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改革55歲以上人員
1. 目前,根據退休政策,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中,部分人員可以在55歲時退休,而其他人員可能在50歲或60歲時退休。
2. 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通常指有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不包括臨時聘用人員和勞務派遣人員。他們被聘用在管理崗、專業技術崗和工勤崗三種不同崗位。
3. 男性職工無論幹部身份還是工人身份,正常退休年齡是60周歲。女性職工中,女幹部的正常退休年齡是55周歲,女工人的正常退休年齡是50周歲。
4. 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女幹部,雖然可以在55周歲時自願申請退休,但正常退休年齡是60周歲。如果這些女幹部晉升到相關職務,退休年齡將自動調整為60周歲。
5. 從事特殊工種的女幹部,如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且滿足10年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也可以申請退休。
6. 在事業單位面臨撤銷或合並等機構改革時,若職工離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也可以申請退休。
7. 例如,某單位的女幹部聘任為副高七級專業技術職務,在2021年5月滿55周歲時,雖然可以申請自願退休,但未提出申請,因此只能等到60周歲退休。
8. 事業單位女幹部在55周歲時申請提前退休與公務員提前退休的條件不同。公務員在任何時候滿足條件即可申請,而女幹部只有55周歲這一次機會。
9. 綜上所述,並非所有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都能在55周歲時退休。只有特定條件的職工,如鄉科級及中級職稱以下女幹部、特定職務的女幹部、特殊工種的男職工,或單位面臨撤並且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才可能在55周歲時退休。其他職工的退休年齡根據其崗位和性別有所不同。
Ⅱ 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退休年齡
按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工作年限累計滿十年的退休規定。
按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2)事業單位聘用退休年齡規定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聘用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聘用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
通過實行聘用制,轉換事業單位的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必須堅持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政府依法
監管和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必須在確定的編制數額和人員結構比例范圍內進行。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科學合理、精幹效能的原則,確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崗位,按崗聘用,競爭上崗。
崗位業績雙看重,單位內部分配具有自主權,實行按崗定酬、按任務定酬、按業績定酬的分配辦法,合理拉開分配檔次,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
安置未聘人員實行「兩條腿走路」。原有的固定製身份人員中的落聘、待聘人員,要堅持以內部消化為主,採取轉崗聘用、參加培訓等辦法,在本單位、行業、系統內妥善安置。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新進人員和按國家規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員,嚴格執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聘用期滿後,雙方可根據自願的原則和工作需要,確定是否續聘。
參考資料:
法定退休年齡-網路
Ⅲ 編外聘用人員的退休年齡
編外聘用人員的退休年齡如下:
1. 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
3. 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編外聘用人員的社保政策:
1、社保繳納:編外聘用人員是否需要繳納社保,取決於單位的規定和當地的社保政策;
2、社保種類:一般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3、個人與單位繳費比例:不同地區和不同類型的社保,個人和單位的繳費比例可能有所不同;
4、社保待遇:編外聘用人員的社保待遇通常與正式員工有所區別,具體待遇需參照當地社保政策;
5、退休條件:編外聘用人員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可能與正式員工不同,需根據當地政策和單位規定確定。
綜上所述,編外聘用人員的提前退休條件包括:事業編制人員工作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超過5年或工作滿30年;男性50歲、女性45歲或工齡超過25年;以及男性53歲、女性48歲(女工人45歲)且工作滿20年,均需經過組織批准。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Ⅳ 事業單位臨聘人員退休年齡新規定
事業單位臨聘人員退休年齡新規定主要基於最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一、新規定的背景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國家對退休年齡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為了保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權益,提高人員流動性和管理效率,政府近期對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退休年齡進行了新的規定。
二、新規定的內容
根據新規定,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退休年齡一般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這是基於我國現行的勞動法規定以及事業單位的實際需求而確定的。
此外,新規定還考慮到特殊情況。例如,對於從事特殊工種或工作環境較為惡劣的臨聘人員,可以適當提前退休年齡;對於具有高級職稱或特殊技能的人員,也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三、新規定的實施
新規定的實施需要各級事業單位和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確保政策的順利推進。同時,也需要加強政策宣傳,使臨聘人員能夠充分了解新規定的內容和意義,以便做出合理的職業規劃。
在實施過程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對臨聘人員的年齡、工齡、工作表現等進行綜合評估,確保退休年齡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新規定的意義
新規定的實施對於保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權益、提高人員流動性和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有助於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為事業單位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綜上所述:
事業單位臨聘人員退休年齡新規定明確了臨聘人員的退休年齡,並考慮了特殊情況下的調整。新規定的實施需要各級事業單位和相關部門的配合,以確保政策的順利推進和臨聘人員權益的保障。同時,新規定也有助於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Ⅳ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法定退休年齡
一、聘用制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退休時計發退休費和退休後增發退休費的標准可參照本人退休前所聘用的行政或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加以確定。此規定不涉及本人職務認定問題。聘用制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退休時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也可按工人工資標准計發退休費和退休後增發退休費。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應該退休;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醫務鑒定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辦理因病退休。
三、聘用制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在達到國家法定的幹部退休年齡時,連續受聘滿10年,且仍在聘用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可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主管部門批准,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按幹部辦理退休手續。退休時填寫幹部退休審批表,發幹部退休證,職務欄內註明聘用制幹部。
四、聘用制幹部在職期間被解聘的,其待遇按工人標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