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覆蓋率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提供的資料顯示,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率低,城鎮職工2.7億,參保1.8億;城鎮非從業居民2.4億,參保3千多萬;農村居民7.6億,新農合制度剛剛開始實施。目前效益好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中,仍有10%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據介紹,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存在下面一些問題:(一)統籌層次的問題。除京津滬外,大多數地方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仍以縣級統籌為主,統籌層次較低,一方面異地就醫受到嚴格限制,也給醫療保險的結算帶來不便,另一方面造成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差。同時,由於統籌層次低,封閉運行的基金數目繁多,雖然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總數較多,累計2000億元,但分散到各統籌地區的基金中,平均每個基金結余不足1億元,很有限,造成基金使用效率低下,不符合醫療保險現收現付的原則。然而要改變統籌層次確有很多困難,一是我國實行省直管縣的財政體制,統籌層次受財政體制制約,基金的收支管理與其直接有關。目前地級統籌的區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實現省級統籌尚有很大困難,實現全國統籌,短時間恐怕做不到。二是提升統籌層次後,地區差距問題將會顯現,同一統籌區域內,相對貧窮地區的醫療保險費將轉而支付給相對富裕地區,另外,由於醫療資源不平衡,還會產生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公平性問題。(二)擴大參保范圍中存在的問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理論上應當覆蓋全體公民,但目前實際覆蓋率還很低,城鎮職工2.7億,參保1.8億;城鎮非從業居民2.4億,參保3千多萬;農村居民7.6億億,新農合制度剛剛開始實施。在擴大參保范圍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目前效益好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中,仍有10%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是約700萬改制過程中的退休人員的保險問題還未得到妥善解決;三是還需研究建立適合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特點的醫療保險政策。(三)其他問題。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新農村合作醫療之間制度以及人員的銜接問題;異地就醫的問題,關鍵是城鎮職工異地退休後的就醫、醫療保險管理問題;對老年人、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的解決辦法等,都需要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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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農民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願按照高檔標准繳費的原因是什麼呢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納級別,最低的200元,最高可達到幾千塊,交費檔次的不一樣,立即也會導致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不一樣。大家都知道,農民的養老保險金是通過養老退休金+個人帳戶養老保險金構成,在其中養老退休金一部分大夥兒是一樣的,全是地方政府政府補貼的。而決定養老保險金差異的,或是個人帳戶養老保險金一部分。
可是,農戶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金卻並沒有創建常態化的調整管理機制,唯有某些地域完成了持續兩年上漲,大部分地域兩三年才上漲一次,盡管上漲佔比比較高,但是由於自身基數小,因此上漲金額並不多。城鎮居民養老退休金並不是每年都調整的,調節環節中上漲幅度也很低。
在我國2011年7月1日運行城鎮居民養老商業保險試點。在許多農民朋友眼裡,城居保還是一種新事物。在大部分落後地區,現行政策宣傳不到位,沒可以讓農村老人意識到了社會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帶來的好處。許多農村老人觀念都比較保守,原本掙點錢就不易,更喜歡的錢攥在自己手裡,覺得安穩。
3. 農村養老保險覆蓋率低
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19億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416萬人﹐5595萬農民參加了農村養老保險。在這三種養老保險中﹐只有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程度還算可以。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由於不能異地轉移﹐實際上農民工所得甚少。農村的養老保險保障程度太低。為了進行比較﹐我們不考慮這三種養老保險的差別﹐這樣參加各種養老保險的人數為2.99億人﹐占當年全部20歲以上人口總數的30.7%。就是說養老保險全國的覆蓋率只有大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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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蘇省各市2020年職工養老保險覆蓋率情況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2-01-02
5.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現狀
