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繳費年限如何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公務員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以廣東省為例: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方案中明確,「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崗位)和工作年限等確定,由省統一制定視同繳費指數表,而視同繳費指數具體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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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您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已經先後出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實施細則大同小異。現以安徽省為例,陳述如下:
◎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
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
12月23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省政府日前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旨在統籌城鄉社保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此次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改革後,統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個人繳費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各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為過渡期。意見實施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怎麼領?具體來說分為5種情況。
意見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對過渡期內退休的工作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確定待遇計發辦法。
意見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此外,意見還提出,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並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同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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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哪些人會有所收益
國務院1月14日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方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將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改革後,公務員養老待遇是否會下降?他們的養老金又從哪裡來呢?
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原來單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員,現在變成了一種社會化的制度安排。每個單位都按照同樣標准交錢,然後形成一個基金用於支付退休人員待遇。
再來看看改革後養老金怎麼發。此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是根據本人退休時工資水平和工作年限,按照70%到90%的比例發放。胡曉義表示,改革之後,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領到手的錢,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胡曉義:改了待遇確定機制或者叫做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是按照繳費年限和繳費的工資來計算的。繳費越長肯定待遇越高,繳費水平越高,待遇越高。
那改革之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養老待遇,究竟會不會降低?胡曉義強調,本著增量改革的原則,會努力保證現行養老待遇「不降低」:
胡曉義:通過增量進行結構的調整和機制的轉換,而不是做減法,待遇降低以後再改革,這不是我們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希望改革後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隨著經濟發展不斷的有所提升。
具體來說,改革之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待遇不變;改革之後參加工作的屬於「新人」,退休待遇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之和,計發方式與企業職工一致。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也就是目前在職的3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來到手的養老金,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還將改革之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發放「過渡性養老金」進行調節,以保證待遇水平不至於降低。
這么聽下來,您肯定會有點暈。這樣,根據《決定》的計算方法,在不考慮收益、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等的前提下,我們來算筆帳:
本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為改革界限,區分「老人、新人、中人」,按不同方式發放養老金。首先來算算「老人」的養老金。
比如公務員老周,在2014年10月1日前就已經退休,屬於「老人」,不受改革影響。老周的退休工資為4000元,按規定養老金約占退休前工資比例的70%—90%,那麼老周每個月能拿到的退休金,大概在2800到3600之間。
就是說改革之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待遇不變。
如果是2014年10月1日以後才參加工作,那就屬於「新人」,比如24歲的小明,他怎麼算呢?
「新人」完全按照現行企業職工養老金發放方式進行。小明距離60歲退休還有36年,假設小明的月繳費工資為5000元,社會平均工資也為
5000元,且36年保持不變。那麼按照規定,小明的基礎養老金為5000×36%=1800元,這是他養老金的第一部分;
36年後他的個人賬戶,按照每月400塊錢的標准,積累了17.2萬元,再除以139個計發月數,他養老金的第二部分,個人賬戶每月有1243元。兩項合計,小明退休後實際拿到的錢,是3043元。
改革之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待遇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之和,計發方式與企業職工一致。
至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換句話說,也就是目前在職的3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計算方式就相對復雜些。
今年40歲的在職公務員老李,他在2014年10月1日前,有16年工齡,還有20年退休,每年都是按照上一年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來繳費。那麼到退休,他的繳費年限是36年。按退休前老李工資5000元算,他的基礎養老金為5000元×36%=1800元。假如他退休時個人賬戶裡面9.6萬元,用來除以139個計發月數,那個人賬戶部分可發約690元。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1800元+690元=2490元,便是他退休後拿到的基本養老金。不過,除每月2490元外,老李還能領過渡性養老金。但是能領到多少,由於具體辦法還未出台,所以無法計算。
存在了將近20年的養老雙軌制,拉大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人員的退休待遇,帶來不公平,這些年沒少受到詬病。如今改革在即,社會上對於改革還存在一些疑問。比如,改革造成的轉製成本如何消化?企業已積累的養老基金會不會被吃掉?
