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連市對繳納養老金有何規定
1、戶口不在本市,已在大連生活多年,能否參加大連市的醫療保險?
答:依據《大連市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大政發[2002]15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居住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城鎮戶口且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也就是說,個體勞動者參加大連市醫療保險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參加大連市基本養老保險;二是市內四區常住戶口。
2、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個人帳戶何時開始建立,個人帳戶如何記錄?
答:根據《關於印發<大連市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大政發[2004]50號)第十一條規定,從2004年7月1日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事業單位每個參保職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即個人繳費基數的8%)和按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全部計入個人帳戶。
3、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答:根據《關於印發<大連市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大政發[2004]50號)第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單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3%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按上月本人工資的8%繳納養老保險費。
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答:根據《關於印發<大連市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大勞發[2004]48號)第二款規定,事業單位繳費基數:
(1)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職工本人上月檔案工資,包括:
①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含教護齡津貼和軍隊服務津貼、事業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②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補貼。
單位繳費基數為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2)參保職工實發工資低於本人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5、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如何辦理退休審批及養老金領取手續
答: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且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連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的,均可辦理退休手續。
參保單位應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職)審批表》、本人檔案、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資料根據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政府人事部門辦理審批,審批同意後,持上述資料到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中心辦理養老金核准和社會化發放手續,自辦理完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
6、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後退休,與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前相比在退休待遇上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後,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原有按國家規定計發退休待遇的基礎上加發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標准為職工在職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1/120,此項待遇發放至職工本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畢為止。退休人員死亡時,若個人帳戶有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余額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7、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如何繳納養老保險費?
答:根據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勞發〔2002〕66號)及有關文件規定,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失業證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個體勞動者繳費辦法繳納養老保險費。重新就業的,按新單位性質在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
8、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作人員,單位是否應該為其繳納養老保險?
答:根據《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大勞發[2004]54號),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應該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臨時聘用人員共同繳納,按規定單位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19%,個人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8%,單位應持相關聘用手續到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中心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9、如何辦理新增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手續?
答:(1)企業於每月10日前持《退休人員審批表》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明細單,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部門審核窗口錄入新增退休人員檔案。
(2)到支付窗口辦理新增離退休人員支付檔案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郵局(或其它商業銀行)製作養老金存摺。可在審批退休時一次性辦結。
退休後到異地居住的,需提供居住地郵編、詳細住址、收款人姓名等。
(3)新增退休人員有非統籌、代扣款(需企業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的,原單位須於每月10日前繳納非統籌款項(金額有變化時需填報《非統籌、代扣款調整表》),每月15日後持社會保障專用收據領取代扣款。
11、職工跨統籌地區調動時,其養老保險基金轉移額是如何確定的?
答:(1)職工跨省流動時:其基金轉移額為1997年底前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後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2)職工在省內流動時:不轉移基金,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提供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明細單。
(3)職工由企業轉入事業單位時:屬於跨市內四區和其他縣市區間流動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其全部個人帳戶儲存額。屬於在市內四區和本縣市區內流動人員,只轉移2001年7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儲存額,2001年6月30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但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後合並計算,並由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記錄,統一管理。
(4)已失業並辦理隨軍的軍人配偶需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基金轉移額為1997年底前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後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12、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如何辦理正常退休?
答:(1)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攜帶戶口本、實際住址的房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填寫《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卡》,由社區簽字蓋章後交企業填寫其它部分;
(2)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由企業專管員持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檔案、養老保險手冊、《退休人員審批表》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核准部門審核並列印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明細單;
(3)持《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卡》、檔案、《退休人員審批表》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管部門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及繳納退休人員活動經費;
(4)持經退管部門審核的《退休人員審批表》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部門復核,並辦理支付養老金手續。《退休人員審批表》裝入職工個人檔案。區屬及縣屬企業的正常退休職工,由企業直接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13、職工被本單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職工在被本單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職工所在單位應停止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其辦理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險關系,並根據職工的申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
14、非全日制用工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與待遇如何確定?
答:依據大勞發[2003]106號,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以小時計酬,非全日制就業的城鎮勞動者,按個人身份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發生工傷依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招用的外來勞動力,按我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15、什麼是實際繳費年限?
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對於因某種原因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費。欠繳月份無論全額還是部分欠繳均暫不記入個人賬戶,待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後方可補記個人賬戶。職工所在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期間,職工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所足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並計算為職工實際繳費年限。
16、什麼是視同繳費年限?