2014年中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達80%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6月30日對外發布《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4》。這是首次以政府部門的名義就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管理運行、經辦服務等方面情況向公眾全面、系統、客觀地進行發布,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工作已逐步邁入制度化和規范化軌道。
8.42億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中斷繳費現象有所抬頭
《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底,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合計達到8.42億人,其中2.29億人領取基本養老金。在我國人口總數中,剔除16歲以下少年兒童和在校學生等群體,符合參保條件的人數約為10.5億人。據此判斷,目前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總體覆蓋率已到80%左右。
到2014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34124萬人,比上年底增加1906萬人,增長5.9%;比2009年底增加10574萬人,年平均增長7.7%。但是《報告》也顯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際繳費人數占參保職工的比例在下降。2014年,企業繳費人員19431億,比2013年增加470萬人,占參保職工的比例81.2%,比2013年的佔比下降2.8個百分點,比2009年下降6.5個百分點。
《報告》分析稱,導致繳費人數占參保職工人數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困難群體中斷繳費比較多,主要是部分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收入低且不穩定。二是部分人員對養老金計發「多繳多得、長繳長得」等政策不夠了解,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就不願再繼續繳費。三是一些人在多地就業過程中未能及時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因而即使在新就業地已經參保也可能被原參保地統計為中斷繳費人員。
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主任唐霽松表示,出現中斷繳費人數增加的情形,一定程度上也是受經濟形勢下行的影響,部分企業和行業受到了一些沖擊,有的企業用工量在減少。人社部將採取措施扭轉這種狀況。首先是進一步積極研究如何完善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包括研究完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政策,吸引和鼓勵更多企業和個人參加或者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完善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辦法和待遇調整的辦法,激勵更多人長期繳費、多繳費。其次,為了避免更多的中斷繳費現象出現,人社部門將加大對繳費困難人員的扶持力度,比如落實社保補貼政策等。此外,還將加強社保的稽核與執法的檢查力度,按照社會保險法對各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要求,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保證參保人員流動到私營企業、小微企業的時候,能夠及時接續好自己的養老保險關系。
「對社保繳費的宣傳也要加強。有些人繳費滿15年,認為可以領到終身的養老金就不再繳費。這些參保者確實是可以在達到退休年齡後按月領養老金,但是交的少,肯定也領的少。今後還要不斷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唐霽松說。
企業養老金過去5年保持年均10.8%的增速
《報告》首次披露了企業養老金替代率情況。替代率指勞動者退休時,養老金的領取水平與其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是衡量勞動者退休前後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2014年,企業離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2061元(離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4664元),當期發放無拖欠。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為67.5%,比上年增長1.5個百分點,與2010年(67.6%)基本持平。
《報告》顯示,2014年,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實施了連續第十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達到2050元,比上年增長10.5%,比2009年增加825元,增長67.3%。盡管企業養老金過去5年保持年均10.8%的增速,但是一直有研究機構認為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偏低或低於國際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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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養老保險覆蓋率
我國養老保險覆蓋人數已經超過9.25億人,基本醫療保險覆蓋人數已經超過13.5億人,基本實現全民參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自2005年到2018年連續14年上調,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全國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均有所提高。全國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由2015年的74.73%上升到2017年的77.97%,全國城鄉養老保險覆蓋率由2015年的77.59%擴大到2017年的82.02%,全國城鎮職工月人均養老金支出由2015年的2354.09元提高到2017年的2873.98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7. 為什麼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而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了