在某外企工作的網友@愛麗斯旺提出,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將近20年,目前基金賬戶積累超過3萬億,而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剛剛開始,賬上沒錢,我們企業職工的錢會不會被「吃掉」?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解釋說,《決定》中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使用,因此不必擔心:
胡曉義:改革之後,在制度模式和基本規則是和企業統一、一致的。但是基金單獨統籌,不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混用。還是要堅持以財政供款為主的資金渠道。
既然改革堅持以財政供款為主,由此觸發第二個擔憂——有專家提出,如果並軌後將大家「沒繳費」的年限都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發過渡性養老金,高額轉製成本會不會給財政帶來過大壓力?
胡曉義:實際上,現在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現收現付,部分積累,主要是代際贍養的模式,就是工作的一代繳費來供養已經退休的一代。所以實際上不完全是看上去那樣同時籌措兩筆巨額資金,而是可以做財務上的轉化。
最後一個擔憂,是來自公務員群體的。秦女士今年29歲,在北京某機關單位工作4年。她捏著工資條合計4000剛出頭的總數,憂愁的問:
秦女士:如果在4月的工資的基礎上如果再扣除一塊兒養老保險的話,確實就會形成一定的這個負擔。
此前國務院副總理馬凱曾提到,本次改革將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胡曉義確認,公務員工資調整方案文件已發到各單位:
胡曉義:配合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實要完善工資制度。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社保系主任褚福靈表示,由於養老保險繳費基於工資,而當前部分基層地區公務員收入比較低,一旦開始繳費,難免負擔困難。調整工資,有利於消減改革初期的陣痛,促使制度平穩轉型:
褚福靈:既然要繳費,繳費來自工資,工資又成天不提。因此,對工資我們要建立一個正常的調整機制,和養老保險繳費同步改革,實現利益的平衡。有利於減少改革阻力,形成一種基於繳費的、能夠共擔風險的、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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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什麼意義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高愛娣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因此應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啟動的消息。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基於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復雜、模式多樣,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兩大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分為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兩種,共計有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工四種養老保障模式。這些養老保障模式費用來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獨立,缺乏銜接,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碎片化」的制度設計,無助於體現公平公正,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養老保險的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革弊圖新已呈必然之勢。
(一)「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導致待遇差距。
至上個世紀90年代,企業完成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則未列入改革范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從而形成了養老資金來源上的「雙軌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養老金與當地社會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掛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是由國家和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核計發放。養老金的繳費和發放體制上存在的「雙軌制」,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差距逐漸拉開,退休前收入基本相當的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退休後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兩倍甚至更多。事業單位職工特別是公務員養老被視為「游離」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種「超穩定」、「超水平」養老方式的特殊群體。處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制邊緣的農民工養老,由於繳費門檻高、跨區域轉移難及15年的繳費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現實問題,實際上根本起不到養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佔在城鎮就業的2.3億農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淤塞了社會成員的職業流動。
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公務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差別,不僅導致了他們退休後的待遇差距,還在相當程度上淤塞了這兩類職業之間的人員流動。企業職工調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無法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並加劇了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職業壁壘,嚴重妨礙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動。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如果要離開,由於沒有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沒有個人養老保險金積累,原本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又沒有了,明智的選擇當然是留在行政單位不動;公務員選擇離開和退出原來工作單位,同樣意味著他將失去將來的養老保障;由於涉及相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政府機構在辭退公務員問題上顧忌重重,導致公務員退出機制不暢,形成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使「城保」陷入財務困境。
由於一些企業繳費不足和我國人口老齡化步伐加快,我國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首先,由於傳統養老體制沒有提供資金積累,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制不得不面臨著龐大的資金缺口難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情況,2005年我國城市養老金缺口2.5萬億元,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達到6萬億元。
