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政府採取了哪些措施解決人口貧困問題
第一,進一步發展經濟,增強經濟承受能力,是解決貧困老年人問題的根本出路。目前我國國民經濟以7.8%的速度增長,預計到2010年仍將保持持續、快速、健康的增長勢頭。但中國總體上是發展中國家,綜合國力不強,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高,還有相當一部分貧困人口。解決老年人貧困所帶來的問題,集中到一點就是大力發展經濟,努力壯大經濟實力。「九五」以來,根據贛南的實際,我市創新發展思路,提出贛南的希望在「山」,希望在「路」,希望在「非」(非公有制經濟),希望在「外」(向外招商引資),希望在「特」,確立了「開放帶動、民營突破、城鎮輻射、特色興市、可持續發展,大力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思路,幾年來,全市上下以「縮差距、略高於、站前列、爭一流」的精神狀態,千方百計調動幹部群眾的積極性,千方百計增加投入,千方百計優化發展環境,千方百計增加財政和農民收入,使經濟和社會發展躍上了新的台階。2001年,全市國內生產總值282.77億元;財政總收入23.35億元,其中地方財政收入16.5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元。預計2002年全市國內生產總值將突破300億元。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全市貧困人口的生產狀況有了根本性的改善,到2001年底,全市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增加到848元,貧困老人的生產生活條件也有了明顯改善。
第二,構建符合市情、縣情實際的養老模式和養老制度,是解決貧困老年人問題的重要保障。我們是在經濟不發達的情況下迎來人口老齡化的。目前,我們還處於由家庭養老保障向社會養老保障過渡的階段,特別是在農村,建立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還需要比較長的時間,目前還處在探索階段。我們不能照搬西方從搖籃到墳墓的高福利政策,只能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改革創新,量力擇路。根據我市目前的實際,一是在城鎮要完善養老保障體系,將實際收入低於所在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老年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發放最低保障金;在農村,堅持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養老為輔,完善社會救濟和「五保」供養制度,不斷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探索多種形式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二是擴大「低保」覆蓋面,逐步做到「低保」覆蓋全部城鎮和農村,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提高「低保」標准。三是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個人儲蓄式養老保險,使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仍然有生活來源。四是擴大高齡老人「高齡津貼」覆蓋面,自80歲起,按年齡段逐步提高津貼標准,市、縣財政列入預算,由各市、縣(區)老齡辦建立專門帳戶,直接發放到人。五是加大「星光計劃」實施力度,完善農村敬老院、光榮院和老年福利服務設施的建設,為貧困老人的生活照料提供服務。六是大力發展農村養老創收基地,收入用於補充養老,救助貧困老人。建議財政、稅務、工商有關部門給予養老創收基地優惠政策,減免稅費。集體經濟較好的地方可以建立農民養老金或生活補貼制度,對貧(特)困老人給予更多的關照。
第三,不斷完善扶助制度,發動全社會助老,是解決貧困老年人問題的重要補充。一是政府救濟為主導,在各級財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設立「助老解困」專項資金,解決貧困老年人的實際問題。按60歲以上老年人口數,確定一定的標准列入財政預算。建議省一級按全省老年人口每年每人1元,設區市按市老年人口每人每年2元,縣(市、區)按本縣(市、區)每年每人3元的標准,列入當年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預算標准。二是以社會救助為主體,發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募集「助老解困」資金。加大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所籌資金對老齡事業的投入;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企業事業、個人和外商投資老齡事業,建立多元化的老齡事業投資機制。在財政監管下,由各級老齡部門設立社會「助老解困」熱線電話和銀行專戶,並向全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在較大的商業網點和公共場所設立「助老解困」捐贈箱。三是組織群眾互助。象「希望工程」那樣通過新聞媒體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貧(特)困老人的情況,動員單位和個人結對子助養或一次性救助貧困老人。在各級黨政群機關中開展「扶貧濟困獻愛心」活動,每年組織機關工作人員捐資助養貧困老人,為社會作表率。另外,可組織文藝團體義演或名人和大型企業義演,所得款項用於「助老解困」。此外,還可以組織志願者(包括專業人員、社會人士和低齡健康老人)定期或不定期幫助照料貧困老人的生活及農活等。
第四,依據國家制定的老年法規體系,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解決貧困老年人問題的法律保障。1996年10月我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了老年人在家庭生活和社會中的基本權益及保障,以及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基本權利,為億萬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保障。今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要陸續制定《老年保健法》、《老年參與社會法》、《養老福利設施管理條例》等法規,加強安老養老制度建設。要把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認真組織實施,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規模,加大對老齡事業的投入,並按一定比例提取老齡事業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集中用於老年服務設施建設、人才培訓、科學研究等資金補助。
第五、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各級部門齊抓共管,是解決貧困老年人問題的根本保證。各級黨委政府,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把「助老解困」問題列入議事和工作日程,做到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檢查。民政部門要繼續發揮民政救助貧困老人的優勢,抓好養老機構及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保障「五保」、貧困老人的基本生活。勞動部門對貧困老人的兒孫下崗再就業的培訓、就業安排要給予特殊照顧,工商、稅務部門要給予優惠政策。文教部門對貧困老人的兒孫入學繳費要給予減免,在校生活費給予補助,安排勤工儉學給予照顧。要繼續組織好「三下鄉」活動,提高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要做好老年衛生醫療保健工作,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對高齡病殘的貧困老人發給「就醫救助卡」,憑卡在醫療部門享受廉價甚至部分免費的醫療服務。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為貧困老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詢服務。要切實加強對貧困老人狀況的調查研究,形成制度長期堅持,各救助部門之間要資源共享,使真正困難的老人及時得到有效的救助,絕不能讓老人餓著、凍著。建議省、市老齡委聯合有關部門統一制定貧困老人評估制度,使救助對象的認定規范化、標准化。每年由老齡、民政、勞動、衛生等部門聯合組織摸底評定一次,建立「貧困老人」動態檔案和信息網路。凡確定為「貧困老人」的,發給「貧困老人卡」,憑卡享受救濟、救助和有關優惠照顧。逐步建立貧困老人跟蹤監測系統,定期走訪受助老人,使救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社會氛圍。認真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於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運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扶老助困的先進典型,堅決查處虐老侵權案件,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敬老觀念,努力營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會氛圍。
最為傳統的救助措施就是由中央政府或省政府將救助款和物資撥付給地方政府然後再由地方政府將救助款交給貧困地區。這種做法的最大的弊端是許多的救助物資不斷不能如數的到達貧困人口的手中,而且將導致中飽私囊或挪為它用的腐敗行為產生。窮人們得不到好處,體會不到社會主義的溫暖,而地方政府則從這種救濟中獲得好處,使這些錢財變為本來收入還可以的政府官員的收入補貼。問題的關鍵在於缺乏對國家救助資金和物資的有效監控的渠道。國家將救助款發給下一級政府,然後再由下級政府將資金和物資繼續撥給下級,直至達到困難戶手中,這中間至少要經過5道環節。政府沒有足夠的精力對於每一筆救助進行有效的監控,原因是這種監控的成本是非常昂貴的,不僅能使物質上,而且在人力上。因此,在沒有有效的監控的情況下,各級地方政府發放救助金的動力在於所謂的「自覺性」,當政府資金缺乏的時候,「順手牽羊」將救助金挪為它用便是最優選擇——除了一定的風險外,幾乎沒有太大的風險,甚至無需償還成本。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就是一種層層「委託—代理」關系,中央政府為委託方,地方政府為代理方,但是委託方對於代理方沒有有效的監控手段,這種委託代理關系的效果可想而知。最容易出現的結果就是,代理方侵害委託方的利益。這種貧困救助的種種弊端已為大家所知,因此專家開始探討更優的救助手段,直接將救助款撥入貧困家庭的銀行戶口中——一種通過利用現代銀行直接對貧困家庭進行資金救助的手段。
這種救助手段的優點在於他能夠直接繞過重重的委託代理關系,使得救助資金直接到達貧困家庭的手中,從而杜絕了政府侵佔、挪用救助款的行為。但是,這種做法有許多的基礎和成本。首先,貧困人口多出於不發達的偏遠山區,而在不發達的山區,基礎設施極其簡陋,沒有像樣的公路,方圓數十里沒有銀行,人們甚至對於銀行沒有一點的概念,由於知識水平和心理成本,不會到銀行去辦理存取款業務,因此,如何真正使得救助資金到達困難戶手中仍然是一個問題。而為了實施救助金直接發放而對貧困山區村民進行存貸知識的教育活動的成本是巨大的。可以解決的辦法是由貧困山區的農民推選出已為大家信任的村民為大家領取國家通過銀行系統發放下來的救助金。這雖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存在代理人私吞部分救助款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政府將每個人口的救助金額傳達給每個農戶,即在信息對稱的條件下,這種代理風險將大大降低,但是,不能十全的是,這種信息的傳輸過程,即宣傳活動也是存在成本的,因為考慮到這些貧窮地區的交通閉塞以及宣傳人員的人力投入。
相比較而言,第二種通過銀行系統直接發放貧困救助到困難人口手中的做法要由於層層代理的行政發放的方法。但是這種救助的方法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貧困問題。因為通過現金和物資的救助方法不能夠給貧困人口帶來長久的收入,不能跟從根本上改變山區人們的貧困狀態,反而會造成一種「等、靠、要」的不良思想。存在這種現象,即由於中央政府根據貧困人口的登記數量進行貧困救助款的發放,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這就產生一種負激勵,使得地方的政府為了獲取更多的救助資金而謊報貧困人口。「要來的比賺來的容易」,久而久之就產生一種安於貧窮的心理,而這種心理對於窮困山區的致富來說是致命的。因此,許多的經濟學家對於直接救助的效果持一種懷疑的態度,並積極探討更加有效的扶貧措施。
