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如何規定養父母子女關系
收養是一方當事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行為,通過收養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養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養子女有對父母贍養的義務;②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④養子女和養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此外,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也產生法律擬制的近親屬的關系,即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樣對養子女也適用。
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❷ 法律上的"父母"是如何定義的
法律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生父母是有血緣關系的父母版。養父母就是形成收養關系的權父母,而繼父母是指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再婚的配偶。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為"父母",可以是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❸ 養父母子女關系如何確定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如果成立收養關系,這個孩子不能向生父母索要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並沒有成立收養關系則另當別論 附: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❹ 如何確認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關系,養子女能繼承遺產嗎
可以。,看是否辦理收養手續,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❺ 事實收養關系的認定
必須符合法定的收養條件和收養的手續。
【法律分析】
事實收養關系的認定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當事人之間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養子女改隨養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間以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對養子女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有戶口簿認識檔案等材料。(二)長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間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父母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如果養父母由於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至他人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能成立事實收養。(三)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照顧、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相互之間的繼承等。(四)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認可。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❻ 怎麼確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法律上的關系
如果你的養子女是通過合法程序領養的,那麼你們就已經是合法的關系。
❼ 養父母和生父母怎麼區分
俗話說,
生我養我者父母,捨命相報;生我未養我,斷指可報;未生我,為養我,何以為報。但是也要分情況,如果你的親生父母確實是由於經濟或者自己能力不夠養不起你而把你送人,我覺得情有可原,因為他們畢竟給了你生命,把你送人也只是為了你能夠有更好的生活質量。但是既然送人了最好就不要再去打擾,父母生你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是養父母養大你更不容易,我作為一個母親來說,養大一個孩子真的需要大多時間,金錢和精力。還有一種就是重男輕女的家庭,為了生男孩而把女孩送人那種,這類父母最好不要招惹他們,他們找尋送出去的女兒絕不是想念自己的孩子,而是女兒大了可以「換彩禮」了,這類父母是我最唾棄的,人生在世,忠義本來就難兩全,聽自己的心就好
❽ 贍養父母的定義是什麼
贍養是為人子女的法定義務,當父母年邁的時候,是需要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不僅是指精神方面的贍養,還包括物質方面的,是需要支付贍養費,陪伴父母的。那麼,兩個兒子如何贍養老人?中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 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 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