其次,在養老金缺口嚴重存在的情況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只好挪用個人賬戶積累來填補養老金缺口,因此從一開始,新體制就面臨著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並隨著時間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達到360多億元,到了2005年底,「空賬」已達8000億元。
再次,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2007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總人口的8.1%,2020年達到11.2%,到本世紀40年代將達到峰值3.2億人,占總人口的22%。隨著勞動年齡人口比例下降,我國社會的養老負擔將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出現最早且老齡化程度最嚴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贍養比為1.48:1,致使當年基金收支缺口達50億元。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契機,應藉此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跨越戶籍制度的藩籬,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奠定基礎,也為2020年實現「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條件。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有助於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是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或是農民工,各人均應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二)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比重。
實行全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困難是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問題。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按照企業模式計發」,就引發了是「提高企業養老金水平」還是「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的爭議。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農民工也納入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體系,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給付的差距似乎更難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鎮待遇標准,農民居民養老金收入顯然提高,但是來自於農民的繳費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財務必然是不可持續的;降低原有城鎮待遇標准,使得全體參保人員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間取齊,農民工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適當提高,城鎮居民退休收入卻大幅下降。突破這一瓶頸的重要途徑是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比重。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水平,加強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比重和作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
我國也需要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結構調整,進一步縮減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同時賦予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根據我國現實和國際經驗,可以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替代率由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58.5%降低為20%,略高於社會救濟的水平但能夠保障退休職工最低的基本生活,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養老保險的門檻,有利於推動廣大農民工加入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城鄉全覆蓋的社會保障目標;而農民工的加入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於解決城鎮勞動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財務困境。在適當的時候,基本養老的責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擔,國家給每一個退休的老人發一份吃飯的錢,真正實現「社會統籌國民化」。
(三)大力發展企業(職業)補償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顯然不是降低養老金水平,而是調整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和養老金待遇的結構,將原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分責任轉移出來,由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承擔。為了彌補統一制度後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須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尤其是企業(職業)年金。實際上,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但是,由於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屬於自願性的,缺乏相關政策規范,因此其覆蓋面和規模還很小,發展緩慢。
做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一是將縮減基本養老保險後企事業減少的繳費比例增加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二是將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剝離出來,合並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使擴大後的企業(職業)補充保險,達到養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終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為主體、輔之以一定的自願性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養老保險新體系。