有人說,扶貧是一項系統工程。這話不錯。許多的政府扶貧往往從短期的角度考慮問題,滿足於短期的「成績」,結果往往是導致資源的浪費和被扶助對象日益貧困化。對於偏遠地區的扶貧計劃,從長期的角度來講,最優的辦法是遷移人口和集中人口。如果早在80年代政府的扶貧開發工作就從這個角度出發,今天的扶貧工作應該更好。但是,每一項提出的扶貧方法都存在積極和消極的影響,但是,比較一下各種救助的成本收益,便可以得知各種方法的優劣。我在這里提出的偏遠山區的扶貧方法有待於實踐的檢驗,從理論上講,這種扶貧的方法的優勢和劣勢是可以看到的。
遷移和集中貧困人口的方法的優勢在於:
1、 避免了開發貧困區的各項支出,如修路建橋和救助金支出(假設貧困人口遷出後有就業機會);
2、 避免了貧困山區在開發過程中造成的生態資源破壞。窮困山區一旦修路後,山內的資源,如煤、木材,就成了過度開採的對象,源源流向山外,資源浪費嚴重。這種掠奪式的開放對於環境造成的成本是不可估量的。
3、 貧困山區的人口的集中可以帶來規模效應。貧困山區貧困的根本原因在於地理條件的惡劣以及人口的分散。人口的集中可以帶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各種服務業的開展,可以合理解決各種公共問題、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而分散條件下,村民各自為生,自給自足、封閉阻塞,因而除了發展小農經濟外,談不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和經濟專業化。
4、 遷移會增加遷入地的勞動力供給和開發,優越的條件可以使得貧困山區的人口創造財富,發家致富,同時增加遷入地經濟的總量和人口的規模,產生小城鎮之類的人口集聚效應。由此而帶來的各種知識、信息、觀念等等方面對於貧困人口全面脫貧創造更多的條件,國家節省了救助支出,同時又實現了貧困人口的脫貧和社會財富的增加。
遷移和集中貧困人口的扶貧方法的成本:
1、 文化利益沖突:遷入人口無疑會佔用遷入地的土地,而土地又是人們非常重視的資產,因此,當地的居民會對外來人進行排擠。不同的習俗、文化也會產生磨擦,產生了政府調節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的成本。
2、 遷移成本:遷移過程中的運輸費用、遷入居民的房屋建築支出、對遷入者的補貼、幫助遷入者開展生產的費用等等。
3、 貧困人口的教育和安置:貧困人口的貧困與他們的地理位置有關,地理位置造成他們觀念的閉塞、落後,因此,改變他們的文化水平和觀念至關重要。對於貧困人口的再教育有利於他們再就業和發家致富。
B. 我國農村有哪些養老模式主要分為那幾類
主要有三種模式,即
1、家庭養老。以家庭為中心,靠子女親屬養老。這是目前農村養老的主流,老人都有自己的子女、兒媳、女婿,再之後的孫子、孫女等等,作為一個家庭,家庭成員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就運算元女不在身旁,同樣生活在農村的親戚朋友都會幫忙照料老人。並且在中國傳統文化之中,一直都有「孝」的影子,如果不贍養老人,就是不孝,是會被村裡人瞧不起的。
2、社區養老。它以村莊或村落為依託,充分發揮政府、社區、家庭和個人的力量,合理開發、調配、運用社區資源,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支持。具體就是開辦敬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
農村社區養老是當前農村社會養老的發展方向。農村社區養老具有自身的獨特優勢,靈活性高,能因地制宜。
它以村莊或村落為依託,充分發揮政府、社區、家庭和個人的力量,合理開發、調配、運用社區資源,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支持。
3、民間養老。一些民營企業投資開辦的養老院等,有養老意願的個人進行選擇。一般這樣的養老院收費較高。
(2)貧困山區農村養老發展規劃擴展閱讀:
全國老齡辦的數據顯示,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2017年底,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2.41億人,預計到2050年前後,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峰值4.87億。
其中,和城鎮相比,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嚴重滯後,農村居民的養老、醫療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保障水平比較低。
「農村人口老齡化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同時,與城鎮的差距呈擴大態勢,且城鄉導致狀態將持續到2040年。」中國人民大學老年研究所教授、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菊華表示,中國老齡化發展不均衡。
一方面表現在人口老齡化水平城鄉倒置,即農村老齡化水平目前且長期高於城鎮老齡化水平;另一方面表現在區域發展不平衡。
比如,除了西藏外,各省農村老齡化程度均已突破10%,遼寧省、重慶市等地甚至均已超過20%。
城鄉差異體現出的「城鄉倒置」特徵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導致的生育率差異和城鎮化的加速推進密切相關,大量年輕人口離開中西部農村地區向東部和城市地區遷移,是該階段農村人口老齡化的主導因素。
而這種人口轉移又有效地降低了城市常住老年人口的比重,毫無疑問,人口老齡化的區域差異增加了應對的復雜度。
「養老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時代性難題,農村養老更是如此,從目前社會的現實情況我們看到,城市養老正在成為創業的藍海,各種現代化、人性化的養老模式層出不窮,受到社會資本、公益力量及媒體大眾的廣泛青睞和關注。
然而我們無法忽視的是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尤其是老年人佔有很大的比重,隨著青少年勞動力大量湧入城市,農村空巢化程度越來越嚴重。
農村養老的體制短版和資源短缺也更為突出,在某種程度上農村養老問題也更需要引起我們的足夠關注。」
誰來為農村老人發聲?誰來關注農村人的晚年生活?國家、社會、公民這三者應在其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是一個亟待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
有專家預計,到2030年,中國老齡人口接近3億,空巢老人家庭比例或將達到90%,這也就意味著,屆時,將有超過2億空巢老人,而相當比例分布在農村,農村空巢老人日益成為重點。
C. 農村老年人如何養老
在我國的農村地區,主要有以下幾種養老方式:
1、家庭養老
這是我國農村最主要、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是我國傳統文化中「孝」的集中體現,它具有其它養老方式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在短時期內不會被其它養老方式取代,仍然是我們主流養老方式。但是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這種傳統的養老方式正受家庭規模縮小、人口流動、失地、老齡化等因素的挑戰,目前這種養老方式的質量有下降的趨勢。
2、集體養老
這是一種在農村很常見的養老方式,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其主要形式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部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但是適合這種養老方式的,只是農村老年人口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並不能成為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主要形式。
3、養老保險
隨著農村老年人口數量增多及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養老保險也是一種好的養老制度來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4、儲蓄養老
這種養老方式只有少部分的農村老年人採用,他們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一些農村居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需要時用。
拓展資料:
養老制度的變化:
改革開放前
改革開放之前,城鎮家庭的養老功能強大,家庭和單位合力使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資源得到很好的發揮,盡管資源有限,但各盡其力。在農村,政府和集體合力為「五保」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而其他農村居民只有靠家庭,有時需要求助親戚和鄰里來照顧。中國社會的二元結構特徵在養老服務領域也表現得淋漓盡致。
改革開放後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介入,「單位人」演變為「社會人」,企業辦社會的現象消失了,單位的福利待遇越來越少了。很多企業在轉軌後,職工已經完全失去了享受單位福利待遇的機會,退休後實行社會化管理。迄今為止,依靠單位提供各種養老服務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區和企業以及各種組織提供的養老服務。
綜上所述,隨著人口、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動,原有的養老服務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已經不復存在,為適應時代要求,重構養老服務體系、制度成為當務之急。
D. 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如何建立與發展的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開始於「七五」期間。根據國家「七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的「建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任務,針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後,原有社會保障制度趨於瓦解的狀況,1986年10月,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確定:在農村貧困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搞好社會救濟和扶貧;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等的地區,多數人的溫飽問題已經解決,但還有殘疾人和老年人兩個困難群體,在這些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興辦福利工廠,完善五保制度,建立敬老院,以解決殘疾和老人的生活困難;在農村經濟發達和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發展以社區(鄉、鎮、村)為單位的農村養老保險。
1987年3月,國務院決定由民政部負責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在各級民政部門的努力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在富裕地區,以村(少數為鄉鎮)為主體的社區型養老保險有所發展,到1989年6月,全國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養老保險試點,參加人數達90多萬,積累資金4100萬元,有21.6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這一時期的社區型農村養老保險不是十分成功,但也加深了對養老保險的認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①范圍小,層次低,效率不高;②養老保險金主要由集體承擔,有的完全由集體負擔,個人不繳費,不但使集體背上沉重的包袱,也沒有體現自我保障原則;③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保證制度的穩定和安全,保險金的計發標准混亂,沒有科學的標准;④養老保險資金的使用缺乏監督、約束機制,保值增值問題無法解決,存在很大風險。
在總結前一階段農村養老工作的基礎上,為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人口的「老有所養」問題,1990年7月,國務院第111次總理辦公會議專題研究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問題,會議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負責的精神。
1991年1月,國務院決定讓民政部選擇一批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同年2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負責這項工作。同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進一步明確農村養老保險(含鄉鎮企業)由民政部負責。
