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自查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能否稅前扣除
問:企業自查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一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的個人,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個人所得稅的實際負稅人不是履行扣繳義務的單位,而是取得所得的個人。具體到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實際負稅人是企業職工,支付工資的企業只是履行扣繳義務。二是如果扣繳義務人對以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扣未扣、應收未收,未盡到扣繳義務,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因此,自查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由職工個人負擔,不能在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稅前扣除。
『貳』 補繳的以前年度稅金可以稅前扣除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參考《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納稅人補繳以前年度應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各項稅金及附加如何稅前扣除等問題的批復》(遼地稅函[2003]181號)規定,納稅人當年未提取繳納,以後年度自行補繳或稅務機關查補的以前年度應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應按該補繳稅款的稅款所屬年度調整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並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科目對補繳年度作所得稅納稅調整,該部分補繳稅款不得在補繳年度重復計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應按該補繳稅款的稅款所屬年度調整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在補繳年度稅前扣除。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叄』 今年我司補繳了以前年度的社保費並徵收了滯納金。社保費的滯納金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稅收滯納金不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也就是說,除了稅收滯納金以外其他的滯納金是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的。
『肆』 補繳的補充養老保險何時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可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關於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因此,不僅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以稅前扣除,而且養老保險欠賬,企業補繳也可按照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伍』 補繳以前年度社保及住房公積金可否在當期稅前扣除
必須稅後扣除。
『陸』 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公積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補繳的社保和公積金不能稅前列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及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聘用的員工,給他補繳與公司簽訂合同之前發生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這部分支出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不符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屬於不必要和非正常的支出。因此,這部分給員工補繳與公司簽訂合同之前發生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柒』 補交以前年度社保是否可在稅前扣除
問題:企業因歷史遺留問題,需要補交以前年度社保,是否可在實際繳納年度稅前扣除?企業因會計差錯以及查補以前年度稅金,應如何扣除?回復:企業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應追補至在所屬年度扣除。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補交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上述規定處理。 納稅人因會計差錯等存在應當年在稅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以及稅務機關查補以前年度准予在稅前扣除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也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捌』 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社保及公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及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聘用的員工,給他補繳與公司簽訂合同之前發生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這部分支出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不符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屬於不必要和非正常的支出。因此,這部分給員工補繳與公司簽訂合同之前發生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肖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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