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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職工養老金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2-03-28 04:39:42

『壹』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細則

社會保險法裡面未明確規定單位與個人分別繳費比例,只在文中提到以下事項: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例如:《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第二項就有提到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的!內容如下: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
1.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應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的當月為止。
2.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下同)作為繳費基數(由養老保險統籌管理地規定其中一種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
職工個人實際的繳費工資,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以內的繳費基數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之月為止。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到位辦法,即從2006年至2010年,繳費基數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范圍內確定。
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為止。
各省都有相關文件明確繳費比例的,建議你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上查詢或資料社保熱線,例如12333.希望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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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2)煙台職工養老金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同義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般指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05年12月3日發布,包括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等十一條內容。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叄』 煙台養老保險新政策

煙台2017年社保補繳新政策全面解讀:
為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後煙台市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根據山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相關文件通知,煙台市人社局出台《關於貫徹魯人社發[2017]29號文件進一步規范全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補繳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企業因各種原因未給在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曾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或中斷繳費的人員及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均可按規定補繳社保費。
什麼人具備補繳條件?補繳區分企業職工身份和個人身份
補繳的范圍、年限和條件,主要區分企業職工身份和個人身份辦理補繳。
對於企業職工身份補繳的,規定為煙台市企業職工與企業存續勞動關系期間,企業因各種原因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經法院判決(調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調解)以及勞動監察和社保稽核部門檢查的,企業應按生效的法律文書、整改通知書等為職工補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對於個人身份補繳的,明確規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滿足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繳。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要求具有煙台市戶籍,曾在煙台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未參加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或中斷繳費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申請補繳。
個體工商戶補繳,要求具有煙台市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者本人(以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者姓名為准,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家人及其僱工)可以個人身份申請補繳。
補繳有無年限?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最多15年
個人身份補繳的,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後向前」原則倒序補繳,補繳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年限最多15年,自辦理補繳時間按「自後向前」原則倒序補繳,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所有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人員,補繳時間均不得早於1998年1月,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還不得早於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時間;有過機關和企事業工作經歷的,補繳時間還不得早於其本人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最早工作時間。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和已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人員不再按照通知辦理補繳。
可補繳哪些險種?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可以補繳
通知規定,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按照煙台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各個險種起始繳費時間予以補繳;以個人身份補繳的,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有關規定執行。補繳的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作為累計繳費年限。除對以企業職工身份補繳的人員補發補繳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外,補繳人員補繳期間發生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均不予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按申報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進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按規定加收利息,2011年7月1日以後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以個人身份補繳《社會保險法》施行以前的社會保險費的,均以補繳時煙台市當年最低繳費基數進行補繳,補繳期間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統一認定為0.6。
關於繳費比例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通知規定,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繳費比例按對應年度煙台市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執行。以個人身份(含個體工商戶)補繳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按補繳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執行。
補繳需提供哪些證明文件?需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原始憑證
通知重點強調了辦理補繳所需提供資料。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的法律文書或勞動監察行政責令整改書和社保稽核意見書。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除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外,還應提供可證明「有過工作經歷」的材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其他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原始憑證,包括有關獲獎證書、企業集資憑證、入黨入團志願書及配偶、子女和直系親屬檔案等各類歷史實物證據。個體工商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需向哪些機構提出申請?向社保關系所在地提出補繳申請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位向單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以個人身份補繳(含個體工商戶)的,已參保繳費人員補繳中斷年限的,在社會保險關系所在地勞動就業或人才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補繳手續;從未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向現戶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補繳手續。
社保經辦機構、就業或人才服務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匯總報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後匯總上報市人社行政部門復審備案。社保經辦機構、就業或人才服務機構根據市人社行政部門審核通過的《補繳申報匯總審核表》,分別對符合條件的單位職工和個人實施補繳。
個人一次性補繳15年的到賬次月可享待遇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其出生時間的認定,統一按照本人申請補繳時提供的第二代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准。
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個人身份一次性補繳15年社會保險費的,其待遇領取時間為全部補繳費用到賬的次月。補繳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又延長繳費至滿15年的人員,其待遇領取時間為人社行政部門批準的時間。
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有關規定執行,70周歲以上人員統一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確定。
補繳2011年7月後社保需加收滯納金
通知規定,《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可按照中斷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按「自後往前」的原則,補繳2011年7月以後中斷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按補繳年度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執行。補繳的醫療保險年限,只計算繳費年限,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除法律特別規定的外,補繳時間最早不早於1998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煙台市行政區域內尚未參保繳費的各類企業和職工,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進行全員補繳。
以個人身份補繳、有過工作經歷、按本通知規定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且能夠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對從未正規就業、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連續工齡認定條件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其軍齡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對曾經因開除、除名、自動離職等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單位的人員,在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以個人身份補繳人員均單獨管理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人員,均做特殊標識、單獨管理。除正規就業調動轉移外,到達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後,均在首次補繳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的(含視同繳費年限),應按退休時繳費基數一次性補齊,未按規定補繳的,不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其中,對辦理一次性補繳的女性參保人員,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政策執行,即年滿55周歲且繳費滿15年方可辦理退休,若年滿55周歲繳費仍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按實際年齡辦理退休。按本通知規定補繳後到用人單位就業參保的女性參保人員,其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滿十年以上,也可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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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煙台市企業職工退休費計算辦法