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17、企業與職工需繳納幾種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答:社會保險實行五個險種統一征繳,五險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其繳費比例分別為:
(1)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19%繳納,職工(含農民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
(2)基本醫療保險: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的8%繳納,職工個人按個人繳費基數的2%繳納,職工個人還需要一次性繳納24元高額補充醫療保險;
(3)失業保險: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的2%繳納,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繳納;
(4)工傷保險:單位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按國家統一確定的差別費率繳納;
(5)生育保險:單位按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0.5%繳納。
18、欠費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有何規定?
答:欠費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一次性補繳企業和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補繳的,欠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按全市上年度最低繳費工資計算指數。欠費企業職工退休後,兩年內一次補繳企業和職工個人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後,重新計算養老金,差額部分予以補發;超過兩年的,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19、對冒領基本養老金如何處罰,依據是什麼?
答:對冒領基本養老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予以追回,並處以冒領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20、失業人員繳費年限(包括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前的連續工齡)已滿15年以上,但距法定退休年齡還有一段時間,這段時間要不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答: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2)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3)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養老保險從參加工作之日起,就應參保一直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在此期間,只有升學、入伍、判刑、勞教期間不繳費,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也可以選擇不繳費,除此之外,應按規定連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
21、個體勞動者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有何規定?
答:個體勞動者每年可以在我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的范圍內自行確定繳費基數,按所確定的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招用的從業人員,業主按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0%為從業人員繳納,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
22、如何辦理養老保險撤保業務?
答:(1)未達到退休年齡死亡
①死亡職工單位專管員或家屬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死亡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部門業務窗口審核死亡人員的死亡證明,並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
②到支付部門進行撤保審核程序,同時攜帶下列證件及材料:a.死亡證明;b.養老保險手冊;c.個人帳戶明細單;d.領取人身份證;e.社會保障專用收據。
(2)出國定居
①出國定居人員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國外定居證明、本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部門業務窗口審核出國定居人員的證明,並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
②到支付部門進行撤保審核程序,同時攜帶下列證件及材料:a.護照;b.簽證;c.注銷戶口手續;d.養老保險手冊;e.個人賬戶明細單;f.領取人身份證;g.保險關系仍在單位者要帶社會保障專用收據。
(3)農民工返鄉
①返鄉人員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農民工返鄉撤保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審批表》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部門業務窗口審核返鄉人員的證件,並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
②職工到支付部門進行撤保審核程序,同時需攜帶下列證件及材料:a.養老保險手冊;b.個人賬戶明細單;c.經征繳部門審核後的《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審批表》;d.本人身份證(原件);e.領取人身份證(原件);f.社會保障專用收據。
23、企業職工未達到國家退休年齡死亡、出國定居,外來勞務工返鄉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將其個人賬戶中屬於個人繳納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4、對於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員回國工作,其社會保險關系如果處理?
答:對於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員回國工作,凡同國內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享受相應待遇。這些人員同國內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並離境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險關系,並根據職工申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將其個人賬戶結余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此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
25、企業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屬不屬於養老保險對象?
答:不管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只要該職工給企業提供了勞動,企業(或個體業主)支付了工資,該職工就屬於養老保險范圍和對象,企業(或業主)就應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6、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范圍是什麼?
答: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259號)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據此規定,企業使用的農民工、季節工、外來工、見習期和試用期內職工均屬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
27、什麼是基本養老金?由幾部分組成?
答: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做的貢獻和所具有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支付貨幣形式的保險待遇,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28、職工流動時,單位未參保或欠繳養老保險費怎麼辦?
答:對這種情況,可以有兩種處理辦法:一種是未參保或欠繳養老保險費期間勞動關系不調轉;一種是繳清職工本人企業和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後再調轉勞動關系。前一種辦法可能帶來的後遺症是無法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再說,市場經濟中,優勝劣汰很普遍,一旦該單位不復存在了,職工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養老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一種辦法可以說無後遺症,但單位困難一時無法解決欠費問題,影響流動。因此,為保護職工利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遇到這種情況時,一般採取繳清職工本人企業和職工自己應繳養老保險費辦法。
29、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作用是什麼?
