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解釋法院判的養老金怎麼處理
最新刑法判刑後養老金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將被取消,同時停發其他退休待遇,刑滿釋放之日起,按規定公民已恢復被剝奪的公民權利,則可以按原標准發放養老金。
【法律依據】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2. 養老金法律規定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
六、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
七、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八、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
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3. 銀行私自晚發退休人員養老金是否違法
4. 進教交10%的養老金是違法嗎
不明白你這10%是什麼意思,告訴你有關規定:
社保由單位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五項社保的具體繳費比例各地有所區別,但大致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個人工資的20%和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10%和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2%和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約0.8%,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約2%,個人不繳費
5. 教師養老保險金是違法行為
關於「宣傳部長林濤」傳言的事實真相
最近,網上廣泛流傳一條據說出自「宣傳部長林濤」的消息:
1.教師13個月工資是全額發放。
2.扣除教師養老保險金是違法行為,違反國務院259號令。
3.教師享受住房提租補貼是應發工資總額的13%。
凡教師,關注一下誰偷走了我們多少蛋糕!誰的群多,維護我們的利益。轉!!!轉!!!轉!!……
對於不明真相者,此條讓人義憤填膺的消息確實具有一定的鼓動性、蠱惑性。
作為教師維護自己的利益無可厚非,理所當然也應理直氣壯。但是如果沒有任何依據,或者斷章取義,無中生有,這樣授人以柄,有理變成無理,非但於事無補,真成無理取鬧了。
首先,我們一起來弄清「教師十三個月工資」的來龍去脈。
「第十三個月工資」其實是年終一次性獎金的俗稱,其法律依據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四款:「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其第七十八條又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這與教師的「第十三個月工資」又有何關系呢?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正基於此,雖然《教師法》並沒有明確「年終獎金」這一概念,但大多數教師都會想當然地認為公務員有第十三個月工資,教師也應該有。
那麼問題來了,教師有「第十三個月工資」嗎?答案是肯定的,在2006年7月之前確實有,之後雖有,但不叫第十三個月工資了。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精神,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同時對績效工資的組成又做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取消現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將一個月基本工資總額及地區附加津貼納入績效工資。」
就是說,2007年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教師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已經納入到績效工資,只要你領取了績效工資,也就領取了「第十三個月工資」。
這個答案難免讓人遺憾讓人失望,然而事實確是如此,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後,教師的基本工資標准全國是統一的,其中崗位工資與職稱有關,薪級工資由教齡決定,前兩項的10%工資(從1987年10月起,國務院決定把全國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的現行工資標准提高10%),這是全國統一的。剩下的也就是體現地區差別的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包括但不限於教齡津貼和艱苦地區補貼),絕大多數地區的教師工資低都源於後兩項。
所以,如果要維權,只要看看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能否按時、足額、公平、公正地發放就可以了,而不必糾結於什麼「第十三個月工資」。
其次,「扣除教師養老保險金是違法行為,違反國務院259號令。」事實果真如此嗎?
國務院259號令是1999年1月22日朱鎔基總理簽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見第三條,全文如下: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按照該條例的說法,教師不屬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職工」,自然不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雖然,我們大多數教師均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我們繳納的是該條例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我們還是有必要把這個問題搞清楚。
事實上,如果說2014年7月之前,扣除教師養老保險有違法之嫌,那麼現在已經名正言順了。因為李克強總理2014年4月25日簽發了國務院第652號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也是即將實施也必將實施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據。
國務院第652號令既已頒布,國務院295號令自然已不適用。然而,我們教師隊伍中從來不缺乏堅持真理者,說到這兒,又有人較真了,比如說法律規定的是繳納保險,又沒說代扣保險。即使繳納,也應該先打到工資卡上,再繳納。且不論這種做法是程序正義或者沒事找事,事實上,2013年9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明文提出「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最後,我們再來看看「教師享受住房提租補貼是應發工資總額的13%」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事實上「住房提租補貼」本身就是一個過時的說法。所謂「住房提租補貼」是指房改前,對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因租金提高而由單位給予的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根據2013年8月1日執行的監察部令2013年第31號文件精神已經取消住房提租補貼。
即使沒取消,這種補貼也主要是針對企業的低收入家庭,不是我們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教師所能享受到的。因為「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同屬於住房補貼的范疇。
我懷疑,這位所謂的「宣傳部長林濤」所說的可能是教師住房公積金。因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是5%—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比如宿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是「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原則上不高於15%,但最高不超過20%。」埇橋區教育執行的是15%。即從工資中代扣15%,區財政繳存15%。
代扣依據的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稍有不同的是扣的方式,比如宿州市埇橋區教育不是按月扣的,而是四個月扣一次,一年扣三次。
事實勝於雄辯,對於許多網路傳言,其實只要用心想一想,或者動手查一查,真相自然大白。但是好多人寧願不明真相——「人生就應該任性,活得這么理性,也太沒意思了。」
此乃傳言之所以流傳之根本所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涉嫌違法嗎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
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項也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足見國家對社會保險的高度重視。
因此,公司不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做法是違法的,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予補繳。
由於公司不依法繳納社保不屬於勞動爭議,無法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需要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也可以直接向社保中心舉報,請求立案查處,以期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若因此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還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
7. 私自領取老人的養老金違法
如果領取後,如數交給老人,那麼,應該認定是盡孝心的行為。如果領取後,不能如數交給老人,甚至全部歸為己有,那麼就屬於侵吞他人財富,屬於違法行為,甚至屬於犯罪行為。
8. 騙取養老金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騙取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編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辦理提前退休,偽造、編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偽造、編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偽造、編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等。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月份通過的刑法解釋明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使騙取的社會保險金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8)養老金違法擴展閱讀:
社保中的違法行為還有以下條款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退休人員違法犯罪後,可以用降低養老金來處罰嗎
退休人員違法犯罪後,不可以用降低養老金來處罰。如果觸犯了法律,有違法犯罪的情況,要由公安偵查,檢查院起訴,法院根據所犯罪行的輕重來判刑。不會用降低養老金來處罰。供你參考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