一、領取養老金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男應年滿60周歲,女應年滿50周歲(退休時在單位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的應年滿55周歲);

(2)如是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含1993年以後的繳費年限)應滿10年;1993年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應滿15年;

(3)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已按規定正常繳納了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和標准(按參加工作時間先後可分為兩種)

(1)如果是1993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按退休時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

(2)如果是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按退休時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工齡性養老金,按本人1992年底前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乘以退休時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5%計算;第二部分為過渡性補貼養老金,按本人1993年至1997年底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多少確定,過渡性補貼養老金最低為120元,最高為264元。

『伍』 煙台市養老保險條例

煙台市抄芝罘區的養老保險在煙台市芝罘區勞動保險處辦理芝罘區勞動保險處:6225621、6239941
芝罘區醫療保險處:6151519
只楚辦事處:6876610
世回堯辦事處:6012249
黃務辦事處:6730565
卧龍園區:2128381
幸福辦事處:6807144
芝罘島辦事處:6851058
奇山辦事處:6226267
毓璜頂辦事處:6245781
東山辦事處:6213701
向陽辦事處:6200393
通伸辦事處:6253867
鳳凰台辦事處:6531052
白石辦事處:6249571
煙台市的養老保險在是煙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
煙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煙台市毓西路14號6665787264000
市勞動就業辦公室煙台市南大街83號6256757264000
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煙台市太平街11號6632165264000
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煙台市友誼街30號6621408264000
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事業處煙台市太平街11號6632115264000
市勞動監察處煙台市毓璜頂西路17-2號66453552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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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請問在網上查詢煙台職工養老保險金的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失效。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煙台市人民政府1995年頒發的一個規范性文件,隨著我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改革,已經被《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煙政辦發〔2015〕63號)取代失效。
煙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煙政辦發〔2015〕63號
為全面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有關規定及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明確目標任務,准確把握改革的有關政策
(一)目標任務。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部署安排,總的目標是自2014年10月起,按照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我市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2015年10月,全市統一啟動參保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對推進改革中遇到的尚不明確的政策問題,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准確把握工作節奏和力度,堅持邊推進、邊完善,陸續出台後續政策。
(二)參保范圍。參保范圍為我市及省屬駐煙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中,參保的事業單位范圍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發〔2011〕5號文件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1〕16號)等有關規定,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對於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於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分類類型確定後,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已納入參保范圍的編制外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改革前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
(三)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參保個人以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規定項目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有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准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除上述項目外,其餘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按照與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相對應的原則,由省政府統一確定,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准,仍從原渠道列支。
(四)改革後基本養老待遇的確定和調整機制。以2014年10月1日為界限,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確定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一是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二是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三是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按上述辦法對比確定實發養老金,需要調增或調減新辦法待遇標准時,均相應調增或調減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不變。
1.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和我省有關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遵循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統一測算基礎上,設定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3%。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待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對於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全市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准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各縣市區政府(管委)和市政府部門對本轄區、本部門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承擔主體責任。
(七)職業年金制度。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改革范圍內的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都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後,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指設區的市,含省直)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的,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改革後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九)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的調整。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由獎勵單位或本單位按規定明確所需資金列支渠道。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具體計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補貼標准=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仍按老辦法對提高後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執行;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十)退休審批和有關參保政策。