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回制定、頒布的。
為了規范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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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什麼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唯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帳戶。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個人帳戶記入的資金包括三部分:(1)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一起,共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共同負擔的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的來源,同時也有利於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我國具有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規定,在遼寧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地區,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並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職工死亡後,其個人帳戶能否繼承及如何計算繼承額?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職工在職死亡或者離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可以繼承。具體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
(2)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哪些好處?
(一)老有所養。參保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終其一生,均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參保人員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隨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三)沒有職業差異。無論是城鎮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還是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只要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就可按同樣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享有養老待遇。
(四)流動不影響待遇。勞動者在所有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工作流動,養老保險關系和個體帳戶都可以保留並隨之轉移,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累計計算,退休時不影響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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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
不能把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上的錢取出來,符合條件可以辦理一次性支付。
未達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
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能提前支取,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一次性支付: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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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下列人員的養老保險:
(一)國有企業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
(三)城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和聯營企業職工;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境內中方職工;
(五)城鎮私營企業主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本人及其幫工。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
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精乾的社會保險機構,具體經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業務。
各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機構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法規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的實行監督。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六)其他收入。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含停薪留職職工)共同負擔,具體標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納部分)按分級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或者由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議),社會保險機構也可以直接收繳,或者委託有關部門代為收繳。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單位暫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者兼(合)並時,必須在1個月以內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變更手續。分立或者兼(合)並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分立或者兼(合)並後的單位分擔或者承擔。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發生破產、撤銷或者拍賣時,其財產必須首先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為本單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留足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錄用、調入、調出職工或者對職工予以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在辦理正式手續後1個月以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參保、停保、轉移等相關手續。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離退休人員數核查一次。核查時,有權調閱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有關帳目和報表,必要時審計部門應予配合。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與管理第十五條籌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管理。
社會保險機構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第十六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去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外,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
(一)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或者養老生活補助金;
(二)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
(三)省、地、州、市、縣社會保險機構的管理費;
(四)按統籌范圍職工工資總額的5‰上交省調劑基金,用於補助收不抵支和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地方的養老保險。
前款第(三)項所指管理費的標准,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商省財政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伍』 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在職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單位和在職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人員、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養老保險實行國家、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費用,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相結合,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與激勵在職人員積極性相結合的原則。
單位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除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外,在有條件的單位,逐步推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有條件的職工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六條本市設立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負責審議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研究和決定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七條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具體負責本市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
(二)編制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
(三)擬訂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五)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
(六)領導市和區、縣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第八條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是具體承辦養老保險事務的機構。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和養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
(三)接受單位和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情況的查詢;
(四)辦理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委託或者授權辦理的其他事務。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九條凡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單位,均應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指定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單位和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在設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破產或者被撤銷以及錄用或者辭退在職人員(包括辭職、自動離職和開除、除名等情況)時,應在一個月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應為單位設立養老保險編碼,為在職人員設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並核發《養老保險手冊》。第十條在職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生不變。《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在職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和本辦法實施後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在職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養老保險手冊》隨同本人轉移。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在職人員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第十二條單位應按本單位上一月全部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點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在職人員應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百分之三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人員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二百以上的,百分之二百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為繳費基數。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應與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相一致。
單位和在職人員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提出,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第十三條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稅前列支;
(二)機關和全額預算、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陸』 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勞動、工資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企業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以下統稱單位、職工)。第三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組織實施。第四條職工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條件的應該離退休。職工從辦理離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去世為止。第五條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職工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及以上的按25%計發;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20%計發;離休幹部按30%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即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下同),按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口徑構成。
(二)附加養老金以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計發。繳納基本養老金保險費累計滿十年及以上的,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3%;繳費不滿十年的,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二個月的生活費,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即終止。第六條職工離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或物價指數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如當年國家增加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高於調整的部分,可按國家標准發放,工資增長率或物價指數負增長時不作調整。第七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單位和職工必須依照下列規定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一)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總額與離退休費總額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繳納的費用按財稅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繳納。個人繳費比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
(三)私營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以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單位和個人兩項繳費比例之和繳納;
(四)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列入計發附加養老金計算基數;
(五)單位、個人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開戶銀行按有關規定向單位扣繳,轉入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單位不得拒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所在單位在職工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勞動輸出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勞務輸出單位代為扣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作為繳費年限,合並計發基本養老金。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離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待遇標準的,可按原辦法待遇標准執行;其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辦法待遇標準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過原辦法待遇標準的20%。第十條各單位須按國家技術監督局規定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檔案。將其繳費工資與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指數記入有關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作為查詢、審核、轉移和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第十一條職工流動時,必須到當地市、區、縣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流向企業工作後,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可作為繳費年限,合並計發基本養老金。企業職工流向機關、事業單位時,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轉移。第十二條實行基本養老金計發新辦法後,職工離退休條件和離退休後的其他待遇暫不作變動。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職工,不實行本辦法。但其領取的離退休費、生活補貼、補助費等的調整,從本辦法實施的下一年起,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五條市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等,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本辦法。
縣(市)屬單位、區街集體單位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本辦法。
『柒』 廈門市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轄區內的下列職工:
(一)企業的職工;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
(三)境外企業駐廈代表機構的中方職工;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及其雇員。第三條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四條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管理辦法、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徵集標准和計發辦法。第五條廈門市社會保障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會同勞動、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門對全市養老保險業務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第六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如下: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滯納金;
(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四)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第七條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實行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第八條單位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工資總額的20%,職工按本上年底人月工資總額的3%,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業主按本人月收入的23%繳納。
個體工商戶的雇員,由業主按其月收入的20%,個人按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條單位和職工作為繳費基數的月工資總額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60%的,按60%繳費;職工月工資總額超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300%的,按300%繳費,超過300%以上的部分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工資總額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總額的,可將超過部分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50%,作為繳納職工本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退休費用開支狀況,可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進行必要的調整。第十二條鼓勵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職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並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給予支付;職工退休前死亡的,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第十三條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的30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第十四條單位經濟困難,暫時確無繳費能力的,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內,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第十五條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在清算單位財產時,應優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名職工建立養老保險檔案,並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記錄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符合法定的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依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八條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第十九條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稱繳費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其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第二十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職工本人繳費年限計發,單位和職工本人繳費滿10年至20年的,按15%計發;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開始,繳費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應提高0.5%。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滿10年以上的,繳費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在此基礎上,保留原特區補貼30元。
『捌』 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保障城鎮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本級和新城區、回民區、玉泉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旗、縣、郊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包括:
(一)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給予的養老保險基金補貼;
(三)破產企業一次性清算的養老保險費;
(四)利息、滯納金收入;
(五)基金的其他收入。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金;
(二)遺屬生活補助金;
(三)個人帳戶中可繼承的部分;
(四)上交上級社會保險機構的費用;
(五)提取的管理經費。第五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其餘部分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等,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全體參加保險者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第七條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各級社會保險機構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向職工出具個人帳戶卡片。個人帳戶卡片與《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合並使用。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養老金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直至失去領取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為止。第九條職工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養老保險基金不轉移。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基金轉移額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累計個人繳費部分。第十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做好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等基礎工作,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限期歸還外,視情節輕重,由同級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擠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彌補經費不足的;
(二)改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性質和用途,抽調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三)工作失職或者違反財經制度,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
(四)利用職權貪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
(五)隨意提高管理費用比例的。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應發出追繳通知書,用人單位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並按日增繳應繳額2‰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三條設立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營運情況進行監督,並於每年10月將監督結果向社會公布。
審計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要進行審計監督,並將審計結果按季度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通報。第十四條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呼和浩特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玖』 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
六、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
七、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八、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
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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