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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之後工作受傷

發布時間:2023-07-18 04:29:18

1. 退休年齡員工工傷如何賠償

1、根據人社部發〔2021〕2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 退休年齡 ,但未辦理 退休 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 職業病 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 工傷保險 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 勞動關系 ,但符合民法中關於 勞務關系 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 人身損害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 工傷 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21)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 農民工 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 工傷認定 。

2. 退休後工傷怎麼規定的

若是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是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的,如果已按項目參保方式模備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很多人都知道的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的是可以享受工傷賠償的待遇的,一般用人單位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給員工購買社保,所以社保裡麵包含的工傷保險就可以給員工的工傷費用進行報銷。那麼關於退休人員能享受工傷待遇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 退休人員能享受工傷待遇
按如下法條享受待遇,《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歲碼鍵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二、目前我國對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
我國先後制定的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對仲裁時效期限的規定措辭有所不同。
1、1993年7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82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經過了從六個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變過程,而仲裁乎巧時效的起算點,也經過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再回到「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演變過程。
何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多種情形均作出了規定,但遺憾的是,該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情形。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第1條規定:「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處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的 規定。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
因此,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仲裁時效起算點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退休人員能享受工傷待遇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在職的員工因為工作原因工傷的可以享受賠償,這個毋庸置疑,但是對於一些已經退休的人是否可以得到賠償,很多人有疑問,如果退休人員退休之後又到工作崗位工作工傷的,是享受不到工傷待遇的。

3. 退休後在廠里上班受傷能拿到工傷認定嗎

按規定,員工工作受傷,可以認定工傷,依法領取工傷賠償。但是,有些員工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還在工作,已滿60周歲工作受傷。因為退休員工繼續工作會認定為勞務關系,那麼可能會影響認定工傷。
首先,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員工受傷,可以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不過,已達退休年齡繼續帶衡岩工作的,跟公司建立勞務關系,所以工作受傷不能認定工傷,不過,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並且,按照人身攔晌損害賠償規定,這時候可以主張以下費用: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11、康復費;
12、護理費;
13、後續治療蠢御費;
14、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次,員工已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繳費年限不夠,即未達15年,退休員工繼續工作的,將按勞動關系處理。
因此,屬於以上情況的,可以積極申請做工傷認定,主張工傷損害賠償。

4. 退休人員如果出工傷怎麼辦

1、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按工傷處理;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按人身損害賠償。rnrn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具有法定主體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由聘用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5. 過了退休年齡上班受傷能認定工傷么

如果超過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如果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就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了。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旦余虛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模燃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法律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務關系。
對於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毀銀費,其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6. 退休了上班摔傷算工傷嗎

不算,按人身損害賠償。達到退休年齡,已經享受基本養帆簡老保險待遇,雙方就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一、滿60歲工傷怎麼賠償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勞務關系,由於不存在態則褲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二、農民工傷亡後已超齡可以被認定工傷嗎
1、不能認定為工傷。
2、農民工因工造成死亡,但農民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屬於勞動者,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但農民工可以主張人身傷害賠償,由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3、【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工傷賠償區別
勞務關系下員工發生工傷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企業應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
在日常生活中,對單位與員工而言,究竟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其實並無區別,都是員工提供勞動,單位發放工資。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工傷),區別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就有特殊的意義。
(一)勞務關系下員工發生工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查閱大量案例發現,絕大多數民法院認為,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首先審查被侵害主體與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只有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才能依法進行實體審查並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則不能認定為工傷,被侵害主體也就不能獲取工傷保險的各種待遇,從而防止社會保險基金的不當支付。聘請退休員工不構成勞動關系,因此退休員工發生工盯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勞務關系下發生工傷,企業要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該標准重於工傷賠償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如前所述,勞務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企業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與工傷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例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企業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准高於工傷中的標准;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工傷賠償責不包括。

7. 退休年齡工作中受傷怎麼賠償

退休年齡受工傷按照退旦敬休人員的待遇來進行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如果達到退休的年齡後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條例怎麼處理是沒有規定的,但如果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可按工傷進行處理。
構成工傷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必須是合理的上班必經路線之內;
2、必須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3、必須是非職工本人主要以上原因。
工傷的認定標准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發生工傷不一定能根據工傷賠償標准進行賠償,因為退休人員在退休接受返聘,是不宏臘能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只能建立勞務關系,因此是不享受工傷保險的,單位需要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來對其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模絕慎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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