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按照其社會保障號碼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的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作用:一是記載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包括繳費月數、繳費基數、劃入個人賬戶金額,其中含個人繳納金額。二是反映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情況。三是用以計算職工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現行國家規定,職工個人賬戶養老金為職工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計發,只要知道了本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情況,除以120即為職工個人賬戶養老金。四是為職工或非退休人員亡故後其被遺贈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提供依據。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情況,可以了解單位是否為職工按實際工資申報了繳費工資額,知道單位是否足額繳納了養老保險費,還可以通過個人賬戶了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為職工記載了個人賬戶,是否按規定為個人賬戶記息,記載和計算是否正確等,便於職工監督單位繳費,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事,提高工作正確率,促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規范化。
30、哪些人員應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養老保險?
答:失業人員、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其招用的從業人員、未領取營業執照但從事有固定收入經營活動的自由職業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1、職工怎樣做才能知道用人單位是否給自己繳納了養老保險費?
答:職工可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撥打勞動保障咨詢熱線「12333」查詢本單位參保、繳費情況,如發現單位未參保,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職工有義務督促企業繳納,也可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督促企業繳納。
32、職工如何知道單位給自己申報的繳費工資對不對呢?
答:(l)企業為職工申報繳費工資時,必須讓職工本人知道。按規定,應記入工資發放清單,職工簽字同意,職工在簽字時,須將繳費工資與自己的實際工資收入進行核對。有些細心的職工,將單位每次發的工資、獎金、加班工資等均做好記錄,這就為核對繳費工資提供了依據。
(2)有些單位未給職工簽宇,一方面職工有數,要求單位給自己審核,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三樓辦公大廳—大連市西崗區高爾基路18-1號)查詢。
(3)市社保經辦機構每年都要公布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其中一項內容就是當年職工繳費工資總額。職工進行認真核對,發現問題,通過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保機構聯系予以糾正。如確有差錯而單位不予糾正,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機構予以解決。
33、病假人員、請長假人員要不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險[1995]309號文件規定,長病假(醫療期內)人員,請長假人員也該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長病假(醫療期內)人員按本人病假工資(疾病救濟金)申報繳費工資,低於我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請長假人員,有工資收入的,按本人工資收入申報繳費工資,無工資收入的,按我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申報。
34、職工在企業做了一、二個月,這種情況要不要參保繳費?
答:不管職工在單位工作時間長短,哪怕只做了一個月,只要職工提供了勞動,單位發了工資(薪水),就屬於養老保險對象,就應繳納養老保險費。
3、
⑵ 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參照勞動部《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和遼寧省政府《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大連市轄區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的全部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含外國企業駐連代表機構)的中方職工以及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從業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企業和職工本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均按本辦法領取基本養老金。第三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大連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和職工本人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繳費滿十五年以上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25%計發;繳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15%計發。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年限滿五年以上的,每滿一年,按職工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計發。第四條 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用職工本人每年的繳費工資(指企業和職工本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除以對應年份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得出當年指數;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實際繳費年限(對連續工齡超過五年,實際繳費年限不足五年,從職工離退休上一年起向前計算五年),得出平均指數;用職工離退休時上一年全市月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平均指數,得出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計算公式:S=C1/12N×(X1/C1十X2/C2十X3/C3十……十Xn/Cn)
式中:
S——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X1、X2、……Xn——職工離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繳費工資。
C1、C2……Cn——職工離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
N——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年限(若Cn為C5,則N為5)第五條 職工繳費年限的計算: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企業和職工,在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汁發基本養老金時,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職工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每滿十二個月為一個繳費年限。職工離退休時繳費年限尾數滿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不計算繳費年限。第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全國、省、市勞動模範的職工,離退休時仍然保詩其榮譽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工人技師)的職工,其從事專業技術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滿三十年,女滿二十五年的,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基礎上,再按下列標准增加社會性養老金計發比例:
全國勞動模範增加10%;
省、市勞動模範增加5%;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含高級工人技師)增加5%。第七條 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時繳費年限不滿五年的職工,社會性養老金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滿五年不滿十年的規定計發;繳費性養老金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發。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後離退休職工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國家原規定標准(以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末基本工資為依據)計發的離退休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出部分其增加幅度,一九九四年不得超過10%,一九九五年不得超過15%,一九九六年不得超過20%。第九條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五年以上的,從辦理離退休手續次月起,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去世為止。不滿五年的,按照在職期間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三個月的生活補助費。第十條 職工在職期間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備種物價補貼,離退休後仍按規定發給。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後離退休職工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經濟發展、物價指數增長及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情況,從離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做適當調整,調整後的金額並入基本養老金。物價指數負增長時不做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另行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退職的人員,原待遇不做變動,其基本養老金可按照本條規定進行調整。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後,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口徑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9%繳納,職工本人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企業和職工本人繳費工資低於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納。
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分別記入由國家勞動部統一制定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職工離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⑶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終止施行《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
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終止施行《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
