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社會化養老
對老年人的贍養方式由家庭向社會的轉化過程及所產生的結果。內容包括:勞動就業和收入保障,醫療保健和生活服務,以及社會參與和生存意義創造等多個側面。 社會化養老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產物。它以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和僱傭勞動制的出現為其經濟基礎。在以小生產為主的傳統農業社會,老年人的贍養主要靠家庭承擔。盡管當時也有一些救濟孤寡老人的機構和措施,但遠未形成制度化。隨著工業化、都市化和僱傭勞動制度的出現,生產的職能逐漸集中於現代化企業,家庭已不再是獨立的生產單位,因而老年人在家庭中也就不再具有生產的領導者或指導者的地位。同時,原有家庭教育的部分功能也被大規模、普及化的文化教育機構所取代,加之其他社會性服務機構(如托幼機構)的出現,使老年人在家庭中照管和教育晚輩的作用減弱。隨著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下降,家庭結構必然隨之而發生相應的變化,家庭的養老功能也隨之降低。僱傭勞動制度的出現,生產者的勞動首先和直接地體現為社會勞動,所創造的價值也成為社會價值,贍養老年人的責任自然就由家庭逐漸轉移到社會。生產力的高速發展,促使經濟日益繁榮,物產日趨豐富,服務性行業和部門日漸增多,這些也為老年人的贍養由家庭轉向社會創造了條件和可能。 社會化養老經歷了長期的發展過程。古代的瑞典就有「仁杖」制度,其中包含某些社會養老的因素。「仁杖」即在村鎮長者的監管下,將一根長約 3尺的方形木杖按戶傳遞。傳至誰家,誰家就有對鄰居的老弱貧病者給予扶助、照顧的義務。中國古代也有許多敬老的傳統和規定,其中包含一些社會養老的萌芽。在中世紀,隨著濟貧活動的發展,社會養老有所發展。最早的濟貧活動是由私人慈善機構舉辦的。但是此種辦法不足以解決貧窮和困苦的問題,以後就逐漸改為由法律和宗教來實行。例如,1601年英國的伊麗莎白濟貧法規定,教區負責向老人、病人和貧窮兒童提供救濟。17~18世紀,歐洲其他一些國家也仿效此法。但貧困老人得到的救濟甚少,教會的救濟也只限於其信徒。歐洲行會制盛行時期,參加行會的老人,多由行會給予贍養救助,這實際上是一種團體養老,仍然談不上養老社會化。19世紀末,英國統計學家C.布思在倫敦、B.S.郎特里在約克城,通過社會調查得出結論:貧窮與人口眾多、年老和失業有關,對這些人實行救助是社會的責任。這一理論適應了資本主義僱傭勞動制發展的需要,促進了社會救濟向社會養老的過渡,有力地推動了養老社會化的發展。 20世紀初,為了適應產業結構的變化,歐美各國相繼通過各種法案,用法律的形式保障社會養老事業。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這些法案得到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有些國家還專門制訂了有關老年人的法案,如美國1965年制訂了《美國老人法》,1975年制訂了《禁止歧視老人法》;日本1963年制訂了《老人福祉法》,1982年制訂了《老人保健法》。通過這些法律,老年人不僅可以得到收入和醫療的保障,而且可以在生活服務和參與社會等多方面得到良好的照顧。 在中華民國時期,社會養老已初步有所發展,如屬於慈善性的中國紅十字會所設立的養老機構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2月26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在中國城市推進養老社會化奠定了基礎。農業合作化以後,農村開始實行「五保」制度,這是中國農村實行的一種社會養老措施。《1956年到1967年農業發展綱要》規定,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於社內缺乏勞動力、生產沒有依靠的鰥、寡、孤、獨的社員,應當在生產上給以適當安排,使他們能夠參加力所能勝任的勞動,在生活上給以適當照顧,做到保吃、保穿、保燒(燃料)、保教(兒童和少年)、保葬,使他們的生養死葬都有保障。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有些比較富裕的農村,開始發放農民退休金或養老金,使農村社會養老開始有了新的發展。與此同時,作為社會養老設施的職工養老院和農村敬老院也在不斷增加和發展。
Ⅱ 目前農村養老服務現狀及突出問題有哪些
一、農村養老現狀
農村老人的養老金來源一部分是家庭供給。家庭供給部分與家庭經濟收入、子女狀況等密切相關。中東部發達地區、發達鄉鎮農村老人家庭供給相對充足,西部及少數民族欠發達地區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不容樂觀。一部分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3)農村老人精神慰藉少。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青壯年勞動力轉移到城市,不留在農村的老人身邊,並且回家探望也多是短暫的。所以農村老年人就在干農活和盼兒孫中度日,大部分農村老年人並沒有太多的娛樂活動,精神生活狀況不容樂觀。
(4)農村老年人預防意識差。一方面,農村老人疾病預防意識差。大部分農村老人都做過繁重的農業勞動,身體不舒服或者拖延不治或者在家自己吃葯醫治,這往往延誤病情,由小病轉變為重病,從而導致因病返貧。另一方面,農村老人安全預防意識相對較差。一些詐騙分子通過現場演示引誘、虛標價格等手段向農村老人兜假冒售偽劣產品。還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心理,向其宣傳不良觀點,引誘農村老人信奉非法邪教等。
Ⅲ 農村老年人如何養老
在我國的農村地區,主要有以下幾種養老方式:
1、家庭養老
這是我國農村最主要、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是我國傳統文化中「孝」的集中體現,它具有其它養老方式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在短時期內不會被其它養老方式取代,仍然是我們主流養老方式。但是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這種傳統的養老方式正受家庭規模縮小、人口流動、失地、老齡化等因素的挑戰,目前這種養老方式的質量有下降的趨勢。
2、集體養老
這是一種在農村很常見的養老方式,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其主要形式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部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但是適合這種養老方式的,只是農村老年人口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並不能成為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主要形式。
3、養老保險
隨著農村老年人口數量增多及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養老保險也是一種好的養老制度來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4、儲蓄養老
這種養老方式只有少部分的農村老年人採用,他們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一些農村居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需要時用。
拓展資料:
養老制度的變化:
改革開放前
改革開放之前,城鎮家庭的養老功能強大,家庭和單位合力使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資源得到很好的發揮,盡管資源有限,但各盡其力。在農村,政府和集體合力為「五保」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而其他農村居民只有靠家庭,有時需要求助親戚和鄰里來照顧。中國社會的二元結構特徵在養老服務領域也表現得淋漓盡致。
改革開放後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介入,「單位人」演變為「社會人」,企業辦社會的現象消失了,單位的福利待遇越來越少了。很多企業在轉軌後,職工已經完全失去了享受單位福利待遇的機會,退休後實行社會化管理。迄今為止,依靠單位提供各種養老服務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區和企業以及各種組織提供的養老服務。
綜上所述,隨著人口、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動,原有的養老服務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已經不復存在,為適應時代要求,重構養老服務體系、制度成為當務之急。