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和累積制,每個人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賬號,具有便攜性,有利於勞動力在不同職業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在待遇給付上,在企事業和個人繳費與未來受益之間建立密切的精算聯系,在設定的封頂線之下,較高的費基便可獲得較高的退休金,可以體現不同發展水平、不同群體、甚至不同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如此一個各得其所、多繳多得、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職業)補充養老制度,可以激發企事業和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對企事業而言,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也是增強凝聚力的一種手段,有助於提高職工對企事業的歸屬感,促進企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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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務員養老金並軌的改制詳解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此次改革涉及哪些人群?改革後養老金如何繳納?如何確保在職人員待遇不下降?職業年金有何作用?就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經濟日報》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
「並軌」凸顯公平
「這次改革有利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全民參保的發展目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表示,隨著我國社保覆蓋面的擴大,各類社會群體逐步納入社保體系。雖然過去曾經在多數地區開展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但改革並不到位。這次改革能夠從制度層面上根本解決「雙軌制」問題 。
「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意味著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公平性有了質的提升,也有利於加快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首都經貿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呂學靜說,按照「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可以把按勞分配與繳費的權利義務對等起來,有助於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
單獨建賬避免風險
眼下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未來的新人會按照什麼標准參加社保,他們的養老保險如何繳納?
「從籌資方面看,這次改革的最大亮點,是由單位保障走向了互助共濟的社會保障,由單位和個人繳費、並與待遇相關的社會保險籌資機制,將使社保基金保障更加穩定,有利於保證員工待遇的可持續性。」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表示,所謂社會保險籌資機制,即在職工作人員繳費、達到退休年齡人員領取待遇,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減輕養老金的發放壓力,為員工待遇發放的不確定性分擔風險 。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並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有利於明確各級財政責任,並且可以避免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造成不利影響。」金維剛說 。
褚福靈認為,基金管理的主要亮點是省級統籌,即機關事業單位以省級為單位匯集到省級賬戶,建立統一的基金池,這有助於增強基金的規模 。
「應該說,基金的統收統支是一個正確的方向。未來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還將進一步提高。」褚福靈說 。
新老辦法實現平穩銜接
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所有在職人員,實施「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 。
「通俗地講,『中人』是相對於『老人』和『新人』而言,指改革以前已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也是這次改革的主要對象。」金維剛說 。
《決定》明確,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那麼,如何保障「中人」待遇的銜接問題?金維剛表示,此次改革比較妥善地處理「中人」在改革前後的待遇差問題。在改革之後,將「中人」在改革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退休時將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同時,在改革後將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根據過去視同繳費年限的長短,並進行新老辦法的對比,通過計發過渡性養老金,能夠基本保證其養老金待遇不降低。此外,如果按照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於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以防止養老金的不合理增加。採取這種過渡辦法,有利於改革前後的新老辦法之間實現平穩銜接 。
職業年金建立多層次保障
《決定》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
「建立職業年金,可以實現養老保險的多層次保障,加強基金保障能力。」褚福靈表示,建立職業年金主要意義在於:一是實現多層次保障。基本保障由政府來主導,保障基本水平;補充保險由市場來主導,形成員工的補充待遇,這有利於實現公平和效率的並重,有利於實現政府和市場的分責。二是有利於為工作人員的待遇提供更充分持續保障 。
「這次改革中同步建立職業年金非常重要,因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保基本,其替代率水平與改革前實行的退休費的替代率水平相比存在著一定的差距,通過建立職業年金可以提高退休之後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所獲得的養老待遇水平,起到補充養老保障的作用。」金維剛認為,此次改革明確要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將使職業年金在機關事業單位廣泛而又迅速地建立起來 。
6. 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
2015年之前,中國養老保險「雙軌制」備受詬病。改革後,公務員與企業職工在制度設計上基本保持一致,但養老保險的再分配效果仍須檢驗。以工資和養老保險作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衡量指標,比較中關兩國改革前後公務員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和制度效果(再分配效果),發現兩國在改革前的制度聚焦於公務員本身,而改革後均考慮了公務員與其他群體的協同發展。未來中國養老保險須避免在改革後進入「隱性雙軌制」,關注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不平衡、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的差異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內部的性別收入差距。
在2015年的中國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中,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參照企業職工進行了頂層設計。經過數年的改革推進,曾經的養老保險「雙軌制」弊端是否已被消除?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收入的再分配中發揮了怎樣的作用?以效率至上的美國在20世紀末對其聯邦政府雇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在平衡公務員和普通國民的養老保險方面有無可取之處?這些都是本研究的出發點。
