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共同合理負擔。第四條我省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有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與本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相聯系。第六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市、縣社會保險機構具體經辦養老保險業務。第七條省、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施監督。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徵收。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十條企業必須按照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基金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以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總額。
職工必須按照不低於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工資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職工月工資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和調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二條企業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為瀕臨破產,或者在法定整頓期間職工停發工資,可以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發工資時,應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企業和職工中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第十三條企業破產,應當從清理財產中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被拍賣、兼並企業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企業負責繳納。
企業改制,其經營者必須承擔應負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責任。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第十五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第十六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勞動態度及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2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對為社會或者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每年最多不得超過5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第十七條職工可以自主選擇保險機構,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八條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企業和職工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的,從辦理離退休手續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止。第十九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省上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繳費性養老金按照繳費期間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計發,繳費滿10年的,每滿1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計發,允許有一定浮動。具體浮動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0年的職工,一次性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養老生活補助金的計發,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時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為標准,繳費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省社會月平均工資。
❷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退休後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❸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進一步深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以及企業退休人員。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聘用的幫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本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確定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水平;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
(四)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一律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第五條職工享有參加養老保險、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的義務。職工有權向企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查詢其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企業和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第六條省、市、縣勞動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養老保險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各級經辦機構負責征繳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養老金、管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基本養老基金等工作。第七條省、市、縣分別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第八條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手續。
企業發生分立、合並、撤銷、破產或者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向當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第九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向當地經辦機構直接繳納,或者由經辦機構委託的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的方法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徵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第十條各市、縣(市)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擬訂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方案,經市(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條件的市應當統一當地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
全省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第十一條職工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企業應當按照政策規定的比例,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原則上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逐步提高到8%。並按照第十條的規定,對企業繳納比例作適當調整,逐步減輕企業的負擔。
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二條職工工資收入超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繳費工資最低不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准。
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第十三條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應付工資結余中列支;沒有結余的,按照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一個半月的平均工資額度,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第十四條國家提倡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可以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第十五條各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職工建立終身不變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同時核發《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並為職工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❹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轄區內的下列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股份制企業;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
(五)軍辦企業;
(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私營企業;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第三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社會統籌,並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第七條本規定由各級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九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負擔過重的市、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確需超過20%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離退休、退職人員交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管理的,破產企業應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4%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離退休、退職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稅前列支;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及其職工因停發或者減發工資暫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社會保險機構批准後,方可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第十四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開戶銀行和企業代為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並轉入社會保障基本財政專戶。第十五條存入社會保險機構收入、支出專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編制,經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第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核查,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❺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有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逐步實現省級社會統籌。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下簡稱統賬結合)。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和已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運營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相當於其離退休人員十年基本養老金的費用;不足以支付十年的,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批准,按照其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八計算十年,再折半核定,五年後如有缺口,由有關部門統籌解決。第十二條職工應當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繳納,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退休、退職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企業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構成。
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對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
❻ 本溪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津、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所有制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制度。
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政府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政府提倡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社會保險。
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企業和職工應盡的義務,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每個職工的權利。第六條市、自治縣、區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養老保險業務,依照法津、法規規定徵收、支付、管理和運營養老保險基金。第七條財政、審計、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養老保險工作。第八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第九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養老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逐步實行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實行市級統籌,統一費率、統一徵收、統一核算、統一調劑使用和統一管理。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依法收取的滯納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上級補助收入;
(六)轉移收入;
(七)財政補貼;
(八)其他收入。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
(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轉移支出;
(三)管理服務費;
(四)按規定向省上繳的調劑金;
(五)其他支出。第十三條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須根據國家規定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規定劃轉記入的部分;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按規定應記入的利息。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工作。個人帳戶每年結算一次,並向職工出具結算清單。第十六條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和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及物價上漲情況,確定記帳利率。具體辦法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除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部分外,其餘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第十八條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或由其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經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第十九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和欠繳。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可以申請暫緩繳納。一次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暫緩繳納期滿後,應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第二十一條企業不得用基本養老保險費做抵押或償還債務;企業在分立、合並、終止時,必須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❼ 陝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農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滿一年的臨時工和在本省企業工作的港澳台人員、外國籍人員除外。
城鎮個體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在本世紀末以前,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 企業、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權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第五條 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組成。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全省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業務。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八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以下統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四繳納。
從一九九八年起,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百分之八。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增長,企業繳費比例應當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適當下調,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市(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企業按月代收後,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繳;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繳納。第十一條 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三條 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因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管,以後繼續繳納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第十五條 企業分立、合並、破產、撤銷或者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第十六條 企業合並、兼並、轉讓的,其欠繳和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由合並、兼並或者轉讓後的企業負責繳納。第十七條 企業因破產、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八條 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企業經營困難,連續三個月未發給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二)企業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三)企業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於停產期間的;
(四)城鎮個體勞動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辦理歇業手續的。
經勞動行政部門核准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緩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❽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啥意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主要分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
1、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確實需要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需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批准;
2、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其中,繳費工資,也稱為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以及計劃生育費用等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