Ⅳ 當前農村養老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當前農村養老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當前農村養老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六安金寨縣農村養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由計劃生育政策導致的普遍“四二一”或“四二二”家庭結構模式,以及子女舉家外出務工帶來的'“空巢”現象,特別是生活方式的轉變,子女養老意識的淡薄,削弱家庭養老功能。
二是養老機構建設滯後。鄉鎮敬老院基礎設施老化,床位短缺,缺少專業專職人員管理和建設。
三是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農村養老保險投保率低,投保周期長,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依然存在。
對於以上存在問題,該縣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弘揚尊老、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增強家庭養老意識。定期舉辦講座,從學校到村組,大力宣傳孝敬老人的倫理道德,樹立身邊善待老人的典型人物,對於不贍養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行為給予嚴厲批評教育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是加大財政投入,做好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全縣23個鄉鎮敬老院翻新重建工程基本完工,增加床位500多個,大大提高了集中供養能力。積極發展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現有社會化養老床位700多張,社區養老床位100張,適應了不同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在社區開展居家養老服務試點,有84位困難老人享受由政府購買的每人每月100元居家上門服務。
三是健全綜合服務體系。五保對象住院實行全額報銷救助。對85歲以上老人按月發放高齡津貼,老人免費體檢服務由去年的65歲以上擴大到今年的60歲以上。同時為近萬名60周歲以上“三無”老人繳納了參合參保金。
;Ⅳ 農民應該如何繳納養老保險,才能讓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呢
因為如果年紀比較偏大,例如早已無窮大於60歲了,那麼再去參加城區養老保險是得不償失的,由於這樣的情況下不可以依照正常退休年齡規定,來辦理退休,我們都知道我們只能夠選擇另外一種社會養老保險,便是新農村建設協作社會養老保險,今日被稱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大家來算一下最少檔和高檔的繳納額度與收益資產的差別。最少檔500元交納資產交納最少期限15年,一共是7500元。在退休以後老年人會獲得的每月養老保險金是55元,15年一共是9900元。
針對每一年交納2000元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而言,15年便是3萬余元,每一個月可以領取300多,這么15年是5萬4元。高檔次比最少檔得多1萬4萬元。不難看出,如果對於有實力卻只繳最少檔保險的農戶而言,退休之後領取的社會養老保險針對農戶日常的生活來講是不但是不夠的,也是無法解決得病等突發性難題。
農村養老保險的改革政策是推進社會保障體系精準化以適應農戶養老需求和完成養老服務公平公正的重要舉措。從過去看來,社會養老保險的福利政策還會繼續依據地區的發展和我國經濟的提高有較高的調節。
Ⅵ 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推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第三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政府組織引導,群眾自願參加,不得強迫命令。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採用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相結合的方法,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省、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發布施行之前縣級政府已經指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從其指定,業務上接受民政部門的指導。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第六條省、市、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農保機構)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
鄉(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鄉(鎮)農保機構承擔。第二章保險費的繳納第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非城鎮戶口60周歲以下的各類人員(含鄉鎮企業職工),可以自願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八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綱(以下簡稱保險費),由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農保機構繳納。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企業指定人員代辦。第九條保險費繳納的額度不受限制,參保人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繳納,也可以一次性或者數次性繳納。第十條鄉鎮企業可以從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為本企業的職工集體補助繳納保險費。具體辦法由縣級或者鄉(鎮)政府根據經濟狀況和企業經營情況規定。
鄉(鎮)企業為本企業職工集體補助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第十一條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繳納的保險費,分別記在參保人個人名下,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統一編號,並由農保機構及時核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詳細記錄繳納保險費和轉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等有關事項和數據,作為計發養老金的根據。第十二條參保人因自然災害和其他原因,允許停繳保險費。恢復繳費後,停繳部分和利息可以補繳。參保人在監禁、勞動改造或者教養期間停繳保險費,解除後回原籍的,原保險關系可以恢復,允許繼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十三條參保人或者鄉鎮企業有權向農保機構核查個人或者企業繳納保險費的情況,農保機構應當及時無償提供服務。第三章養老金給付第十四條參保人年滿60周歲後,根據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積累總額,按月或者按季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參保人未滿60周歲,遇有特殊情況,經縣級農保機構批准,可以提前領取養老金。第十五條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前或者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個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農保機構按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第十六條參保人因戶口遷移或者被招工、提乾和升學,其保險關系和繳納的保險費應當按下列順序處理:
(一)將保險關系轉移到遷入地區可以繼續參保;
(二)無法轉保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保留保險關系;
