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24號文件 是什麼
關於本市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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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勞社養發[2009]24號
20090209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於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已經實施。根據《指導意見》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及相關文件的規定,現就本市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以下簡稱本市農村勞動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招用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可以按照183號令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以其全部本市農村勞動力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的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本市農村勞動力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
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村勞動力中的復員退伍軍人,其在軍隊工作的年限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四、2009年1月1日前已經按照《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參加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其繳費年限計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參與Z實指數的計算。已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五、本市農村勞動力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執行183號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六、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按照《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另外全國各地有多類 養老保險24號文件,你是指哪個地方的?
B. 國務院有一個187號文件規定跨省養老保險不可以轉嗎
人社部發〔2009〕187號 2010元月起絕大多數省已經按187號文件規定辦理了轉移業務.
C. 關於社保跨省轉移,有誰知道國辦發200966號文件
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詳細條款見附件。該辦法對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終止、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作出了更為明確和詳細的規定,特別是簡化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辦理流程,確定了新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資金的計算方法。
由於該辦法的相關規定與珠海市目前執行的有關標准存在差異,所以具體實施細則有待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公司也將繼續跟進相關事宜,待有關實施細則確定後,將邀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舉辦專場溝通會同大家進行面對面溝通。
根據辦法的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所以,2010年1月1日後,即使是市外農村戶口的員工也不能辦理退保手續。但是,養老保險政策作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一項基本國策,一定會充分保證參保人的利益。就該辦法中與參保人密切相關的規定摘要如下:
1、 在非戶口所在地參加社會保險滿10年,同時滿足養老保險待遇申請條件的,參保人可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養老保險待遇。如我公司員工在珠海參加社會保險達10年,先後在福建、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於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在珠海市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有效的解決了農民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問題。公司也期望大家能長期服務公司,在為珠海市為公司作出貢獻的同時,能充分的享受珠海市相關待遇。
2、 確保農民工也能享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促進城鄉統籌。
3、 對於參保人跨省流動就業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4、 對於農民工返鄉後不再返回城鎮就業,充分保證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權益。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D. 異地轉移養老保險需要些什麼手續和那些文件
由單位經辦人為你辦理養老保險轉出手續,需要單位填表,蓋章
你需要提交內你戶口所在地容開具的社保帳戶,接收養老保險專項基金的專用銀行帳號及開戶行名稱等相關信息即可.
單位經辦人持轉移單及你提交的相關信息辦理轉出,你那邊只需要查詢是否接收到這筆款項即可.
E. 2010年後跨省養老保險轉移具體手續怎麼辦執行的文件名稱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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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京人社養發〔2011〕120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參統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根據《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和《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遇到的幾個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在本市參保繳費並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外埠戶籍職工,其退休核准手續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此類人員辦理退休核准手續,應核實兩個方面的情況,一是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繳費基數,二是視同繳費年限。
1、對於實際繳費年限(含外埠轉入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以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後記錄的實際繳費年限為依據;職工歷年個人繳費基數、外省市個人賬戶轉移額、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應在社保經(代)辦機構出具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繳費情況表》中明確體現,並按規定參與其繳費指數和基本養老待遇的計算。
2、對於視同繳費年限,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連續工齡政策,結合外埠社保經辦機構做出的記載和職工本人檔案記載以及相關文件規定的應參保起始時間等進行確認。
(二)申報退休核准須按本市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1、參保單位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和程序為其職工申報辦理退休核准手續。
2、職工檔案需由其所在參保單位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戶籍職工在本市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社會保險關系按照國家規定不再跨省市轉移,基本養老金按本市規定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已參加外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已參加行業統籌、軍隊養老保險的職工,在本市辦理轉移接續時,均應按照相關規定轉移接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填報統一制式的表樣。
四、已參加外埠基本養老保險或行業統籌、軍隊養老保險的職工,轉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也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五、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時,應按照實際轉入資金額記賬。對於實際轉入的個人賬戶資金記入個人賬戶,並將1992年9月(含)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處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實際繳費年限處理。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1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及退休核准手續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並補發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F. 有哪位知道補繳養老保險累計超過三年辦理跨省轉出如何開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審計部門、相關行政部門或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根據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的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
轉出地社保機構應向轉入地社保機構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否則轉入地社保機構不予接收。
(6)養老保險轉移文件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G. 在外地工作的養老保險轉回家要哪些文件和手續啊
1、根據最新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你要把外地的養老保險轉移到 老家 必須有一個前提:你在 老家 的工作單位為你在 老家 開設了社保賬戶,並正常繳納社保,才可以申請將外地地的養老保險轉移到 老家 來。
2、具體政策如下:
對於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走三個流程,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如果我的答案對你有幫助,請給個好評吧
H. 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文件
建立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不僅可以實現資金的充專分利用,解決養老保險屬財務能力的區域差異問題,而且有利於解決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保證勞動力按市場規律合理流動。但我國目前省級統籌步伐比較緩慢,其原因主要與地區發展不平衡、各級政府責任的劃分不明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不到位、業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較為滯後等有關。因此,應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加強預算管理和基金監管,並盡快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行業統籌同省級統籌的統一,以推進省級統籌制度的建立。
I. 遼寧省關於辦理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跨省轉移的最新文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總體運行平穩,較好地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困難。為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問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二、關於繳費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於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管理。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四、關於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五、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六、關於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安置地後,安置地應為其辦理登記手續並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安置地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退役軍人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轉出地應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七、關於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八、關於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歸集責任。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為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並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戶籍地,並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九、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3〕250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原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予以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