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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2-08-25 22:33:00

『壹』 內蒙和遼寧的社保政策

摘要 內蒙古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今後將實行統一繳費基數。根據規定,參保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如果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則以全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以全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全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基數。同時,為了保持繳費基數的平穩過渡,可以採取過渡性措施。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確保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其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私營企業主及其職工、個體勞動者及其僱工(以下簡稱職工),適用本辦法。
從事或者參與私營企業與個體經營,已享受法定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及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四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第五條鼓勵效益好的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積極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六條城鎮私營企業按當地政府規定的費率和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私營企業職工1998年按不低於個人繳費工資的4%繳納,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勞動者的繳費基數可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300%的范圍內劃分若干繳費工資檔次,由其自選一檔確定,並按選定的工資檔次的20--16%繳費。個體經濟組織僱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體經濟組織按僱工的繳費工資總和不低於12%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繳費比例由盟市制定。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第八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1998年代征有困難的,可由社會保險機構協助徵收。從1999年1月1日起,一律由稅務部門代征。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地方稅務部門代為徵收,徵收辦法另行下發。第十條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具體程序是:
(一)盟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計劃,於年初將徵收計劃分解下達到各旗縣社會保險機構,同時通知同級地方稅務部門;
(二)社會保險機構年初向同級地方稅務部門提供有關用人單位以及職工個人核定的繳費工資基數、繳費比例、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數據清冊和計劃表,同時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三)地方稅務部門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數據,按月向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開出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憑證;
(四)銀行根據地方稅務部門開出的憑證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用人單位基本帳戶中直接劃入社會保險機構在當地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中;代征的其它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結算,全額交社會保險機構。
(五)地方稅務部門每月25日前應與社會保險機構核對一次基金收繳情況。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與社會保險機構協同配合,實行養老保險年檢與工商年檢掛鉤制度。凡沒有社會保險機構出具養老保險年檢合格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予辦理年檢或驗(換)照手續。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以後或發生分戶、合並或停業、歇業、破產等情況時,應在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保險有關手續。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應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第三章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第十三條根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機構應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第十四條個人帳戶按11%建立。私營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僱工的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隨著私營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用人單位劃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計帳利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結合自治區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確定並公布,所得利息收益並入個人帳戶。第十六條職工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職工與用人單位由於解除勞動關系等原因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儲蓄額不間斷計息;前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可合並計算。
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隨同轉移。轉移金額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以後記入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叄』 內蒙古最新官方2022養老金標准

內蒙古最新官方2022養老金標准如下:

1、2022年6月31日前已經辦理完正式退休手續的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另外,2022年6月31日前已經辦理完退職人員和領取病殘津貼人員也一並參與調整。並且調整標准相同;

2、在2022年6月人均養老金基礎上增加5%。預計6月底前會落實發放到位;

3、自2022年6月1日起開始享受。繼續採用近年來的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三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肆』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

一、將下列地方性法規中的「徵用」的規定修改為「徵收」或者「徵收、徵用」
1.《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2.《滿洲里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3.《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條例》第十條第六項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4.《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財務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八項、第八條第八項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5.《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二、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6.《內蒙古自治區信訪條例》第二十九條。
7.《內蒙古自治區水工程管理保護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
8.《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9.《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10.《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牧場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11.《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12.《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13.《內蒙古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14.《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辦法》第三十一條。
15.《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16.《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一條。
17.《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
18.《內蒙古自治區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19.《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第十八條。三、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引用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0.《內蒙古自治區信訪條例》第十五條。
21.《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22.《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二條。
23.《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伍』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區內的城鎮各種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不敷使用時,由政府給予補貼。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由政府組織。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自願參加。第六條企業和職工必須按本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符合本規定條件的職工,按本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第七條全區城鎮企業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自治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第八條對在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徵集。第十條企業和職工必須按照下列規定逐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本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范圍)的一定比例計征,具體比例由盟市以上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保證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和留有工資總額3%積累金的標准測定,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計征。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列入管理費用。第十一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企業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開具的委託銀行收款書,以工資同等順序直接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一並按月存入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銀行開設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第十二條企業終止清算時,必須清償基本養老保險金。第十三條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從自有資金中列支,存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中的個人帳戶。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第三章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所在盟市、旗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管理;駐呼市地區的中央企業、自治區直屬企業、軍辦企業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企業,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管理。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計發養老保險金的憑證。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職工共同所有,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屬職工個人所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第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銀行存儲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按不低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積累金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分級存儲;以盟市為核算單位,30%上繳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存儲;40%留盟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存儲;30%下撥旗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存儲。使用積累金應報自治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第十九條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管理服務費,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從當年徵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統一提取並核撥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辦法由自治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第二十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二十一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服務費的稅費問題和財務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第二十二條按本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累計滿十年,並按國家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經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累計不滿十年,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職工,按月領取生活費。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企業的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職工在本企業提前退崗休養的,企業和個人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方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基本養老保險金和生活費從職工死亡下月起停發。

『陸』 內蒙古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農村養老保險每年交1000元、交夠15年到60歲每月能領238元演算法是按個人繳費檔次每年1000元來計算,按年交15年就是15000元,加上政府補貼30元15年就是450元,再加上利息大約5520元(利息是按當前銀行一年期銀行利率來算的,今年的利率是3%),三樣加起來就是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再除以139,等於180元,這180元就是每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加上基礎養老金每月55元,就是參保者最終領到的養老金238元。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柒』 內蒙古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五條養老保險現行政策由自治區統一制訂,我區推行統一的繳費基數測算規格、交費佔比、計發方法、綜合新項目和調節方法;應用統一的經辦人員技術規范和管理信息系統申請辦理養老保險業務流程,數據資料由自治區級規范化管理。

定編外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公司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針對編制管理不標準的企業,要先依照相關要求開展清除標准,確立工作員真實身份後再列入相對應的養老保險規章制度。離休人員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由原企業派發退休費,並按照規定調節有關工資待遇。第十一條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執行范疇的企業以及繳納社保工作人員,依照屬地化管理方法標准和現行標准財政局體系各自參加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駐自治區中間我國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工作員。

『捌』 內蒙古養老保險條例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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