(2000年7月18日大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0年10月12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2000年11月1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號公布)
大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大連市人民政府提交的《關於提請審議終止施行〈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的議案》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是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地方立法較早的一部法規,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推進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9年,國務院又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中的主要條款已與這些新的規定不一致,因此,決定終止施行該項法規,報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布終止施行。
⑷ 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了貫徹《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駐連辦事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第三條大連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勞動保險機構認真做好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管理、發放等業務工作。第四條補充養老保險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原則上企業職工人均收入接近或超過納稅起征點的,應為全體職工或某些崗位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第五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投保對象、繳費檔次的確定和調整以及對有關人員中止投保,均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第六條補充養老保險費繳納標准為: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總額。第七條企業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和列支辦法,按《大連市城市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執行。第八條補充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統一向勞動保險機構繳納,並同時按人提供繳費金額明細。第九條勞動保險機構應將企業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轉入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基金專戶,並應按人建卡記入為職工建立的個人賬戶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企業職工享受養老待遇的依據。第十條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年度核算制,按一年定期儲蓄利率計息,並記復利。投保當年上半年繳費的,按半年定期儲蓄計息,下半年繳費的,按活期儲蓄計息。第十一條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扣除按規定提取的管理服務費),在職工退(離)休時,可一次或分期付給本人。退(離)休前,除特殊情況(如遷往外省市)外,不予支付。對企業給投保的職工去世後,其個人賬戶內的補充養老保險金一次性付給其法定繼承人。第十二條企業給投保的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補充養老金由企業出具證明,勞動保險機構給予辦理轉移或保留。退休時均按前條規定支付。第十三條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被企業除名、開除的職工,以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情況,由企業出具證明,記入個人賬戶的補充養老保險金,返還給企業。第十四條企業在經濟能力允許的情況下,也可為本企業退(離)休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第十五條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投資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⑸ 大連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個體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遼寧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大連市城鎮內的個體勞動者,均應依照本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本辦法所稱個體勞動者,是指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其招用的從業人員,或未領取營業執照但從事有固定收入經營活動的自由職業者,以及下崗後自謀職業的人員。第三條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可在大連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300%范圍之內自行確定;繳費比例為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8%。個體工商戶招用從業人員的,業主須按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0%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第四條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繳納,由管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月10日前代為收繳。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收支兩條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辦費用,由財政部門從收繳的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撥付。第五條個體勞動者收入較少或歇業無收入,不能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向勞動行政部門所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緩繳或不繳。第六條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基數的11%計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
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帳利率(不低於同期銀行定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繳納養老保險費間斷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第七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為參加保險人員列印個人帳戶對帳單,並隨時提供無償查詢服務。第八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第九條個體勞動者退休後享受的待遇,按遼寧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個體勞動者享受的待遇,先在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時,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領取條件時止。第十條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按退休時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上年度全市月社會平均工資×20%+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參保人員雖達到退休年齡,但不同時具備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條件,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十一條個體勞動者未達到退休年齡,個人帳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個體勞動者在參加保險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第十三條非本市城鎮戶口的個體勞動者結束在本市個體經營,或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遷入外省、市定居,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亦可轉移到重新從業地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個體勞動者出國或到港、澳、台定居,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十四條個體勞動者在參加保險期間升學、應征入伍,其個人帳戶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存。第十五條個體勞動者不參加養老保險或無正當理由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個體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應及時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個人帳戶儲存額,持居民身份證到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第十七條個體勞動者退休後,由所在地的區、街退休管理服務機構負責管理,並執行本市養老金調整辦法。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⑹ 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保障城鎮職工離退休後的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個體工商業戶的從業人員,外商投資企業(含外國企業駐連辦事機構)的中方職工,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以下簡稱城鎮職工),均應依照本條例實行養老保險。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的保險,每個單位和職工都有參加的義務。提倡單位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大連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做好全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縣、市、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隸屬的勞動保險機構,屬於非營利性單位,具體經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第五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大連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應提高。
城鎮職工離退休後應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管理與監督第六條大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並設立由勞動、財政、審計、計劃、銀行、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每半年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和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第七條設立大連市養老保險基金監事會,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代表、企業代表、在職職工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匯報基金管理情況,必須事前聽取監事會意見。第八條勞動保險機構應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遵照執行。第九條勞動保險機構應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工會對養老保險基金以及管理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帳目和原始憑證等資料。