1991年6月,在總結經驗和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以縣為單位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並在山東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
1991年8月,山東牟平等5個縣(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啟動,僅一個半月,共計30個鄉鎮、281個村、38家鄉鎮企業近8萬人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積累保險資金近500萬元。
1992年1月,民政部將《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正式下發全國。同年7月,民政部在武漢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驗交流會」,重點推廣了武漢市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到1992年底,全國有1000多個縣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的原則,由政府制定並頒布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組織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其中,170個縣基本建立起了面向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國已有3500多萬農民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共積累保險費10多億元。
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蘇張家港市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重點推廣了江蘇省在全省全面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這次會議標志著在全國范圍大區域、大規模的試點工作告一段落,轉入在全國范圍全面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E. 貴州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能力的主要舉措有哪些
法律分析:各地將支持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縣(市、區、特區)為單位編制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指南,規劃建設一批帶動性強、示範性好的優質項目。社會力量申辦養老機構行政審批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統一辦理,符合條件的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立許可。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服務項目,將加大建設用地支持和資金扶持力度。鼓勵改造閑置醫院、廠房、學校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根據床位數標准、投資額度、招工人數標准考核,將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並享受財政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F. 關於農村養老保障機制的論文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綜述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佔全國人口的80%,約為9億。妥善解決廣大農村困難群眾的最低生活保障,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農村地區推廣"低保"制度,體現了政府在積極承擔更多的公共職能,但相應資源需求的擴張與地方財政困境之間也呈現出尖銳的矛盾,農村"低保"任重而道遠。保障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一、 當前農村貧困的現狀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時有效地保障農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穩定協調發展,也是能否盡快建立與完善農村保障制度的關鍵。
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義:
1、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20世紀80年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確立,使農村的社會經濟狀況發生了根本變化,以集體經濟為依託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本解體,農村傳統的以土地為基本手段的生活保障體系被削弱,農村的傳統家庭和社會關系不可避免地發生了變化,養老、醫療問題以及部分農民的貧困問題日趨嚴重。盡管1995年民政部為了幫助農村的貧困戶解決衣食之憂,開始在部分地區開展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工作,但仍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一是實施范圍窄,覆蓋面小,相當部分貧困居民得不到救濟和補助;二是標准偏低,難以保障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三是民政部門的救濟經費不足,根本滿足不了貧困人口的實際生活需要。所以,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盡快建立起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緩和改革中的社會矛盾。改革本身是經濟利益在全社會的重新分配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一部分人會受益,一部分人會受損;或者一部分人的受益高於另一部分人的受益。因此改革蘊含社會風險並形成對社會成員的壓力。但是,全社會每一個人對社會風險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顯然弱勢群體對社會風險的承受能力較低,當這些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受到威脅時,貧困就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也可能轉化為政治問題,產生嚴重的社會矛盾。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於改善農村弱勢群體和貧困群體的生活,緩和社會矛盾,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盡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所在。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即農民只有在溫飽問題解決後才有可能投保參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農村全體社會成員的最低生活的保障,不僅經濟發達地區需要,經濟欠發達地區更需要。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其它各項制度都不能直接、及時、最大限度地解決廣大農民群眾的生活困難問題,惟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做到這點。因此,盡管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各項制度都很重要,都需建立起來,但相比而言,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1]
我國農村扶貧戰略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是20世紀80年代初解決普遍貧困的階段,把貧困人口從1978年的2.5億減少到1985年的1.25億;第二是區域性的開發式扶貧階段,其目標是通過政府努力,直接投資於具體的開發性項目,從而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並通過地區經濟增長,增強貧困人曰的"造血"能力,實現減貧的目標。特別是通過"八七"攻堅計劃,在上個世紀末貧困人口減少到了3000萬。在目前遺留下的2820萬貧困人口中,約1/5為五保戶,1/3強為殘疾人口,超過1/4居住在不適宜人類生存、條件惡劣的地區。這意味著,現有的農村貧困人口已經嚴重邊緣化,用傳統的區域開發的方式進行扶貧已經不能奏效。
鑒於與20世紀相比,農村貧困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首先,以普遍的增長為目標扶貧方式已經不適用於這些邊緣化的貧困人口。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表明,雖然20世紀90年代的經濟增長具有顯著的減貧效果,但也擴大了收入差距,只有收入最高的20%的人口,人均收入增長率超過平均增長率。其次,區域性開發式扶貧的效果也日益減弱。2001-2002年年均扶貧投入分別為"八五"和"九五"時期的3.7倍和2倍,而每年減貧的效果不到這兩個時期的一半和1/3。每年人約300億元的扶貧資金主要投在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但這些縣所覆蓋的貧困人口不到62%,
因此,針對目前的農村貧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種比區域性扶貧戰略更加精確的瞄準機制,以及比開發性扶貧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來幫助他們脫貧,解決他們的溫飽問題。為此,農村"低保"是最適宜的制度選擇。
農村貧困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我國的農村貧困,不單是農民收入低、縣鄉財政底子薄、農村基礎設施落後,它還包含了農民現有知識和文化的短缺、法制信息的閉塞、教育和科學的落後、衛生和保障的低下等一系列問題,即人文貧困。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人類發展報告1997》中給人文貧困所下定義為:人文貧困是指人們在壽命、健康、居住、知識、參與、個人安全和環境等方面的基本條件得不到滿足,而限制了人的選擇。
1、從收入上分析。200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9%,農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4.3%。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已從1997年的1: 2. 47擴大到2003年的1: 3.24。從1997年到2003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幅已連續7年沒有超過5%,僅相當於同期城鎮居民收入年均增長幅度的一半。目前,7億多農村居民在全國消費品市場所佔份額僅為38.9%,而不到全國人口40%的城鎮人口卻佔有全國60%以上的消費品市場。持續較長時間的農村市場低迷,消費不振,事實上已經構成我國經濟整體運行質量提高的重要制約
2、缺乏金融支持已成為農村發展的制約瓶頸。(1)自1978年到2001年,我國財政對農業的支出從151億元增加到1516億元,年均增長10.5%;同期,農業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由13.4%下降到8%。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支出,扣除農、林、水等行政部門的事業費用後,真正用於農業生產的已所剩無幾。(2)長期以來,農村金融市場都是存多貸少,金融機構就像水泵一樣,把農村聚集的資金源源不斷地抽取到非農部門,致使本來乾涸的農村市場存貸倒差突出,發展生產缺乏必要的金融支持。近幾年,在全社會貸款余額中,農業和鄉鎮企業的比重一直分別只佔5%左右。1998年-2002年,全國銀行系統存貸差導致農村資金外流達3000億元。
