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按工齡漲工資規定是什麼
退休金是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級工,中級工,還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務員也要不分職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樣。三年以內執行完成。B. 2006年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拜託各位大神
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6]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財政部門: 為做好公務員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工作,現將《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 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工資套改時套改年限的計算問題 1.計算套改年限時的工作年限,是指從本人工作當年起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參加工作的人員,如實際工作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為11年。 2.折算的工齡不計算為套改年限。 3.出國(境)留學並在國(境)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其未計算工齡的國(境)外學習時間可合並計算為套改年限。實際學習時間短於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於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國家規定的學制計算。 二、關於工資套改時任職年限的計算問題 (一)公務員工資套改時任職年限的計算 1.公務員工資套改時的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任命職務當年起根據實際任職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職的人員,如實際任職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任職年限為11年。 2.公務員在同一職務層次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 3.公務員現任職務低於原任職務的,其原任同級職務和較高職務的年限合並計算為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時任職年限的計算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時的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根據實際任職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員,如實際聘任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任職年限為11年。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時,受聘到十級職員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辦事員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九級職員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科員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員級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技術工五級崗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執行初級工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時,在相同等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可合並計算。例如,高校講師到研究機構被聘為助理研究員,其講師與助理研究員的任職年限可合並計算。 三、關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工資套改問題 實施公務員法後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的人員,根據任免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的職務,比照同等條件人員套改級別工資。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關於調動人員工資確定問題 按照公務員調任的有關規定,人事業單位、企業調入機關的,根據調入後本人所任職務,結合本人實際情況,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級別工資。從機關、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人員,根據所聘崗位,結合本人實際情況,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薪級工資。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關於浮動及固定工資的處理問題 這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國家規定的浮動及固定工資政策繼續執行。在工資套改時,已經按國發[1983]68號、國發[1983]74號、國辦法[1983]40號、國發[1984]77號、勞人薪[1985]41號、勞人薪[1986]100號、勞人薪[1986]105號、人薪函[1992]7號等文件規定固定晉升工資檔次的人員,公務員可適當高定級別工資檔次,最多不超過兩檔;機關工人可適當高定崗位工資檔次,最多不超過兩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適當高定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兩個薪級。 六、關於公務員所作職務低於規定的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對應職務層次的工資問題 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如公務員所任職務低於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對應職務層次的,可執行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這只是人員工資待遇確定的辦法,不作為確定職務的依據。在工資套改時,公務員所任職務低於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的工資套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關於公務員在職取得國家承認的較高學歷後的工資確定問題 公務員在職取得國家承認的較高學歷後,如其基本工資低於相同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的,執行相同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的工資待遇。 八、關於國務院直屬副部級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巡視員、副巡視員的工資套改問題 國務院直屬副部級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巡視員、副巡視員,職務工資分別執行廳局級副職非領導職務、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的職務工資標准;級別工資套分別按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套改的基礎上高定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相應的工資標准。 九、被授予省部級以上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人員適當高定工資檔次的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授予省部級以上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規定高定了工資檔次,仍保持榮譽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適當高定工資檔次或薪級工資,高定的工資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檔次或兩個。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關於公務員由領導職務改任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後的工資待遇問題 對於由領導職務改任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由任免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其應執行的職務工資標准。 十一、關於工資套改後考核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年度是否計算為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問題 這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公務員考核為基本稱職的年度,不能計算為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十二、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變動人員工資套改問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時,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之間變動的人員,比照所聘崗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薪級工資。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崗位變動的人員,按新聘崗位套改工資人。按《關於印發<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6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原聘崗位工資待遇的人員,這次可按改革前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崗位套改工資。 十三、關於事業單位中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的工作人員工資確定問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由批準的部門或單位明確其主要任職崗位,並按主要任職崗位確定工資。 十四、關於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的工資套改問題 由人事部選拔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這次工資套改時,原高定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1級;原高定兩個職務工資檔次的,薪級工資高定2級。 十五、關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行政紀律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問題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受行政降級處分或撤職處分的,原則上按新聘崗位套改工資,薪級工資低定1-2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按現聘崗位套改工資,薪級工資低定3級,如降低後的薪級工資低於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 十六、關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行政刑事處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問題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處罰期滿被事業單位聘用後,崗位工資按現聘確定,薪級工資適當低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關於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問題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緩套改工資,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後,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八、關於事業單位套改增資計算問題 這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執行統一的基本工資政策和標准。