勞動保險機構有權對管轄區域內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進行監督查詢。被檢查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據實提供檢查所需的帳冊、報表等有關資料。第十條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有權查詢本單位為其繳納各項養老保險費和養老金領取情況,查詢養老保險檔案,單位或勞動保險機構應為其提供方便。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實行全市統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合理負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全體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挪用。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標准:單位按照國家統計口徑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9%繳納,由單位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計繳,由單位在職工每月發放工資時代扣,並按月向勞動保險機構繳納。
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單位和個人,均按上年度全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因經濟困難,確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可以視基金結算和職工收入情況,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繳納比例的意見,報大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四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管理費中列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在管理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行政經費或事業費中列支。
⑺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建立起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遼寧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及其職工,外商和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駐本市的中、省直企業及其職工,本市境內軍隊所屬企業及其無軍籍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職工)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管理部門,其隸屬的勞動保險機構,具體經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業務工作。第四條市勞動保險機構應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險號碼,為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記錄應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並依此作為計發個人養老金的依據。第五條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轉入企業工作的,從轉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建立個人帳戶。第六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原來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2%提高到3%。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
職工月工資超過本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低於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非工薪收入者以個人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收入的,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七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養老保險費,兩項合計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2%從1996年1月1日起記入個人帳戶,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已繳費的,將兩項合計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2%並入個人帳戶。第八條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保值率由市政府根據銀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並參與全市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
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間斷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後合並計算,不間斷計息。
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能移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市勞動保險機構對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本金加利息)應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出具結算清單。第十條職工跨地區變動工作單位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隨之轉移。第十一條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其餘額中屬於個人繳納的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定繼承人。第十二條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條件去境外定居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屬於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部分的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辦理終止養老保險手續。第十三條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符合規定條件退休時,在199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在按現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另加按其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現行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在1999年1月1日後退休的,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另行規定。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⑻ 79參加工作。可是全員合同制大約是94,95年。請問以前的養老保險怎沒辦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既然樓主是「55年參加工作,到95年退休」的,那麼,現在討論您的「視同繳費年限」沒有實質意義。如果非要議論您的「視同繳費年限」的話,大致可以推斷是1955年參加工作至1995年退休的40年工齡都屬於「視同繳費年限」,即樓主的「視同繳費年限」為40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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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視同繳費年限」的概念,就有必要回憶一下城鎮企業用工制度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歷史。
改革開放之前,企業(只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包括所謂的「大集體企業」、小集體企業「)職工都是固定工,企業職工的退休工資都是由企業發放的,職工在企業單位工作期間,是不繳納費用的。
改革開放以後,1991年6月,國務院決定開展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務院發布文件《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該文件規定「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這就是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職工個人需要交納養老保險繳費」最根本、最原始的政策起源。
自1993年開始,部分城市開始試點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與之配套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也就應運而生了。1994年至1995年期間,全國推廣企業用工全員勞動合同制。各地的進展不完全同步,不過東北三省的開展稍滯後一些(因許多老國有企業困難較重)。
1995年3月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該文件的附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一、之二),就確定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包括基本架構、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的賬戶分配、退休後享受按月領取退休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的條件——即累計繳費滿15年、等等)。此後,全國各地紛紛按照國務院的該文件,逐步建立各自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地方政策(基本模式大同小異)。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該文件就是要求各地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要統一(包括統一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體工商戶參保等等內容)。這個文件中,特別強調了制度銜接的問題,即所謂的「老人、新人、中人」的說法(後述)。
1999年12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財政部發布《關於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7號),文件就是要整合各城市(主要是地級市)的各自地方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統籌,改為省一級的統籌——即在全省范圍內建立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賬戶,要保證「基金調劑能力」,即保證各省內的地方政府的退休金支付能力。