3、從公共產品在城鄉的分配來看。(1)從總體上比較,城鄉之間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已有20年以上的巨大發展差距。我國農村家庭的人均收入僅相當於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的2/5,卻要交納比其所獲得的財政轉移支付多得多的稅收,農村貧困和非貧困人口來自國家或集體的轉移收入分別占收入來源的-3.56%和-1.13%。然而,相比之下,城鎮居民則長期享受國家財政提供的公共產品,並直接得到各類財政補貼。(2)農村教育投資佔全社會教育投資總量的23%,教育投入的嚴重不足導致農村的知識貧困。 (3)農村衛生方面的狀況也不樂觀。農村衛生投資佔全國衛生投資總量的15%。據有關部門對湖北、江蘇、廣東三省的農戶典型調查,"因病致貧"占貧困戶的比例高達30%。(4)農村獲得信息的渠道極其狹窄。就全國來看,目前網路用戶中只有0.3%的用戶是農民。
4、社會保險在農村的匱乏。到2001年底,全國有5462萬農村居民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佔全部農村居民的15.37%;以四川省為例,截止2003年底,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的有369.1萬人,佔全省農村居民的18-86%。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也剛剛起步,失業保險在農村的覆蓋率接近於零。
5、土地產權殘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國家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徵用,即土地市場被政府壟斷,而壟斷所得的"超額利潤",農民則得之甚少。由於農民對土地沒有支配權,加之農業比較效益低,導致土地粗放經營、掠奪性經營乃至撂荒現象頻頻出現。據四川省的典型調查顯示,農地撂荒比重已達到10%左右。
6、從社會政治地位上分析。農民與城鎮居民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地位,普遍面臨組織化程度低,保護利益弱等突出矛盾。近一億的農民工更是生活在城市邊緣,低收入、低福利、被拖欠工資、超強度勞動、無安全保障、不簽定勞動合同等利益被侵犯現象相當普遍。特別是收入問題和社會歧視以及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已日益嚴重。
7、扶貧資金力度雖大,但收效甚微。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政府在農村減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官方貧困線標准,1978- 1999年,農村貧困人口由 2.5億人減少到3412萬人,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上世紀90年代以來,政府在扶貧資金和扶貧人力方面,均加大了農村扶貧的力度,但減貧的效果卻不甚明顯。[3]
在農村,傳統的社會救濟是對農村"五保戶"、特困戶實行不定期、不定量的臨時救濟,這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他們的困難,但這種方式具有一定的隨意、臨時性。特別是對優撫對象的老弱病殘和無勞動能力的人,一年一度的年關臨時送溫暖難以解決他們長期生活困難的問題。記者從福建省民政廳了解到,全省農村低保實施半年多來,出現三大不容忽視的問題。
1、農村家庭收入具體計算辦法尚需規范。各地反映在審查、審核低保對象時,對困難家庭的收入計算雖有統計局提供的計算農村家庭收入辦法,但在實際執行時把握和確切計算還有難度;個別地方還存在人戶分離,把年老父母與子女分開,單獨由父母申請農村低保,而把法律規定由子女承擔的贍養義務推向政府。
2、省級轉移支付核定的五保戶數量與部分地方實際"五保戶"人數有偏差。去年福建省進行農村稅費改革,對五保戶供養採取省級專項支付補助辦法。由於多年來各鄉鎮未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五保對象的評定和發證工作沒有正常開展,致使調查摸底人數偏少,影響了五保戶的准確核定。
3、縣、鄉(鎮)負擔資金能否持之以恆按時足額到位,還有待今後加強督促。這次調查了解,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縣、鄉負擔的保障金,仍有部分地方可能難落實。[4]
目前,農村低保工作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認識上的誤區。①德政工程論。目前包括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的許多人對低保工作的法制性認識不足,認為低保工作是黨和政府的一項德政工程,可有可無,可多可少,現行的工作方式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隨意性較大,錢多了就多保一點,錢少了就少保一點,因錢定人。②經濟決定論。也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門認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財政資金不足,所以愛莫能助。就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而言,經濟和資金實力的確是一個重要條件,但絕不是決定因素。③城市優先於農村論。不少人認為,同是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碼還擁有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而城市三無人員、下崗人員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經濟來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農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實踐中重視城市低保工作,忽視和輕視農村低保工作
2、農村低保對象界定標准上的困難。和城鎮居民相比,農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點,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難:第一,收入難以貨幣化。由於農村居民收入中糧食等實物收入占相當比重,在價值轉化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穩定性。除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及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等因素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穩定性。第三,由於農村養老金制度遠未普及,那些喪失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醫、子女求學等方面的困難加大。
3、低保資金難以落實到位。主觀層面上,部分基層政府部門對農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造成資金的擠占挪用;客觀層面上,低保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完全依賴財政投入。不少欠發達地區的財政收支狀況尚屬"吃飯財政",依靠財政解決城市低保問題已勉為其難,對面更廣、量更大的農村低保工作,供需矛盾突出、資金缺口難以彌補,這是制約農村低保工作整體推進的一個客觀問題。
4、管理體制難以適應形勢的變遷。在戶籍制度放開、人口流動頻繁的新形勢下,農村低保工作的管理難度進一步加大。由於農村居民居住地相對分散,而基層民政部門人員配備較少,由鄉村兩級逐一調查核實的工作量較大。[5]
在當前,一些國家級貧困縣、偏遠山區農村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正常勞動力家庭、在正常的年份所獲收入都只能勉強維系基本農業生產、生活的需要,如果遇到自然災害、家中有人生病、有孩子上學,那就會入不敷出,生活艱難;如果是五保戶、殘疾人家庭,則常年生活得不到有效保證。雖然地方上會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但是每個月幾十元對當前的物價水平來說、只能是杯水車薪,很多農村特困家庭經常借米下鍋。
因此,在城市低保制度日趨完善的情況下,建議有關部門把農村五保戶、特困群眾納入低保范疇,擴大覆蓋面、提高標准額:對五保戶最好能辦理農轉非戶口,實行集中供養,執行城鎮的低保標准;對特困群眾則依據困難情況,由財政撥付專項資金,給予適當的定向補助,幫助他們渡過難關,確保他們的基本生產、生活。也許有些地方要說財政困難啊,沒有錢啊等等。事實上,很多貧困地區的領導幹部們如果能少開幾次興師動眾的大會、少買些高標准豪華轎車、少進幾次賓館娛樂場所,這點錢還會省不出來?關鍵是領導同志們心目中有沒有裝著老百姓的利益,有沒有把百姓的冷暖放在至關重要的位置。[6]
二、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討論
第一種觀點認為,很多地方的城市都對生活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低保制度卻忽視了農村的特困群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確立,是消除城鄉差別、實現農民國民待遇的重要舉措。
1、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由於農業本身的特殊性,加之受各種因素影響,近幾年來,農民收入增長極為緩慢,有的甚至呈現負增長。而我國其他非農行業近幾年都發展迅猛,由此導致城鄉差距逐步擴大,農村社會也因此產生一些不穩定因素。而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適當增加部分低收入者的收入,為他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對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緩解社會矛盾將發揮積極作用。
2、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進一步改革開放的需要。發達國家經驗證明,要建立完整的市場經濟體制,離不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而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面向的是城鎮人口,這是不夠全面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及改革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以後,我國農業與其他行業一樣面臨國際競爭的壓力,同時農業由於受科技落後、種植模式和管理模式落後等因素的影響而處於不利位置。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保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幫助他們適應市場,就顯得尤為迫切。
3、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利益對等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從農民角度看,他們不僅上繳農業稅以及名目繁多的費直接為國家財政做出貢獻,而且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的方式間接為國家積累大量財政資金,且這種積累方式目前還在持續。按照利益對等原則,政府以財政資金向社會提供服務及公共產品,作為這些服務及公共產品的受益者應該包括所有向政府上交稅費的農民。社會保障實際上就是政府向國民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與城鎮居民一樣,農民也應該享受社會保障服務。結合我國各級財政實際狀況,目前應先建立農村人口低保制度為宜。[7]
第二種觀點認為,具有最低生活保障作用的土地保障功能日趨弱化。
由於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土地在充當農業家庭經營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的同時,也成為包括從事非農產業活動人口在內的全體農村居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依託。這也是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持反對觀點的主要依據。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城鎮化的加速推進以及加入WTO對農業的沖擊,農村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出現日趨弱化的態勢。主要原因是:(1)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隨著20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農產品價格指數持續下降的走勢,農民得自於土地的經營性收入大幅下降。 (2)農村土地的稅費負擔過重。以1999年為例,未扣除價格變動因素的影響,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較上年增加2.2,但人均農業各稅卻增加了5.8。日趨沉重的稅費負擔,使越來越多的農民視土地為包袱,出現嚴重的土地"拋荒"或無償轉讓現象。(3)根據現行土地政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沒有所有權,因而不能憑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來為自己提供保障,因而土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主要體現於就業保障,即保障自己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然而一旦農民由年老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保障功能將隨之消失。[8]
