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點擊次數:455發表時間:2009-9-916:04:05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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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摘要】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什麼?養老保險如何做到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金由什麼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是如何確定的?參保人員繳費不足15年,個人賬戶儲存額如何處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對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後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這一原則更多地強調社會公平,有利於低收入階層。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指養老金相當於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例)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則相對較低。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更高的養老收入。(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體現個體之間的差別,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強調養老保險對於促進效率的作用。(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目前大多數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都實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即要求參保人員只有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這些義務主要包括: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養老保險繳費為條件,並與繳費的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直接相關。(四)管理服務社會化。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政府委託或設立社會機構管理養老保險事務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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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國家制定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國家制定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一)國家責任原則。
1、立法內責任。
2、財政責容任。
3、在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構中的責任。由於中國的國情和半個多世紀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化格局,農民的養老保險始終處於中國社會的邊緣。基於憲法人權和社會保障權的規定與精神,國家必須在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和運營中起主導作用。
(二)公平原則。 我們現行的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性,而這種不公平性又具有明顯的制度和政策因素,集中表現為覆蓋面不高和相當嚴重的身份色彩。從覆蓋面來看,我國80%以上的勞動者沒有基本養老保險,此外,97%的農村人口沒有養老保障。城鄉的養老保險發展極不平衡,農村養老保險發展嚴重滯後,覆蓋面窄、保障面低。
(三)效率原則。養老保險的效率原則是指以最經濟的方法將有限的養老保險基金分配到最需要的群體,同時又能夠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④ 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
構建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對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後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這一原則更多地強調社會公平,有利於低收入階層。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指養老金相當於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例)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則相對較低。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更高的養老收入。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體現個體之間的差別,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強調養老保險對於促進效率的作用。
(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目前大多數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都實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即要求參保人員只有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這些義務主要包括: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養老保險繳費為條件,並與繳費的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直接相關。
(四)管理服務社會化。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政府委託或設立社會機構管理養老保險事務和基金。要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對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並依託社區開展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五)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在社會消費水平普遍提高的情況下,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有可能相對下降。因此,有必要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使退休人員的收入水平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提高,以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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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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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什麼?養老保險如何做到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金由什麼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是如何確定的?參保人員繳費不足15年,個人賬戶儲存額如何處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對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後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這一原則更多地強調社會公平,有利於低收入階層。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指養老金相當於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例)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則相對較低。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更高的養老收入。(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體現個體之間的差別,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強調養老保險對於促進效率的作用。(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目前大多數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都實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即要求參保人員只有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這些義務主要包括: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養老保險繳費為條件,並與繳費的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直接相關。(四)管理服務社會化。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政府委託或設立社會機構管理養老保險事務和基金。
⑥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
二、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
三、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也就是說,只有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並且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才可享受政府發放的基礎養老金,這既是政府組織引導下的農民自願參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條件。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⑦ 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1、激勵多繳多得2、籌資權責清晰3、保障水平適度4、普惠和傾斜相結合5、體現子女孝善.
法律依據:《中共山西省委關於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二、基本原則
(一)激勵多繳多得。完善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參保居民多繳費、長繳費。
(二)籌資權責清晰。明確政府、城鄉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等各方面責任,建立權責清晰的籌資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全體成員集體表決同意後,可將光伏、村集體資產收益、非家庭承包耕地承包費、所辦經濟實體等經營性收益用於補充養老保險的集體補助。
(三)保障水平適度。待遇領取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與時俱進,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普惠和傾斜相結合。對無子女或子女無贍養能力且未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范圍的65周歲及以上低收入城鄉居民予以傾斜。
(五)體現子女孝善。鼓勵子女通過繳費提高父母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弘揚尊老敬老、愛老孝老的傳統美德。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權利。
⑧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點擊次數:455發表時間:2009-9-916:04:05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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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有
法律分析:一、保障原則。保障原則就是勞動者退出勞動崗位後,養老保險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免除年老的後顧之憂。這樣,勞動者才能安心本職工作,有助於社會穩定。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因為養老保險是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公平原則主要是社會公平,一方面在代際撫養關繫上要公平,另一方面,養老保險要與經濟發展狀況和工資報酬相關聯等。效率原則指的是制度設計要符合成本最低的要求,包括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兩個方面。即要實現用最小的經濟成本實現公認的養老保險目標,同時保持社會的安定,避免制度設計不當,引起社會的混亂。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就是要求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因素,又要體現不同人群之間的差別。當然,在不同的養老保險體系下,採用的方式會有所不同。如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基本上是以公平為主的「大鍋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在體現社會公平的同時,更強調促進效率的提高,實現公平與效率兼顧。
三、養老保險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就是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應制定得適當,既不能太低,無法發揮其保障功能;又不能過高,在客觀上造成養懶漢的社會效應,浪費社會資源,乃至於超過經濟的承受能力,影響經濟的正常發展,反過來,養老保險制度也不能正常運行。
四、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這一原則是商業保險的普遍原則,現在被許多國家引入到養老保險制度中。就是被保險人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比如要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等。
五、可持續原則。就是國家在設計養老保險制度時,必須要保證在經濟上可延續。因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像歐洲各國、美國、日本等,隨著人口老齡化,都面臨著社會保障危機,這種危機主要是社會保障包括社會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對財政的巨大壓力,需要大幅度增加債務水平,這就向這些國家提出了財政政策、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可持續性問題。比如,美國政府把現在出生預期壽命為75歲的人所需承擔的社會保障債務現值進行測算,需要把債務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從現在的30%提高到250%,日本和歐洲的這個數字可能會更大。因此,制定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立足長遠,持續穩定,避免因制度設計不合理而引起的養老保險的波動或中斷,降低養老保險運作中的風險,很好地解決勞動者的養老問題,保持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