2015年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之後,相關研究涉及了改革的價值取向應是底線公平、改革需重視工資和養老保險制度的相互影響、制度的公平性與效率性、改革對財政和單位支出的影響以及改革後財務的可持續性等方面,其中又以關注養老金替代率和職業年金兩個方面較為集中。
在養老金替代率方面,多數研究對2032-2052年期間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中人」和「新人」的養老金替代率的波動區間進行了預測,認為未來替代率的彈性會更大。其中部分學者還關注到改革後的制度設計會導致兩性之間養老金替代率差距拉大。
在職業年金方面,一類研究分析了職業年金的積極作用,比如推動養老金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保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不降低和促進企業年金制度的完善;另一類研究則關注職業年金可能面臨的問題和發展建議,比如美國過於重視職業年金單一支柱導致債務規模擴大、中國目前的職業年金制度設計不能靈活選擇繳費比例,為此,學者們提出的建議包括建立科學的職業年金治理機制以及職業年金總體適度繳費率應在9.75%-12.91%之間。
從近年的研究看,學者們較為重視中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的制度設計細節和實施效果。現有研究對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效應兩個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闡述和分析,但是卻沒有將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和再分配結合,進行更為系統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比較研究。沿著這一思路,以美國作為參照,梳理中美兩國公務員養老保險的制度變革,以工資和養老保險作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衡量指標,反思制度設計和制度效果(再分配效果),提出改革需要縮小不同群體之間(尤其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兩性之間的養老金差距。未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工資、養老保險需要協同發展,比如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的平均工資增長率需要統籌、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的發展需要兼顧。在這些方面,美國可以作為他山之石。
來源:人口與經濟 (2020年06期)
7.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一、2015年1月,國務院公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意味著,在我國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將成為歷史。今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跟企業職工一樣,個人需繳納部分養老保險。
二、對《決定》的實施,各地會制訂相應的方法,詳細內容請查詢當地有關規定,在此略述幾點:
1.公務員要繳納養老金了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2.養老金不再按級別
一直以來,一些機關和事業單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擊提升職級、職稱的情況。隨著改革推進,這種情況可能有所改變。這是因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按照職工退休最後一個月工資一起發,並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進行調整。而改革後,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
3、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具體計發月數表可登錄中國政府網查閱),就是退休之後平均每個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數額。
4、「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意思。
5、改革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6、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
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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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所有地區都開始實施嗎
「雙軌制」破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今年又一次被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它是正在制定中的養老保險頂層設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2008年開始國務院下發文件進行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到2013年,政府的思路是「事業單位先改,公務員暫時不動」,但經過去年一年全民社保大討論之後,改革思路已經發生變化,下一步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進行改革將是大概率事件。
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將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改革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破除養老保險「雙軌制」,同時建立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制度。
這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大方向,簡單而言就是像企業一樣,僱主繳費參加社會統籌,個人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同時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建立職業年金。按照現行費率,單位繳費為20%入社會統籌,個人繳費8%入個人賬戶;職業年金最高繳費標准為16%,其中單位個人分別繳納8%。這樣算來,單位和個人的總費率最高將達44%。
中央文件尚未出台,一些地方已經謀動。《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調查時獲悉,3月中旬,廣東省人社廳派出了一個調研小組去中山市調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此之前,他們已經派專人對事業單位養老改革進行測算。
廣東省人社廳一位副廳長在內部會議上表示,中央層面將在今年出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文件,廣東省將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改革的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的基本方向是建立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待遇調整辦法,同步建立職業年金,目的是做到新老制度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本報記者在廣東調查時發現,廣東一些市縣比如中山、珠海、湛江等地區,這十多年來公務員一直都是繳納養老金的。其中中山市最為典型,公務員個人和財政都拿出「真金白銀」來按照企業標准進行繳費。
楊燕綏把當前地方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進行的一些試點概括為兩種,一是「進口改出口不改」,類似於中山;二是「進口小改出口不改」,一些地區公務員繳費標准達不到8%,只做到5%,甚至只有2%~3%。各地改革的共同點是,不管繳費多少和計發方式的變化,最終領取的還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高替代率來計算,並不改變待遇水平。