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出台《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這一文件,是國務院「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出台的文件(特別說明:一開始時,東北三省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進展不順利,國家在黑、吉、遼三省試點,東北三省試行了,諸如: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前補後延、不同的退休年齡按不同的除數計算退休金數額等等辦法,相當一部分方案為國務院所採納),主要解決的是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等制度問題。
至此,全國范圍內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就算確定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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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了制度的前後銜接問題,其中,第五條規定——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指1997年7月16日以後參加工作,稱之為「新人」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即所謂的「新人新辦法」。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指1997年7月16日以前已經離退休的,稱之為「老人」的職工),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即所謂的「老人老辦法」。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指1997年7月16日之前參加工作、以後才能退休的,稱之為「中人」的職工),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即所謂的」中人過渡辦法。
可以看出,在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就已經參加工作的職工(即過去的固定工),職工個人是不繳費的,核算退休金是需要計算工齡的,如果這些職工在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後仍需要繼續工作一段時間,才能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目前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暫不討論特殊情況的),都已經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要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即職工個人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這樣,之前的不繳費的工作年限(工齡),稱之為「視同繳費年限」——即雖然沒有實際繳費、但是「視作為」繳費年限,而之後的工作年限——即職工個人實際繳納社保費的工作年限,就稱之為「實際繳費年限」。那麼,在職工退休時核算職工的退休金數額時,就要把他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先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起來計算,也就是文件中規定的條件「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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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了遼寧省是1999年5月27日通過並頒布《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而樓主是1995年退休的,應當是沒有趕上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假如是先行試點的地方或者單位,參保也不會很長時間的),應屬於「老人」、按照「老辦法」核算退休金的,因此,沒有必要討論「視同繳費年限」。確切地講,1995年退休之前的工齡年限都是「視同繳費年限」,而「實際繳費年限」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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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考慮「視同繳費年限」,或許是為了「現在養老金上漲了」,或許是要依據遼寧省《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核對自己的退休金數額嗎?
2010年,國家要調整(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一次「普調」(已經連續三年調整了),平均調整比例為10%,這與每一個退休人員的退休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沒有任何關系。前已述及。「視同繳費年限」只在職工退休、核算退休金最初的數額時有用,對於「老人」來說,就是按照工齡核算退休金。以後再增長退休金數額,就是按照國發[2005]38號文件的規定「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是「全國普調」。
查看了遼寧省《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也與「視同繳費年限」無關,也不涉及到樓主的退休金數額增長的問題。從遼寧省的這一文件來看,是為貫徹國務院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地方省政府出台的具體實施文件(其他各省也出台了類似的文件)。處理的問題主要有二個,一是做實個人賬戶(企業單位的繳費全部納入統籌賬戶,不再向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劃轉),二是退休金的計算採用新辦法(例如,60歲退休,計算退休金中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是以139個月為除數的,而以前規定則統統為120個月為除數),並且,規定了過渡辦法和過渡期限。也與樓主的「視同繳費年限」問題沒有直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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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演變及完善,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不了解這一段歷史、演變過程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文件內容,難以說清楚(經常看到有很多人試圖計算一下「繳費十五年以後能拿多少退休金」這類問題,這怎麼可能算得出來呢?15年以後的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是多少?現在誰又能說得出來呢!)
在此,為樓主解釋的多了一些(有點繁瑣,但是確實想盡量通俗一些),也就是想通過盡可能詳細的解釋,有機會告知樓主及對此類問題感興趣的其他網友。不要誤解誤讀,也提醒不要以訛傳訛。上述政策文件,均可在政府及政府的相關部門的官方網站查到文本,足以信賴!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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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推動我省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
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及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體工商戶有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從業人員有為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年老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開業的,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個體工商戶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時,可以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辦理終止手續;從業人員變更時,應當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也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地方稅務部門徵收。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以本人月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以上年本市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個體工商戶本人按照繳費基數的18%繳納;
(二)個體工商戶為其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的10%繳納;
(三)從業人員本人按照繳費基數的8%繳納。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扣除。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基數。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個人帳戶的標准為本人繳費基數的11%。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下列項目:
(一)本人繳費基數的11%的數額;
(二)按照規定計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下列項目:
(一)本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體工商戶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應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按照規定計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第十三條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利息,按年結算。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三)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企業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受個體工商戶聘用,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但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全部返還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如本人具備繳費能力並願意繼續繳納或者一次補繳的,可延長或者補繳1年至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從達到退休年齡的下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基礎養老金按照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照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
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從事個體經營的,退休時增發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參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養老金不得低於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第十六條基本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不足時,從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結余部分可依法繼承;到國外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⑽ 我95年在大連市的養老保險現在還有效嗎
應該是有效的。從1993年下半年開始實行全民合同制,就有了養老保險制度,以前是有工作單位的按工資繳納養老金。你的養老保險是95年,那還是有效的。如果你是商業養老保險,就要看合同書了,按合同書執行,如果每年繳費,你一直沒交,斷交兩年以上就會作廢了,只退本金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