(三)無法轉保、本人不願保留保險關系的,將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退還給本人。第十七條月養老金的領取標准,按國家規定的計算方確定。第十八條參保人需要委託他人代為領取養老金的,應當出具委託代理書。第十九條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條參保人有權向農保機構核查養老金的給付情況,農保機構應當及時無償提供服務。第四章保險金的管理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以下簡稱保險金)由農保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管理和運營,並承擔相應的儲存安全責任、保值增值責任、運營風險責任和法律責任。
Ⅶ 國家對農民的養老有什麼政策
「養老」一直是中國人重視的、關注的,從古至今,我們國家這種忠孝的理念一代代傳承下來。現今經濟和生活水平都發展迅速,表面看大家一無所缺,實際每個人都背負著沉重的生活壓力,上有老下有小對於中年人來說壓力更大。尤其在農村的年輕人都選擇去城市打拚,留守老人的「養老」一事似乎多了很多不確定。好在國家一直很重視「三農」問題,還提出了針對農村國家養老計劃,下面匯商所網貸平台小編帶大家看看那些人可以享受這一計劃。
一、農村60歲以上的孤寡老人。由於各種原因,一些老人五兒女可以依靠。這些孤寡老人年滿60歲之後,基本就沒有工作能力了,因此也就沒有了收入來源,因此養老成了一大問題,因此這些人也是國家的重點扶持對象,被納入了國家養老計劃。
二、農村退伍軍人。農村地區當兵的軍人不在少數,國家對於農村退伍軍人不會虧待,很多地區都開始陸續出台退伍軍人養老政策,在軍人參軍期間,部隊會給軍人按照標准繳納養老保險,等軍人到了60歲,就可以按時領錢了。
三、中小型企業就業的農民。由於農村的土地越來越少。很多農民為了提高收入,都紛紛進入企業打工。進入企業後,政府規定相關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以保證農民工在今後的生活中有保障,對於這部分農民來說也有了部分養老保障。
四、農村失地農民。對於農民來說最重要的無疑是土地了。很多農民朋友因為政策原因或者其它原因導致失去了土地。生活失去了依靠,對於這部分農民國家出台了失地養老金計劃作為補償,失地農民可以以此得到經濟支撐。
五、臨時性就業的農民工。有很多農民朋友很難獲得一份固定穩定的工作,只能幹一些季節性、流動性、地域性比較強的工作,這種工作極其容易下崗,國家針對這來人群制定了「全民參保計劃」,為他們以後的生活提供一份保障。
我們每個人奮鬥了一生之後,都希望老的時候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對於這些因為各種特殊情況無法安享晚年的農民朋友來說,出台的農村國家養老計劃無疑是雪中送炭,讓我們時刻懷著一顆感恩之心。
Ⅷ 山東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全省社會保障體系的意見(試行)》,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和行政職能。第三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從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以個人交納保險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我保障和國家、社會扶持相結合;堅持務農、務工、經商人員社會保險一體化。第二章保險對象及交納保險金、第四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是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其中村辦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個體戶、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等,一般由村確認,組織投保。鄉鎮企業職工一般由鄉鎮或所在企業確認,組織投保。第五條交納保險金年齡不分性別、職業為20周歲至60周歲。第六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一般從滿60周歲以後。第三章保險金交納第七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採取「儲蓄積累式」的辦法,由個人分月交納,集體適當補助。個人交納的保險金和集體的補助,都分別記在個人名下,由政府負責保值增值和如期兌付。第八條根據自身經濟狀況,自願選擇每月2-20元的不同投保檔次。保險金可一次性交納,也可躉交。第九條鄉鎮企業職工的集體補助,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20%)在成本中列支。第十條投保對象遷往異地,可將其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保險制度,原所在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應退還其個人交納的保險金的全部本息。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後,可將其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其所在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或按有關規定退還其本人交納保險金的本息。第四章養老金給付第十一條養老金領取從年滿60周歲以後到死亡為止。根據交費標准及年數確定養老金數額。第十二條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十三條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不夠十年身亡者,其保證期內的養老金可以繼承。如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按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第十四條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和還欠貸。第五章保險金管理第十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籌集、核算與支付。省、市(地)、縣分級儲存,承擔風險,確保保值增值,儲存比例暫定為縣(市、區)85%、市(地)10%、省5%。管理費按當年收取保險金總額的3%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提取,實行分級使用,逐級上解,縣(市、區)市(地)、省、部四級留取比例分別為85%、7%、6%、2%。第十六條民政部門對所籌集的養老保險金及提取的管理費,有管理權、支配權。民政部門對當年收取的保險金在提取管理費和按一定比例留備用金後,與財政部門簽訂使用合同,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財政部門按民政部規定的利率計息,實現保值增值。第十七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及農民個人領取的養老金,均不計征稅、費。第十八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管理服務費的使用,接受財政部門監督,審計部門審計。第六章管理機構第十九條各級民政部門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行政管理、協調關系,制定發展規劃。第二十條省、市(地)、縣(市、區)、鄉鎮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保險金及管理費的收付、管理、建檔等業務,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為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的領導和保持領導骨乾的相對穩定,下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要徵求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實施事宜,由各市(地)、縣(市、區)制定具體補充規定,並報省民政廳備案。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現行規定,以本辦法為准。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省民政廳。
Ⅸ 現在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情況,是怎樣的,農民從中受實惠嗎詳細講一下
湖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