對原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資套改時,其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據點比例統一按30%計算;原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後按絕對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並暫按原來的分配辦法繼續發放,今後按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辦法執行。這些單位的增資水平按下列公式計算:(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改革前職務工資+工資構成中佔30%的津貼);這些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增資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改革前職務工資+按實際工資構成比例計算的津貼),工資收入需加上改革後納入績效工資中繼續發放的部分。 對部分特殊崗位工作人員,其改革前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後暫按絕對額予以保留,今後納入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這些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增資水平按下列公式計算:(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改革前職務工資+工資構成中佔30%的津貼)。 十九、關於這次工資度改革後工作年限不滿20年的退休(退職)人員計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問題 公務員退休時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之和的70%計發;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機關技術工人退休時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兩項之和的70%計發。機關普通工人退休時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的7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滿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兩項之和的7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5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6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的,按基本工資的70%計發。 二十、關於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問題 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對特殊貢獻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繼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一、關於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問題 這次工資制度改革,按國發[1986]22號、中辦發[1985]67號、廳字[1985]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專家、起義人員、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退休費。 二十二、關於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是否參加工資制度改革問題 經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下發的《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規定:「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周歲)的幹部,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這一政策。 這次工改應該是從06年7月開始算的.....
C. 2006年退休工人漲工資文件
2006年59號文。1995年12月來31前退休自 2005年漲45元 2006年漲110元。 1996年01月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 2005年漲35元 2006年張100元
2004年01月至12月31日退休 2005年漲30元 2006年漲80元
2004年12月31日前退職 2005年漲25元 2006年漲70元
2005年01月至12月31日退休 2006年漲80元
2005年01月至12月31日退職 2006年漲70元。
傾斜政策:第一。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2005年45元。2006年8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2005年35元 2006年70元。
第二。有高級技術職稱和工人高級技師退休人員:2005年30元 2006年30元。
第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2005年25元 2006年30元。
第四。軍隊轉業幹部退休人員:2006年60元。
D. 2006年退休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回險制度的決答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現行的制度規定,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的辦法。此次《決定》還對國發〔1997〕26號文實施前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作了進一步細分。
E. 部隊離退休幹部工資怎麼調
對於因年老、積勞成疾退休的幹部,其在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其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五作為退休的生活費;在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其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在新中國成立後入伍的,則依法按其軍齡來發放等。
退休金指的是一個人因為年齡或其他因素從某一工作退下來。公司或僱主必須給予的一次性較大額酬勞。退休在不同的地方及職業有不同的指定年齡或年資,超過此年歲的職員,被視作想再繼續工作也不合適,所以可以自行選擇要不要繼續工作,此時僱主必須給予一筆大額金錢作為勞工勞苦一生的獎勵,並以此作為不工作後的養老生活費和醫療費來源。
一、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幹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費。
(一)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榮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立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二)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連續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二、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三、軍官、軍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過50周歲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傷殘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四)被開除黨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生活待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1993年10月1日以後批准退休的幹部,退休費,職務工資和軍銜(級別)工資,軍齡20年(含)以下的,按85%計發,軍齡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發1%,最高不超過100%;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軍齡工資每年1元)全額計發。退休幹部中立功受獎的,在高原、邊防、海島等艱苦地區工作的,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被評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等級的,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等,需提高退休費比例的,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幹部,原按基本工資百分比計發的退休費,調整為:軍齡工資全額發給,其餘部分按1993年10月1日以後批准退休幹部的退休費比例重新確定。
F. 2016年以前退休人員還漲工資嗎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2016年的政策目前還沒有出台,建議留意當地社保局官方網站通知。
G. 退休人員漲工資標准
企業退休工人漲工資標准:
退休人員漲工資的標準是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漲到每人每月70元,並且未來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建立基礎養老金水平合理調整機制。
企業退休工人漲工資標准又分為
1、按繳費年限補發養老金
2、按絕對額補發養老金
一、具體漲工資標准如下:
1、按繳費年限補發養老金: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5元/月的養老金;繳費不滿10年的每月增加35元;繳費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2、按絕對額補發養老金:月養老金低於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養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於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養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於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養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企業退休工人漲工資的相關規定:
1、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脊攜銷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2、在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4、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5、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櫻游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隱搭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