是勞動用工,需要參加養老保險,也有的地方是勞務用工,而勞務用工不適用勞動法,所以不需要參加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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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河北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世華財訊為保障職工享有養老保險權益,河北省出台《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未參保的單位和人員、中斷繳費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
據新華社5月28日報道,為保障職工享有養老保險權益,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日前出台《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未參保的單位和人員、中斷繳費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
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
未全員參保續保和整體參保單位在進行社保登記後,可補繳至2008年4月28日前,以後應按規定正常繳費。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現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原始證明材料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可對原在企業工作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進行補繳。
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的,可按本通知規定補繳。2006年1月以後中斷繳費人員按省政府冀政〔2006〕67號第二十二條關於「對於曾參保的企業職工,因各種原因中斷參保的,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斷保期間按中斷繳費處理」的規定執行。
通知規定,未參保人員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允許其參保繳費,從參保之月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滿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河北省還將區分不同情況確定補繳政策。通知規定,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減收滯納金政策執行至2009年6月底。超過補繳優惠期限,即便是主動補繳,也不再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內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對於單位繳費部分可適當減收滯納金,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只收取利息,以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對於經審計、監察、稽核、舉報發現少繳、漏繳的,嚴格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不得減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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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公益性崗位交哪些保險

公益性崗位一般都有五險一金的,「五險」即社會保險,又稱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繳納社保是企業和單位必須履行的責任。
公益性崗位:
公益性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公益性崗位招聘會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營利性的服務崗位,包括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設施維護、社區保安、保潔、保綠、停車看管等。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崗位,以及適宜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的其他公益性崗位。主要是指由政府出資扶持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用來優先安置大齡就業對象就業的社區公益性崗位。 國家自2011年啟動公益性崗位項目招聘考試以來,已經錄取近十萬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在以後的工作中,公益性崗位將持續下去,形成良好的社會效應。為了解決更多的就業問題,公益性崗位招聘會繼續下去。
公益性工作性質:
公益性崗位是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由政府設置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這些崗位的工作都是為維護社會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環境提供服務,使廣大民眾都能從中受益。
公益性崗位種類: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城市社區公益性崗位、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保證和公共服務崗位以及其他崗位。
1.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具體包括勞動保證協理員、社區治安聯防協管員等崗位。
2.城市社區公益性崗位,具體包括區(縣)、街道(鄉、鎮)、社區開辦的非營利性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敬老院等機構,在街道(鄉、鎮)、社區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崗位。
3.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保證和公共服務崗位,主要指收發、駕駛、門衛、打字、物業管理等需要招用編制外人員的機關後勤崗位。
4.設區市級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證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提出、報經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門批準的其他崗位。

⑨ 河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近日,很多網友問小編2017年河北省關於退休漲工資的實施細則是怎麼樣的,為此小編今天就帶來2017年河北省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歡迎大家閱讀查看!
2017年河北企業員工退休漲工資相關消息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截止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齡滿71周歲至75周歲(含75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歲至80周歲(含80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艱苦地區退休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
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准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文件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月增加額達不到192元的,補足到192元。
5、年度內達到70周歲的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退休人員(不含一次補費15年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月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700元的補足到700元,退職人員仍達不到550元的補足到550元。
三、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於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放到位。
河北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最新消息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3號)等文件規定,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三、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累計12個月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退休的參保人員(即「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保留兩位小數。下同)×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其中: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個人賬戶計發月數(見附表)。
五、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經測算確定後,另行通知。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與新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相同。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與「新人」辦法相同。
(三)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1.3%
六、對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待遇標准與老辦法待遇標准對比計算。
新辦法待遇標准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新辦法待遇標准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以後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待遇標准對比計算,只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一)新辦法待遇計算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
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與個人賬戶計發月數相同)。
(二)老辦法待遇計算標准=
其中,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退休時職務(技術職稱)發生變化的,以上三項參照職務升降後同等條件(職務、技術職稱等)對應的2014年9月的標准確定。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由國家統一公布的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其中:n∈[2015,N],且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七、2014年9月30日前已經退休且符合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范圍的人員(即「老人」),退休待遇按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標准發給。
統籌項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提出規范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後另行通知。
八、對10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中人」,單位和個人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按規定補足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和滯納金、職業年金本金和投資收益後,將補繳的繳費基數計入欠繳年份,計算實際繳費年限,按規定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未足額繳納且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在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只按老辦法待遇標准計算。未繳費或未足額繳費年份,不參與老辦法待遇標准計算,且參考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G)不進行調整。
九、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後,按本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按國家和我省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十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參保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周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沖減。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按本人退休時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占月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應支付金額,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按月扣減。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或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
十三、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工作年限(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的工齡。
2014年9月30日前曾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原為企業的中小學、公檢法、醫院等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曾參加原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試點的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試點期間的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應參加原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而未參保以及參保後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應補繳應保未保或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未補繳的年限,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自動離職、開除、判刑等人員的工作年限(連續工齡)問題,仍按國家和我省現行規定執行。
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時的個人繳費本金和利息按規定執行。
十四、2014年9月30日前在青海、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滿10年以上和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先進工作者)等符合原加發退休費情形的人員,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養老金標准,按退休時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的2014年9月30日基本工資標准×原規定的提高比例×192計算退休補貼,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014年10月1日以後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先進工作者)人員,由授予機關或本人所在工作單位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如遇國家和省獎勵標准提高可做相應調整。
十五、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26號、廳發[1985]67號、廳發[1986]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參照離休人員辦法發放基本養老金(退休費)。
十六、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批准退休;其他參保人員由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退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待遇條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發退休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保障待遇、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按規定程序批准、核准。
十七、達到退休年齡時,不屬於本辦法規定范圍的參保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十八、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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