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3年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省份
天津、重慶、哈爾濱、新疆、青海、江西、陝西、廣東、山西、山東、福建、浙江、河北、雲南、安徽。
最早的時候,養老保險歸地方市政府統籌,養老金漲不漲,漲多少,能不能按時發,由市級相關部門負責。這屬於地方統籌時期。後來變成了省級統籌,養老基金由省級部門調配,實行養老基金全省調劑,簡單地說就是省內城市互相幫助。目前我國基本實現了省級統籌。2022年2月22日,人社部對外宣布,1月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啟動全國統籌。這樣一來,養老基金就實現了全國調劑。由於政策剛剛實現,並未實現全國統籌。預計到5月中旬,加入養老金全國統籌系統的省份有天津、重慶、哈爾濱、新疆、青海、江西、陝西、廣東、山西、山東、福建、浙江、河北、雲南、安徽15省市。目前還有些省份的養老基金尚在審計,所以還不能納入全國統籌系統。
Ⅱ 浙江出台養老保險新政,有沒有你關心的
浙江政府前不久下發《關於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確立了省與市縣委縣政府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的義務,明確提出統一繳納社保現行政策、統一交費現行政策、統一工資待遇現行政策等。討論一下什麼與大家密切相關融合浙江省具體,省委擔負我省公司退休人員養老退休金准時全額派發監督責任,市縣委縣政府對本地域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負總責。將滿足條件的用人公司和工作人員列入繳納社保范疇,保證應保盡保。
城區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工作人員應按月交費,不可以過後追補交費的方法提升繳費年限。從二零二一年1月1日起,依照我省上本年度全口徑城區企業學生就業工作人員平均收入明確計發數量。各縣市一律不可自主加設工資待遇新項目或提升 工資待遇規范,綜合外新項目一律不可在股票基金中稅前列支。創建省部級集中化的信息管理系統,完成數據信息省規范化管理。根據業務流程流程優化,完成我省統一經辦人員。創建與考評的獎懲機制,對工作中進行好的縣市給予獎賞,對存有違反規定違反規定狀況的市縣委縣政府及有關責任者按照規定開展解決。
Ⅲ 浙江省養老保險實現省級統籌了嗎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是怎樣的
目前全國各個省份已經實現名義上的省級統籌,但是統籌的層次不同,版大部分省市還處於權實際上的市級統籌,省級統籌僅僅是實行調劑金制度,上交結余。真正的意義省級統籌是統收統支、統一繳費政策、統一繳費基數、統一支付方式、經辦機構統一設置和垂直管理。
Ⅳ 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指養老保險由省一級有關政府部門統一管理的制度,在省一級范圍內統一徵集、統一調劑費用,並統一計算基數與繳費比例。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做出決策,要求各省區逐步推行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但此後這項工作進展速度一直不均衡,只有少數省市如北京、上海等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大部分省份仍是市、縣一級統籌。養老保險停留在市縣級統籌層面,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調劑力度小,抗風險能力弱,不僅不能很好地發揮社會保險「社會共濟」的功能,也帶來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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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哪些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湖南省、貴州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蘇、陝西、廣東、江西等多地也有相關部署。
2018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的基礎上,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並建立地方各級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
湖南、貴州等多地密集出台方案,明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時間表和路線圖。湖南省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
自2019年7月起,當期征繳收入按月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結余基金限期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2019年6月30日前的結余基金,除保留本級存放2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上繳。
歷史沿革:
在中央調劑金制度實施後,全面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已經是明確的改革方向。但各地基本政策不統一,制度結構『碎片化』,基金管理分散化,都成為統籌層次進一步提升的梗阻。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省級統籌,為深化改革進一步打開空間。
在加快推進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做好制度宏觀框架改革的同時,同步完善關鍵機制設計,加快構建適應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激勵要求的待遇確定機制,完善指數化待遇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最低繳費年限、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等關鍵變數,推動制度權責關系更加清晰,保障水平更加適度,待遇支付更可持續。
Ⅵ 哪些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國務院印發《 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區、內直轄市)容要在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的基礎上,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並建立地方各級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
湖南、貴州等多地密集出台方案,明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時間表和路線圖。湖南省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
自2019年7月起,當期征繳收入按月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結余基金限期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2019年6月30日前的結余基金,除保留本級存放2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上繳。
Ⅶ "浙江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對參加社保的人來說有什麼好處
需要辦理轉移手續,但手續要比沒有統籌要簡單多。
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2002)
一、第二條第三款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第二條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比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二、第四條修改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實行設區的市本級、縣(市)級統籌和省級調劑制度。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三、第五條最後增加「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組織實施工作,多渠道籌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確保職工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規定。四、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並將有關條款中「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改為「地方稅務部門」。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縣級以上財政、審計、監察、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五、第八條第(五)項「財政補貼」修改為「財政投入」,並調整作為第(二)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並列入財政預算。」六、第十條中的「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修改為:「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七、第十二條第一款最後增加「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登記手續」一句。
第二款最後增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情況及時告知地方稅務部門」一句。八、第十三條中的「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修改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改為「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後」。九、第十四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的,地方稅務部門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地方稅務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按規定確定應繳數額。」十、第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用人單位在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十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按國家規定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各市、縣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省級調劑基金。省級調劑基金用於調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困難的市、縣。省級調劑基金建立和調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十二、第三十四條中的「並根據其視同繳費的年限」改為「並根據其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十三、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職工就業期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其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十四、第四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同時刪去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十五、刪去第四十三條中的「應當逐步」四個字。十六、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十七、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在「並按日加收欠繳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一句後增加「逾期拒不繳納的,對用人單位處以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一句。十八、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部門可依法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徵收措施。」
此外,對有關條文中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Ⅸ 浙江省養老保險統籌建賬時間
當地統一建立養老金個人賬戶的時間越晚越好。
1995年國家開始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准備推動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方式。
養老金也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不過當時的基礎養老金是只要符合退休條件,統一領取20%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如果指的是統一建立個人賬戶時間是越晚越好,如果指的是參加社保的時間自然是越早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