國家在不同歷史階段,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繳費政策,符合社會保險的發展規律。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主要原因有3點:一是國家為了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率;二是早期人們的養老保險繳費意識薄弱;三是以前社保基金的收支壓力比較小。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的主要原因也有3點:一是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二是部分地區社保基金收支形勢日益嚴峻,影響制度平穩運行;三是為了保障參保人權責和義務的公平性和統一性。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進行了明確要求。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可以進行補繳。
(一)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通知》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存續勞動(人事)關系期間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本通知規定補繳。這一規定,明確了4個問題:
一是有應繳未繳現象的才可以補繳。按照國家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屬於自願繳費的群體,沒有強制繳費的規定,也就不存在應繳未繳的問題,因此,補繳人員不包括個體靈活就業人員。
二是明確,不論企業還是機關事業單位,只要是應繳未繳的,都可按本《通知》規定補繳。
三是強調,只有建立勞動人事關系期間存在的欠費才可以補繳,不能隨意延長補繳年限。
四是強調,不論現在是否還存續勞動關系,只要是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應繳未繳的,都可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妥善處理歷史欠費問題的補繳政策。從欠費單位的實際情況來看,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歷史上經營出現困難,後期經營出現好轉,但仍無力一次性清償欠費本金和滯納金的;另一類是生產經營出現困難,後期未出現好轉,只能申請破產的。針對不同情況,處理意見如下:
一是對於後期經營出現好轉的企業。考慮到在企業經營略有好轉時,一次性清償本金和滯納金可能對企業經營好轉產生一定沖擊,很有可能又令企業陷入資金周轉困境,因此,對於有一定繳費能力但無力清欠的困難企業,《通知》規定,允許其先行繳納欠費本金及當期養老保險費,避免產生新的欠費,對於欠繳的滯納金,可與經辦機構簽訂協議,限期清償。
二是對於產生欠費後破產的企業,《通知》也明確,在按規定補足職工個人賬戶後,企業資產變現收入無法清償的部分,按程序辦理核銷,以保障參保職工權益。
寫在最後:1.養老保險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而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是我國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關於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發展的一個縮影,屬於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必然選擇,也是必然趨勢。
2.養老保險實質上,本身還是屬於一種「保險」。既然是保險,就應該體現「互濟共助、權責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另外,還要保障收支平衡。如果是收入大於支出,可以執行補繳政策,讓更多人享受養老保險政策;如果收入小於支出,減少補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保基金的壓力。
8. 農村 社會保險 覆蓋率
1.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農村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民的生活水平在大幅度的提高,農村的各項事業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是與現在情況不相適應的是,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管理相對落後,廣大的農民一直處在社會保障網之外,他們的生活情況和生老病死大多數都是由個人和家庭負責,這種情況的存在不利於國家深化對農村的改革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最重要的是不利於整個經濟社會、城鄉的協調發展。
1.1農村的社會養老措施不理想
從社會保障費用的支出來看,占人口總數8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費用所佔比例只是十分之一,而占人口總數20%的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卻有十分之九,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鄉差距不斷的擴大,主要原因就是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對農民的養老問題不夠重視,尤其是貧困偏遠地區。民政部自
1986年起就開始對農村的養老保險問題進行積極的探索和解決。在各個地區的試點活動逐步開展,雖然表面上看農村養老保險的工作開展的不錯,但是實際上在具體實施的方面開展的並不理想,參加保險的人數並不夠多,推行的也不夠全面,經過了好多年的開展和運行,仍然只有12%的農民參加到了農村養老保險的活動中,仍有88%的農民游離在社會保障之外。
1.2農村醫療保險系統不完善覆蓋率低
雖然很多地區努力恢復合作醫療,但是由於缺少國家給予的經濟支持和有效的制度規范,所以恢復的情況並不理想。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的醫療保險覆蓋率十分低,即使是在新建的農村合作醫療的高峰期,合作醫療人口的數量也十分低、覆蓋率也不夠廣泛。另外,根據我國衛生部的調查顯示,有86%的農民還是沒有任何的社會醫療保障,仍然在看病的時候是自費。
從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具體實施情況來看,大部分的農民仍然是處在社會保障網之外的。
