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死後交的養老保險咋退
不能退,可以依法繼承。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第六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根據現在的養老制度計算,不管採取哪種繳費方式,在60歲退休後,都必須至少連續領取16-17年才能拿回企業及自己繳納的全部費用。在這種計算模式下,繳納年限短的人反而相對劃算。
由於國家將實行延遲退休政策,未來退休年限推遲後,能否在壽命預期年限內拿回養老金將更不可知。因此不難理解,為什麼一些人不願意選擇多繳多得的方式,這也是迫使現行養老支付制度必須改革的主要原因。
如果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的養老資金余額都可以繼承,就能消除退休人員對壽命預期限制的擔心,這也是對養老金這種形式的個人財產權應有的制度保障。
B. 人死了養老保險可以退嗎,怎麼退,在哪裡退
可以退保退費的情況:
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回付);
參保人因故死答亡(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參保人出國定居(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退保所需資料:
養老保險手冊;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退保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C. 人去世了養老保險怎麼退
你好,
到達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個人繳納部分連同利息一次性退回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有單位的可以向單位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沒有單位的,就沒有這兩個補償了.
退休後死亡的,個人賬戶的余額(扣除已經領取的)可以退,還可以向社保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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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人去世,養老保險怎麼退,去哪退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未到退休年齡死亡的,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其個人賬戶中的金額作為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不是退。去養老經辦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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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人去世後以前交的養老保險怎麼退
你好,
到達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個人繳納部分連同利息一次性退回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有單位的可以向單位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沒有單位的,就沒有這兩個補償了.
退休後死亡的,個人賬戶的余額(扣除已經領取的)可以退,還可以向社保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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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關於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文件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以下簡稱「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以下簡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企業違反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曾從事過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工作的人員,其從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達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將從事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相加,並按從事提前退休工種要求工作年限長的年限執行。
對於國家規定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降低,不得弄虛作假,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並追回已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明確審批許可權,規范審批程序,統一審批標准,認真做好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
(一)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按照養老保險費的繳撥渠道實行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制度。未實行養老保險費繳撥屬地管理的企業和中央在京11個行業、16個系統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已實行養老保險費按區、縣屬地繳撥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其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二)對於職工出生的時間難以確定的,以居民身份證與檔案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認定,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企業在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退職時,須持有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出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職工勞動鑒定表》),否則不得批准其辦理退休、退職。
(四)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要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執行」要求進行認定。經批準的行業提前退休工種和適用范圍,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他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
企業應根據原勞動部或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提前退休工種標准,將適用於本企業的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列出明細,經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局、總公司勞動處匯總確認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審核。經確認後,按養老保險繳撥關系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統一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表樣附後),嚴格記載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
企業在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審批時,要按照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對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要求,填寫《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並提供職工的檔案。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時,要對照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名稱和檔案記載的從事該工種的工作時間,經審核完全符合條件的方可批准其辦理提前退休;在職工檔案中沒有《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或表中記載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職工,企業要嚴格把關,必須履行民主、公開、監督的程序,接受職工監督。對於在申報、辦理提前退休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發現除將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退回原單位,還要追回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養老金。
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認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對於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員適當減發養老金的有關規定,按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和按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年限(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每提前一年減發基本養老金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當基本養老金低於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時,按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發給。
企業核定職工退休條件和基本養老金待遇時,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及標准執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據政策嚴格把關審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退休職工待遇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時要進行復核,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辦理退休的,要有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對於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的,要有經批準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方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月起執行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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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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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名稱|列為提前退休工種依據|從事的時間|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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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程序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進行確認。經批準的行業的提前退休工種,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它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具體認定程序是:
(一)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要提供上級對本行業提前退休工種的有關文件,並確定本行業企業的適用范圍。
(二)企業根據上級主管勞動部門認定的提前退休工種的適用范圍,將本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報上級主管勞動部門審核。
(三)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將所屬企業上報並經審核的崗位匯總後,按屬地原則分別列出企業名單和適用范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經確認後,分別送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企業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由企業現在的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與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聯系,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應提供該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件並對其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給予認定,由現企業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並送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五)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檔案記載和職工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如實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對於以前職工檔案記載不全的,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找原始依據,不得弄虛作假,要民主、公開、接受職工的監督,企業填報《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時,要由單位負責人和企業勞動部門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局、總公司勞動部門確認。
對於曾經在原企業從事過提前退休工種工作後調離到其它企業的職工,其從事提前退休工種檔案記載不全的,由現企業勞動部門和原企業勞動部門按上述辦法給予認定。
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報職工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個人繳費結算單,並由企業填報《職工退休審批表》,女職工還應帶勞動合同書。
(二)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的,除帶全上述材料外,須帶有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
(三)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其所從事的工種必須經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審批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並按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規定填報《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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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在職人員死亡個人帳戶養老金怎麼退
參加復基本養老保險的個制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如有餘額可以繼承。
H. 養老保險12號文件
該文件是《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頒布日期】2009-06-09
【實施日期】2009-6-9
【發文號】粵勞社發〔2009〕12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下發後,各市陸續出台相關政策。在政策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各地陸續反映了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了進一步完善政策,確保我省解決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工作順利完成,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適用對象問題
(一)現為我省戶籍、原企業屬於應參加我省養老保險統籌企業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含農場、墾殖場)人員,可按規定申請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以下簡稱一次性繳費)。
(二)現為我省戶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離開原駐海南島的廣東省所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海南建省後改為海南地方所屬的各類企業)的原固定工(含幹部),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
(三)現為我省戶籍,回城後沒有被安排就業或被安排到縣以下集體企業就業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墾殖場和兵團當職工的知青),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
二、關於繳費受理地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在現戶籍(以本通知下發時間為准)所在地,按照當地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未參保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人員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受理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建立養老保險關系(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原則上仍按粵勞社發〔2008〕7號文的規定辦理)。
三、關於一次性繳費年限問題
(一)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的軍齡或上山下鄉時間,除國家有特別規定可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外,只能作為選擇一次性繳費的工作年限。
(二)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中符合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13號)第二條范圍的,其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凡上述人員中軍齡已計算為一次性繳費年限並繳清費用的,經本人申請可退回按軍齡計算的一次性繳費額,其中已領取待遇的,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從重新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標准發放。
(三)回城後沒有被安排就業或被安排到縣以下集體企業就業的原知青,其申請一次性繳費的年限最長不超過其上山下鄉的時間。
(四)領取原企業發給的一次性離職費或退職費的原固定工和幹部,原計發離職費、退職費的工作時間可作為一次性繳費的年限。
四、關於一次性繳費省內轉移接續問題
(一)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後,其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及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責任分擔與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在粵府辦〔2008〕76號下發前已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仍按原規定執行,不作調整。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領取待遇前曾在其他市(統籌區)辦理了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相關記錄仍保留在辦理地的,應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轉移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基金,按粵勞社函〔2008〕2092號文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並從核定的次月起計發,與原核定標準的差額,從應發之月起補發。
五、關於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記錄問題
申請人繳清費用後,繳費受理地負責記錄申請人的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六、關於待遇核發地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發基本養老金。
原已參保人員,辦理一次性繳費不改變其原最後參保地。
七、關於首次參保時間問題
申請一次性繳費並按規定繳清全部費用的人員,申請前已經參保的,首次參保時間不變;申請前未參保的,其登記備案時間為首次參保時間。
八、關於待遇計發辦法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中計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為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過渡期內原辦法的2006年6月30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
在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過渡期內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原辦法的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待遇申領地2006年6月實際計發基數。
九、關於辦理時間問題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及各市應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及時辦理相關人員的一次性繳費,並適當延長辦理時間。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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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人去世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錢能退嗎
人去世後,直系家屬可以帶上死亡證明或者派出所開具的銷戶證明,到人社局相關辦理辦理退保手續。辦理人,帶上死亡人身份證、死亡證明或者銷戶證明、辦理人身份證、銀行卡,而且准備復印件。就可以辦理退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