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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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屬企業單位調入形成的繳費年限,和改革之後的繳費合並計算繳費年限,對於原屬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的,其本人改革前參保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
(三)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連續計算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參保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在改革前已參保的退休人員,其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費計發。各市在按省原有政策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形成的結余基金,並入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
2. 養老制度改革方案
對這個問題應該從抄繳納養老保險談襲起:
1、原固定工(1986年10月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實際繳納養老金的時間從1992年10月起計算,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工作之日起交納養老保險。
2、1996年1月1日開始實行個人帳戶管理,實行個人帳戶以前的工作年限叫「視同繳費年限」,通俗一點講就是你沒有繳納養老金,視同你繳納了養老保險。
你父母已經退休,對於養老保險應該不用擔心啊!!
3.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具體內容
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8〕1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制訂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 ,現予印發。
建立完善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配套推進。未進行試點的地區仍執行現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
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組成試點工作小組,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改革方案。各試點地區要按照《試點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墓本生活,制訂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 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 ,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 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准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 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系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四、改革的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於分類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4. 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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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早是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文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進展。2、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當時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間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1997年7月16日以國發(1997)26號又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養老保險從此走向了正軌。3、上述文件印發以後,各地方政府紛紛出台了各自的實施方案,雖然時間不統一道2000全部實施,但內容上都做出了強制執行的規定,比如廣東省的規定是:「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應如實申報繳費工資總額,同時向全體職工公布;向統計部門填報的工資報表,同時抄報社會保險部門。長期拖欠養老保險費、又沒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償所欠保險費。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偷漏應繳保險費的企業,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該企業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5. 公務員2月29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誰知道詳細內容
沒有具體文件,有一個徵求意見稿,內容不會相差太多。
關於徵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
今年一月,人事部.財政部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意見>>,遵照國務院領導關於進一步研究論證的指示精神,我們在吸收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越來越緊迫。一些地區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先行開展了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並不斷來函來電詢問改革的有關問題。為了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改革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結合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特點,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目標的要求進行。
二、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確定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原則。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建立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養老保險費用籌集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應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科學合理地確定。
三、養老保險待遇是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涉及每個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穩定,各地區應審慎對待,在國家統一方案出台前,養老金暫按國家現行退休費標准執行,不得隨意提高標准和增加給付項目。
四、切實加強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已經開展改革試點的地區,要逐步將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准備開展改革試點的地區,養老保險基金要直接實行財政預算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五、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標准,應根據實際支付需要和可能合理確定,其管理費用的來源渠道,待國家對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出具體規定後,再按統一規定執行。
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級人事、財政部門要密切協作,重要問題及時報告,確保這項改革健康有序地進行。
各地人事、財政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聽取有關部門對改革意見稿的意見,並將形成的意見報請當地政府領導審定,於今年10月15日前報送人事部、財政部。
附件:<<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人 事 部
財 政 部
附件:
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
(徵求意見稿)
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現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改革的目標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與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體現機關和事業單位特點,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管理法制化,服務社會化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的原則是: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給付與企業相銜接並體現自身特點,實行基本養老金與退休津貼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設;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預算內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嚴格按預算執行。
二、改革的范圍和對象
改革的范圍和對象是: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國家負擔的養老保險費用,根據國家規定的費用標准和實際支付需要,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國家負擔的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單位負擔的在單位經費中列支。具體籌集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過測算後確定,一般不得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確需超過20%的,報財政部、人事部審批。
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費,以本人上月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口徑計算)為基數繳納,改革起步當年不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個人繳費由單位代為扣繳。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97),為每個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個人帳戶包括工作人員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和帳戶儲存額的利息,為實際儲存帳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同期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實際收益計息。
(三)工作人員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中斷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個人帳戶余額不間斷計息。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本人退休後的養老金,不能提前支取;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繼承。
(五)工作人員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畢時,其按個人帳戶計發的養老金,在財政預算安排和統籌的基金中支付,直至死亡。
五、養老金計發
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並按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養老金。
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退休津貼構成。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還享受過渡性養老金。
(一)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
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退休前2年平均繳費工資的38%,個人帳戶養老金為本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38%+個人帳戶
儲存額*1/120
(二)退休津貼
本辦法實施後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本辦法實施前
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6%計發退休津貼。計算退休津貼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35年。計算公式為:
月退休津貼=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0、6%*工作年限
(三) 過渡性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工作人員,在享受上
述基本養老金和退休津貼的基礎上,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不超過35年)與繳費年限之差計算,每滿一年增加1%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未繳費
年限*1%
(四)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
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個人養老保險帳戶 的管理以及養老金的發放等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經費以及必要的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撥款。
各級經辦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水平和服務的社會化水平,有條件的地區可將由單位發放養老金改為銀行發放,逐步減輕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社會事務負擔。
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預算內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的辦法。經辦機構按年度編制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基金結余除預留相當於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全部購買國債。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財務、會計制度,確保基金安全。
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監督機制,設立由政府領導.人事、財政、審計、銀行、投保單位及職工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定期對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
七、養老保險改革的相關政策
(一)符合離休條件的工作人員,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仍按國家幹部離休政策的規定享受應有的待遇;本制度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辦法執行,同時按新的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工作人員在機關和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個人帳戶按企業職工個人帳戶規模轉移。
(三)機關和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已經參加勞動部門養老保險統籌的,應將養老保險關系及養老保險基金的本金和利息,一並劃歸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四)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管理;其所屬事業單位,在京的與中央國家機關一起管理,京外的參加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
6. 2009年1月29日公布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教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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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1月,國務院公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意味著,在我國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將成為歷史。今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跟企業職工一樣,個人需繳納部分養老保險。
二、對《決定》的實施,各地會制訂相應的方法,詳細內容請查詢當地有關規定,在此略述幾點:
1.公務員要繳納養老金了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2.養老金不再按級別
一直以來,一些機關和事業單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擊提升職級、職稱的情況。隨著改革推進,這種情況可能有所改變。這是因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按照職工退休最後一個月工資一起發,並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進行調整。而改革後,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
3、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具體計發月數表可登錄中國政府網查閱),就是退休之後平均每個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數額。
4、「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意思。
5、改革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6、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
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決定執行。
7. 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早是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文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進展。
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當時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間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1997年7月16日以國發(1997)26號又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養老保險從此走向了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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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湖北省機關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人社部、財政部已發2018年18號文件,按照5%左右的總體水平,為201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從2018年1月起補發。
最早的上海市上調養老金已於5月18日發放到位。湖北省也已制定實施細則,並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預計7月份開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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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在改革以前是在職工退休後發放退休金的,這些職工生活有保障,即使被辭退都會有很大一筆的買斷費用。
現在沒有退休金一說了,職工也大多都是在編合同職員,都是在工作的時候在每月工資里扣除一定的錢用於養老保險,就這也是自願購買。
我這里是這樣的。
10.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城鎮各類企業的職工;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目前,企業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0%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月基礎養老金為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0%,月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的1/120。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繼承。對於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職工,還要加發過渡性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