2.現行的農村保障存在的問題
2.1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狹窄、覆蓋面小
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夠合理,沒有體現全社會的責任,在保險金的基礎上,堅持以個人的納稅為主,集體的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的扶持原則。這樣的規定下,使國家所體現的責任過小,對農村建設的投入過少,這樣使農民和貧困地區沒有經濟能力能夠承擔社會的保障資金。社會保障資金獲得的渠道也狹窄,與城鎮的社會保障覆蓋面差距過大,而且,農村的社會保障包括養老、合作醫療、低保、特困戶基本生活補助等社會救濟。
2.2農村社會保障管理不夠科學
現行的農村保障項目管理十分混亂,規模不夠科學規范,存在管理體制不合理、保障資金成本高和基金運營的不合理等問題。農村社會的保障水平低還集中體現在對保險基金的管理上,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多是從地方征繳、管理和使用的,缺乏有效地監控和管理,導致我國農村基金的使用存在著很多的風險。
2.3農村社會保障缺乏法制的保障
從我國農村目前的社會保障立法情況來看,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雖然在過去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規和條文規定,但是大多是單項的、功能單一的、存在漏洞的,沒有形成有機合理的法律體系。我國迄今為止仍沒有一部專門性的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是可以在相關的法律中找到一些關於社會保障問題的條款,沒有完整、可造作性強的程序。
3.如何加強農村的社會保障管理
3.1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地制宜,平面展開
社會保障的管理要先從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開始,創造保障條件,逐步分層次開展。在經濟相對落後的貧窮地區,要有機地把社會保險與救濟工作相統一,扶持貧困特困戶參加到社會保險中,提高他們脫貧致富的能力。黨和國家也逐漸認識到農村是我國醫療衛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幾年來,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來逐步完善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主要堅持以農民自願為主,以大病統籌為主,輔助兼顧小病,農民承擔一部分,剩下的由國家或地區進行補貼,由此建立起合作醫療基金,農民可以按比例報銷醫葯費。自2003年開始在部分地區進行試點後,全國農村基本上實現了醫療保障。幾年來的試點工作已經初步看到了成效,有效地減輕了農民看病難負擔重的問題。
3.2建立起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國為保證農民貧困人口收入難以維持在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人口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傳統的救濟方法的實施范圍面窄,覆蓋率低,而且標准偏低,難以保證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工作的隨意性大,缺少科學性和貫徹性;救濟的方式多是臨時救助較多。目前,我國農村貧困的問題還是很嚴重,城鄉差距大,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並建立起完善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為大家關注的熱點問題。這就需要制定科學的保障標准,確保標準的實效性、要合情合理,能夠正在的解決農民的生活問題。
3.3探索建立健全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
受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農村的養老保障多是由家庭完成的。目前,我國60歲以上的老人已達到1.34億,超過我國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的老人達到了1.1億,占我國總人口的8.5%。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問題已經越來越突出,解決這一問題以及迫在眉睫,在發展市場經濟的今天,建立在自然經濟上的家庭保障功能已經降低,特別是計劃生育政策之後,獨生子女家庭增多,青年人的價值觀念發生轉變,虐待老人的現象經常會發生。因此,在農民的溫飽問題解決後,政府還要積極的引導農民開展養老保障活動。
3.4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有權威的社會保障機構
我國的農村發展很不平衡,在同一個地區的村莊之間的收入都相差很大,收入水平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單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很難滿足不同方面的需要。我國應該建立起以法律為基礎的社會保障體系,鄉村保障和家庭儲蓄保障為輔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並成立有財政、民政、勞動等部門共同參與的社會保障機構,來負責農村的社會保障。根本上還是要增加農民的財政收入,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減少對醫療衛生社會保障方面的需要。還要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意識,要從心理上、價值取向上改變,摒棄以前舊的思想。
4.結論
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是關繫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的社會熱點問題,這幾年來,黨中央政府高度重視農村農民的生活情況、社會保障問題,並按照城鄉協調發展的宗旨進行不斷的完善和改革,進一步的建設和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投入,讓農民可以享受到公共財政帶來的實惠,確保國家經濟發展的成果能夠惠及到農民,解決農民生活的後顧之憂。所以,不斷加強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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