第三種觀點認為,能否在農村真正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的難點在於資金的籌措。資金缺乏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嚴重滯後的關鍵原因。原則上這部分資金應該來自於財政,通過各級政府來籌措,因為開辦社會保障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享受社會保障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這已經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共識和構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立意。我國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所以能夠普遍建立起來,關鍵就在於政府的全力支持,並在資金上給予保證。但是這種主要靠政府、靠各級財政籌措資金的辦法,在經濟條件尚好的地方才有可能維持,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靠各級財政籌措資金難度很大,這直接影響到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徵收社會保障稅,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專項基金。
徵收社會保障稅是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的成功經驗,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且這種稅已成為僅次於所得稅的第二大稅類,在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方面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從我國實際看,開征社會保障稅也是必要和可行的。[9]
第四種觀點認為,亞洲開發銀行發布了一份建議書,建議中國通過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來從根本上解決2820萬人均年收入在627元以下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他們認為以這種方式解決問題比開發扶貧投入少,而且更見效。
這份題為《關於建立農村"低保"制度、全面解決農村溫飽問題的建議》指出,中國政府從1986年以來啟動了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有組織的開發性扶貧計劃。未獲溫飽的農村貧困人口從1985年的1.25億減少到2002年底的2820萬。剩下的未獲溫飽的農村貧困人口是居住在不適宜人類生存、條件惡劣的地區或最終需要搬遷移民的。剩下的未獲溫飽人口中,有相當大部分也是患有長期慢性疾病或體弱多病失去正常勞動能力的。對這幾部分人口繼續沿用開發性扶貧方式,不僅成本很高,而且也很難根本解決問題。
基於中國農村扶貧開發出現的新形勢和特點,中國應該通過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來解決農村未得溫飽人口的貧困問題,而且中國政府已經完全具備這樣的財力與能力。
第一,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02年底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的農村人口為2820萬人,他們的人均純收入為531元。如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確定為627元,以2002年的口徑計算,這僅需要27.07億元,相當於當年財政支出的0.12%。國家財政完全有能力承受這部分支出。
第二,目前中國農村絕對貧困標准(人均627元)是根據滿足普通農村人口的最低生存需要的食物和非食物消費需要制定的,食物支出部分佔全部支出83%。從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與生活水平來看,農民人均收入達到這一標准,平均來說,應該能維持最基本的溫飽水平。這一標准低於人均1天1美元的國際貧困線,但是事實上各國的最低保障線也往往是低於國際貧困線的。
第三,由於各地的物價水平與相對生活水平不同,627元的最低標准,對於沿海發達地區,甚至於部分中部地區來說是低了一些。在具體發放農村低保時,中央財政可按統一標准向各地支付低保資金。而各地可根據地方的財力與具體情況調高本地的農村低保標准。
"建議書"認為,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不意味著當前的開發式扶貧工作可以放鬆。事實上,以人均收入1天1美元的國際標准衡量,除了這2820萬人之外,中國還有約6000萬純收入介於627到869元的低收入人群。他們剛剛跨過溫飽線,極易返貧。但是與上述的2820萬人不一樣,這部分人是有生產能力的,開發式的扶貧方式對他們更為適宜。[1
第五種觀點認為,在"保障待遇"上,農村"低保"標准應由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農村工作、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每年由民政部門提出保底指導標准。標準的確定和調整,還應綜合考慮這些因素:當地農村年人均實際生活水平;維持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對於同一地區的"低保"對象,還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了不同待遇"。如把"低保"農民分為"失地農民"和"非失地農民",給予不同的"低保"資金。土地實際上一直承擔著廣大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擁有土地的農民在土地上尚有一定的收入,而失去土地後,也就失去了一項重要的生活來源。所以對兩者的"低保"資金也要制定不同的標准。
從工作發展情況看,經濟較發達地區條件比較成熟,已基本建立起了標准、辦法有別的農村"低保"。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由於農村社會救濟任務繁重和地方財政困難等因素,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難度相對較大。農村'低保'資金籌措多是由縣(市區)、鄉(鎮)、村(居)按比例承擔。但縣、鄉財政緊張,村級財政沒有穩定的來源。因此,農村"低保"大面積推廣,還存在不少難題。
新出台的政策應將享受"低保"視為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不是政府對他們的一種施捨,不得設定各種附加"條件"和"義務",讓更多的困難群體有尊嚴有保障地拿到"活命錢"。[11]
第六種觀點認為,解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來源是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關鍵環節。表面上看,農村有8億人口,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在財力上會承受不起。這也是很多人對農村建"低保"持消極態度的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只要標准適宜,操作得當,建立農村"低保"的財政負擔並不重,在財力上是可行的。
目前,每年中央扶貧資金總量超過300億元,其中財政扶貧資金100億元,加上地方政府投入的財政扶貧資金,用於扶貧的財政資金每年近140億元。如果這些資金用於建立"低保",甚至可以把"低保"標准提高到目前的絕對貧困線之上。此外,目前民政部門每年支出近14.2億元,已經在為2289萬農村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救濟,而這些人口中有很大部分是與貧困人口重合的。將現行的農村社會救濟與新建立的全面"低保"制度統籌起來,財政上的負擔可以進一步減輕。另外,由於實際支付的低保資金是補足家庭人均收入和貧困線之間的差額部分,因此,實際的支付數額將低於按貧困線支付的數額。
每年需要投入的財政資金和資金所能覆蓋的貧困人口。在財政投入和城市低保大致相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低保制度解決現有的農村貧困問題。很顯然,如果降低低保標准,僅僅利用現有的公共扶貧資源,就可以覆蓋更多的農村貧困人口。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主要是對現有扶持農村脆弱群體的公共資源進行結構調整,而不會對財政資金的總量產生很大的影響。
從政策的延續性角度出發,應該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看作是現有的專項扶貧計劃的延伸和完善,是將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化的過程。由於改變以往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式會提高社會救助的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因此,將以前的扶貧資金,尤其是扶貧資金中財政投入的部分,轉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不僅會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於建立農村社會救助的長效機制。[12]
第七種觀點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在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的責任重點應當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進一步強化農村社會救濟制度建設中的政府責任。與社會保險制度強調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不同,社會救濟制度的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他們單純依靠自身力量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甚至生存。因此,國家對於社會救助對象要發揮主導作用,承擔起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中最基礎性制度的職責。農村社會救濟制度包括五保戶制度、救災救濟、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等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際通行的普遍化的社會救濟制度,也是發揮社會保障再分配功能的重要手段。因此,應當在絕大多數農村地區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時繼續大力實施扶貧開發政策,使農村貧困人口既真正得到救助,又有利於提高制度運行的效率。其次,政府有責任強制性推動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醫療保障是目前廣大農民最迫切的需求之一。政府有責任在廣大農村逐步建立"(大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這種制度以保大病為重點,並兼顧公共衛生保健。再次,在完善家庭保障的基礎上適當扶持農村老年社會保障的發展。同時,還可以考慮結合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通過賦予農村土地"永佃權",使地租成為農村老年人口的重要收入來源。[13]
三、對策建議
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尚未建立,而國家財政目前又無大量資金投入的情況下,將城鄉低保工作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
G. 到2020年國家對農村發展規劃的目標是什麼
到2020年,農村改革發展基本目標任務是:
