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寧波市社保補繳新政策
社保補繳新政策
1、人員范圍
具備4項條件的企業人員可「入保」曾在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人員(含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企業工作的「五七工」、「家屬工」),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在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三)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2、補繳及待遇計發
一次性補齊可按月領養老金。
符合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統一規定的補繳標准,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補繳全部費用到賬後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及養老金計發標准分為三個檔次,由補繳納入人員自行選擇:按一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601元:按二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492元:按三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383元。在確定補繳額度時,對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相應減免1500元,最大減免額度為1.5萬元(具體補繳標准和月養老金水平見右表)。
今後國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以上補繳納入人員由省按特殊群體對待,另行研究制定調整養老金辦法。
3、費用籌集
原則上由個人負擔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原單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備補助條件的,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補繳納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納入各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4、養老金領取
基本養老金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對出生時間的認定,全省實行本人源文件與居民身份證相結合的辦法。源文件缺失或記載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證為准。
對工作經歷的認定,以認定是否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為重點,原則上以本人源文件記載為准:本人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經縣(市、區)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並履行公示程序後方可認定。
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每人1.5萬元的標准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其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補繳納入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賬戶。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個人繳費賬戶中支付,支付完畢後由統籌基金繼續按原標准支付。
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個人繳費賬戶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遺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貳』 寧波養老金每多一年工齡加多少
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非常復雜。簡單來說,一個參保人的養老金待遇主要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第二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對一些有視同繳費權益的人來說,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以計發過渡性養老金或地方養老金,這幾部分組成了基本養老金的概念。
養老金待遇主要與繳費年限長短、繳費水平高低、退休時的社會平均工資、退休年齡等四個因素有關。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一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年底前本人全部繳費年限×1.4%;養老補貼150元。5月至4月辦理的退休人員,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77.3元,再加上過渡性調節金(270元+本人繳費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3)。
『叄』 寧波社保減征什麼意思
寧波社保減免政策:寧波養老、失業、工傷單位部分免徵期延長至2020年12月,醫療單位部分7月起恢復全額征繳,比例為9.7%。
7-12月寧波市社保具體減免比例:
1、寧波單位養老保險比例:由14%下調至0%;
2、寧波單位失業保險比例:由0.5%下調至0%;
3、寧波單位工傷保險比例:由0.9%下調至0%。寧波1月份社保費用為:1358.2元,7-12月減免後社保費用為770.7元,相較1月的社保費用減免了587.5元。
『肆』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寧波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集體事業單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和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的人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第四條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寧波市人事局所屬的寧波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社保辦)為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機關。市本級(包括市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下同)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在甬的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由市社保辦直接管理;各縣(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由各縣(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管理,並接受市社保辦的指導。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第六條凡屬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均應向當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單位和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有關手續。
單位成立、分立、合並、撤銷;人員錄用、聘用、調用或解除行政、工資關系(包括辭退、辭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等)時,均應在30日內向當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第七條個人按其核定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上年工資基數的,由單位根據本人實際工資確定繳費基數)。改革起步階段為4%,其中單位補貼2%,今後隨著在職人員工資收入的增加,個人繳費比例將每兩年調整一次,最終為8%。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按月在個人工資中代為扣繳。已離退休人員和經批准延長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超過市本級或本縣(市)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為基數計繳,高於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低於60%的,按60%為基數計繳。第八條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第九條單位按本單位在職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市本級范圍內的單位繳費率暫定為21%;各縣(市)按收支相抵略有結余的原則,在低於21%的幅度內進行具體測算,提出各縣(市)的繳費率,報市社保辦核准。