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有權扣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和貧困補助嗎
是可以的。只要在可以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的情況下,任何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都可以是法院強制執行的對象。
以下內容供參考: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1月30日《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指出,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根據上述兩條規定,應當明確,養老金是可以用來清償債務的。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養老金賬戶,並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合理合法的。
⑵ 國有企業破產拖欠職工養老保險金怎麼辦
國有企業破產拖欠職工養老保險金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或對其拖欠養老保險的情況進行起訴,根據法律規定,職工的社保和工資是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清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養老金清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
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⑶ 民法通則第幾條有退休金償還債務的內容
退休人員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地專享受權利、承擔屬義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也作出了相關明確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
但是第幾條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根據民法的各項規定的綜合,比如權利能力,債務履約等。
⑷ 老人生前多領的養老金去世後兒女有義務償還嗎
老人生前多領的養老金屬於老人的生前債務,如果老人有遺產,先用其遺產清償債務,如果老人沒有遺產,子女沒有代為清償的義務。
⑸ 企業拖欠職工養老保險金怎麼辦
國有企業破產拖欠職工養老保險金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或對其拖欠養老保險的情況進行起訴,根據法律規定,職工的社保和工資是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清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5)養老金清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
⑹ 法院是否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用於還債
法院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
當退休人員作為被執行人時,其可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屬於責任財產,可以用於清償債務。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的管理和發放部門,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養老金。考慮到退體人員屬於特殊群體,最高法院法研[2002]13號答復,對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已經在執行順位和限度上作出了保護性規定,體現了公平、正義原則。實踐中,很多申請執行人的境遇遠比作為被執行人的退休人員困難。故社保機構於法於理於情都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⑺ 養老金是否要作為債務償還
老人是否有
其他收入
來源?若無,則不能扣除其養老金,若有,則可以。
⑻ 法院是否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用於還債
摘要 您好,這就為您解答!法院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
⑼ 單位破產欠繳的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單位破產欠繳的養老金會從該單位破產財產中優先得償。對於企業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發生終止的法律效力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用應該繳納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而具體的費用,應該依照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從該企業的破產財產中優先獲得清償,同時包括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終止而應該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⑽ 養老保險金清償能力是什麼意思
養老保險金清償能力,就是指國家現有多少需要支付的養老金費用,與現在賬戶上的余額,來計算出的一種比例。不算上系統因素,現在的清償能力很差。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