湖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加;四是中央和省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全省選擇10%的縣(市、區)和部分特定人員啟動試點,2010年逐步擴大試點,2012年制度覆蓋全省各縣(市區),參保率達到50%以上,2020年基本實現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本省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自願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市(州)、縣(市區)可根據當地農民純收入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省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參保農民按年繳費。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省、市(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目前設為每人每年30元,具體補貼資金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州)、縣(市區)政府對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應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五、建立個人賬戶
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繳費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於55元,市(州)、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提高部分的資金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計發)。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新農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人到指定的機構領取。
七、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繳費累計15年、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參保農民,從年滿60周的次月起,按月領取新農保養老金;年滿60周歲,繳費累計未滿15年的,從補滿15年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不含補繳年限)。
新農保實施時,距60周歲不足15年、逐年不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農民,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間斷繳費的,應補繳間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從補滿間斷年限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月領養老金。本人自願,可補繳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本人自願,可補繳養老保險費,但補繳年限不超過15年。
八、待遇調整
建立新農保待遇調整機制。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省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
九、基金管理
新農保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基金分賬管理,基礎養老金不能擠占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省級集中運營管理,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新農保養老金由縣級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預算,逐級上報,經上級相關部門審定後,適時劃撥資金,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十、基金監督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各試點縣(市區)在行政村范圍內每年對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新農保信息管理,並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路為新型農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方便參保人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新農保經辦機構,新農保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另外,根據新農保經辦機構服務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確保必要的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必要資金,提高經辦機構管理服務能力。對鄉鎮勞動保障所,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原則上按每位參保農民補助3元的標准,納入試點縣(市、區)財政年度預算,用於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的問題。
十二、制度銜接和轉移
(一)制度銜接。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審計整改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好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銜接。凡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於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實賬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轉移。新農保的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其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准核算,並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十三、組織領導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新農保試點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勞動保障、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組,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試點的有關具體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職能,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各市州要選擇符合條件的縣(市、區)報省新農保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要在充分調研、縝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新農保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組織實施。
十二、宣傳發動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拉動內需、促進消費的重大舉措,是直接關系億萬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實現廣大農民老有所養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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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部分如何繳納
法律分析:居住地鄉鎮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法律依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