農村經濟體制更加健全,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基本建立;現代農業建設取得顯著進展,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明顯提高,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得到有效保障;農民人均純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費水平大幅提升,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
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農民民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明顯推進,農村文化進一步繁榮,農民基本文化權益得到更好落實,農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
農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更加健全,農村社會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生產體系基本形成,農村人居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
(7)貧困山區農村養老發展規劃擴展閱讀:
一、實現上述目標任務,要遵循以下重大原則:
1、必須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始終把解決好十幾億人口吃飯問題作為治國安邦的頭等大事;必須切實保障農民權益,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根本利益作為農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2、必須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始終把改革創新作為農村發展的根本動力;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始終把著力構建新型工農、城鄉關系作為加快推進現代化的重大戰略;必須堅持黨管農村工作,始終把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作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政治保證。
二、認清形勢
1、農業現代化發展挑戰加大
「十三五」時期,農業現代化的內外部環境更加錯綜復雜。在居民消費結構升級的背景下,部分農產品供求結構性失衡的問題日益凸顯。
優質化、多樣化、專用化農產品發展相對滯後,大豆供需缺口進一步擴大,玉米增產超過了需求增長,部分農產品庫存過多,確保供給總量與結構平衡的難度加大。在資源環境約束趨緊的背景下,農業發展方式粗放的問題日益凸顯。
2、農業現代化條件更加有利
展望「十三五」,推進農業現代化的有利條件不斷積蓄。發展共識更加凝聚。黨中央、國務院始終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補齊農業現代化短板成為全黨和全社會的共識,為開創工作新局面匯聚強大推動力。
外部拉動更加強勁。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快速推進,城鄉共同發展新格局加快建立,為推進「四化」同步發展提供強勁拉動力。
H. 如何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
思想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老齡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隨時聽取老齡工作情況匯報,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發揮縣級老齡工作機構作用,明確職責任務,配強工作人員,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綜合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鄉鎮配備老齡工作專職幹部,村、社區設老年協會,確保老齡工作任務落實到基層。把農村老齡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解決老齡人口、貧困老齡人口問題時,應適當給予財力傾斜支持。
健全養老保障體系,提升養老服務水平。全面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農村貧困老人全部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確保其基本生活。推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家庭、集體、社會、國家」四位一體的養老機制,使養老保障覆蓋全社會,實現老有所養。全面落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和醫療救助制度,適當提高老年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實現病有所醫。
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硬體設施建設。制定出台更多的優惠政策,加大對老齡事業的資金投入,堅持「政府搭台、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相結合,大力建設農村養老服務機構,逐步實施老年服務項目,完善配套設施和服務功能,著力創造溫馨和諧的養老環境。
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提升養老服務水平。以居家養老為主,社會養老為輔,機構養老為補充,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採取國家、集體、企業、個人等多渠道籌資,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投資開發老年服務設施和老年服務業。大力發展家政照料、老年人互助、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精神慰藉等服務項目,實行有償、低償或無償服務。加強老年生活產品的組織生產,建立老年生活產品專供市場,不斷滿足不同層次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發展老年文化事業,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積極探索發展農村老年人文化事業的新思路、新方法,把老年文化事業納入全民教育和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在政策上加強引導和鼓勵,建立健全適應老年人多元化需求的教育體系。切實加強老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開展老年人文體活動與農民生產、生活相結合,與增收致富相結合,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全面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I. 農村養老問題論文大綱
農村養老問題直接關繫到中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由於固有的道德體系的崩潰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通過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來規范農村養老已是大勢所趨,「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價值定位既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又有利於操作和實施。
人總是要老的,這是一種客觀的不可逆轉的趨勢。人老的直接後果就是獲得生存條件的各種能力逐漸喪失,那麼,曾經為這個社會做出過貢獻的老人們在其獲得生存的能力逐漸失去時,誰應該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為其提供物質和精神的幫助呢?這就是養老問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的實施,擁有中國大多數老年人口的農村地區將迅速出現家庭小型化的傾向。同時,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農村年輕一代道德觀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傳統的家庭養老形式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不難想像,在新的世紀,農村養老問題將是我國最大的社會問題之一。農村養老這個被我們迴避了半個世紀的課題,在人權制度逐漸完善、社會物質文化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我們已經沒有了迴避理由。
一、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的基礎分析
養兒防老是中國農村幾千年的傳統養老方式,這種以家庭作為最基本的養老模式得以長期存在的基礎是什麼?對這個問題的深層次研究將成為我們設計今天的農村養老制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家庭養老的客觀條件分析
1.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家庭養老的前提條件
新中國建立以前的兩千多年中,中國農村一直處於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社會。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是一種不發達的經濟形態,低下的生產力將農民緊緊地束縛在一塊塊土地上而無其它謀生手段,封閉的交往形式又使農民只能依靠自身積累經驗而無其它獲取知識的途徑。於是,對土地和耕作知識的擁有就成了社會繼承與世代交替的重要內容。土地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退出生產領域後,並不放棄對生產資料的佔有權,子女要想獲得土地必須以贍養父母為代價。同時,子承父業是傳統農民家庭的突出特點,後代不僅由父母撫養成人,而且還從父祖那裡學會謀生的技能,繼承一定的產業和土地,這種生活上經濟上的高度依賴使得他們自覺服從父輩祖輩的制約,不敢有絲毫違抗。
父輩們靠土地生產生育,培育後代;子輩們靠土地維持生活,贍養老人,土地構成百姓們家庭養老的重要經濟來源。為了確保農民擁有土地,歷代政府實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等。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還通過法律條文,嚴禁子孫與父母分家分財。《唐律•戶婚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目的就是為了穩定家庭養老的經濟基礎。
2.非貨幣經濟是家庭養老的必要條件
馬克思主義認為,「隨著人類由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和後工業化社會,家庭贍養功能就慢慢脫離家庭而社會化。」(1)米特羅在《歐洲家庭史》中進一步描述道:「農民經濟是一種無貨幣經濟,以致於贍養老人只在家內是可行的,提供實物在超出一定距離時就會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需要用現金支付並用此錢購買食物,而在前工業時代,在農業地區中,這兩個都是不存在的。」(2)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幾千年來中國農村的生產力極其落後,工業化程度很低,非貨幣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佔有主導地位,在這種非貨幣的農業社會中,農民生產自己幾乎全部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對於每一個人來講,都要不停地生產以獲得生活資料的供給,否則便無法保障自己的生活。而事實上,每一個人都有因年老而喪失生產能力的時候,此刻要想獲得生活資料,就必須依賴於家庭其他成員的生產。很顯然,非貨幣的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決定了家庭存在的必要性,也決定了家庭養老的必然性。
(二)家庭養老的主觀條件分析
1.傳 統的孝道思想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內在動力