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不變,仍按現行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經批准退休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續後,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以其實際的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直至延緩退休期滿。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十一)規范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政策。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含本息,下同)發放給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員,可一次性發放;未退休的人員,可待本人退休時一次性發放,也可先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不計入新老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十二)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以下簡稱此期間),工作人員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此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系。此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先按現行退休政策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暫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今後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中人」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二、兼顧當前和長遠,扎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統一實施步驟和政策措施。各縣市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省、市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在人員信息採集、工作方案制定、基礎工作準備等方面做到政策統一、步驟統一、進度統一,不能因個別縣市區或單位工作不落實,影響全市改革的順利推進。
(二)扎實做好啟動實施相關工作。
1.做好參保人員范圍確定工作。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各參保單位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關於人員范圍的規定以及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名單,逐人審核、逐人錄入參保信息系統。
2.做好人員信息採集工作。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規定的參保范圍,對本轄區內參保單位及人員(含在職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信息進行採集。其中,省屬駐煙機關事業單位的信息採集由市社保中心負責;其他單位參保信息採集,按照「保證運轉,逐步完善」的原則,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資料庫中直接轉換提取,待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正式開通後,由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補充完善,或通過參保單位申報的方式,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錄入信息系統。
3.做好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根據省里統一確定的政策口徑和規定的參保人員范圍,結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調整方案,組織各參保單位進行2014年和2015年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經審核無誤後,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對2014年10月至正式啟動繳費時由個人負擔的繳費部分,按多退少補的原則予以處理。
4.做好退休人員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核定工作。對改革前已退休且納入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對養老金發放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省里規定的納入統籌待遇項目,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資料庫中直接提取轉換,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發放;退休人員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死亡待遇、各地自行規定的其它津貼補貼等作為統籌外項目,暫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待遇項目,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原渠道列支。對改革前已退休但未納入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屬駐煙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參保單位申報,社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對養老金發放項目及標准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發放項目錄入信息系統,按統一確定的時間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發放。改革啟動前的補發,直接發放給參保單位;改革啟動後,實行社會化發放。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准,從原渠道列支。
5.做好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工作。按照信息系統省級集中的原則,組織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和信息中心及時完成業務需求提報、網路環境調試、系統培訓測試、數據指標項採集等各項工作任務,確保2015年實現機關事業單位業務經辦和公共服務系統的應用,2016年全面落實基金監管、宏觀決策建設任務。在此基礎上,根據省里統一部署,積極做好養老保險系統建設和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對接,完成業務協同,實現單位信息、人員信息和工資信息的共享。
(三)加強業務經辦能力建設。根據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合理整合現有經辦管理服務資源,適當充實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深入貫徹國家、省關於經辦流程建設的有關要求,在保持統一規范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經辦崗位職責、許可權和服務標准,方便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權益查詢。制定業務培訓工作方案,分期分批分層次開展政策、經辦和信息化應用方面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政策把握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四)有針對性加強政策研究。堅持問題導向,集中梳理組織實施中政策尚不明確但相對比較突出的問題,形成問題清單,有針對性地加大政策研究力度。對於較為普遍,需要由國家和省統一制定政策的,要積極向省里反映建議;對於能夠由市裡在國家和省政策框架下自行研究處理的,提出解決思路和建議,及時跟進出台後續政策,推動解決相關問題。
三、加強組織領導,形成推進改革的工作合力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各項改革任務的督導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編辦、財政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配備相應人員,負責本轄區、本部門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管委)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分管領導要靠上抓,及時掌握改革實施情況,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各項改革平穩順利進行。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業務培訓,使工作人員准確把握改革的基本要義、政策要點,確保政策在執行中不變形、不走樣。
(二)明確工作職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職責,精心組織制定有關政策、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與各有關部門溝通,做好改革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工作。編制部門要嚴格按人事編制管理規定,協助做好參保人員范圍確定工作。財政部門要切實安排好資金的撥付工作,確保改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其他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工作調度,掌握工作動態,對改革工作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控。市裡根據改革進展情況,適時派出督查組,對有關縣市區和部門的改革工作進行督導。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地方主流新聞媒體的引導作用,通過製作專題片、刊發知識問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配合改革進度抓好宣傳引導,讓社會各界尤其是改革涉及的人員知曉改革方向、准確把握政策規定,充分理解、積極支持改革。加強輿情監控,及時掌握社會動態,努力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