誰來埋單?
國務院事業單位改革文件下發7年來,試點各地紋絲不動的最根本原因並非公眾所認為的——這部分人更有話語權,而是因為這項改革背後所面臨的財務困局。
在楊燕綏看來,公務員改革相對是容易的,他們個人繳費可以通過漲工資來實現平衡,僱主繳費財政也可以安排資金。「事業單位就難了,面對如此龐大的公共部門,可以明確預計,各級財政不願意也沒能力為他們埋單,事業單位並沒有收入來源來解決這一問題。」楊燕綏說。
王文雲每月扣除需要向學校後勤部門支付的房租、停車費等諸多費用之後,她實際拿到手的只有不到4000元,這個收入水平在北京來說並不算高。
按照現行的改革方案,個人賬戶和職業年金的繳費比例總計將最高達到16%,這意味著她每個月還將拿出720元為養老儲蓄,這對於她來說並不是一筆小數目,將直接影響到她的當期消費。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李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共部門的雇員勞動收入仍然是高度計劃的,它不包含養老的剩餘權益,他們的工資水平低於同等條件下市場化部門人員,這些雇員等於交了「隱形稅」,退休金的高水平只是雇員工資的延期支付。「這些公共部門一旦個人進行繳費將破壞現有薪酬結構的平衡,將會對這些部門人員的穩定性造成影響。」李珍說。
而一旦進行改革,比王文雲更焦慮的是她的校長。作為僱主,學校必須為老師繳納20%的社會統籌,還應該繳納最高達8%的職業年金。
「這筆額外的支出如果讓學校來出,學校只能亂收費,政策也不允許,如果讓財政來出,財政預算中現在也沒有這一項。」一位知情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公務員改革的難度遠遠小於事業單位,公務員作為財政供養人員,即使財政為他們繳費只是從一個口袋轉向另一個口袋,財政甚至可以為公務員「記空賬」,到他們退休時一並補發他們。
「一旦改革,財政肯定不會為所有的事業單位埋單,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方案,行政類和公益類中一部分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比如中小學基礎教育等,財政還有可能負擔,對於公立醫院、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等公益類事業單位財政完全出資的可能性很小。」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若改革後仍然由財政負擔,也就沒有改革的必要了。
昂貴的改革
總費率高達44%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成為一項昂貴的改革。楊燕綏認為,僅公務員啟動養老改革一項,財政初期需要支付三筆錢:一是公務員過去工作年限的視同繳費;二是當期繳費入統籌賬戶的20%,入職業年金的8%;三是執行「老人老制度」人群當期的養老金。
深圳的經驗已經證明了這一點。2010年深圳全市行政機關全面啟動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從增量開始進行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新聘任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會養老保險。2012年8月,深圳市事業單位也進行了同樣的改革,2013年底,深圳市遞交方案,對改革之前參加工作的「委任制」公務員進行養老保險改革。
深圳為公務員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購買養老保險的標准為每月工資的21%,其中單位繳13%、個人繳8%。購買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繳費工資的1%,由單位繳納。考核合格的,由財政每月按工資的一定比例繳交職業年金,待退休後領取,繳交比例暫定為8%,月工資總額超過城鎮在崗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繳交比例為9%。
由於深圳社會統籌的繳費基數13%低於全國20%的水平,深圳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總比達到30%,遠高於企業職工的繳費水平。若按此繳費水平,退休之後養老保險的替代率與改革之前差別不會太大。
楊燕綏對於財政出資來進行事業單位養老改革持悲觀態度。她認為,深圳經驗能夠執行的前提是財力支撐。在中國的很多地區,有限的財政收入能夠解決公務員和基礎教育老師的工資已經很吃力了,很難再拿出額外的財力來進行養老保險改革。
公平之辯
追求公平是養老保險制度並軌的首要目的,但按照當前像復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模式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公平。
未來最大的不公平將是年金的差異,有沒有年金將成為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的決定因素。現在中國的企業年金仍然是「富人俱樂部」,當前全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只有2000萬人,而且絕大多數都是國有大型壟斷企業。
制度允許所有的參保企業為職工建立年金,並於去年底出台了年金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但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高費率嚴重擠壓了年金的空間。
楊燕綏說,企業年金發展最大的瓶頸在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過高,一般企業沒有能力再為職工建立年金。公務員的職業年金可以由財政埋單,財政無法顧及的事業單位就會出現千差萬別的情況,她預計大部分事業單位也沒有能力建立年金。
「何為養老金的公平」同樣讓王文雲困惑,她博士畢業在高校工作每個月的工資只有6000元,而她同學本科畢業之後在一家外企工作,如今年薪已經50萬。
「同學說我退休之後會比他拿的錢多,這樣不公平,可是在職的時候,他比我有錢得多,我比他學歷還高,只不過進了體制內就和他收入相差這么多,難道我就會覺得公平嗎?」王文雲說。
李珍認為,企業職工養老待遇較低是有很多原因的,比如繳費時間過短,公共部門退休金要求最低工作年限是30年,而職工養老保險只要求15年。公共部門雇員的平均工作年限會在35年左右,而職工養老保險平均繳費年限已從制度之初的32.5年下降到2012年的29年左右,前者比後者多5~6年的貢獻。
社會保險不是社會福利,它講求權利和義務的對等。現在很多企業參保人待遇低,與繳費年限過短(很多中小企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只繳納15年就停止了繳費)、繳費基數過低(只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60%)有直接關系。
面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財務困境,楊燕綏說,還有一種可能就是財政當期不出錢,只啟動個人繳費,對參保人的視同繳費和社會統籌都記賬,到這部分人退休的時候再一並補齊。這樣做的結果是加重製度內的不公平。
「機關事業單位總計有4000萬人,現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也才3個億,若這部分人沒有單位繳費,就相當於制度中十分之一的部分在空轉,機關事業單位的加入不僅不能緩解基金的壓力,還可能加大制度的風險。」楊燕綏說。
無論是楊燕綏還是李珍,她們都認為並軌是必然的,但簡單向企業職工養老制度並軌是不可行的,必須先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根本性的改革。
楊燕綏認為,養老保險改革首先必須區分公共品和准公共品,作為公共品的基礎養老金可以講公平,消除身份的差異,人人老了都可以領到差不多的吃飯錢,而個人賬戶則作為准公共品,根據工作年限、繳費多少而人與人不同。政府可以管吃飯,但老年人生活的改善必須靠自己的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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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務員養老金並軌政策規定
法律分析:公務員養老金並軌政策規定如下: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法律依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