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亂繳,亂領,重領養老金的有關人員會開除嗎
違規冒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指待遇領取人員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死亡冒領。即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其親屬繼續冒領死者城鄉居保待遇的行為。
2、 服刑冒領。即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其親屬未及時申報暫停發放待遇,仍繼續冒領服刑人員待遇的行為。
3、 重復領取。即參保人員重復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跨統籌區域重復參加城鄉居保並重復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
違規冒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哪些法律後果?
違規冒領待遇屬於違法行為,必須要退回冒領、重復領取的待遇,拒不退回的,還會受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參考法律法規如下:
1、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稽核的程序是什麼?
1、 發現疑似問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充分運用公安、民政、衛健、司法等部門大數據,通過數據比對及年度資格認證等方式,發現疑似違規領取待遇行為。
2、 核查違規事實。社保經辦部門通過數據核查、現場調查、上戶核查等方式核實違規領取待遇人員、資金等事實,核算違規領取待遇金額。
3、 處理違規問題。對違規領取待遇人員或其親屬(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下發《追回社會保險金告知書》,責令退回違規領取的養老金,對拒不配合退回的,移送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退回違規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
違規領取待遇人員或其親屬(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通過以下任一種方式退回違規領取的待遇資金:
1、 工作人員協助退款:持《追回社會保險金告知書》前往社保經辦部門,請求相關工作人員協助退款至退款賬號。
2、 指定銀行櫃面退款:持《追回社會保險金告知書》到指定銀行退款至退款賬號。
3、 網上退款:利用網銀、手機銀行、微信或支付寶轉賬退款至退款賬號。
如何避免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
1、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其親屬及戶籍地街道社區協辦員應及時上報死亡信息辦理待遇終止發放手續,注銷登記保險關系,防止死亡冒領待遇。
2、 待遇領取人員在押服刑的,其親屬及戶籍地街道社區協辦員應及時上報服刑信息辦理待遇暫停發放手續。待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供相關司法文書至社保經辦部門申請待遇恢復發放,從服刑期滿後的次月起續發待遇,停發期間待遇不予補發。
3、 參保人員在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應如實提供有關申報材料並告知是否已參加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防止重復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 待遇領取人員應每年(季)按時參加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未完成資格認證的,將統一暫停發放待遇,待其補辦認證手續後再續發並補發待遇,防止違規領取待遇。
② 關於冒領養老待遇的情況說明
法律分析:對於冒領養老金的表現形式,包含了下述幾類不同的情況:
第一,當離退休人員已經死亡,亦或失去了享受養老金待遇資格以後,依然能夠持續領取養老金。部分離退休人員死亡,亦或受到判刑、勞改、失蹤之後,其家屬沒有上報,導致相關社保經辦機構難以及時暫停發放養老金。
第二,依靠相關政策與管理工作方面的缺陷,出現冒領養老金的現象。並且處於不同的地區可能出現重復參保領取雙重養老金的情況。
第三,提供假照片的現象比比皆是。針對那些異地居住與由於疾病無法自理的離退休人員,進行認證的時候提供了虛假的照片,亦或為死者兄弟的照片,達到矇混過關的目的。《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當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可知,有關社保經辦機構需要針對廣大參保個人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情況實施仔細地檢查與核實,當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者喪失了相應的領取資格之後,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繼續領取待遇,亦或者採用其他的方式騙取了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馬上暫停待遇的支付,同時責令其進行退還於拒不退還的,則依靠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一般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針對構成犯罪的,則依靠相關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冒領人需要針對其冒領行為承擔一切相關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責任。對於冒領養老金的行為來說,不但違法了誠實守信的道德規范要求,同時也屬於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十二條 有關社保經辦機構需要針對廣大參保個人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情況實施仔細地檢查與核實,當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者喪失了相應的領取資格之後,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繼續領取待遇,亦或者採用其他的方式騙取了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馬上暫停待遇的支付,同時責令其進行退還於拒不退還的,則依靠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一般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針對構成犯罪的,則依靠相關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冒領人需要針對其冒領行為承擔一切相關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責任。
③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為促進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老有所養,提高基金使用績效。近年來,審計署、省審計廳、市縣審計局高度重視養老保險基金審計,不斷加大審計力度。筆者結合養老保險基金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同時提出幾點建議。
一、審計監督取得成效
(一)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進一步落實。審計機關重點關注了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現狀、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執行、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業務管理等方面,從制度上揭示了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了問題產生的原因,發現了現行管理制度存在的薄弱環節。
(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計重點對死亡冒領養老保險待遇、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同時領取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與失業保險金、基金賬務處理不規范,養老保險基金少計利息收入,審核機制執行不到位,內部稽核未充分發揮作用,業務數據、基礎信息不準確、信息系統分割、不共享等問題進行了反映。從加強管理角度對基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議,促進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健全內控制度和審核機制,推動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
(三)改善民生能力進一步增強。審計重點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低、存在重復參保繳費、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等問題進行了反映,推動出台和落實了相關制度、促進了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規范服務,有效維護了基金安全。
(四)成果運用水平進一步提升。針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突出性問題,形成審計專報被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批示,推動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經辦風險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當前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基礎數據質量較差。由於部分業務經辦人員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與思想素質有待提升,導致記錄、上傳的數據不完整、不及時、不準確,財務數據與業務數據不一致,業務數據、基礎信息不準確,身份信息錯誤混亂,不利於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部門的日常管理,大大降低了大數據審計的質量和效率,加大了查深查透部分問題的難度。