『柒』 煙台的養老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社保要來交滿不小於15年是現行政自策社保最低繳費年限,就可以終身享受養老金待遇。
男性工人是60退休,特殊工種55退休。
最後一個問題,回答不了,如果需要回答,需要得到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當年的社平工資等信息

『捌』 職工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以下簡稱《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印發《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1.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兩個確保」的要求,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切實落實政府責任,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2.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二、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3.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范圍對象,以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為參保重點,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在鞏固基本全覆蓋成果的基礎上向全覆蓋推進。
4.從2007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確定繳費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
5.要進一步落實「4050」人員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為他們參保繳費創造條件。
6.要重視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參保工作,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按時足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7.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准,可適當延長繳費年限,延繳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延繳期間本人必須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延繳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8.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且2007年7月1日以後參保人員當年應繳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許在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補繳,補繳的基數為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補繳的比例為補繳時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補繳時規定的個人賬戶記入辦法和規模一次性記入補繳時的個人賬戶,並按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補繳年限的繳費指數。
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參保的人員,允許補繳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繳費年限,其補繳年限最長為5年,補繳標准同上。
9.經勞動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判決,要求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補繳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仲裁或判決結果,允許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辦理補繳手續;用人單位的固定職工(有視同年限)新增,必須從1992年1月起補繳,否則,不能計算視同年限,補繳標准同第8點。
三、調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10.從2007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
11.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認真做好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錄,清理核實個人賬戶信息,及時糾正個人賬戶記賬不全、不規范的做法。
12.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按浙社險〔1999〕66號文件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手續,其中1998年至2007年6月期間個人賬戶規模按當時記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2007年7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含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賬戶)按8%轉移,同時轉移參保人員歷年繳費工資和實際繳費指數信息。
13.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省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時,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文件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四、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一)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4.「新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從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見附件,下同)執行。
15、「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瑞政辦〔1998〕91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計算公式與上款相同;
(2)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19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16.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
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縣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又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退休人員相同。
17.瑞政辦〔1998〕91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職)且繳費年限滿lO年的「中人」,允許其補足15年,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補繳標准同第8點。
18.上述公式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計算到月,繳費指數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
19.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辦法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二)調整相關養老保險政策
20.為使基本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進行對比。按老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執行瑞政辦〔1998〕91號(或浙政辦發〔2003〕59號)文件規定的,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封定在2006年。
21.過渡期內退休(退職)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封頂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體由省勞動保障廳在每年年底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養老金調整等情況公布次年的封頂限制比例。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頂。2012年7月1日後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全部按新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
22.未按規定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人員,在退休(退職)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其計算基礎養老金中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計入中斷繳費年限的指數,中斷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為零,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為:中斷繳費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全部繳費年限+中斷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指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退休(退職)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統籌地的替代指數
23.對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等稱號、2007年7月1日後退休仍保持榮譽的參保人員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科技成果獎等獎項的高級專家、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5年以上、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按浙政〔1997〕15號、浙政辦〔1986〕54號、浙政發〔1993〕227號文件規定實行增發一次性補貼,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為:
勞動模範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20;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24.繳費年限不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5.參保人員在當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達到退休(職)年齡的,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職)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先預付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待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後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預付的差額部分予以多退少補。
26、繼續執行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確定。凡企業退休人員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數額低於最低標準的,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參保人員,退休後不能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1)中斷繳費的人員;
(2)退職人員;
(3)執行「前補後延」的人員;
(4)本辦法實施後未按省里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5)上年已按規定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
27.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參保人員失業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同等標準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其所需費用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如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所需費用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8.根據我市實際,按照統一部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工作思路,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前提下,從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1)做實個人賬戶的基本原則。做實個人賬戶要實行老中新分開,即:以2007年7月1日為分界點,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賬戶不做實;已經參保尚未退休的人員,以前沒有做實的個人賬戶不再做實,以後繳費逐步做實;之後參保的人員,個人賬戶從參保繳費開始做實。
(2)做實個人賬戶的目標。根據我市基金結余和財力狀況,從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起步比例為4%,最終達到8%。
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做實個人賬戶後,要根據財力可能給予適當補助。今後,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做實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妥善解決歷史隱性債務。
(3)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運營。個人賬戶做實基金應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兩項基金不能相互調劑使用。
(4)做實個人賬戶指導性意見及具體操作辦法,以後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精神另行制定。
六、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29.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的要求,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實行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按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分核辦法,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行「五費合征」,努力提高征繳率。
30.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報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要依法處理;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地稅部門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要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31.逐步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嚴格執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得擅自擴大統籌項目和出台調整計發辦法的政策。
32.要不斷完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建立制度,實行一年一審,嚴格查處欺詐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行為。
33.切實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設。
34.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構建設,調整充實專業人員,完善協同監管機制,保證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的落實;加強內部監督,制定內控監管辦法,防止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的安全。
35.要進一步落實省政府《關於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04〕36號)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拓寬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36.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制定。不得擅自出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的政策。
八、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37.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增強企業人才的競爭,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要積極推動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具有相應經濟負擔能力的企業,經過集體協商,建立企業年金。
38.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製定的企業年金方案,應嚴格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22號)規定執行,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備案工作。
39.實行企業年金的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建立的企業年金,其所需費用在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5%范圍內列入企業管理費用支出。
40.要加強對企業年金受託機構、託管機構、賬戶管理機構和基金投資機構的監管,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維護好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九、積極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41.要高度重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在鞏固現有成果的基礎上,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加大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
42.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的要求,落實工作條件、充實專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推進街道(鄉鎮)社區的工作平台建設。
43.要不斷拓寬社區管理服務內容,建立起規章制度完備、服務程序規范、服務內容豐富、服務形式多樣化的社會服務管理體系,不斷滿足退休人員多層次的需要,提高他們的晚年生活質量。
十、不斷提高社會保險能力建設和管理服務水平
44.要高度重視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經辦能力的建設,切實解決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辦公場地和工作經費等方面的問題,同時要抓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標准,規范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強人員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水平,為我市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5.本辦法從2007年7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46.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以上內容,希望你對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它疑問,可以到「養老信息網」保險頻道了解更多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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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勞動法關於養老金的法規 急求

《勞動法》中對養老金沒有特別的規定,可以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意義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繳納事項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徵收單位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迴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施行之日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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