第十條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全額列入預算;差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按比例分別列入預算和在單位費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全額在單位費用中列支。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由各級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委託開戶銀行向單位托收。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第十三條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基本養老金發生支付困難時,同級財政予以支持。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第十四條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確定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下稱個人帳戶),同時發給相應的手冊,記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事項,作為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記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按個人繳費基數從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的劃轉部分(改革起步階段為5%);
(三)按市本級或本縣(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從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的劃轉部分(改革起步階段為7%);
(四)按規定應記入的利息。
第(二)、(三)項規定的劃轉比例,以後將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和基本養老金收支情況作合理的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社保辦公布。第十五條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按不低於銀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計息,當年繳納的部分減半計息。每年的計息利率由市社保辦公布。
對個人帳戶中的累計儲存額(含利息)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每年結算一次,向所在單位出具結算清單,由單位負責與個人核實。
『伍』 寧波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法律分析: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本人自願,可按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2018年6月30日前曾經與我省城鎮企業(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勞服公司、五七工廠、家屬工廠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未參保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均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陸』 寧波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個人和公司分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和20%繳納,必須累計繳滿15年,退休後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
如果工作及參保的地方在戶籍所在地,則在戶籍所在地領取養老金,如果工作的地方不在戶籍所在地,並且在該地繳納10年以上養老保險,則在工作的地方領取養老金,如果在多個地方工作並且累計均不滿10年,則回戶籍所在地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柒』 寧波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21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可以補交的,大多數地區都允許一次性補交,也允許在辦理退休時,一次性補交。
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前在部分地區是允許一次性補交的,但自從2018年1月1日起,就取消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交政策;
3、若因為員工在職期間,企業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這不是職工個人的責任,所以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補交的,用戶可以向原單位提出申請,請單位補辦,之後根據個人情況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去選擇適合自己的繳納檔次繳納社保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捌』 關於完善城鄉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甬政發〔2019〕112號)
每個地方規定不一樣,建議咨詢當地社保中心,以寧波為例,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甬政發〔2013〕112號)的規定:
申請條件:
1、鎮(街道)辦理:僅參加土保人員,參加土保同時疊加參加城鄉居保人員,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土保提前5年享受的人員,新被征地或已征地即將參加土保的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土保退休同時疊加城鄉居保享受人員。
2、市社保大廳辦理: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參加土保或疊加參加城鄉居保,同時享受精簡等其它待遇的人員。已到法定退休年齡土保退休疊加參加城鄉居保,同時享受精簡等其它待遇的人員。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低保)的土保參保人員(包括已辦理土保轉社保的)。已參加低標准養老保險並且辦理一次性低保先補後延的土保參保人員。原辦理過老農保轉低標准養老保險一次性低保前補的土保參保人員。2013年11月25日之前已辦理慈溪土保轉社保的人員。終止土保參保而享受生活定補等其它待遇的人員。以上人員同時為退伍軍人的人員。
(一)補繳標准: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補繳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確定,繳費比例統一為18%。
60周歲以上人員,可申請適當降低繳費標准,年齡每增加1歲,繳費標准降低5%,依次遞減,最低降至50%。
(二)賬戶處理:參保人員按18%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記入統籌基金。繳費標准降低後,其繳費指數和個人賬戶按實際繳費基數計算。
補繳的繳費年限不向前推算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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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寧波市養老保險個人應該交多少
寧波市養老保險交個人工資的8%。
寧波市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規定,個人需繳納上個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所在公司需要給員工繳納上個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0%,並且必須累計繳滿15年,退休後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
關於享受養老金的地點,如果工作及參保的地方在戶籍所在地,則在戶籍所在地領取養老金,如果工作的地方不在戶籍所在地,並且在該地繳納10年以上養老保險,則在工作的地方領取養老金,如果在多個地方工作並且累計均不滿10年,則回戶籍所在地領取養老金。
寧波市養老保險領取需要以下幾個條件:
1、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3、個人累計繳費時間需要滿15年。
由於各種原因,很多人都忘記交養老保險,那麼在日後需要補繳。補繳的年齡不同,有不同的補繳規定。具體有以下幾點。
1、男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2、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於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補繳以後每年繼續繳費,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 手續,如果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3、男未滿45周歲,女未滿40周歲,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只能從參保之月開始繳費,累計繳滿15年後,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