(二)共享機制未建立。一是部門之間信息不共享。由於社保機構信息系統均未與醫療保險、公安、法院、民政、稅務、工商、房管及住房公積金等外部數據建立信息交換及共享機制,社保機構相互之間也未建立信息交換及共享;部門之間信息孤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及時獲取死亡人員信息,導致繼續給死亡人員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未及時清退已死亡人員賬戶余額。二是各地區信息不共享。由於目前全國全省養老保險系統相互獨立,信息不共享,無法全面查實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金待遇、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金待遇等問題。
(三)養老保險政策宣傳不到位。部分參保人員對養老保險政策不了解,如在戶籍地繳納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又同時在務工所在地單位繳納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導致出現重復參保繳費的問題,經抽查發現,這種現象較為普遍。
(四)監管審核機制未完善。養老保險基金政策性強、資金量大、覆蓋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監管難度相對較大,基金監管工作任務繁重、矛盾相對突出。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人員居住分散在全國各地,調查難度增加,准確率不高。制度執行力度不夠,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未按照相關法規及內控制度要求對在職死亡退費、待遇支付、在職轉退休等實行事前、事中監督管理,加之經辦機構人手較少,平時極少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只對違規發放、死亡冒領等疑點數據進行核實,事後核查追回。
三、原因分析
一是部門之間缺乏溝通交流,工作銜接不到位,各自為政,存在各自打掃「門前雪」的思想,相關部門信息未共享及交換,缺少一個牽頭單位,缺乏一個必要的工作連接機制,社保、居保、法院、檢察院、人社、就業等各相關部門數據未及時關聯比對,導致重復參保繳費、重復領取、死亡冒領、服刑人員違規領取等問題的發生。
二是管理機制不完善,內控年審制度有待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多面廣,年審工作由鄉鎮勞動保障所負責,由於每年鄉鎮業務人員在年審時沒有逐一認真核實,造成死亡冒領數據較多,涉及金額較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於現行制度未進行年審,退休後人員分布范圍廣,退休金由社保局發放,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由人社局審批,財政局按原渠道發放至退休人員原工作單位,導致火葬、特別是土葬人員死亡冒領現象存在。
三是徵收力度不力,未做到應保盡保,還存在選擇性參保問題;部分幹部業務素質不高,能力有待提升,工作人員未履職盡責,年審走了過場,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年審,年年有冒領問題。
四是養老保險政策宣傳不到位,廣大人民群眾社會保障意識不強,老百姓只要認為錢進了自已「腰包」,不管合不合法,違規與否,主觀上不願退還,財經紀律法規意識欠缺。
四、解決當前現實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針對以上問題,建議由養老保險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該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確保問題及時整改到位,並舉一反三,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二)建議部門之間加強工作銜接,確保信息互通共享。建議由人社部門牽頭制定相應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與醫保、民政、法院、公安、檢察院、殯儀館、工商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配合力度,定期核對有關數據,堵塞工作上的漏洞。
(三)建議政府及時籌集資金,歸墊擠占拖欠的養老保險資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加大社保領域違紀違規問題責任追究力度,將責任追究結果納入年度政府目標考核,切實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
(四)建議加強內控管理,完善審核機制。建議社保經辦機構加強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度,進一步加強對養老保險補繳參保、在職轉退休的內控管理,同時強化事前事中的內部審計稽核,而不是事後追繳追責,從源頭上、經辦過程中規避風險。社保經辦機構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生存認證管理,特別是死亡後土葬人員的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年審制度的執行力度,勿讓年審工作流於形式,走過場。
(五)建議社保、居保、稅務等部門加強政策宣傳,促進社會保障意識的普遍建立,會同工商、統計等部門組織一次全縣清查,摸清應參保企業和職工人數,對至今未參保的企業應動員其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強化執法檢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企業實際執行效果的檢查,確保企業員工參加養老保險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從而讓社會保障資金良性循環。
④ 養老金重復領取誰的錯
職工在兩個地方重復參保、重復繳費、重復辦理退休。
你說是誰的錯。
⑤ 關於做好重復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屬於「一般性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經辦機構作為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根據規定,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被參保人員選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後,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
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法嚴肅查處。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2011年7月1日以後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依照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待其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上交罰款後,退還其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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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已領雙重退休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應當由本人確定保留一份,另一份個人賬戶一次性退還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養老金。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 等精神對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通知其選擇保留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
⑦ 領兩份退休金清退辦法
按我省現行政策規定,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退休後出現了重復領取養老金的情況,不要慌,梳理的以下四點辦法,及時與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即可。
1、選擇保留一份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
2、清退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
3、清退關系的養老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4、冒領的基本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隨著社保省級統籌,各項數據實現了全省聯網,未來全國統籌也是大勢所趨。退休人員重復領取養老金的情況,已經很少發生了。即便是有,也只是極少部分。如果是國家規定下發前,重復申領的可不退還;如果是規定下發以後,重復領取的仍需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⑧ 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如何處理
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重復領取待遇人員如拒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清理手續,可引導其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可根據《社會保險法》《行政處罰法》《刑法》等法律進行處理。
(8)稽核重復領取養老金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