在任何年代裡,老人的贍養不僅是由當時的生產力水平決定,而且還受到建立在這種生產力基礎上的贍養觀念的制約。歷史上,我國的老年贍養是以孝為核心在家庭內部進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國有著長久的發展歷史和深刻的社會影響。儒家認為:「孝為百行之冠、眾善之始,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3)所以儒家立教以孝為起點,「孝字上半部為老,下半部為子,有老人扶子之義。」(4)因此,孝的道德觀最初是調解長者與小輩之間關系的行為准則。但是,到了封建社會,孝被抬到了極高的地位,成為一切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的起點,並做為封建倫理綱常的基礎。封建統治者就是用孝束縛著每個人的思想和行為,孝的原則為:「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異,子不敢不同」。(5)封建統治者重孝的目的是為了效忠,顯然以孝治天下,本身就包含了倫理和政治雙重意義。在封建思想文化的熏陶下,廣大農民總是認認真真地行孝,孝順父母的意識逐漸成為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內在動力。
2.享受天倫之樂的本能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精神動力
人是社會的動物,不僅有物質上的需要,而且有精神上的需要。老人害怕孤獨,樂於和兒孫生活在一起,於是在長輩與晚輩之間形成一種強烈的群體感情,這就構成了家庭結構變化的向心力,形成一種牢固的封建家庭關系,成為一個團結的整體,具有強大的保護職能,共同保護家庭成員和財產安全。每個家庭成員都脫離不了家庭生活,更脫離不了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而且家庭還有一定的穩定性,每個人都重家庭,輕個人,為了家庭的生存、利益和光榮,個人便可以忽略,為了維護家庭內部的和諧,個人必須各安其分,在人倫規范所界定的范圍內,將自己的社會角色演好,而個人的真實意見和感受則慎藏於角色、行為之後。於是又形成近代農民家庭的內聚性和封閉性,主觀上要求贍養老人必須在家庭內部進行。
3.政府的強力推行是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外在動力
中國傳統社會自實施君主專制制度以來,國家權力日益集中在極少數人的手中。在「家天下」的政權模式下,統治者為了確保統治權力,努力造就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和絕對服從的心態。孝的本意是順從和「無違」,將孝擴展到政治關系方面,就形成了「以孝移忠」的思想觀念。另外,老年人是政府業績的形象代表。在傳統社會,老年人是知識和智慧的代表,更是國泰民安和國運長久的象徵。乾隆三下江南,其間五六次都有百歲「人瑞」迎駕道旁,他認為是「太和之氣」,「用征壽世」的吉兆。顯然,當老年人被賦予國運和德治的象徵意義時,家庭養老就不只是家庭的私事,而是政府的公事了。因此,歷朝歷代的政府官員都將維護家庭養老作為國家任務進行推動。政府強力推行家庭養老的標志有三:第一,有負責相關事務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機構或專司其職的官員;第二,有保障家庭養老的制度和法規;第三,有維護家庭養老的思想觀念和道德。(6)中國歷史上的家庭養老是通過民政部門主管,縣級機構直管,吏部考課,監察部門分察,孝文化灌輸等逐漸納入政府行為范疇的。
二、現代社會中國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的挑戰
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社會經濟現代化以及人口流動的過程中,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開始面臨許許多多的挑戰:
(一)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功能弱化。1982年到1990年兩次普查之間,家庭戶規模從4.3人/戶降到3.97人/戶,到1995年中國1%人口抽樣調查結果,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9人/戶,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平均家庭為3.44人/戶。中國的家庭結構也轉變為以核心家庭為主體的結構,1990年核心家庭占家庭總數的67.31%,其中父母與未婚子女組成的完全核心家庭佔57.81%,比1982年增長4.92個百分點。家庭戶平均規模的縮小和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導致純老年戶不斷增加。1990年四普時城鄉合計60歲及以上老年人生活在單身戶和一代戶中所佔比例為25.6%。據1992年中國老齡科研中心對全國12個省市的一份調查,老人中一代戶的比例,城市達到41%,農村達到43%。(7)
生育率下降、子女減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還使得子女對老 年父母的照料產生了許多困難。子女多意味著老年人有較多的支持來源,獨生子女現象的出現使得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變得異乎尋常的困難。總之,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養老功能弱化,同時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也意味著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經濟供養之外還面臨生活不便、照料不夠、精神苦悶等問題。
(二)競爭壓力增加、人口流動加快、代際傾斜嚴重。現代社會人口流動越來越快,大量農村的年輕人進城打工。迫於崗位的競爭壓力,忙於工作和事業,使他們無暇顧及老父和老母;同時,一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這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
(三)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老年人的壽命也在不斷延長。同時,隨著年齡增長(特別是超過75歲之後),老年人口健康狀況有所惡化,患病率、傷殘率會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將更多地需要日常護理、生活照料和社會服務。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導致年輕人消極拒養老人情緒的增加。
各種挑戰因素的結合使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開始瓦解和分化,這就是子女養老和在家養老相分離的態勢,而且子女對老年父母的照料和慰藉也不象過去傳統模式下那麼密集和經常了。這是傳統家庭養老制度在現代化沖擊下的一種變革。導致這種變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兩個因素在農村正在逐漸突出:第一,兩代人的居住偏好。喜歡分開過,是現代人特別是青年人的時尚,也可以說是人的現代性的一種表現。對我國14省市的一項調查表明,2/3的農村青年婚後一二年都要建立自己的小家庭。(8)在老人那一端,也有個圖清靜、少麻煩的想法。第二,家庭人口外流或外遷因素。子女不在身邊,在外地學習或工作,條件不成熟,兩代人只好分居兩地。顯然,作為家庭養老,無論是傳統模式抑或現代模式,有二個基本因素決定家庭養老的質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關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經濟實力、健康狀況、人際關系。在農村,傳統孝道觀念的淡薄和老人自身經濟實力的弱小,決定了農村養老質量的下降,也決定了養老社會化在農村存在的空間正在形成。
三、當前中國農村養老的基本方式分析
現代社會,中國農村的養老方式已不再是單一的家庭養老,而是以家庭養老為主,多種養老方式並存的農村養老格局。許多新的養老方式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認真分析比較研究不同的養老方式,尋求一種適合中國農村情況的養老制度,對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將具有重要意義。
(一)家庭養老。這是當前中國農村使用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之具體體現。這是一種最完美的養老方式,它所具有的優越性是任何其他養老方式都無法比擬和替代的。在現有經濟水平條件下及傳統文化模式下,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的主流養老方式。有關資料顯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經濟來源構成中,來自子女供給部分城市佔16.8%,鎮佔21.0%,縣(農村地區)佔38.1%。這說明子女供養在城鎮老年人中佔有一定地位,而在農村中則佔有重要地位。(9)
(二)集體養老。集體養老就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集體養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集體養老存在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完善和物質的豐富,存在的心理基礎是老人社會交際的廣泛和子女對養老認識的多元化。經濟發展的不均衡性和農民意識的落後直接影響了集體養老的普及化和規模化。筆者認為集體養老只能作為農村養老的重要補充形式而不可能象有些地方官員所言成為家庭養老的替代形式。
(三)養老保險。面對農村老年人口數目的迅速增長和家庭養老的弱化,農村養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從1991年開始,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民政部開始有計劃有組織地組織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改革的試點。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00多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有8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10) 應該說,農村養老保險從無到有並初具規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以上數字對於8億農民來說,社會化養老保險對大部分農民來 說還是離他們較遠。由於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後,且地區間極不平衡,差異較大,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與現實情況相脫離。
(四)儲蓄養老。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據筆者對河南省部分農村的調查,15%的農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之用。但是,低利率、高膨脹、天文數字的醫療費以及農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儲蓄養老已失去太大價值。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基礎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國農民人口多,佔全國12億人口的74%,其中60歲以上的老人7285萬,占農村人口的8.2%,並且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應如何建立和完善,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環節。我國「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2010遠景目標綱要為中國農村養老指明了方向。特別是指明了今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思路,那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基礎是什麼、是否已經成熟?能否替代家庭養老?」就成為每一個理論工作者必須關注的焦點。
根據筆者多年來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基礎主要有:
(一)貨幣經濟的發展
非貨幣經濟決定了交換只能在相同的時間和空間進行,從而使生產者和消費者無法分離,家庭養老成為必然。只有到了工業化的現代社會,社會化生產達到了極度發達的程度,生產單位由家庭變為工廠,家庭成員各自都是獨立的商品者,依靠參加社會化勞動而取得工資收入,即以貨幣經濟完全取代非貨幣經濟,老人才能掙脫作為生產單位的家庭的桎梏,用貨幣來購買自己喜歡的商品維持生存,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才算成熟。因此,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轉變的前提條件就是現代化的貨幣經濟的存在。哈瑞斯說:「我們正在用老年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辦法取代工業化以前孩子照看老年父母的制度。當這一過程完成之後,父母孩子之間真正的反哺關系的遺跡也將消失」。(11)可見,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他們的社會處於非貨幣經濟即農業經濟階段時同樣也是實行的家庭養老,不可用其它方式取代。
