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寧波退休公務員工資
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回》規定,2015年12月底之前已退答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養老金,總體水平為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就是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最近以來,浙江省、寧波市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敬候佳音。
Ⅱ 寧波社保3539基數退休能有多少錢
法律分析:為5308元,月基本養老金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20。
法律依據:《寧波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十九條 凡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離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月基本養老金本級或本縣機關事業在職人員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換算比例×實行個人繳費前視作繳費年限+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20;換算比例暫定為2.5%,屆時由市社保辦另行公布。按此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本條第(二)項規定標準的,可改按第(二)項規定計發。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時,一律按其個人帳戶中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計發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20。
Ⅲ 寧波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個人和公司分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和20%繳納,必須累計繳滿15年,退休後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
如果工作及參保的地方在戶籍所在地,則在戶籍所在地領取養老金,如果工作的地方不在戶籍所在地,並且在該地繳納10年以上養老保險,則在工作的地方領取養老金,如果在多個地方工作並且累計均不滿10年,則回戶籍所在地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Ⅳ 寧波退休金計算公式是什麼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 4000元×3.0)÷2×40×1%=3200元
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
Ⅳ 寧波市社保繳費基數2021
2021年寧波市社保繳費基數具體如下:
1、2021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上限按19783元(月平均工資的300%)執行,月繳費基數下限按3957元(月平均工資的60%)執行;
2、市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將採用新繳費基數上下限對參保單位202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進行核定,並依據省規則統一對2021年1至9月已征繳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進行差額清算,已征繳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差額部分不進行清算;
3、靈活就業人員執行統一的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並依據省規則對2021年1至9月已征繳的養老保險費進行差額補收。本次繳費基數啟用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最低月繳費額為712.26元;市區統籌范圍內(不含奉化區)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最低月繳費額為435.3元,合計最低月繳費額為1147.56元;
4、市原按低標准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本次繳費基數啟用後,改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執行統一的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
【法律依據】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Ⅵ 寧波社保基數3539以後退休工資是多少
為5308元,月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
依據《寧波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凡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離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月基本養老金=市本級或本縣機關事業在職人員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換算比例×實行個人繳費前視作繳費年限+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20;換算比例暫定為2.5%,屆時由市社保辦另行公布。
按此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本條第(二)項規定標準的,可改按第(二)項規定計發。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時,一律按其個人帳戶中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計發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20。
(6)寧波市事業單位養老金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要求規定:
1、單位或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可向各級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求核實單位或者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和養老金支付情況,各級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提供無償服務。
2、退休人員的月基本養老金,達不到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可按最低標准數計發。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准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規定。
Ⅶ 寧波2021年社保繳費基數明細表
寧波2021年社保繳費基數:
1、2021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上限按19783元(月平均工資的300%)執行,月繳費基數下限按3957元(月平均工資的60%)執行;
2、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將採用新繳費基數上下限對參保單位202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進行核定,並依據省規則統一對2021年1至9月已征繳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進行差額清算,已征繳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差額部分不進行清算;
3、靈活就業人員執行統一的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並依據省規則對2021年1至9月已征繳的養老保險費進行差額補收。本次繳費基數啟用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最低月繳費額為712.26元;市區統籌范圍內(不含奉化區)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最低月繳費額為435.3元,合計最低月繳費額為1147.56元;
4、原按低標准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本次繳費基數啟用後,改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執行統一的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
5、2021年度繳費基數啟用後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首個月費款徵收開始時間為11月3日,基本醫療保險首個月費款徵收開始時間為12月3日,請各參保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在繳費賬戶中及時足額存入相應款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Ⅷ 寧波市2021年社保基數是怎麼調整的
非本地戶口的話,是不能以個人名義繳納寧波社保的。如果你是新入職員工,可以讓寧波的公司幫你補繳,相應的資料需要准備好。如果沒有工作的話可以找代繳平台幫忙補繳。
2021年的寧波社保繳費按照最低繳納基數為3815元計算,社保費用是1341.03元,職工個人部分需繳納400.58元。
Ⅸ 寧波三月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何時發放
一般來說,寧波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是在每月8日左右發放。
3月份,萬象更新,隨著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推進,一些省份的養老金發放到賬的時間也有所更新調整,有的地方統一了全省養老金發放時間,有的地方3月份養老金已經在2月份提前發放。
養老金(pension)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Ⅹ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寧波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集體事業單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和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的人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第四條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寧波市人事局所屬的寧波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社保辦)為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機關。市本級(包括市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下同)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在甬的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由市社保辦直接管理;各縣(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由各縣(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管理,並接受市社保辦的指導。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第六條凡屬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均應向當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單位和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有關手續。
單位成立、分立、合並、撤銷;人員錄用、聘用、調用或解除行政、工資關系(包括辭退、辭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等)時,均應在30日內向當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第七條個人按其核定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上年工資基數的,由單位根據本人實際工資確定繳費基數)。改革起步階段為4%,其中單位補貼2%,今後隨著在職人員工資收入的增加,個人繳費比例將每兩年調整一次,最終為8%。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按月在個人工資中代為扣繳。已離退休人員和經批准延長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超過市本級或本縣(市)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為基數計繳,高於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低於60%的,按60%為基數計繳。第八條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第九條單位按本單位在職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市本級范圍內的單位繳費率暫定為21%;各縣(市)按收支相抵略有結余的原則,在低於21%的幅度內進行具體測算,提出各縣(市)的繳費率,報市社保辦核准。第十條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全額列入預算;差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按比例分別列入預算和在單位費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全額在單位費用中列支。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由各級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委託開戶銀行向單位托收。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第十三條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基本養老金發生支付困難時,同級財政予以支持。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第十四條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確定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下稱個人帳戶),同時發給相應的手冊,記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事項,作為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記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按個人繳費基數從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的劃轉部分(改革起步階段為5%);
(三)按市本級或本縣(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從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的劃轉部分(改革起步階段為7%);
(四)按規定應記入的利息。
第(二)、(三)項規定的劃轉比例,以後將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和基本養老金收支情況作合理的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社保辦公布。第十五條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按不低於銀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計息,當年繳納的部分減半計息。每年的計息利率由市社保辦公布。
對個人帳戶中的累計儲存額(含利息)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每年結算一次,向所在單位出具結算清單,由單位負責與個人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