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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退休養老金調整

發布時間:2022-12-18 20:19:13

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基本養老金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自2005年開始,人社部、財政部每年會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和物價的增長,對養老金進行適時調整。此次養老金上漲意味著退休人員養老金已經實現17連漲,退休人員的社會平均養老金水平也由2005年的714元,上調至2020年的3072元。從歷史漲幅來看,此次4.5%的漲幅創近17年新低。2005年—2015年,漲幅均在9%以上,從2016年開始,養老金漲幅開始下降。2016年漲幅為6.5%左右,2017年漲幅為5.5%左右,2018—2020年漲幅均為5%,針對養老金發放問題,在1月26日人社部召開的2020年第四季度新聞發布會上,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盧愛紅表示,2020年社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全面完成。下一步,人社部扎實推進各項社會保險改革,建設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更加安全有力的保障、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㈡ 上海事業單位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

第一部分,定額調整,每人每月養老金增加70元。
第二部分,掛鉤調整,以2020年12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3%。其中,企業退休人員是以本人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是以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為基數。
第三部分,傾斜調整,依然是對2020年底以前女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的老人,每人每月額外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

㈢ 2022退休金上調新政策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財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門、中央駐豫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22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含退職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月增加13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在上述基礎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企業退休人員不含取暖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的1%計算增加。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視、強化領導,加強宣傳解讀,注重正面引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於7月31日前發放到位。同時,要通過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收支管理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各地落實情況請於2022年8月15日前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㈣ 2021年全國企事業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調整方案

從2021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以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
今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統一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其中,定額調整部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統一的定額調整標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掛鉤調整部分,實行與繳費年限和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同時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高齡傾斜部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7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滿80-8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對2020年到達70周歲、75周歲、80周歲、85周歲的退休人員,按照上述辦法傾斜調整後,累計享受高齡傾斜部分低於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補齊至上述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㈤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一基本養老金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人員除外。增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辦法有(一)定額調整,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6元。(二)掛鉤調整1.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一是以本人2019年12月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2%;二是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滿1年增加1元,超過15年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不足1年按1年計算。2.機關事業單位2014明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人員。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2.7%。

適度傾斜1.高齡退休人員(1)滿70周歲且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月增加35元;(2)滿80周歲且不滿90周歲的人員,每月增加65元;(3)滿9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每月增加105元。對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2.艱苦邊遠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一類至六類地區每月分別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法律依據:《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2020年1月1日起,為2019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9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

㈥ 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掛鉤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雙掛鉤調整:1.繳費年限掛鉤。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2.4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2.養老金水平掛鉤。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0.5%增加。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㈦ 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法律分析:總體調整水平為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

調整辦法: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其中: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一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准基本一致;掛鉤調整 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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