(二)農村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形成
養老的兩個要素是物質保障和生活服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關鍵是解決了養老的物質基礎,但是對於一個人特別是對於一個沒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很低的老人來說,僅有錢是遠遠不夠的,這就必須具備相配套的生活服務體系。生活服務的提供有三個來源,第一,老人自我服務;第二,家庭成員的服務;第三,社會化服務。家庭養老之所以經久不衰,就在於家庭成員不僅提供了充足物質資料,還提供了完善的生活服務,而且親人提供的服務又是最細致入微和完美周到的。因此,不管將來社會養老保險多麼發達,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家庭養老都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老人自理能力的降低和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就使得社會化生活服務成為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關鍵因素。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一個村的經濟發達程度、社會化服務程度、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認可程度是完全成正比的。據《經濟日報》記者王培楠報道,2001年初,廣東省東莞市率先覆蓋全社會的農村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正式運作。全市參保農民76萬,16. 2萬符合退休年齡的農村老人領取了首筆養老保險金。這意味著,從2001年起,東莞所有20歲至60歲的男性農民、20歲至55歲的女性農民,將全部進人「社會養老保險的安全網」中。廣東省東莞市之所以率先實施覆蓋全社會的農村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在於小小的東莞2000年的財政收入總額已達103. 56億元,市、鎮、村三級公有資產已達1168億元,凈資產652億元;就在於每一個村的第三產業都有了長足的發展,社會化生活服務水平已大大提高。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許多地方現在還處於摸索階段,國外沒有現成的模式 供使用,國內沒有完善的法律作依據,操作的時候難免有種種不盡人意的地方,不當的管理和不周到的服務都會影響農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受管理體制改革、利息持續下調及政策變動等因素的影響,2000年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12)
從國外成功經驗來看,養老保險制度越完善、服務越到位,投保者的熱情就越高,保險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沒錢,服務就越無法提高,投保者越沒有熱情,保險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復始,形成惡性循環。
四、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制度也不完善,再加上農民素質、社會心理、東方文化、社會化服務水平、農民對保險制度的信任度、非貨幣經濟等等因素的影響,與城市職工養老保險相比,狀況很不如意。盡管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00多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有8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但以上數字對於8億農民來說,社會化養老保險對大部分農民來說還是離他們較遠。從目前農民繳費的情況看,人均繳費不到150元錢,根據他們的繳費額,幾十年後,平均每人每月拿不到幾元錢(相對於目前收入和消費水平)的養老保險金,根本達不到保險的目的。
但是,我們也不能不承認,隨著農村經濟情況的好轉,部分參與社會保險並最終獲得部分社會經濟來源的條件已經產生:第一,除極少數未脫貧的地區之外,中國農民已經過上了溫飽生活,很多農民已經在向小康生活水平邁進,具有了一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經濟承受能力。經濟較發達的浙江省杭州地區農民,開展養老保險的鄉鎮覆蓋率已達到95%,一些富裕的年邁農民通過一次性交納幾千元養老基金,已開始按月50元、60元不等數額領取養老保險金(13)。第二,隨著全國保險業務的發展,社會影響的擴大,計劃生育政策手段的強化等等,農民參加保險的觀念不斷增強。他們開始理解到了參加社會保險對自身利益的保障作用,自覺性不斷提高。上海市早在1984年即順應農民需要而推出了《農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山東煙台從1989年開始,大膽地進行農村社會保險體制的改革,取得了極好的社會效果。
這種喜憂參半的現狀是和我國的基本國情完全一致的。我國的農村人口多、生產力水平低、經濟發展差距大,因而在養老問題上,各地情況差別很大,有些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全面覆蓋,如東莞、溫州以及山東的一些地方,而有些貧困地區,連一般的保費還無法收齊。由於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後,且地區間極不平衡,差異較大,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與現實情況相脫離。因此,在現有經濟水平條件下及傳統文化模式下,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老年人的主要方式。
五、解決我國農村養老的方式選擇及立法的價值取向
根據當前中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傳統文化模式、社會化服務狀況以及養老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家庭養老仍然是中國農村中的主要養老方式,只不過這種家庭養老已不再是傳統的家庭養老,而是以家庭作為養老的載體輔助於多種養老方式的農村養老模式。可以這樣說,不管今後農村養老如何改革,家庭作為養老載體的地位是其他養老方式無法替代的。因此對於家庭養老中存在的問題及困難,我們應給予高度的重視,切不可以偏概全,隨意放棄對家庭養老的研究和規范,更不可武斷地認為社會養老保險能夠完全替代家庭養老。
之所以說家庭作為養老載體的地位是其他養老方式無法替代的,主要原因在於:第一,家庭養老的成本較低。同居一室,家庭成員更便於照顧老人,無需由專人脫離生產而專職對老人進行看管,既不影響生產,又不影響養老,符合帕累托效率最優原則。第二,我國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不高。由於諸多的原因,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的全面推廣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在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還很低的情況下,家庭養老這種古老的養老方式不能隨便地減弱或放棄。第三,家庭服務業不甚發達。即使人人都參加了社會養老,年老時有一筆可觀的收入,但由於農村家庭服務業剛剛起步,從事家庭服務的人員十分有限,因而,如果沒有家庭這個養老載體, 老人們即使手中握著錢也仍然無法安度晚年。第四,思想觀念、傳統文化和生活習慣對老人養老載體選擇的影響。傳統的「子孫滿堂」觀念在農村依然根深蒂固,年老人隨著年齡的增加,對家庭的依賴性、對子孫理解的渴望會進一步強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拿到保險金的老人會選擇離開自己的家人而與他人生活在一起嗎?很顯然,家庭永遠都是最理想的養老載體。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的觀念更新以及人口的流動對家庭養老造成了強烈的沖擊,單靠原有的道德、法律法規對家庭養老進行規范已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制度,必須將家庭養老放在重要的位置。
養老的載體與養老的內容是相輔相成的,家庭願意承擔養老責任,但沒有物質上的支持,老年人的生活仍然無法得到保障;或者相反,老年人僅有資金上的保證,但無人對其進行照顧,其生活也是難以得到滿足。所以,在鞏固原有的家庭養老模式的前提下,必須在農村強制推廣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建立防患意識,在其年輕力壯、創造力最強時,能有少部分的儲蓄,以備年老、多病沒有生活能力時所用。
鑒於上述分析,根據我國農村的基本國情,參照「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對農村養老的基本精神,我國農村養老立法的價值目標應該定位於: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14)
解決農村養老問題,除了加強對全社會的尊老、敬老的宣傳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外,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還要依靠完善法制。但是,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法,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散見於《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等之中,這種分散的規定方法不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協調,而且影響到農村養老制度的實施。考慮到中國農村的特殊性和養老保障的復雜性,筆者認為,本著「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農村養老立法價值取向,我國農村養老法律體系可按以下思路構築:
第一,盡快制訂農村養老基本法——《農村養老保障法》,農村養老保障法可以作為我們正在制訂中的《社會保障法》的部門法。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農村養老的原則、農村養老的形式、農村養老的種類、農村集體養老機構及其性質、家庭養老的內容、集體養老的內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及其性質、農村社會養老基金的籌集管理發放、法律責任等等。
第二,根據《農村養老保障法》的基本原則制訂如下部門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法》、《農村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農村家庭養老示範法》等等。
第三,制訂農村養老的行政法規。這一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法律規范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方面,在整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具體應該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家庭養老條例》、《農村集體養老條例》、《農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辦法》、《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稅收減免辦法》。
綜上所述,農村養老問題直接關繫到中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由於固有的道德體系的崩潰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通過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來規范農村養老已是大勢所趨。「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引進商業養老保險,建立多種形式並存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價值定位既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又有利於操作和實施,相信其研究對國家今後的農村立法具有一定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