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算退休後每月退休金
退休後每月退休金的計算方法如下:退休後每月退休金=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加過渡性養老金。
1、每月基礎養老金:
金額=(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乘以繳費年限乘以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歷年平均繳費指數。
基礎養老金與繳費年限成正比。繳費越長,待遇越高。假如A、B兩人,每年繳費水平(繳費指數)相同,A累計繳費20年,B繳費40年,則B的基礎養老金是A的2倍。基礎養老金與本人綜合繳費水平(歷年繳費指數的平均值)成正相關,但是不成正比。
2、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
金額=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50歲退休按195個月;55歲退休按170個月;60歲退休按139個月);
個人賬戶存儲額,主要來源於歷年8%的個人繳費及其利息;這個「計發月數」只是用來計算退休第一年養老金的,與實際發放月數無關,實際會終身發放。
3、每月過渡性養老金:
金額=職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乘以視同繳費年限乘以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辦法有差異。以上公式是陝西省的演算法。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老人」和其它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才有「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⑵ 1970年出生的女工人繳滿15年社保,各地退休金有多少
1970年出生的女工人,繳費15年,50歲退休每月拿1859.5元退休金,可以說,繳費15年近兩年50歲退休的,大部分的退休待遇一般拿不到1000元,對於你1970年出生的女工人來說,確實非常幸運的。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這一話題。
社保有一個原則。 「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所以很多人會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多的繳納社保,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養老金和其他補助也很多。但是,有些人經濟壓力很大,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能負擔很多社會保險費用。 繳納社會保險時選擇最低水平。特別是對於沒有固定單位的靈活就業者。
⑶ 雅星鎮1927年退休養老金多少一個月
養老金的計算根據每個人的交社保年數,每年交社保的多少,算出每個人的退休工資,與他的年齡沒有什麼關系。你只說年齡是沒法告訴應該多少,同樣年齡的退休人員,退休工資差幾倍多的是啊,你不知道嗎。
⑷ 有關湖北省退休職工養老金
因為回答字數限制,下面僅提供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的數據,首先說明,不是原文件,但相關數字准確。
你說的上海親戚養老金一直未調,我估計是不可能的,因為現在都是電腦,很少有人工失誤,可以到社保部門查一下。
《2011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普調。符合條件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3元。
三、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對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2001年1月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五)對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1年1月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六)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對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四、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五、年滿70周歲、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已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1931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六、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七、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農業「小三場」的退休農工,比照國有農場退休農工的辦法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
《2010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普調。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
三、對五類特殊群體另給予適當傾斜: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五)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統籌地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我省符合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共有18個縣市:恩施州8個、十堰市5個、宜昌市4個和神農架林區。
五、對高齡退休、退職人員加大傾斜力度。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六、國有農場退休農工,198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七、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參保的退休村主職幹部和「農業小三場」退休農工,比照國有農場退休農工的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
《2009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對象為2008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省市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養老金調整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60元標准增加 ,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40元標准增加;第二部分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確定月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增加1.5元。
在此次普遍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對部分人員再適度提高調整額度。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對原工商業者等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統籌地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2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7元;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2元。
此外,對已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年滿70周歲、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1929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對我省符合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共18個縣市(恩施州8個、十堰市5個、宜昌市4個及神農架林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008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在此基礎上,再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1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6、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對同時符合本款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三)按照《湖北省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3〕125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1928年1月1日—1937年12月31日)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2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⑸ 雅星鎮1927年退休養老金多少錢一個月
從你的字面意思理解:1927年退休者目前必然已然作古了,無從談起養老金。
如果是1927年出生者,就要看當事人參保種類、身份等具體信息。每個人情況不一樣其養老金千差萬別的。
⑹ 2O08年退休調整工資湖北省
湖北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鄂勞社發〔2007〕10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3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就我省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在此基礎上,再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1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6、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對同時符合本款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三)按照《湖北省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3〕125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1928年1月1日—1937年12月31日)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2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五)按照《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精神,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強化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辦法,多渠道籌措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⑺ 湖北恩施社保養老金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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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回答字數限制,下面僅提供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的數據,首先說明,不是原文件,但相關數字准確。
你說的上海親戚養老金一直未調,我估計是不可能的,因為現在都是電腦,很少有人工失誤,可以到社保部門查一下。
《2011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普調。符合條件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3元。
三、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對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2001年1月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五)對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1年1月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六)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對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四、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五、年滿70周歲、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已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1931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六、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七、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農業「小三場」的退休農工,比照國有農場退休農工的辦法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
《2010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普調。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
三、對五類特殊群體另給予適當傾斜: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五)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統籌地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我省符合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共有18個縣市:恩施州8個、十堰市5個、宜昌市4個和神農架林區。
五、對高齡退休、退職人員加大傾斜力度。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六、國有農場退休農工,198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七、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參保的退休村主職幹部和「農業小三場」退休農工,比照國有農場退休農工的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
《2009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對象為2008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省市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養老金調整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60元標准增加,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40元標准增加;第二部分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確定月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增加1.5元。
在此次普遍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對部分人員再適度提高調整額度。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對原工商業者等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統籌地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2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7元;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2元。
此外,對已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年滿70周歲、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1929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對我省符合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共18個縣市(恩施州8個、十堰市5個、宜昌市4個及神農架林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008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在此基礎上,再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1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6、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對同時符合本款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三)按照《湖北省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3〕125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1928年1月1日—1937年12月31日)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2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⑻ 退休工資怎麼算
關於2007年調整本市城鎮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滬勞保養發(2007)33號
各部、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切實保障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精神,經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城鎮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6年底以前已按城鎮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照企業、事業單位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1、先增加5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上述兩項合計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不足65元的,補足到65元。
二、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2007年6月底年滿70周歲且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到2000元(含按滬人〔2001〕161及169號、滬府辦發〔2003〕49號、滬人〔2007〕8號文件規定增加的「補充養老金」,下同)的人員,每人每月再按下述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1932年7月1日~1937年6月30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1927年7月1日~1932年6月30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
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27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上述人員增加後的月基本養老金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其中按照企業辦法計發並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四、按照上述辦法增加後的月基本養老金不超過4628元,現月基本養老金已達到4628元及其以上的人員,此次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五、按本通知規定提高待遇所需費用由城鎮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⑼ 今年退休工資是怎麼計算的
關於2007年調整本市城鎮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滬勞保養發(2007)33號
各部、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切實保障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精神,經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城鎮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6年底以前已按城鎮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照企業、事業單位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1、先增加5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上述兩項合計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不足65元的,補足到65元。
二、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2007年6月底年滿70周歲且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到2000元(含按滬人〔2001〕161及169號、滬府辦發〔2003〕49號、滬人〔2007〕8號文件規定增加的「補充養老金」,下同)的人員,每人每月再按下述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1932年7月1日~1937年6月30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1927年7月1日~1932年6月30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
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27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上述人員增加後的月基本養老金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其中按照企業辦法計發並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四、按照上述辦法增加後的月基本養老金不超過4628元,現月基本養老金已達到4628元及其以上的人員,此次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五、按本通知規定提高待遇所需費用由城鎮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⑽ 一九七二年出生的女性到多少歲可領取養老金
女性55歲退休。或者60歲退休,你自己算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